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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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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买卖合同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 合同双方 买方:(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以下简称“卖方”) 一、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地址:(以下简称“房屋”) 2.房屋性质:产权/房屋租赁 3.房屋面积:(以下简称“面积”) 4.房屋所有人及产权状况: 5.房屋附属配套设施及状况: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1.房屋交易总价:(以下简称“总价”) 2.房屋买卖居间费:(以下简称“居间费”) 3.房屋交易定金:(以下简称“定金”) 4.付款方式: (1)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及总价,支付时间及账户等事项双方协商确定。以上款项支付完毕,买方应向卖方出具相应的付款证明。 (2)双方一致同意由买方支付全部房屋交易注册税费、产权证书调档及办理等相关费用。 5.如买方逾期未付款:卖方有权于定金支付期限内要求买方付款;定金支付期限届满,买方未支付定金,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三、交割时间及房屋所有权的移交 1.卖方保证在合同约定交割日期前对房屋的法律、物权瑕疵进行排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规划要求,在交割当日将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交付给买方。 2.交割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完整有效的房屋证件及相关手续。买方确认无误后即签署《房屋交接书》。买方没有及时签署《房屋交接书》而导致法律后果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3.房屋交割前,买方享有对房屋的验收权,如发现有房屋瑕疵则应提出书面异议,对交割时间造成影响的瑕疵应在交割前提出并完成修复,房屋的所有权移交才算有效。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交割的,视为买方自动放弃此购买机会。 四、违约责任 1.如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已经违约,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违约通知,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整改意见。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违约责任方已将房屋的控制权交付给买方。 2.双方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且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争议双方应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对争议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参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租房屋和二手房屋交易合同范本》的规定。 2.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合同如有附加说明,以附件方式合并到合同中,并应批注在每一份《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之间。 3.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执行及纠纷应在中国法律的适用下依照主管地法院的管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合同任何一方未就本合同事项与对方商定的通知,应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买方: 签名: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卖方: 签名: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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