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运营中心融资提成及成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激励资本运营人员积极开展业务,同时规范市场,统一管理,控制集团资本运作的融资成本,确保各业务团队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对融资提成和成本加以统一规定。第二章提成管理制度第二条 资本运营各业务团队的提成实行部门总包制度,其中业务团队的提成为融资到账总额的1.2%,辅助部门津贴为融资到账总额的0.25%,合计为融资到账总额的1.45%,该1.45%的费用不包含在资本运营业务的综合成本中。第三条资本运营各业务团队的提成为融资到账总额的1.2%。 第四条 配合开展融资业务的辅助部门(领导),中介、法务等辅助部门为实际到账总额的0.2
2、5%。其中提供信息者(中介)并促成融资到账总额的0.1%;集团分管领导(常务副总裁)的分配比例为实际到账总额的0.1%;集团有关领导0.03%;法务部为实际到账总额的分比例为0.02%。第五条 专门从事融资业务的资本运营业务团队及具有明确融资任务的项目团队的内部分配比例为实际到账总额的1.2%。其中业务的直接开拓人的分配比例为0.8%,(含贷款行的0.3%)。第六条 财务部门(财务和资金部门)分配比例为0.05%;融资部门领导(正副部长)共分配比例0.25%;财务中心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分配比例为实际到账的0.1%。 第七条 专门从事融资业务的资本运营业务团队及具有明确融资任务的项目团队以外的
3、其他部门和团队从事资本运营业务,且融资成功的,提成为融资到账总额的1.2%,其中团队提成为1.0%,辅助部门津贴为融资到账总额的0.2%。(注:分配剩余的0.25%用作团队活动费用) 第七条 对于融资期限1.5年以上的业务,每年给予融资到账总额的0.2%作为奖励,不满1年的,按照融资期限同比例发放。第八条 业务的确认:业务开拓人第一次、第一个向公司资本运营中心的资本运营业务团队及具有明确融资任务的项目团队上报业务信息的个人,并协助签署合作、贷款、借款、投资等文件均视为业务建立,不受调岗、调离等一切职务变动或离职因素影响。第九条 提成的发放为融资金额到账后次月15日前发放。 第三章 成本管理制度
4、第十条 对于信托、债券投资、基金等业务,凡涉及有抵押物的情况,融资综合成本(包含居间费用)控制在18%/年(含18%)之内。第十一条关于无抵押的融资业务,综合成本不得超过26%/年(含26%),第十二条 股权所占比例大于40%(不含40%)的,综合成本不得超过25%/年(含25%)。 第十三条 对于股权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凡融资方案中股权所占比例不足40%(含40%)的,综合成本不得超过26%/年(含26%)。第十四条集团各业务团队自己组建合伙企业开展基金直销募集业务的,成本另行规定。 第四章 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各业务团队在开展业务时,综合成本不得超过本管理制度的
5、规定范围。凡有超过综合成本,越级上报并造成公司综合成本提高的业务,扣除全部提成,情节严重者,一律开除。 第十六条若综合成本未超过本制度规定范围,融资到账后,给予综合成本差额部分的50%作为奖励。 第十七条在特殊时期,因特殊情况,经总裁特批同意开展的融资业务,偶有综合成本超过本制度规定范围,融资到账后,提成减半发放。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凡本制度未涉及的融资模式,根据具体融资方案,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融资综合成本。 第十九条根据特殊情况及不同时期市场行情以及金融政策的变化,上述规定的融资成本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融资成本经总裁批示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总裁签批之日起实施,资本运营中心对该规范享有解释权和修订权。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