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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引 言,一、建设法规立法概况,1.起步阶段(1949-1952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立法基本上是空白;为了满足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着手进行建设立法工作。1950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规定了必须先设计后施工的工作程序,这是最早须布的有关建筑生产经营的法规性文件。1951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后经修订,成为,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纲领性的建设法规,40多年来一直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为建设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2.完善阶段(1953-1957年),“一五”期间,国家开始实施以156项重点工程为骨干的大规模建设活动。1953年3月,建筑工程部颁发了,包干试行办法(草案),。1954,年,相继出台关于试行包工包料的指示,、,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1955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等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工用、民用建筑设计和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工程交工和动用暂行办法,标准建筑工程公司组织编制草案,、,建筑机械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与分承包试行办法(草案),、1956年4月国家建委须布了,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施工定额,。同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定,。,3.第一次曲折阶段(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必要的规章制度被否定,己建立起来的比较完整的建设法规受到严重冲击。当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作业方面的规章制度共81种,废除了38种,致使工程质量、伤亡事故,大幅度地上升。为了扭转这种局面,1958年12月在杭州召开全国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现场会建筑工程部提出了第一批必须恢复和建立的规章制度目录,并于会后专门组织力量检查前一段规章制度的改革情况。1959年又陆续颁发了,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强施工管理的几项规定)。,4.修复与完善阶段(1961-1965年),从1961年开始,我国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建筑工程部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规划),、,建筑安装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在此阶段,国务院、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还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程序、设计、施工、现场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建筑标难定额、财务资金及技术责任等方面的,5.第二次曲折,(,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建设立法遭到严重破坏,合理的规章制度越破坏质量安全事故大量发生。为了改变这种混乱局面,1972,年初,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重新肯定了以前的一些规定。同年,国家建委在湖北要阳召开质量与安全施工现场会议,决定对,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修订并执行。1973年,又对建设收费、竣工验收等做了相应的规定。1675年,邓小平同志重新主持中央工作,建设立法有所加强,主要制定丁有关建设包干、调度、环境等方面的规定。,6.恢复阶段(19761983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为了全面恢复建设秩序,国家建委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程序、安全施工、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规定。1979年国家建工总局成立后,又制定了许多关于勘察设计、施工、建筑科研、劳动工资、对外承包等方面的法规文件。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立后,也颁发了一些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本、劳动管理的文件。1983年,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工作会议,制定了建筑业改革大纲,出台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招标试行办法,。但在1991年以前,建设立法基本上是单一的,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7.规范化发展阶段(1983-),1983年8月6日,建设部提出了发展建筑业纲要;同年9月,国务院颁布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是建筑业全面改革的纲领。,二、规范企业的基本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1.法人,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1)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法人的最高领导人,2)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特殊性,3)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意味着法人的变更,(二)代理制度,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种类,1)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2)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代理权。,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3.代理注意的问题,1)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2)代理人要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 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3)不得滥用代理权,4.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5.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6.表见代理,(三)时效制度,1.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2.分类,1)普通时效 2年,2)短期诉讼时效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贸易,4)最长诉讼时效 20年,3.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四)物权制度,1.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管理、支配,享有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自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权利,2.种类 用益物权:典权,他物权:对他人的物现有权利,担保物权:抵押权,3.物权的保护方法,1)确认物权;2)排除妨碍;3)恢复原状;4)返还原物;5)赔偿损失,(五)债权制度,1.债发生的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2.债的消灭,1)履行;2)提存;3)混同;4)免除;5)当事人死亡,(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事行为符合规定的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不具备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对于要式民事行为的理解不能僵化,例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3.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表现在三个方面:标的合法、形式合法、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七)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财产权双重性质,人身权不具财产内容,财产权享有物质内容。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如,署名权是人身权,稿费是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相区别的首要特征。,(2)专有性,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他人不得侵犯。在这点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与债权不同。,(3)地域性(只在特定地域内有效),(4)时间性(只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商业秘密则没有时间限制;,我国知识产权比较常见的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四种。,2.著作权,(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保护对象是作品。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包括: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2)著作权的内容,a.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b.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3)著作权的归属,与建设领域最为密切的当属”职务作品”(指为完成组织的工作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包括;,第一类职务作品,指为完成工作任务,又未利用其物质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组织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第二类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法人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其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设计图、软件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组织享有。,此外,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4)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表作品;歪曲、剽窃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付报酬而未支付。,3.专利权,(1)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受让人(通过合同等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2)专利权的客体,即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10年。,(3)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侵权行为表现为:,(1)未经许可,实施专利;,(2)假冒他人专利;,(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4)侵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权(非职务发明创造),4、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应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侵犯商标权行为:,(1)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他人商标或者销售伪造商标的;,(4)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1 建设法规的概念,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一)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二、建设法规的特征,1.行政隶属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2.经济性,3.政策适时性,4.技术性,三、建设法律关系,(一)概念,由建设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写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构成要素,1.主体,1)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2)社会组织:建设单位、建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3)个人,2.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3.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事件,原因:法律事实 积极作为,行为,消极不作为,2 建设法规体系,一、建设法规体系,1.宪法,2.建设法律,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权法,3.建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4.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件,如“招标投标法”、“企业资质规定”。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下列规定裁决:,(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5.司法文件,6.地方性建设法规,7.民族自治法规,8.特别行政区法规,9.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二、建设法规的构成,1.建设行政法律,2.建设民事法律,3.建设技术法规,三、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四、建设法规的实施,1.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决定,建设行政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强制执行,2.建设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3.专门机关司法,4.建设法规的遵守,3 建设法律责任,一、概念,建设法律主体违反建设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具有强制力和不利性的法律后果。,二、构成要素,(一)一般构成要素,1.有损害事实发生,2.存在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二)特殊构成要件,1.特殊主体,2.特殊结果,3.无过错责任,4.转承责任,三、建设法律责任的种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1 概述,一、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土木建筑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道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如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其他工程建设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决策活动以及征收土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这些工作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二、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它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2 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3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及准备阶段的内容,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即决策分析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项目进行选择。对投资者来讲,这是进行战略决策,它将从根本上决定其投资效益,因此是十分重要的,这个阶段包含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几个环节。,(一)投资意向,工程建设活动的起点,(二)投资机会分析,(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字化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以方便投资决策者分析、抉择。项目建议书应对拟建工程的必要性、客观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远一进行论述。,(四)可行性研究,(五)审批立项,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一)规划,(二)获取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三)拆迁,(四)报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五)工程发包与承包,4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内容,一、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内容,(一)工程勘察设计,(二)施工准备,施工单位技术、物资方面的准备。,取得开工许可,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许可证取得后的管理:,a.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b.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c.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d.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三)工程施工,(四)生产准备,二、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一)工程竣工验收,1.竣工的概念,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2.分类,分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3.竣工验收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科;,(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4.竣工验收的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二)工程保修,(三)投资后评价,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是工程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它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程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可使投资主体达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分建设单位的自我评价、项目所属行业(地区)主管部门的评价及各级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主体)的评价这三个层次进行。,第三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一、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划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四)工程监理单位,(五)建筑业企业,1.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六)混凝土顿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标准,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三、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2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第四章 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1 概 述,一、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法中依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特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级。其中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以上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三、城市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一)地域适用范围,城市规划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这个区域内的陆地、水面和空间皆为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二)人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凡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于该法。具体包括:,(1)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2)具体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3)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2 城市规划的编制,一、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1)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符合国情、勤俭建国,二、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城市规划的层次,(一)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发展方向。,(2)总体规划的期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考虑的期限一般为15-20年,(3)分区规划,总体规划在分区范围内的进一步深化与补充。,(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详细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四、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2 城市规划的实施,一、选址意见书,(一)选址意见书的概念,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二)选址意见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包括建设项目建在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该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一)概念,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二)核发程序,(1)用地申请,(2)现场踏勘,(3)提供设计条件,(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1)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2)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4)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5)不得占用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一)概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是城市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它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二)核发程序,(1)领证申请,(2)初步审查,(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1)验线,(2)现场检查,(3)竣工验收,四、违法责任,(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2)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1 概 述,一、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二、承发包的方式,招标投标,直接发包,三、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 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3 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4 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1)全过程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3)施工总承包。,2 建设工程招标,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一)原则。,1公开原则,(1)招标信息公开:应通过国家指定媒介发布。,(2)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至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公平原则,:不得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参加投标。,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招标信息,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二)必须招标的项目,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2)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3)使用国外资金的(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资金)。,1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保护,2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包括:,市政工程、科教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福利、商品住宅,3使用国有资金的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建设基金、国有单位自有资金。,4国家融资的包括:,发行债券、对外借款、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融资、国家特许融资,5使用国外资金的包括:,世行亚洲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2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单位:人民币),(1)施工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在100万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以上的;,(4)单项合同低于第1、2、3项规定。但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即使符合必须招标条件,但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的;,(2)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采用专利或专有施工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招标程序,(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3)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已核准;,(4)资金已落实;,(5)有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地方重点建设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2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只有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发出投标邀请书。,【案例】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分析: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合适的。,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资格审查,1 资格审查的种类,(1)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进行的资格审查。,(2)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进行的资格审查。,2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从业人员),(3)没有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破产状态;,(4)最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问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四)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的出售,自出售起至停止出售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擅自终止招标。,2 招标文件的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货物招标文件”应包含:,(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投标文件格式;,(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5)评标标准和方法;,(6)合同主要条款。,3 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1)内容要公平,不得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技术标准不得要求特定的专利、商标等。如必须引用某技术标准,应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2)招标文件的修改和答疑,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截止至少15目前。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答疑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注】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不得少于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4)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的,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五)标底,(1)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进行无标底招标。如设标底,标底必须保密。,(2)标底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3)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4)设有标底的,只作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3 建设工程投标,一、投标的要求,(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附属机构,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二)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属于施工的项目,投标文件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机械设备。,拟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2 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注】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提交。,(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截止后到投标有效期之前,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撤回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二、联合体投标,(一)联合体投标的含义,联合体投标特点:,(1)由两个或以上的投标人组成;,(2)招标人与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1)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能力;,(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按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1)联合体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3)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4)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5)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禁止投标人不正当竞争,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降低报价;,(2)投标人之间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1)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告知其他投标人撤换、更改报价;,(2)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补偿;,(4)招标人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三、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挂靠其他单位;转让或租借获取资质证书;在自己投标书上加盖他人印章。,4 开标程序,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代表密封情况,也可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有下列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要求密封的。,一、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一)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2评标专家的选取,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3评标专家应符合的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满八年,并具高级职称;,(2)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并有实践经验;,(3)认真、公正、诚实、廉洁。,4不得担任评标成员的情形,(1)招标人或投标人近亲属,(2)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4)曾在招标投标中违法受过处罚的。,(二)评标,1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也无法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递交两份或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多个报价,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共同投标协议的。,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前面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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