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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证明的界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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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证明的界说与基本范畴,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与定义,第二节,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第三节 证明手段与证明方法,第四节 证明目的与证明标准,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与定义,证明的概念具有复杂性和多意性。,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是证明的基本分类,不能忽视。,查明与证明不同。查明是自向证明的结果。,证明是司法活动的参加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者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提出事实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者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二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第二节,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司法证明主体有广义狭义之分。从狭义讲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事实主张并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是司法证明主体。提问:证人、鉴定人是证明主体么?证明对象不能等同于证明客体。,证明的接受者:证明活动要说服的对象。,证明对象 证明的承受者: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证明客体。,提问:证据是否是证明客体?,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纳入证明对象范围的主要有:法律事实、免证事实、程序法事实及证据事实。,法律事实中,以要件事实及情节事实为证明对象的核心。,免证事实,又包括自然科学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有关诉讼程序进行的合法性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成立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记载的事实内容。,目前根据有关法定解释文件规定,刑事诉讼实务中的证明对象具体范围如下,:1,、侦查阶段的证明对象,即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引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4,)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2,、检察机关公诉阶段的证明对象,即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引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三条):(,1,)被告人的身份;(,2,)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3,)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4,)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5,)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6,)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7,)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8,)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9,)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3,、审判阶段的证明对象,即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实体法事实。,当事人是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回争议才进入诉讼的,所以,那些为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作为讼请求根据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民法、商法、经济法所规定法律事实,在为对方所争执时,就成为证明的对象,。从实际看,多数诉讼争议都是围绕着实体法上的法律事实进行的,故实体法上的事实为证明对象的主干部分。,(,2,)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即指,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中止或终结,的,事实,。,在程序法上的事实发生争议时,通过证明活动确定程序法上的事实对合法地进行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可能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的类别很多,如关于当事人是否具备适格当事人条件的事实,关于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或者受诉法院对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的事实,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条件的事实等。,(,3,)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存在着是否真实问题,所以,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证据材本身的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如书证是否为伪造,或者证据材料相互 发生矛盾时,如不同证人对同一案件事实作了不同陈述,它们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证明对象。有一种意见认为,证据材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如果把证据材料也作为证明对象,就会造证明手段与证明对象的混同,因此证据材料不应成为证明对象,这种意见明显地与诉讼实际不符。,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一)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1.,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2.,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厂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是指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具体包括:,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3,、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4,、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5,、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6,、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7,、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8,、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等。,三、免证事实(司法认知的事实,),A,、,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B,、,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C,、,行政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三节 证明手段与证明方法,证明手段与证据方法是指各种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办法和手段。司法证明的方法离不开思维,具有思维的逆向性或者溯源性、思维的对抗性或者博弈性、思维的时限性或者时效性三个特点。有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推理、推定、拟制不同。,第四节 证明目的与证明标准,学者的观点有差异。一种认为由于司法证明的特殊性,证明目的应当从客观真实变为法律真实,为达到这一目的,在各种诉讼中又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另一种认为证明目的应当是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应当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在各种诉讼中又有不同的具体证明标准。,第四节 证明目的与证明标准,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案件事实得以证明而对证据的质和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证明要求,在我国,就证明标准,存在过一些与之相类似的说法,如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只要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便不,必过分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人们的长期使用,,已赋予了证明要求、证明任务和证明标准相同的含义,故不需硬性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证明目的,是指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就行为过程而言,体现了证明活动的追求和方向,是带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标;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就行为结果而言的,是根据一定的价值理念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认可的具有现实性品格的衡量准则。,4,、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关系密切,是法定证明责任的卸除标准。,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概念,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演变到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便,呈现出了证明标准的诉讼价值。,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或认可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法律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绝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是,100,的真实。,相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是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是,100,的真实,可能只是,90,、,80,或,51,的真实。,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实质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结果在实质上符合客观真实,是实质内容的真实。,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见的真实。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的形,式真实通常表现为程序的正当与合理,因此又可称为程序真实,或程序意义上的真实。,证明标准的性质,:,司法证明的结果应当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必须达到的真实;而客观真实则是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司法证明活动要追求的真实。司法证明的标准不能是难以实现的客观真实,而应是切实可行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所谓,“,多元化,”,标准,即指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中有多种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和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同种类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不同种类的诉讼活动可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种类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案件的种类不同,适用的证明标准可以不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特殊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诉讼不同阶段证明标准的差异,在刑事诉讼中极为突出:,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逮捕的证明标准;,逮捕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差异,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不同,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不同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差异,证明的对象不同,证明标准也可以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按照该标准,公诉方必须在法庭上运用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罪行。只要公诉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或者说裁判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就应该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或解释,就应判被告人无罪。,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所谓,“,优势证据,”,,就是说,诉讼一方的证据证明某事实主张为真的可能性大于其为假的可能性。按照这一标准,法官或陪审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为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为真的概率高于另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就应该判前者胜诉。,明晰可信,“,明晰可信,”,标准适用于特殊的民事诉讼,如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五、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我国学者通常概括为“内心确信”。,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往往也是多元的。这种多元化通常并不按诉讼性质区分,而是因证明对象的不同而有区别。以德国为例,证明标准有三个:信服、释明和表面证明。信服标准适用于法院的实体裁判;释明标准适用于程序裁定;表面标准适用于初步的认定。信服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完全信服,没有合理怀疑的状态;释明是指法官确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具有相当可能性。详见简明,p329,。,六、我国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优势证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充分,”,。,我国法定证明标准的缺陷及改革方向,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法定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应当全面变革当前的法定证明标准一元化体系,实行法定,证明标准的多元化:(,1,)应当区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2,)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构建层次性的证明,标准,即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而设置从低到高的证明标准。(,3,),应当区分不同种类案件的证明标准。(,4,)应当明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方承担说服性证明责任时的证明标准低于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优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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