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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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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委托贷款的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主办人) 乙方(受托银行) 丙方(用款方) 甲、乙、丙三方现将委托贷款事宜,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公平,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原则,签订本委托贷款合同。 第一章 甲

2、方(委托方)责任 甲方主办人 先生,根据用款方和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委托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引存 先生在华合法人民币 亿元整。 存入受托银行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年利率8.5 %, 一次性综合服务费 %,甲方委托贷款资金未能按时到受托银行,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 第二章 乙方(受托银行)责任 乙方为用款方接受委托贷款资金人民币 亿元整,存入委托贷款专用帐户,三日内受托银行必须在委托贷款合同书上签章,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委托贷款年利率8.5%,计人民币 万元整,一次性综合服务费 %,计人民币 万元整,总计人民币 万元整,在款到达受托银行十个工作日内,由受托银行代收代付

3、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以后每年 月 日前,受托银行代收代付每年利息8.5%,直至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时间止,并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回本金支付给委托方主办人,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第三章 丙方(用款方)责任 第一条、用款方在签定本合同前,首先与受托银行商定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方可签署本合同,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条款执行。 第二条、按受托银行的要求办理委托贷款手续,合理运用委托贷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向受托银行交纳每年利息并按期归还本金。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第四章 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 甲方主办人在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两日内,将银主的护照、外

4、管局批文、资金移动手续、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文件转交给受托银行开户。由受托银行在两日内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帐户,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五条款执行。 第五章 动款方法 受托银行有权动用委托贷款专用帐户资金,甲方无需授权,受托银行按贷款通则和本合同条款及时转款给用款方,确保资金安全,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条款执行。 第六章 委托贷款和归还本金的期限 委托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拾年。在用款方正常支付每年利息的情况下,受托银行同意可延期五年,不另签署合同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归还本金的方法:允许用款方提前归还部份或全部本金,本着减本减息的方法执行。直止合同期满,本金全部还清。 本委托贷款期限:

5、从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到 年 月 日一次性还清本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转款到受托银行,推迟一天,按拖延金额每亿元每天贰仟元人民币计算;超过15天,每亿元每天按贰万元计算,赔偿给受托银行,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赔偿付清合同终止,否则负法律责任。 第二条:受托银行未能按时代收代付每一年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除正常交纳所拖欠的利息和收回本金外,还须交滞纳金,其标准:每推迟一天,按拖欠金额每百万元每天按壹仟元计算,赔偿给甲方主办人;超过15天,按拖欠金额每百万元按贰仟元计算,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还未交纳拖欠的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按银行法执

6、行,合同终止。 第三条: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借故拒收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按拒收金额的10%一次性赔偿给委托方。 第四条:受托银行未能按时无误在本合同或查询证书签章并提交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视为用款方违约,保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本委托贷款合同即时作废。如出现做假伪造行为,视情节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未能按时提交开户手续,影响开户时间,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受托银行接到甲方提交的开户手续,未能按时开户,也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 第六条:在正常履行合同中甲方不准移动委托贷款专用帐户的资金,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受托银行动款有误负全部赔偿责任。

7、第八章 其它 第一条、甲方主办人事先支付较大资金(包括接送银主差旅费、通讯费、资金移动费、动款利息税等费用),因此在签署本合同时,用款方暂交纳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其标准为每亿元每天按3570元计算,待受托银行签章无误后,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退回,否则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 第二条、用款方按时提交委托贷款合同书和签章的查询证书及提供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经甲方核实有误,书面通知用款方。用款方不认可时,甲方立案,立案费由甲方暂垫付,用款方必须在两日内向甲方提交六人去受托银行的往返差旅费。未按时提交该费用,甲方不动身,视为用款方违约,合同终止,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

8、按时提交该费用,甲方两日内和用款方共同去受托银行核实,核实无误,差旅费及时归还用款方,委托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否则负法律责任。核实有误,用款方暂交的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及差旅费不退,甲方垫付的立案费用由用款方及时归还。用款方按时提交去受托银行核实差旅费,甲方两日内不动身,视为甲方违约,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 第三条、委托贷款合同和查询证书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无效。 第四条、签署查询证书,用款方交纳查询费用叁仟元,待受托银行查询无误退回,否则不退。 第五条、委托方主办人负责代收代付一次性综合服务费,按本合同之规定,负责交纳所得税,开具税务发票证转交给相关操作人,操作人需

9、交纳营业税,按一款两划的办法进行。 第九章 操作时间 本合同自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共 天。甲方核实三天时间除外,用款方必须在20 年 月 日 时前,完整无误提交委托贷款合同和签章的查询证书及行长、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经甲方三日内核实无误,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退回,三日内款到受托银行,否则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款执行。用款方未能按时完整提交本合同和签章的查询证书,保全备用金(包括违约金)不退,并按本合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条执行。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受托银行: (公章) 行长签字: (行长工作证复

10、印件) 银行经办人签字: (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受托银行主管银行: (公章) 行长签字: (行长工作证复印件) 银行经办人签字: (银行经办人工作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主办人) 先生 丙方(用款方签字) (公章) 操作主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委 托 人:_ 住 所: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 电 话:_ 传 真:_ 开户银行:_ 账 号:_ 借 款 人:_ 住 所: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 电 话:_ 传 真:_ 开 户银 行:_ 账 号:_ 受 托 人:_ 住 所:_ 邮 政编 码:_ 法定代表人

11、/主要负责人:_ 电 话:_ 传 真: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_ ,金额 (大写 _)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企业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

12、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_ ,金额为 (大写_): (小写:_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_年,自 _年 _月 _日起至 _年 _月 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_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

13、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

14、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_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

15、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 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

16、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_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_结息,利息支付日为_ ,利息共分_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_ ,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_ 。 第12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

17、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_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编号为 _担保字第 _号保证合同; 编号为 _担抵字第 _号抵押合同; 编号为 _担质字第 _号质押合同; 。_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七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

18、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_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八章

19、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 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 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 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

20、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

21、、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 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九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 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 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

22、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 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 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

23、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 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十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

24、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 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 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紧接下一页) 第十一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

25、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

26、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

27、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 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企业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

28、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 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

29、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

30、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

31、、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

32、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_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_%支付违约金; 3、其他: 。 第十四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

33、、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 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

34、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章 其他 第57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

35、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 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

36、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 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企业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八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_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

37、执 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 (或委托代理人) _年 _月 _日 借款人: (盖章)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 (或委托代理人) _年 _月 _日 受托人: (盖章)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 (或委托代理人) _年 _月 _日

38、 信托投资基金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为了更好地融通各单位自主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_(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_区(县)代办处(乙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将_资金人民币(大写)_万元做为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按甲方指定对象、内容代为发放。 二、甲方将上述款项存入乙方(一次或分次存入均可)后,才能发放贷款,未发放部分,甲方可以提取。 三、乙方对甲方存入的资金,未发放部分比照专业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每季计付利息一次,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四、甲方一次批给。用款单位分次使用时,

39、乙方即按批准发放金额一次由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中支出,另行保管,甲方不得安排使用。 五、根据甲方与用款单位协议规定的利率,乙方每季计收利息后,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六、乙方按每月末实际贷款余额的_向甲方(用款单位)计收手续费。 七、委托贷款到期,由用款单位主动归还,并由乙方将收回的贷款本息,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到期不还,乙方有权主动从用款单位的结算帐户中扣收,逾期加计罚息20%,归乙方收入。 八、甲方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必须直接划入甲方在_银行_分理处开立_帐户内,不得转划他户和支取现金。 九、乙方只承担甲方与用款单位所签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的执行、监督,督促还款的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_份,甲方_份,乙方_份,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起,直至委托存、放项本息全部结清日止。 甲方:(公章)_ 负责人:(章)_ 乙方:(公章)_ 负责人:(章)_ 公司意见:_ _ (公章)_ 负责人:(章)_ _年_月_日 2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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