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储煤场地租赁合同精装版
一、合同双方
甲方(出租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租赁物品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以下物品租赁给乙方:
- 存放于储煤场地的煤炭(数量详见附件) - 储煤场地使用权
三、租赁期限
1. 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 在租赁期满前,甲方未收回租赁物品、乙方未提出续租或退租通知的,按租赁期满日的第二天起转为无限期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 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日内缴纳全部租金,金额为RMB 元
2. 租赁期内,乙方应每年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账户。若逾期未付,乙方应按逾期天数支付租金违约金(每天按总租金的**%计算)。
3. 如租赁期结束,乙方已使用但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追缴租金及违约金。
五、租赁物品的维护、修理和保险
1. 乙方必须保管储煤场地和存放在储煤场地中的煤炭,保证租赁物品不被损害、遗失或停用。
2.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对待租赁物品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同时做好防热防潮防火等措施,确保租赁物品的完好无损。因乙方疏忽或故意造成的租赁物品损坏,将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3. 如乙方发现租赁物品有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维修。
4. 甲方保证租赁物品在租赁期限内不因甲方原因无法使用,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物品无法正常使用,租金将相应减少。
5. 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为租赁物品投保一切险保险,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六、租赁物品的归还
1. 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将租赁物品和储煤场地交还给甲方,保证租赁物品的完整无损以及租赁物品中煤炭的完好及数量无误。
2. 如乙方未能按期归还租赁物品,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租赁物品,以及每日总租金的1%作为违约金。
3. 如租赁期满,乙方继续使用租赁物品,应与甲方重新协商缔结租赁合同。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本合同如有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和修改。
2.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之一并持续一周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 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
– 乙方私自出售、抵押或转让租赁物品;
– 乙方不遵守租赁物品的使用和维护规定;
– 其他未经甲方同意的行为。
八、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甲方档案。
附件:储煤场地租赁详细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数量
1
煤炭
吨
2
储煤场地使用权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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