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控制。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统筹规划,制订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体系。第四条 工程项目部作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所需费用,并专款专用。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
2、备的内容、范围:1)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的机械和设备;2)电器设备安装的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3)为安全而设低电压照明设备;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5)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6)各种联动机械和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
3、置;7)在施工生产区域内危险处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8)在施工人员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临时防护装置;9)在施工生产区域内,施工人员经常往来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10)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物料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网、绳;11)在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外围封闭的防护网;12)为防止塌方采取的支护措施;13)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防护措施;14)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域的隔离措施;15)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的防护隔离设施;16)在建工程的外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设施;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
4、备策划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施工风险程度等因素,由项目经理牵头,汇同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实施安全设施、设备策划,策划内容如下:1)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2)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较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第七条 根据安全设施策划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须安全设施的结构形式、材料、设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独立体现。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计划须报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四章 采购(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第九条 工程项目部将
5、施工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列出计划清单,交由公司物资供应站统一采购管理。第十条 公司物资供应站应向工程项目部提供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检验合格的相关资料,否则工程项目部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对分包方自行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应实行控制。第十二条 公司物资供应站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1、根据能否满足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要求的能力选择供应商。2、根据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重要性,从以下几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评价:1)对供应商所生产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验证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2)验证企业生产的安全设
6、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相关证件;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对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应与公司物资供应站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供货和检验方式。第五章 过程检验第十四条 现场安全设施、由工程项目部统筹规划,根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计划负责建立、管理。第十五条 按安全措施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只有通过检验的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安全专业管理人员应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1)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验证;2)对一般脚手架工程的搭设(含外围封闭),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作业方案)规定的要求
7、分层验收;3)对特殊类脚手架的搭设,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作业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分层验收,并报请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复查;4)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如通道防护棚;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脚手架外围封闭、上下通道、上层施工通道;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悬挑钢平台;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人员行走防护设施、作业点的防护措施;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完毕后须进行检查验收。5)对专项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检查;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施工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部设备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单
8、位负责人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1)对施工机械及施工机具,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责成施工单位对设备进行维护,保持机械的完好;2)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如塔式起重机),必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由其通知有关法定部门检测;3)对井架和龙门架、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的组装、搭设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报请公司安全部复查;第十九条 上述各类检查和检验完毕后工程项目部须填写验收记录。第六章 施工过程的控制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应由该项目技术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安全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后清理工作以及
9、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搭设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必须经工程项目部确认同意。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责成分包单位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连续监控。1、应把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井架(龙门架)、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的组装定为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控;2、在拆除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前应通知工程项目部,由其确认可拆除时,方可拆除。因拆除后影响该区域或后工序的施工安全,应服从安排,予以保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第二十四条 在工序交接中,应由项目部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对现场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确认。第七章 事故隐患的控制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部应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不使用、不合格过程不通过、不安全行为不放过。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汇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1、停止使用、封存;2、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3、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5、对不安全生产的过程重新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