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国际货款的收付,在国际贸易中,款项的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贸易而产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国际贸易的款项结算问题在进出口实务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际贸易中,卖方交货与买方付款构成对流,货款的结算关系到交易的顺利进行。该部分条款必须就货款的,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节,结算工具,国际贸易中的款项结算主要是非现金结算,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是票据。,票据主要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以汇票最为常见,支票和本票的使用相对比较少。在本章中,我们将具体学习有关票据的基本知识,以汇票为主,介绍结算工具的内容、功能、使用和种类,在汇票知识基础上,通过比较,掌握本票和支票的内容。,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定义,票据(,bill,),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物权票据和资金票据。凡赋予票据持有人一定权利的各种凭证,如货物提单、银行存单、保险单等都属于票据。,狭义的票据仅指资金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清偿和结算的凭证。,我们通常所说的,“,票据,”,是指狭义的流通票据。,(,二,),票据的功能,票据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种:,1、流通功能,这是票据的基本功能。票据是可以转让流通的信用工具。票据在经过背书后可以多次转让,背书的次数越多,收款的安全性越强。,2、结算功能,这是票据的主要功能。这一功能可以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是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的功能。,3、融资功能,这是票据的新功能。票据作为信用工具融通资金,可以简化借贷手续,扩大资金来源。所以,许多企业通过票据贴现来融通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甚至通过票据贴现市场来调节市场上货币的流通量。,(,三,),、票据的性质,1、,流通转让性,广义的票据转让有三种类型:,(1)过户转让(,assignment),;,过户转让必须经过转让人、被转让人的签字才能成立,如股票的转让。过户转让的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2)交付转让(,transfer),;,交付转让是只需将票据交付他人而不用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如货物提单的转让。交付转让时受让人获得的权利也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3)流通转让(,negotiation)。,流通转让是通过交付或背书交付进行的转让,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2、无因性,票据本身是否成立不受产生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会由于产生票据原因的影响而改变。这种无因性可以使票据的使用变得简单化,避免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从而便于票据的流通。,3,、,要式性,由于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判断票据成立不能以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为依据,所以证明票据的成立需要有其他强有力的依据。以票据的外在形式、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要件)、处理票据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票据是否成立,可以在使用过程中把关于票据的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保障票据的顺利流通。,2、3两种性质又叫做,“,要式不要因,”,。,4、文义性,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文字的内容,而不受票据记载以外的任何约定、协议的约束。,前三种性质是票据性质中最为重要的三种性质。,(一)、汇票的定义,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关于汇票的定义,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法律中不规定汇票的定义,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大多在法律中对汇票作出定义。,我国票据法对汇票作了如下的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汇 票,这一定义中体现了汇票的两个重要特点:,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二)、汇票的内容,汇票是要式证券,在汇票上依法记载的各种事项是汇票有效成立的要件。这些要件构成汇票的主要内容。,各国的规定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规定要比大陆法系的相对简单些。,正因为各国的规定的差异现实存在,因而在历史上有关各方曾试图对它们进行协调,但都无功而返。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使用日内瓦统一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应该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合格的汇票应具备如下内容:,1,、标明,“,汇票,”,字样;,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所用的汇票把,“,汇票,”,作为标题,印在汇票上方。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没有这种规定。,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为了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汇票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否则票据无效。,英文中一般使用祈使句,如:,“,Pay to the order of,”,。,3,、确定的汇票金额(,certain in money);,汇票是资金票据,所以汇票上必须明确记载支付款项的金额,不能用货物数量或其他需要换算的方式进行表示,不能模棱两可。,另外,为了防止涂改,汇票上不仅要记载确定的金额,而且文字的大写数字和小写数字必须同时记载,大小写不一致时,国外法律规定以大写为准,我国票据法规定视为无效票据。,4,、付款人姓名、商号及地址(,drawee);,付款人就是接受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一般为出票人以外的当事人。付款人的姓名、商号及地址通常写在汇票的左下方。,5,、收款人姓名、商号及地址(,payee);,收款人是汇票最初的权利人,也是主债权人,必须明确记载,一般写在汇票的中间。,收款人又称,“,汇票抬头,”,,通常有三种写法:,(1)、限制性抬头;,(表示汇票仅限于支付款项给收款人,不得转让),(2)、指示性抬头;,(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转让),(3)、持票人抬头。,(任何持票人均可作为收款人,付款人只认票不认人),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出票日期是指汇票签发的日期。出票日期有这样一些作用:,(1)可以判断出票人出票时的行为能力;,(2)可以决定付款日期;,有的汇票注明付款期限为出票后的一段时间,因此需要用出票日推算汇票的到期日。,(3)、可以决定汇票的有效期限。,按照日内瓦票据统一法的规定,即期汇票的有效期是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内。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自出票日起的2年时间。出票人如果不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要求票据权利,有效期满后票据权利自动消失。,7,、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of drawer);,签章是出票人承担出票责任的表示,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自己主债务人的地位。没有出票人签章的汇票是无效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出票人签章,可以是一人签章,也可以是两人以上的签章。凡两人以上共同签章时,任何签章人都对汇票上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8,、付款期限(,tenor);,付款期限是汇票上记载的应当付款的日期,也称为,“,到期日,”,。它是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日期。,如果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期限,则会被视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在这一点上,很多国家的票据法律都有相同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有五种:,(1)、见票即付(,bill payable at sight);,见票即付是以收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为到期日。这种汇票无须承兑。在汇票上表示即期付款的文字一般是:,“,On presentation pay to,”,,,“,On demand pay to,”,“,At sight pay to,”,(,2,)出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出票后定期付款又称,“,出票远期付款,”,,是指从出票日起算一定时间后付款。如:,“,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3,)见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见票后定期付款又称,“,见票远期付款,”,,是指从持票人第一次提示汇票起算一定时间后付款。这种汇票的持票人事先要向付款人提示以确定付款日期。如:,“,At ten days after sight pay to,”,这种汇票在实际中使用的最多。,(,4,)确定日期付款(,at a fixed date);,确定日期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注明一个确定的日期为付款日。由于付款日期无须推算,所以这种汇票又称为,“,板期付款汇票,”,,简称,“,板票,”,。如:,“,On 6th April,,,2001 fixed pay to,”,(5)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 of transport document,)。,其中较多使用“提单日期后若干天”,这种方法在实际使用中次之。,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规避一些国家的有关规定。如:远期票据的最长期限、印花税。,9,、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付款地点是汇票上记载的支付汇票金额的地点。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就被视为付款地点。付款地点通常记载为最小的行政区域。,明确的汇票支付地点可以避免持票人随地请求付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另外,根据国际私法的,“,行为地原则,”,,在付款地发生的,“,承兑,”,、,“,付款,”,等行为都要适用付款地的法律。,10,、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出票地点是汇票上记载的汇票的签发地点。出票地点不一定是真实的签发汇票的地方,即使汇票上记载的出票地点与真实出票地点不相符,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按照国际惯例,票据是否成立是以出票地法律来衡量的。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则推定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地点通常记载为最小的行政区域。,Bill of Exchange,Drawn under,BANK LEUMI USA NEW YORK,NY,Credit No,.,N100770348,Date,EDC.22,2004,No.,DH912013,Exchange for USD68156.20 Date,MAY 10.2005,Place,CHANGZHOU,At,30 DAYS AFTER,sight of this,Second,of,Exchange(,First,of ex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BANK OF CHINA,CHANGZHOU BRANCH,the sum of,SAY US DOLLARS SIXTY EIGHT THOUSAND ONE HUNDRED FIFTY SIX AND CENTS TWENTY ONLY.,To,BANK LEUMI USA NEW YORK,NY,CHANGZHOU DAHUA IMP&EXP(GROUP)CORP.LTD,凌子学,(三)、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一般为出口人;,2、付款人,/,受票人,(Payer/Drawee),:进口方或进,口方的所制定的银行;,3、收款人(,Payee),:出口方指定的银行;,出票人 付款人,收款人,(四)汇票的使用,汇票的使用是通过一系列的票据行为来完成的,汇票流通过程中的每一种行为都必须符合票据法的相应规定。,汇票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追索等主要行为。,汇票因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其使用程序略有差异:即期汇票的使用程序一般包括:出票,提示,付款,远期汇票的使用程序一般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1,、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是其他一切票据行为的基础。,完整的出票行为应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字。出票人的签字使汇票生效,否则汇票是无效票据;,二是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他人,如收款人。交付的目的在于使汇票不可撤销,使其作为独立的债权凭证发挥作用。同时,严格的出票行为是签发和交付一张要式齐全的合格汇票。,2,、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指持票人(,holder),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和付款的行为。(提示因而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汇票作为流通票据,持票人只有出示汇票才能证明自己拥有的票据权利,要求付款人作出承兑或者支付。为了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汇票的提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持票人逾期没有提示汇票,则出票人和背书人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付款人见到汇票称为,“,见票,”,(,sight),,,提示和见票是同一票据行为的两个方面。如果提交的是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应该立即付款;如果提交的是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应该办理承兑汇票的手续,等汇票到期时再进行付款。,3,、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承兑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并注明承兑日期,由承兑人签字后交还持票人,到期付款时承兑人才收回汇票。,汇票经过承兑后,承兑人就代替出票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承兑人在承兑时用明确的措词改变了汇票的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性质,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约束,持票人可以视为被拒绝承兑,转而向前手追索。,4,、付款(,payment);,付款是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向汇票的持票人支付汇票上所载金额款项的行为,也是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汇票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即告解除,汇票也随之退出流通领域。,汇票到期后,由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并要求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作为收款凭证,在汇票上注明,“,付讫,”,字样收回汇票,还可以要求持票人另外开立收据。,付款是一切票据行为的结束。,5,、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指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endorser),将收款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汇票的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endorsee)。,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段。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有的还写明被背书人的名字,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完成背书手续以后,汇票的收款权利就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汇票可以多次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取得汇票权利后,还可以继续背书转让下去。对于汇票的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汇票的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出让汇票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前手对后手都要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持票人如果需要在汇票到期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在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和手续费后将剩余的票款支付给持票人,这叫做,“,贴现,”,(,discount),。,银行贴现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可以继续在金融市场上转让该汇票,直到汇票到期为止。,6,、拒付(,dishonor),;,拒付又称,“,退票,”,。拒付行为可以是实际的,也可以是推定的。,实际退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持票人要求承兑时,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二是持票人要求付款时,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推定退票是由一些确定的事实断定,付款人不会进行承兑或付款,如:付款人拒不见面、付款人死亡或已宣告破产等情况。汇票一经被拒付,持票人随之产生,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即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等前手请求偿还汇票所载金额款项及费用。,7,、追索(,recourse)。,追索是指一张合格的汇票经过转让后,在到期时遭到拒付,最后的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要求追回票款的行为和权利。,持票人追索时需要由付款地的法定证人作出,拒付证书,(,protest),,,凭以作为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有时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在汇票上加注了,“,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的字样,有了这种加注,汇票就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流通转让了。,(五)、汇票的种类,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1,、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银行汇票(,banker,s bill),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签发汇票后,由汇款人携带或邮寄交付收款人,收款人持汇票向付款行请求付款,付款行对汇票审核无误后即对收款人付款。,(2),、,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商业汇票是由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也可以是银行。,问题:人们更喜欢这两种的哪种汇票?,内容 票据,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出票人,银行,商业企业或个人,付款人,银行,商业企业,/,个人,/,银行,受款人,商业企业或个人,通常是指定的银行,付款时间,即期,/,远期,即期,/,远期,承兑人,银行,银行,/,商业企业,份数,一式一份,通常,2,份,是否附有商业单据,无,无,/,附有,从出票到付款的环节,提示,即期:提示;远期:提示和承兑,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比较,2,、汇票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汇票上规定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2)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某个指定的日期或者将来某个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的汇票称为,“,远期汇票,”,。,3,、汇票按流通时是否附带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1)光票(,clean bill),光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是使用跟单汇票。跟单汇票的流通转让和资金融通除与当事人的信用有关外,还和附属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价值有关。,4,、汇票按远期汇票承兑人的身份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2),、,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可以改变汇票的信用基础,使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从而增强了汇票的可接受性和流通性。,问题:,在对外贸易实践中所使用的汇票是什么样的汇票?,三、本 票,本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不如汇票广泛,在国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也比不上支票,这是因为支付手段不是本票的主要作用,本票最主要的作用是作为信用工具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资金的筹集,所以它比汇票和支票更具有投资工具的特性。由于本票兼具投资工具的特性,所以它在贸易与融资相结合的进出口交易中,常常是一种主要的结算工具,并且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发挥融资工具的作用。,(一)、本票的定义,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其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二)、本票的内容,本票成为一张独立的、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凭证,其有效性同样取决于它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票据法的规定。日内瓦票据统一法规定,本票的内容有下列九项:,1,、写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名称及地址;,4,、出票人签字;,5,、签发日期;,6,、金额;,7,、付款期限;,8,、签发地点;,9,、付款地点。,上述九项内容是对本票要件的规定,同时该法规定,除,7,、,8,、,9,项外,其余均为绝对要件,若有欠缺,则本票无效。,作为相对要件,如果签发地点欠缺,可以用出票人名称旁的地址作为出票地;如果该地址欠缺,可以用出票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作为出票地点。如果付款地点欠缺,则视为与出票地点相同。如果付款期限欠缺,则视为见票即付。,我国的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三)、本票的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2、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四、支 票,支票在国内经济交易及国际非贸易结算中的使用十分普遍,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是用来支付一些小额的零星费用,因此使用范围不如汇票广。商业银行的发展和银行网络的普及使支票成为国内经济活动中高效、便利的结算工具,在非现金结算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支票的定义,支票,(,check;cheque),是银行存款户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从其账户中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支票可以被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二)、支票的内容,根据日内瓦票据统一法的规定,支票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事项:,1,、写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付款银行名称、地址;,4,、出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6,、付款地点;,7,、金额;,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三)、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 付款人,(银行储户)(有储户存款的银行),收款人,(四)、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因为超过其在银行帐户中的实际余额,会遭到银行拒绝支付的支票。我国的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对开立空头支票的客户,银行有权征收罚款,对反复、恶意开出空头支票的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构以欺诈罪论处。,(五)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之所以能成为不同的票据,是因为它们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彼此间存在一些差异。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性质不同,汇票与支票都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是由出票人命令另一个人支付款项,是委付证券,所不同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而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本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承诺由其本人支付款项,是己付证券。,2,、基本当事人不同,汇票和支票的当事人都是,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人本身承担着付款责任,与付款人是同一人。,3,、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即期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出票人,自始至终都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后就由承兑人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出票人退居为从债务人。,4,、付款期限不同,支票是,即期,付款的票据,见票即付,没有远期支票。汇票和本票都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但是汇票有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而本票没有,因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无须进行承兑。,5,、当事人的资金关系不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事先有资金关系;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则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进行签发。,6,、出票份数不同,汇票有,一式两张或数张,,在实务中可以成套签发。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一次性寄单发生延误、遗失或损毁的意外事件,避免影响交货和收款的顺利进行;而本票和支票都只有,一张正本,。,第二节,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是将结算工具根据不同的需要加以利用,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货款的移交进行合理的安排。不同的贸易结算方式有不同的使用程序,方法和内容也完全不同。,本章将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方式,进行主要介绍。内容包括各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当事人、使用方法、种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在此基础上对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付代理和非贸易结算方式的内容加以简单介绍。,顺汇法和逆汇法的区别:,按照结算工具和款项流动的方向是否一致进行区分。,1、顺汇法:结算工具和款项流动的方向一致;,2、逆汇法:结算工具和款项流动的方向相反。,款项,A B,结算工具,一、汇 付,(一)、汇付的定义,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汇付是付款人主动将资金送交银行支付给国外的收款人,因而款项和结算工具的流动方向是一致的,它是典型的顺汇方式。,(,二,),、汇付方式的当事人,在汇付业务中有四个基本当事人:,1,、汇款人(,remitter),汇款人是向银行缴款付费,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是进口商、被索赔的出口商或者其他需要移交款项的人。,2,、汇出行(,remitting bank),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银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3,、汇入行(,paying bank)。,汇入行是接受海外分行或代理行的委托,按其指示或支付命令,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4,、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收款人是汇款人指定的、收取款项的人,通常是出口商。,(三)、汇付方式的业务流程,P201,(四)、汇付方式的种类,汇付的种类根据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是汇款人向当地外汇银行申请并支付本币,由汇出行通过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网络(,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通知汇入行,指示其向指定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汇付方式。,电汇是银行之间的直接通讯,发生错误和遗失的可能性很小。银行通常会在当天处理汇款,由于不能占用资金,所以银行收取的费用很高。由于安全、高速的特点,电汇已成为目前汇付中使用最普遍的方式。电汇汇率可以作为外汇市场的基本汇率,其他汇率以电汇汇率作为计算的基础。,2,、信汇(,mail transfer;M/T),信汇是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币,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件寄交国外汇入行,指示其办理资金转移的汇付方式。,信汇的特点是费用低、时间长。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汇出行可以占用一定邮程的资金,所以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相对较低。在邮递过程中因为中转环节多,容易发生遗失或延误等意外事件,所以信汇只能用来进行金额不大、收款不急的汇付,不能满足大额、急需的资金转移要求。随着电讯事业的发展,信汇方式的使用已日趋减少了。,3,、票汇(,demand draft;D/D),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自行寄送给收款人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票汇多用于小额汇款以及国际贸易中从属费用的结算。票汇除使用汇票以外,也使用其他票据(如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也越来越多。例如,在非贸易结算方式中经常使用的旅行支票,就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备付旅途费用所开出的定额支票,也是银行汇款的一种凭证,属于票汇方式。,与信汇、电汇方式相比,票汇方式有很大的灵活性,只要汇票抬头允许,取款人可以是汇款人自己,也可以是国外的债权人。信汇与电汇方式的收款人要接到汇入行的汇款通知后才能收款,而票汇方式的收款人可以主动持汇票收款。另外,信汇与电汇方式凭汇款通知取款,汇款通知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转让的,而票汇方式使用的是银行汇票,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或向国外银行进行贴现,可以灵活地发挥支付功能。,(五)、汇付方式的使用,实务中汇付方式通常有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定单付款(,cash with order,)、,交货后付款(,cash on delivery,)、,记帐赊销(,open account trade,),等几种主要方式。,其中预付货款和随定单付款对卖方有利,因为可以先得到货款再发货,收汇安全有保证;交货后付款和记帐赊销对买方有利,因为可以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占用了对方的资金。,(,六)、,汇付方式的特点,1,、手续简便,费用少,2,、资金负担不平衡,汇付结算方式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赊帐贸易的卖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他们需要提供几乎整个交易过程的资金,,3,、风险较大,因为汇付交易凭双方的商业信用,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会失去制约对方的手段,能否及时安全地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二、托 收,(一)、托收的定义,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相关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银行,委托其通过国外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以托收为代表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托收已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在托收业务中有四个基本当事人:,1,、委托人(,principal),委托人是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买方)收取款项的人,是债权人,一般是出口商(卖方)。,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又称,“,委托行,”,,是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款项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大都是托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4,、提示行,5,、付款人(,payer),付款人是向代收行支付款项的人,是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买方)。,(三)、托收方式的业务流程,P207,(,四,),、四个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买卖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关系,(,五,),、托收方式的种类,一般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单据包括两类,一类是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例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类似的付款凭证;另一类是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包括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及其他不属于金融单据的凭证。,托收结算方式根据涉及的单据性质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对金融单据的托收,卖方仅凭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光票托收,一般金额都不会太大,通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进口小额赔款和样品费等从属费用,大多是即期付款,远期付款的比较少。,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跟单托收是对商业单据的托收,可以附带金融单据,也可以不附带金融单据。由卖方开立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国内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欧洲一些国家的出口商为了避免因签发汇票而支付印花税(,stamp duty),一般都仅凭商业票据托收。,商业票据中的货运单据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它的转移代表了货物的交付,因此交单条件是出口商控制收款的重要环节。,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1)、付款交单托收(,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托收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向其交付货运单据的托收方式。,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托收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但不论是即期还是远期,进口商都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方能取得货运单据,即所谓的,“,付款赎单,”,。,A,、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立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采用这种托收方式,原则上进口商在相关单据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就应该付款。按照国际惯例,银行一般给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时间为24小时,以便进口商能在单据第一次提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实际业务活动中,有些进口商为了减少风险,往往会坚持在货物到达后再付款赎单。,B,、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 of draft,)。,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予以签字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次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这种方式与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的主要区别是进口商在银行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应承兑汇票,然后去筹集资金,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付款才能取得全套货运单据。,(2)、承兑交单托收(,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对远期汇票进行合格承兑,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付进口商,待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再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中货运单据一经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就交付给进口商,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进口商无需付款即可得到物权,汇票到期时,如果进口商违约拒付,或者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而无力偿付货款,出口商就会陷于既得不到货款又收不回货物的境地,因此承兑交单的方式风险很大,在我国对外贸易实务中很少使用。,三种跟单托收方式的比较,举例:,假定提示日是11月18日,如果是远期付款,则期限为一个月。,提示日 承兑日 交单日 付款日,D/P,即期,D/P,远期,D/A,11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2月18日,12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2月18日,T/R,借单问题,进口商可以在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向银行先,“,借单提货,”,。银行允许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待承兑汇票到期后再向银行支付货款。,所谓,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指进口商承认以信托的方式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商业单据时出具的证明。,信托收据确定了银行和进口商的信托关系,代收行是信托人,代表出口商掌握物权;进口商是被信托人,代表信托人处理货物。进口商借得单据提货,处理货物并回笼资金,在承兑汇票到期时支付足额货款,收回汇票,赎回信托收据。这实际上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问题:,如果到期进口商不能付款赎单,那责任在谁?或则说出口商该如何办?,在对外贸易中,如果出口商不能得到付款,他(她)就该问:1、我的货在哪里?2、我的单据在哪里?,在这种,T/R,借单方式下,因为是,代收行私下与进口商达成的协议,,所以与托收委托人(出口商)是无关的。故代收行应负责向委托人偿付。,但如果是,托收委托人(出口商)在托收委托书中授权代收行可以凭进口人的,T/R,进行借单,,那一切后果就由出口商自己负责。,(六)、托收的特点,1,、结算手续相对简单,费用较低,托收方式还可以提供融资的便利,如押汇、信托收据、保付代理等。因此在比较熟悉和可靠的贸易伙伴之间,托收是一种较好的结算方式。,2,、资金负担不够平衡,这主要是指出口商的负担较重。除了出口商预收订金的情况以外,出口商必须动用自有资金来备货、组织出运,而结汇又必须等到进口商付款之后,因此资金占用多、回收慢。相反,进口商只须在代收行交付货运单据时才付款,甚至只需要承兑远期汇票就可以获得单据,有较长的时间处理货物,及时回笼货款,因此占用资金少、时间短。,3,、风险较大,(,商业信用,),对于出口商来说,托收方式风险较大。因为在,D/A,方式下,如果进口商商业信用差,违约拒付,或因破产、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出口商就既得不到货款也收不回货物,损失会很大;另外,就是在,D/P,方式下,如果进口商故意刁难,不愿意付款赎单借以趁机压价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对于进口商来说,同样也承受着来自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大多数情况下,进口商付款时只能得到货运单据,因为货物尚未运到,所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