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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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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抛出主题提出主题中的问题一思考讨论问题一寻找答案一归纳总结。教师在前两个环节是主导,学员在中间两个环节为主导,培训教师和学员之间平等对话、互动交流,通过参与、合作、分享、体验,使参与培训的学员获得并建立新的安全知识,形成新的理念,产生愉悦自信的体验。充分体现安全培训“以人为本。创新培训”的新理念。比如:在区队长以上的干部安全培训班上,采用主题研讨法,诸如“我是如何当好班队长的?”主题演讲活动,效果会更好一些。 (2)问题归纳法。其策略一般程序为提出问题一掌握知识一解决问题,也就是将教学内容在实际生活的表现以及存在问题先请学员提出,然后

2、教师运用书本知识来解决上述问题,最后归纳总结所学基本原理及知识。 (3)典型案例法。其策略一般程序为案例解说一尝试解决一设置悬念一理论学习一剖析方案一小组讨论一成果分享一总结归纳。这种方法直观具体,生动形象,环环入扣,对错分明,印象深刻,气氛活跃。 (4)情景创设法。其策略一般程序为设置问题一创设愿景一搭建平台一激活学员。这种方法将参加培训人员分为若干组,为每组队员提供一份经典管理案例,组员们积极开动脑筋,结合本岗位实际,总结出“责任要分解到人”、“工作要养成一丝不苟、有条不紊、精益求精的习惯”、“执行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细节决定成败”等一系列观点,“执行力”的概念也潜移默化地深深印刻

3、在了每个人的脑海里。 (5)多维思辨法。其策略程序为解说原理分析优劣一发展理论。即把现有定论、解决问题的经验方法提供给学员,让学员挑刺,提出优劣加以完善,这种方法课堂气氛热烈,分析问题深刻,自由度较大,所以教师要收放得当,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具有极高的分析探索能力。 3注重互动教学技术的创新 在坚持传统的互动教学模式外,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还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互动教学的形式。 (1)积极探索网上互动培训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应该借助网络媒体,一是在企业网络系统上建立起培训学习的菜单平台,培训教师随时上传学员所需要的学习内容和问题,同时,教师可以在这个平台上阐述自己的观点和

4、理念,解答学员的问题,二是培训教师和学员建立互动博客,每个学员可以到自己所喜欢的博客上学习,这种网上互动式学习实现了资源共享,是互动教学技术的新趋势。 (2)模拟训练。模拟训i练就是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假定情景中,人为制造种种复杂疑难的情节,让学生去面对困难、矛盾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从中观察学生应付管理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解决管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教学过程可以采用现场演示评议法,跟踪拍摄回放法,分组对垒法,角色换位法等方式进行模拟训练,这样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的参与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3)“hotseat”方式(热椅子)。即在培训者和被训者之中每天产生一名坐上“热椅子”的人

5、员。众多个学员可以向他提问。通过“热椅子”形式,旨在给学生创造互动的条件,提供互动的机会。为了给学生示范,第一天坐上“hotseat”的应该是教师,最后发展为学员们争坐“hotseat”.自己去探索、体会与他人交流信息,交换意见,沟通情感的乐趣,课堂气氛自然而然地活跃起来。 总之,煤矿 二、深化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的重要途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

6、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也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足以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本文以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

7、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

8、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

9、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

10、,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劳动争议案件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

11、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增长××*%,比1995年增长××*%。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

12、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 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

13、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

14、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

15、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

1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受理投诉××××件,比增加7

17、1.2%。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首

18、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

19、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

20、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

21、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增长××××%。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

22、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增加××××%。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

23、,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

24、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请的时间也还要两年多。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

25、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

26、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

27、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

28、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现阶段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或裁决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缓解了案件数量过度增长的压力。但另一方

29、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和标的较小的特征,相对于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难以承受的事实,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必须从立法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对于处理模式的选择,宜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且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压力。但在目前的这种现实状况下,这种设想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体制改革不仅要实现高效还要保证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完全具备这一要求:一是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依

30、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很难体现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委任的,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加之又无公开和严谨的仲裁程序,权威性不够;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性裁决。其次,该种设想不可能有效地实现案件分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均不足,所预收的仲裁费用又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大多不可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最终绝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该种改革之前,有必要

3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为更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确立较全面和严谨的仲裁程序。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

32、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代理,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

33、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

34、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法院必须对社会弱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进一步健全为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有义务为欠缺诉讼能力的弱势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说明及法律释明。二是要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免工作。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可不预收诉讼费或不收诉讼费。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诉讼制度。对

35、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有关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诉讼。  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其执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巩固。为了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围绕加强新形势下村级组织建设这个课题,对我区部分乡镇和村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取得的成效 最近几年,全区各级党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创基层工作新局面的要求,按照农村“三有”目标,以“固本强基”为载体,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1

36、、加强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村级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各乡镇领导班子齐全,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不断加强,目前3个乡镇中,共有13名选派干部在村(社区)担任第一书记或乡党委副书记(其中3名为省、市选派干部,10名为区选派干部)。干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各乡镇机关干部的大专文化程度均达到90%,45周岁以下达75%以上,特别是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后,村干部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也有较大改善。基本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在进一步提高村居干部收入的同时,建立了以报酬稳步增长、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干部“三位一体”激励保障机制,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

37、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得到普遍重视,按照分级负责、普遍轮训的原则,通过定期办班和外出参观考察等方法,有计划的对基层干部和党务工作者进行了培训。注重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各党委班子成员均建立了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各乡镇都建立了直管党员基本情况台帐。发展党员工作正常开展,各村做到两年发展1名以上党员,培养3名以上入党 (二)农村经济薄弱村转化的艰巨性与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愿望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既要有人办事,还要有钱办事”。农村基层党组织只有在加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为广大农民群众办实事、谋福利中,才能真正确立它的核心领导地位,党组织才有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但目前,在我区还存在着很多经济薄弱村,由于

38、集体经济相对贫困,党支部缺乏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修桥、铺路等社会公益事业无力去办,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不高。 (三)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创造性与党建工作的传统方式发生碰撞。目前部分农村党组织对变化了的形势仍然认识不够,研究不够,改进不够,有的习惯于“单打一”,就党建抓党建的现象仍很突出;有的党员活动内容和形式单一化,适应不了党员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需求;有的在评价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三重三轻”的现象,即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共性、轻个性,既影响了对党建工作的正确估价,也容易产生错误的工作导向。 (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弱化与新形势对农村党建工作的更高要

39、求之间的矛盾。在新形势下,农村党员干部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现实要求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他们既需要市场经济知识,又需要实用技术的武装;既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又追求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对农村党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思想价值观念和道德文化水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少数富裕起来的农民集体观念淡薄,精神生活空虚,有的甚至热衷于宗教迷信活动,这些都给农村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但近年来,农村的思想政治工作却出现了相对弱化的趋势,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抓得不紧,对农民群众的教育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在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中也有层层打“折扣”,结果是群众“

40、有一半听不懂”、“听懂的有一半不会做”、“会做的有一半没效果”。 从实践来看,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不足”:一是农村改革发展势头迅猛,在干部和思想的准备上显得不足;二是对市场经济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市场经济对农村党建工作的挑战认识不足,相应的措施没有跟上,也不配套;三是少数基层干部“两手抓”的素质具备不足,农村党建工作摆不上位置,削弱了党的领导,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一手硬、一手软,出现“两张皮”的现象。 三、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思考及对策 近年来,我们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党组织

41、建设的新路子。从几年来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来看,我认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准确把握农村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 第一,在农村建设发展的全局中,必须首先把农村基层党组织这个核心建设好。从大观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来看,经济建设和党的建设表现出了明显的一致性,哪里的基层党组织战斗有力,那里的工作就扎实有效,经济建设就能迅速发展。反之,一些地方之所以长期发展不起来,经济落后,就是因为这些地方的基层党组织战斗力不强,缺乏一个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好的带头人,缺少一个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好路子。实践证明,基层党组织强,一强百强;党员干部

42、作用好,一好百好;集体经济富,一富百富。因此,农村工作千条万条,首先一条就是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这个核心建设好、巩固好,这是搞好农村工作、推动农村建设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首要前提。 第二,在农村党建工作的实践中,必须把党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处理好。党的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行,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不能颠倒的,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位置不能代替,但是,这种“服从”不是被动的适应,也不是被动的服务,不能理解为党的建设只是被动地围绕 (二)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为根本,把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牢牢构筑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上。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加强农村党的建设,提高和巩固农村党

43、组织核心领导地位的物质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党支部就可以为群众办许多实事,就会说话有人听,各项工作就会出现生机,带领群众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就大有希望。 一是把握方向,确定一条符合实际的发展路子。不论是一个区、一个乡镇,还是一个村,只要从群众想办的事做起,从群众不满足的事情改起,从确定好的发展思路抓起,有一个明确的发展路子,就能做到顺民心、聚民心,达到“富而思进”的目的。那么,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也便会迎刃而解。 二是突出重点,树立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发展典型。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一些先发展地区的成功经验表明,能人经济能有效地带动一个地方快速发展。其基本做法就是区、乡、村层层树立典型的辐射和带

44、动作用。区有乡镇为典型,乡镇有村为典型,村有能人特别是党员能人为典型,这些典型既是经济发展的典型,又是基层组织建设的典型,这些典型不但得到了从上到下各级组织的表彰,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其影响力远远超过了任何说教。因此,基层组织建设离不开典型引路的作用,不但要宣传推广已有的典型,还要树立新的典型。 三)以一把手为核心,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 在农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通过基层党支部一班人向全体党员和群众进行灌输,带领大家付诸行动。其中支部书记的作用最大,书记是农村党支部的核心,是发挥支部战斗力的关键,是带领群众实现共同致富的带头人。从上半年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就可以看出,什么

45、地方村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什么地方群众信任度就高,选举工作就顺利;反之,换届选举工作就难以顺利进行。因此,要把人选准、把班子配强,把那些真正“靠得住、有本事”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准配强村党支部书记。同时,还要着眼于村级班子的长远建设,做好在青年农民中培养后备干部和做好在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的工作,通过增强班子领导抓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四)以加强激励保障为重点,充分激发农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一是建立村干部报酬稳步增长的保障机制。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工作人员编制数进行核定。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对在编村

46、干部报酬实行补贴制度,对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采取适当方式分级进行补贴,彻底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二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村(社区)干部纳入公选范围。每年安排一定乡镇公务员指标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干部编制指标,定向招录村优秀干部。其中录用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主任,可作为所在乡镇副科级干部人选。同时,全面实施基层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定期推荐选拔优秀年轻的村干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三是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继续开展“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开展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创建,探索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创建“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区”活动。通

47、过评比,使各村党支部间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局面,增强农村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四是建立帮扶机制。根据各乡镇、街道推荐,定期选定若干经济条件困难、工作基础薄弱的村与区机关协调帮扶能力较强的职能部门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按照“优势互补、经验互学、发展共促、和谐共建”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工作。鼓励机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为帮扶的村切实解决一些突出矛盾或重点难题,并将结对帮扶成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强不强,一个地方的工作搞得好与差,关键在班子。因此建设一个“政治坚定、思想解放、工作得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领导群体十分重要。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的配备上,应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使政治优秀、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有效地改善班子结构,增强乡、村两级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同时,针对现在一些农村基层班子存在着年龄、思想老化、能力弱化的问题,应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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