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播电视制作合同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鉴于甲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1.1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广播电视制作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广播剧、电视剧、综艺节目、新闻节目、广告片、纪录片等。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节点,提供优质的制作服务,确保节目制作质量,并确保节目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条 合作方式2.1 甲方
2、与乙方在合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共同探讨节目创意、策划、拍摄、后期制作等方面的问题,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2.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条 支付方式3.1 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时间进行支付。3.2 乙方应按照甲方支付方式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发票等财务文件,以便甲方进行结算和账务处理。第四条 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任何双方认为应当保密的信息,双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4.2 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技
3、术秘密泄露或被非法使用。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国的法律。6.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第七条 合同终止7.1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段。7.2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如有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第八条 其他条款8.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并签字确认方可生效。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