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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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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职业健康,(,卫生,),工作宣贯,前言:,当前我国已进入职业病的高发期。据专家估计,在我国现有,7.75,亿劳动人群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约有,2,亿人。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近,75,万例,其中已死亡,15,万例。由于我国职业健康检查率不到,20%,,估计职业病人数远远高于报告人数。据统计,2009,年我国报告职业病,1.8,万余例,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报告职业病,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2006,年,2010,年,各类尘肺病约占职业病总数的,80%,,各类职业中毒约占职业病总数的,12%,。,3,我国职业病现状,底数不清,体检率、,监测率低,信息不畅,、不准,,迟报、错报,、漏报,技术服务,覆盖面窄,职业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还不完善,接触职业危险源人数 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 死亡数量 新发现病人数量,经济损失:,据估计,,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近,1000,亿元。,世界影响:,1,、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常有批评。,2,、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也是世界人权大会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攻击中国“忽视人权”的借口之一。,居世界首位,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有,1000,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约有近,10,万人。,2010,年至,2013,年,10,月,全市累计诊断职业病,1008,例,每年呈递增趋势。由于职业健康检查率普遍偏低,相当部分企业未依法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估计职业病患病人数远远高于实际人数。,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将日益凸现,职业卫生工作任重而道远。,职业健康概念,职业健康,职业卫生,劳动卫生,工业卫生,职业卫生名词术语,(,国标,GBZ/T224-2010),定义,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职业健康基础知识,职业性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素或条件。,物理因素,粉尘因素,化学因素,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职业健康基础知识,物理因素,粉尘因素,化学因素,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含义),职业健康基础知识,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例状态,。,职业禁忌(含义),职业健康基础知识,职业病概述,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即职业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后所引起的疾病。,职业健康基础知识,职业病分类:,我国的职业病分为,10,大类共,115,种,。,职业病的,10,大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疾病,生物因素所致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职业健康基础知识,除职业性传染病外,必须有效“治疗”有害的工作环境,如能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大多数愈后较好,在同一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病因明确,大多是可检测和识别,职业病发病的特点:,职业健康基础知识,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职业病目录,十大类,115,种),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有用工合同关系),患病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职业健康基础知识,职业卫生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规章类:,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法规类:,1,、,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拟定中),(地方法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24,次会议通过后,于,2002,年,5,月,1,日起首次施行,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在前后历经三次审议、多次修改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前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所保护的是职业人群。职业人群是一个国家中最具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健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劳动者受到职业病威胁,以致其中的一部分人成为职业病病人,他们受到严重的伤害,有许多的困难,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最需要国家的关怀、法律的保障。,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法律是人生的守护神!,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通过制度设置向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的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防法修改的重点,一、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职业病体检,、诊断鉴定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作业,现场进行职业卫生执法的主体地位和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可任选一家进行诊断。,二、放宽了职业病诊断的地点,修法前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修法后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举证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与己无关,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与责任。,三、明确了企业在职业病诊断中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 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 则,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的总纲,只有纲举才能目张,其他所有法律条文的内容都是为实现立法目的而服务的。,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办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地域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海和领空。,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效力,不论什么用人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本法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就应当适用本法,时间的效力,修订的条文从,2011.12.31,日起执行,要求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需要做好的八项重点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重点包括:,(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法律法规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总局令 第,48,号),对申报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向谁报,职业病危害申报,填报要求,在哪里报,法律法规要求,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向谁报:,县属及以下企业,县级安监部门,市属企业,市级安监部门,在泸央企、省企及其所属单位,市级安监部门,在哪里报:,企业登录中国安科院网站,在网上注册填报。,填 报 要 求,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在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培训,三个基础工作后,应及时在中国安科院网站进行网上职业病危害申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用人单位出具申报回执书,完成申报工作。,违反职业病危害申报规定的处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安监总局令 第,48,号)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1,号),细化了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处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5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二十、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目前,国家有关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管理职业卫生条,列已在拟定中,将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实行行政许可。,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有关标准、规范:,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2,、,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之规范,GBZ/T203-2007,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04-2007,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厂(,/,矿,/,公司)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样板),同志:,您所在的,车间,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如果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害因素可能对您的,造成损害。,在本岗位,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待遇。,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请您履行以下义务:,自觉遵守本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工作;正确使用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本单位管理部门,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特此告知。,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学习掌握有关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三十一、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9,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职业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规章、规范:,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9,号),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态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应急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重点为:,(一)管理方面:,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监督检查,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建档情况;,7,、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监督检查,(二)现场措施方面:,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栏设置情况;,2,、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及是否正常运行的情况;,3,、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及登记、保管情况;,4,、操作规程和岗位制度上墙情况;,监督检查,职业病病人的有关知识,一、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91,号),对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变化体现在:,1,、诊断地点放宽:除了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诊断之外,还放宽到可以在本人经常居住地进行诊断;,2,、安监部门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资料;,3,、职业病诊断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所患职业病与己无关,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与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争议仲裁:,职业病病人的有关知识,三、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有关知识,1,、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者受到工伤后及时获得医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保障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2,、可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利于恢复和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四、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职业病病人的有关知识,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一、化学物质类:,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化学品,进入人体后能产生有害作用,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变化的,则称生产性化学毒物。目前化学物质多达,200,余万种,使用的有,7,万余种,目前已知苯是肯定的人类致癌物。在生产条件下,化学品经口中毒少见,往往是由于忽视个人卫生(用受污染的手取食物或吸烟)或发生意外事故时,毒物直接吸入或沾染人体而引起的。尤其是在工业上做清洗、去污、稀释、提取、黏合等用途的脂肪族、脂环族和芳香族有机溶剂多具挥发性、脂溶性和水溶性,因而此类化合物进入人体途径以吸入为主,也能经皮肤进入人体。,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生产性化学毒物对人体的危害可分为以下几种:,1,、局部作用:具有刺激、腐蚀性的毒物,如强酸、强碱等。可对接触部位,如皮肤、黏膜引起不同程度的灼伤,有些可引起接触性皮肤疾病;,2,、中毒:由于外源性毒物进入人体,产生毒性作用,导致机体的功能障碍或器质性改变,引起疾病或死亡;,3,、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如苯,可引起白血病。,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防护措施,:提高自动化和密闭化程度,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视情况,穿静电工作服,佩戴防护手套、防护眼罩、空气呼吸器,穿戴面罩式胶布防毒衣等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和吸烟,工作完毕,洗浴更衣;进入密闭空间和高浓度作业区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过滤防毒面罩和面具;设置冲淋、洗眼设备等。,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二氧化硫、氰化氢、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气体,在常温、常压下以气态形式存在的有害物。有些有味道,,有些没有任何警示性。,可导致,急,/,慢性,中毒。,气态状呼吸危害:有毒气体,常温下为液体或固体的物质,经蒸发或升华而形成的气体。,如:汽油、油漆涂料、溶剂、汞等,可导致各种急慢性中毒,有些致癌,如苯。,有毒有害蒸气,气态状呼吸危害:有毒蒸汽,GB2890-200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半面具或全面具,过滤元件分类:,A,型(,3,号):某些有机蒸气;,B,型:某些无机气体;,E,型(,7,号),:,二氧化硫和其他酸性气体;,K,型(,4,号):氨及氨的有机衍生物;,CO,型(,5,号):一氧化碳气体;,Hg,型:汞蒸气;,HS,(,4,号)型:硫化氢气体。,以上各类的任意组合。,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气的防护:,化学,过滤元件的,使用寿命,污染物的性质,浓度,配戴者劳动强度,湿度,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劳动强度、环境条件的不同,过滤元件的使用寿命不同;,不同产品使用寿命不同;,应根据工作场所评价,预测防毒过滤元件的更换周期;,防毒过滤元件,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二、粉尘类:,粉尘引起的职业病主要是尘肺。尘肺类职业病的起因是劳动者长期工作在生产性粉尘浓度较大的场所,吸入粉尘在体内(肺部)沉淀所致。其中危害最严重和最普遍的尘肺病分别是矽肺和煤工尘肺。,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尘肺类职业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墨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等。,尘肺病症状:,尘肺病是危害最为严重的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病人痛苦。尘肺病无特异的临床表现,多于合并症有关,如咳嗽、咯痰、咯血、胸痛、呼吸困难等。,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防护措施:,预防尘肺病最有效的方法是防尘降尘。采取综合性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下,。粉尘作业工人应使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防尘口罩或头(面)罩,防止粉尘进入人体呼吸道。注意个人卫生,不在工作场所进食吸烟,勤洗手,工作完毕,将工作服换下洗净。,粒径在,7,微米,以下的颗粒物能够进入肺脏深层,并会永久停留;,导致各类尘肺病或重金属中毒。,咽,鼻腔,喉,气管,支气管,肺,细支气管,细支气管末端,细支气管末端,36,年铸造工作史,典型矽肺,63,岁,呼吸性粉尘:导致尘肺病的元凶,张海超事件,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证明自已患,尘肺病,。,案 例,张海超身上的伤,是他寻求真相的印记。,亚洲最大硅厂工人集体尘肺病事件,亚洲最大的硅厂,恒盛公司坐落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最滞后、贫困县较多的贵州省大山深处,恒盛公司炉子一开烟尘蔽日,这样的炉子共有,34,个。,案 例,“天见恒盛,日月不明;,地见恒盛,草木不生;,人见恒盛,九死一生。”,工厂厕所里的顺口溜,最后一句现在被改为:“人见恒盛,矽肺在身。”,刘克喜是工人中第一个拿到尘肺证的,他已被贵州省疾控中心确诊为尘肺二期。等待他的只能是越来越迫近的死亡。,恒盛公司先后共确诊矽肺患者,200,例。这一数字创下了企业一次性检出矽肺病人数之最。,幽灵般的尘肺病:我们不得不防的灾难,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在作业场所最常见的错误,标准的编制说明第八条规定:,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使用防尘、防毒过滤面罩所最常见的错误,使用泄漏的面罩!,产品设计缺陷,产品选择不当,用滤毒盒防颗粒物!,喷漆作业常见,不正确使用口罩,将口罩遗留在工作区,随弃式面罩配戴方法,3.,1.,2.,4.,防颗粒物过滤元件,口罩,:,随弃式,设计使用寿命,1,个工作班;,当脏污、破损时更换,或当使用者自己感觉阻力明显增加时更换。,产品不需要维护。,可更换式防尘面罩:,过滤元件可更换,当使用者自己感觉阻力明显增加时更换。,面罩每天清洁,部件坏损可更换,,需要使用者经常维护;,通常,使用成本比随弃式低一些。,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防尘口罩、防颗粒物面罩,过滤效率,过滤元件选择指导:,煤尘、岩尘、棉尘:,KN90-KN95,石棉尘、重金属尘:,KN95-KN100,焊接烟:,KN95-KN100,喷漆雾、酸雾等:,KN95-KN100,含油烟:,KP95-KP100,放射性颗粒物:,KN/KP100,沥青烟,:KP100,滤料分类,过滤效率,90,过滤效率,95,过滤效率,99.97,K,N,类,KN,9,0,K,N9,5,K,N100,K,P,类,K,P9,0,K,P9,5,K,P100,颗粒物(粉尘、烟、雾)的防护:,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三、物理因素类,(,一,),噪声,常见危害,:一般是对全身多系统的慢性损害,但在较大声级的突然冲击下,可能引起急性听力损害等。引起听力下降或听力损失等听觉系统损害;头痛、头晕、耳鸣、心悸、睡眠障碍,-,神经系统症候群等神经系统损害;心律不齐、血压上升等心血管系统损害;月经失调、生殖能力下降等内分泌系统损害;突然而剧烈的声响刺激,引起惊恐反射,长起接触,影响工作效率,妨碍休息,健忘烦躁等心理精神影响。,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常见行业,:存在噪声危害的行业和工种分布非常广泛,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列举了,61,个可能导致噪声聋的行业工种。而实际工作中噪声主要来自于:机械加工业的下料、剪切、锻造、冲压、辊压、铆接、落砂、造型,金属表面处理的抛光、喷砂、清理,热电厂的碎煤、球磨、汽机发电、司炉,水泥制造厂的破碎、研磨,纺织业的纺纱、织造、制条以及采矿业的凿岩、爆破、掘进等工种,。,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防护措施,:工程防护上,可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如用液压代替锻压,以焊接代替铆接,对工艺允许远离的噪声源,可合理规划,远距离放置或采取隔音措施;可用多孔吸噪材料(玻璃棉、矿渣棉、泡沫塑料、毛毡、棉絮)贴敷地墙、屋顶或悬挂于室内空间,以吸收噪声强度;利用消音器消声降噪;利用隔音设备达到隔音效果;防振动性噪声,可在机械或振动体的基座于地板、墙体连接处安装隔振或减震装置,降低噪声。加强个人防护,在产生噪声的生产环境,要按要求佩戴好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缓解听觉疲劳,定时体检,及时发现问题等。,健康危害,高血压,失眠,没有食欲,胃溃疡,对生殖系统有不良影响,影响生活,易怒,疲乏,注意力无法集中,焦虑和紧张,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因病缺勤,安全事故,全身性健康损害,噪声危害,选择护听器,/,护耳器 标称,SNR:,单值降噪值,29dB,38dB,35dB,29dB,33dB,32dB,28dB,31dB,34dB,27dB,27dB,泡棉耳塞佩戴方法,1,2,3,泡棉耳塞佩戴方法,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二)高温,常见危害,:高温作业时,超过一定限度,如环境温度过高、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等,可引起生理功能紊乱从而导致中暑。表现为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引起热射病者,尽管迅速救治,但仍有,20%-40%,的病人死亡。,常见行业,: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炼钢、轧钢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班组;陶瓷、砖瓦等工业的炉窑班组;火力发电厂和轮船上的锅炉作业等;建筑工、搬运工等工种的夏季露天作业。,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防护措施:,合理设计生产工艺;做好隔热与通风降温;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供应清凉解暑饮料和补充营养;加强个人防护;坚持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有高血压、糖尿病等职业性禁忌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三)振动,振动是噪声的主要来源,但振动本身对机体有损害作用。长期使用振动工具可使皮肤感觉机能紊乱,血管张力改变,出现毛细血管痉挛,重者有“手套样”感觉障碍,手指苍白(振动性白指)是振动病典型的表现。,防护措施:,在厂房设计与机械安装时要采用减振、防振措施;对手持振动工具的重量、频率、振幅等应进行必要的限制;工作中应适当安排休息时间,实行轮岗作业,间歇使用振动工具;使用振动工具时应采用防振手套,或者在振动工具外加防震垫等。,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四)紫外线,常见于电焊操作及产生紫外线辐射的场所,眼部受紫外线照射可致电光性眼炎(角膜炎、结膜炎)等。,防护措施:,电焊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护面罩;如室内同时有几部焊接机工作时,最好设立隔离屏障,以免相互影响;车间墙壁上可刷锌白、铬黄等颜色以吸收紫外线;尽量不要在室外进行电焊作业,以免影响他人。,除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外,还有放射性物质类、生物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这里就不一一祥讲。,用人单位要确实履行职责,全面担负起防治职业病的责任,决不允许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污染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畸形发展。,我们不但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更要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 们 的 追 求,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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