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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讲义.ppt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13092008 上传时间:2026-01-15 格式:PPTX 页数:42 大小:743.27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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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4/3/7,#,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4/3/7,#,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筑结构,上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单建式,人防工程,它独立建造在岩土层当中,其上部不接建地面建筑物,;,第,二类,是,结,建,式,人防工程,它不属于独立建造物,其上部接建于地面建筑物,并且与地面建筑物构成统一结构主体,。,房,地产开发商在新建小区地下建造人防工程属于第二类。,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起,一些国家都各自陆续构筑了许多不同类别、用途和规模的民防设施,如:人员掩蔽部、指挥所和通信枢纽、救护站和地下医院、各类物资仓库,以及地下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等,。,有,些国家的城市,还将人防工程和城市地下铁道、大楼地下室及地下停车库等市政建设工程相结合,组成一个完整的防护群体。,主要分类,按,构筑形式分类,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堆积式工程,堆积式工程是大部分结构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盖的工程。,掘开式工程,掘开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单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单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没有直接相联的建筑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坚固的楼房,亦称防空地下室。,早期人防工程多为地道工程。,80,年代以来人防建设实行了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强调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新建的人防工程多为掘开式工程,位置较好,质量较高。同时,为了吸引人们到地下来,为人们提供比较舒适的环境,一些人防工程装修的档次普遍高于地面建筑。,按战时功能分类,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五大类。,指挥通信工程,指挥通信工程是指各级人防指挥所及其通信、电源、水源等配套工程的总称;,医疗救护工程,医疗救护工程是在战时提供医疗救护的地下中心医院、地下急救医院、医疗救护点的总称;,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是指各级抢险抢修、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专业队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是指各级党政军机关,以及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的掩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其他配套工程,其他配套工程是指地下医院、各类仓库、生产车间、疏散机动干道、连接通道、区域性电站、供水站、核化监测站、音响警报站等。,人防工程按平时用途,分类,地下宾馆,(,招待所,),地下商场,(,商店,),地下餐厅,(,饭店、饮食店、酒吧、咖啡厅,),地下文艺活动场所,(,包括舞厅、电影院、展览室、录相放映厅、卡拉,oK,厅、射击场、游乐场、台球室、游泳池等,),地下教室、办公室、会堂,(,会议室,),、试验,(,实验,),室,,地下医院,(,手术室、急救站、医疗站,),地下生产车间、仓库、电站、水库,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发展演变,坑地道人防工程,掘开式人防工程,早,期的人防工,程,现,代人防工程,等级划分,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1,、,2,、,2B,、,3,、,4,、,4B,、,5,、,6,、,6B,等,9,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游馆、影剧院(会堂)等;,按,防化等级,可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使用方法,人防工程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然而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达到防护目的。待蔽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得到转入战时状态的预警号令后,要保持沉着镇静,服从城市人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护准备。,2.,准备好进入人防工程掩蔽应携带的物品:包括密闭存放不易腐烂的食品和饮用水,个人常用药品,手电筒,可用作个人防毒的器材,个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证件等。切忌携带有味、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程的包裹体积不能过大,要便于进出工程。,3.,要懂得各种防空警报信号及其相应的行动内容,熟悉自己待蔽工程的位置、通往工程最短的路线,以及人防工程入口白天、黑夜的识别标志。,4.,听到空袭警报后,要以最快的速度进入附近的人防工程。进入人防工程时,要保持镇静,服从人防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切忌在工程口部造成人员混乱和拥挤,影响进入工程的速度。,5.,在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吸烟,少饮水,不随地大小便,饮食残余物、垃圾要集中密闭存放。,6.,待蔽时要安静坐、卧,少活动,不打闹,保持体力,减少工程内氧气消耗。不要乱动工程内的各种设备。,7.,当工程局部发生坍塌、漏毒等意外情况时,待蔽人员要利用简易防护器材进行个人防护,并听从指挥,有秩序地转移或进行隔绝防护工作,切不可产生混乱。,8.,空袭警报解除前,待蔽人员不得开门离开工程,防止周围受污染空气和放射性物质被带入工程。警报解除后,要防止人员突然拥出人防工程,造成混乱和拥挤。,人防工程使用方法和要求,_,标清,.mp4,产权归属三方论,开,发商所有,论,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的“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立的“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原则以及部分省市确立的“谁投资、谁所有”的实施办法,开发商作为结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理所当然的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二,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面积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并且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约定人防工程纳入公共面积进行分摊,因此,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所有权应由开发商所有。,国,家所有,论,持此观点者的理由有三,:,一,是依法有据可查,。,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资产同样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结建的人防工程是人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二是从属法定义务,。,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因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无法修建人防工程的,要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从“赋税”的角度来看,建设实物形态的人防工程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建设的人防工程都是一种法定义务,用易地建设费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同样应归国家所有。,三是规章基本明确,。,国,家人防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第,十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按实物形态划分为各类已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结合城市新建小区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门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国家人防办、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国,家人防办、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等。尽管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未具体明确界定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但能以此认定结建人防工程属国防资产,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业,主所有,论,持该观点者认为,依据民法上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生产(分自主生产与投资生产)、添附、征收、没收、孳息、无主财产等,投资生产作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只要投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者就应取得其投资生产所得及收益的所有权。开发商虽是结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造价纳入开发总成本,因而开发商将房屋出售后便不再是投资者,业主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共有权而成为投资者,对人防工程不仅有使用权,还应有所有权。,居住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应当为小区业主共有。国家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更没有给予补偿,不可能归国家所有。如果出现了将人防工程转用作车库的情况,应当认定该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虽然人防工程被暂时作为车库来使用,它仍然是人防工程,而不应当认定为车库,也不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车库归属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条款仅仅是规定开发商在建造阶段的有关权属(即从开发建造到出售之前),这个阶段的权属,,物权法,规定的很明确,只要是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经过合法审批建造的,在未出售之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在开发商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出售房屋后(仅仅讨论整个小区房屋出售完这种情况),其拥有的权属已经发生了正常的流转。,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所以,开发商拥有的住宅小区拥有的权属在随着房屋的出售,其相关权属也随之转移了。,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综上,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作为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其建造成本已经纳入到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权属的转移,其权属也随之转移了,也就是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人防工程转移给了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卖车库引发官司,2007,年,1,月,26,日,居民肖某在涪城区安昌路某小区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车库,交钱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办,产权证,。今年,3,月,开发商明确告诉他无法办理,产权证,,可以退钱,但不退违约金,可以和开发商签订一份使用车库,70,年的协议。但每年,5000,多元贷款利息,开发商却不予计算在内。,肖某将情况反映到业委会,希望其出面协商解决纠纷。业委会介入纠纷后发现,开发商从,2007,年初业主入住后,地下停车场就一直在对业主出售、收费。之前业主对开发商的行为虽然颇有异议,但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到底归谁,业主没有深究。,业委会后经了解,该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业委会认为在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对外出售、出租地下车库。业委会遂代表小区,900,多业主,于今年,4,月,13,日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业主对地下停车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开发商代理人认为,原告业委会不是适格原告。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才是民事诉讼主体,原告只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是内设机构,无独立财产,无机构代码证。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属于人民防空工程,被告作为该项目的开发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属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地下车场是国家战备设施,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设施。,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地下车场不属于分摊、公共房屋设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也约定“除纳入商品房分摊的楼梯、电梯、外墙外,其他公共配套建筑及设施由出卖人修建,其费用未计入商品房价格成本中,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因此,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并未纳入商品房公摊,业主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认的房屋价款,并不包括地下停车场,业主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投资者主体的变更,而被告才是该工程唯一的投资者。,法院查明,该小区商住楼土地使用面积,13235.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550,平方米;总造价,85674769.07,元。原、被告讼争的人防工程部分(平战结合地下室车库),7780,平方米,包含在总建筑面积之内,但未计入业主购买的单元房的公摊面积。也就是说,该小区总的建筑成本已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到底归开发商还是小区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使用权?,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享有管理、使用权 收益归全体业主。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的人防工程建筑虽未计入业主购买的单元房的分摊面积,但由于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使用。”的规定,原告作为该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依法享有对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被告辩称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未纳入商品房公摊,房屋价款并不包括地下停车场,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在,补充协议,中,原、被告虽对其他公共配套建筑及设施约定由出卖人修建,修建费用未进入商品房价格成本,但该约定与被告向绵阳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所报工程造价不符,被告也未举证证明,为修建地下人防工程所投入的资金支出情况。被告编制的造价书未单独反映该工程造价情况。与业主的约定,也不符合省物价局、省建筑委员会,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的规定,故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原告的诉讼主体的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2000,年,12,月,这,9,名业主分别以预购的形式先后购买了某住宅小区,15,号楼的房屋,,2002,年,6,月,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2003,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将该楼地下二层的人防工程出租给了某物业公司,租期为,10,年,每年租金,2,万元。之后,物业公司又将该楼的人防工程转租给某健身中心,而该健身中心又将人防工程转租给,50,余户外来民工居住使用。,9,名业主认为,这些人员影响了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对业主的居住安全及生命健康构成了威胁。而且,自己购买房屋的房价款中包含了人防工程的造价,人防工程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业主应为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及所有权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所住房屋的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确定为业主所有;海淀区人防办立即清退人防工程内居住的闲杂人员;返还租金人民币,2,万元等。,该九名业主能否胜诉?该小区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对于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约定;在所列明的包括,15,号楼在内的各楼的分摊原则中,以列举方式,注明了应列入分摊面积的部位,其中,并不包括本案所争议的地下二层防空地下室;在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中,亦未涉及该防空地下室的内容。,2003,年,8,月,海淀区人防办与物业公司签订,使用人防工程责任书,,将包括甲,15,号楼人防工程在内的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授权由物业公司使用,并收取使用费。,9,名业主认为业主才是防空地下室的真正投资人。,2004,年,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中曾表明小区业主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房价中。但同时,,回复,中又明确表明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且有特殊属性,其产权归属需要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立法予以确定。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予以明确界定。,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人防办在,回复,中并未确认防空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而且,回复,并不具有确认业主对防空地下室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效力。,9,名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中并不包括防空地下室的条款,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业主在确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时清除了解其所支付的购房款的对价并不包括防空地下室,因此,即使修建该防空地下室的成本确为各业主所分担,但其在出资时缺乏主观能动性,也就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投资”行为。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九名业主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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