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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ECNU,第十章 证券市场管理,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 葛正良,第一节 证券市场管理概述,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一)证券市场管理的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是我们一切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证券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法管理并不是否定经济和行政其他两种方式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以法律为准则管理市场的原则。依法管理的含义主要有两层:一是保证证券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二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证券市场,做到执法严格。,3,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一)证券市场管理的原则,2,“三公”原则,(,1,)公开原则,即信息公开原则,其核心是要求证券市场上所有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必须要公开,即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并且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公开原则是实现公正原则、公平原则的必要条件,是对证券市场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更进一步,公开原则还表现为法律与政策的公开,市场管理和司法活动的公开等,所以证券市场管理者也必须公开相关的监管程序、监管身份和对市场中违规活动的处罚,努力创建完善的投资信息查询系统和营造信息通畅的投资环境。,4,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一)证券市场管理的原则,2,“三公”原则,(,2,)公正原则,就是说在处理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的有关事务时,必须对所有参与者一视同仁,即公正地对待证券市场上的所有参与者。公正原则的内容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仲裁公正。立法部门应该制定体现公正原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依法授予的权限履行监管职责,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处理纠纷或争议事件。公正原则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前提,是管理者以法律构架维护市场秩序的依据,是制约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权利的关键。,5,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一)证券市场管理的原则,2,“三公”原则,(,3,)公平原则,就是说证券市场上的所有参与者地位一律平等,机会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的歧视和特殊待遇。普通商品市场上的公平原则实质上体现为等价有偿,而在证券市场上,平等的主体地位、公平的市场规则就是公平。根据公平原则,所有投资者都能及时获得完全的信息;公平原则的内容包括地位的公平、税负的公平、权利的公平、利益的公平;公平原则的对象是各方参与者。机会均等和平等竞争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6,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一)证券市场管理的原则,3,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只有他们积极参与,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繁荣。然而大多中小投资者,在公司内部,其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侵犯,在二级市场,因投入资金少,缺乏专业知识,获取信息不完善,还遭受市场欺诈、市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之苦、从而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所以要确保投资者入市的信心,证券市场的监管必须遵循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原则,保证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7,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一)证券市场管理的原则,4,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国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包括由政府设立证券监管部门和由证券经营机构成立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两种模式。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是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的有机结合,政府监管为整个证券市场监管框架中的主体,特别是对于新兴的证券市场而言,更要强调政府监管的集中、统一的监管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自律组织的权责和职能。我国实行的是政府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8,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二)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及方式,1,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证券市场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既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又要保证整个市场运行有序、公平竞争。同时又要做到信息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具体目标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2,)努力降低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造成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3,)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上的各方参与者,打击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并避免因此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引发交易的不公平性。,(,4,)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9,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二)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及方式,2,证券市场管理的方式,(,1,)法律手段,(,2,)经济手段,(,3,)行政手段,10,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二)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及方式,2,证券市场管理的方式,(,1,)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执行来管理证券市场,即以法律法规为市场参与者制定一整套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运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以法律法规形式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行程序。法律手段是目前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手段,它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平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监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范围很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市场运行管理的直接法规;另一类是与证券市场运行相关的其他法律,11,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二)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及方式,2,证券市场管理的方式,(,2,)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管理证券市场的目的,利用公开市场业务、利率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间接调控证券市场运行和约束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它是在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另外一个重要手段。由于证券市场的各类参与者所进行的活动,其最终目的都与其经济利益紧密相联,利用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不仅符合证券市场运动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同时也将提高监管的效率,减少单纯法律监管可能引起的负面作用。相对而言,这种手段较为灵活,但是调控过程中存在时滞现象。证券市场管理的经济手段分为直接经济手段和间接经济手段两种。,12,一、证券市场管理原则目标及方式,(二)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及方式,2,证券市场管理的方式,(,3,)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通过国家的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方式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管理和干预,从而达到监管目的的一种手段。它是证券市场管理的辅助手段,是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补充。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无法采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或收效过慢时,才采用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相比较,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灵活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具有其他手段所无法取代的效果。但行政手段必须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一般而言,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中,法律尚未健全,经济手段效率不高,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而在法律健全效率较高的成熟市场中,行政手段较少使用。,13,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一)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定义,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是指证券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责任划分等所形成的具体制度。采用什么样的管理体制主要从各国不同的政治制度(国家行政体制)、经济制度、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证券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等方面考虑。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概括起来可以分为,集中型管理体制,、,自律型管理体制,和,混合型管理体制,三类。,14,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1,、集中型管理体制,(,1,)集中型管理体制的定义,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设立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来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政府在证券市场的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协会等自律型组织只起到辅助的作用。集中型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国。,15,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1,、集中型管理体制,(,2,)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特点,集中型管理体制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具有一整套全国性的互相配套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较强调法律管理;二是设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集中型管理体制下的证券监管机构通常由政府授权,因而具有足够的权威性。,16,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1,、集中型管理体制,(,3,)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组织体系,在集中型管理体制下,设置全国性监管机构来行使管理监督证券市场的职责。有的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有的则将管理机构附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由此可以将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组织体系分为三类:,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的组织体系,比如,美国,,优点是监管主体地位超脱,可以更好地贯彻“三公”原则,管理力度较强。,以中央银行作为监管主体,的组织体系,这种方式主要是以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来行使证券监管的职责,其代表是,巴西,。有利于各项政策的统一协调,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以财政部作为监管主体,的组织体系,这种方式是指由一国的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直接设立的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管理的主体,直接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主要代表的国家是,日本,,组织体系有利于国家宏观政策的统一协调,但只适合财政部处于超脱地位的经济管理体制。,17,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1,、集中型管理体制,(,4,)集中型管理体制的优劣评价,集中型管理体制的优点主要有:一是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统一了管理依据,使证券市场管理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二是管理地位超脱,能够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可防止出现政出多门、相互扯皮、部门利益保护等现象。,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缺点主要有:一是容易对证券市场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二是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复杂而艰巨,只依靠政府的监管难以胜任,缺乏自律管理组织配合达不到有效监管目的。三是监管者离市场过远,不能完全掌握市场信息,对市场状况的变化反映不够敏感,不能做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18,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2,自律型管理体制,(,1,)自律型管理体制的定义,自律型管理体制是指除了必要的国家立法之外,政府较少干预市场,证券市场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英国,是自律性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也属于此类。,19,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2,自律型管理体制,(,2,)自律型管理体制的特征,一是没有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仅公布在,商法,、,民法,等其他法律条文中。管理更多通过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来调节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如英国,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定和,公司法,、,反欺诈法,公平交易法,等法规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构成证券管理的法制体系;,二是一般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主要依靠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管理。,20,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2,自律型管理体制,(,3,)自律型管理体制的组织形式,英国作为采用这种管理体制的典型国家,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只是通过英格兰银行根据金融政策的需要对证券的发行进行审批。英国的自律管理组织实质上获得政府的默许授权及国家的有力支持,这也是保证其自律组织权威性的重要条件。,自律管理组织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够对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迅速做出反应。但是由于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足够的权威,会员经常发生违规行为,容易造成证券市场运行的混乱。,21,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2,自律型管理体制,(,4,)自律行管理体制的优劣评价,自律型管理体制的优点主要有:一是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能充分发挥市场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参与者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条例;二是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管理法规,比政府制定证券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创造性,使市场的管理更加符合实际;三是自律组织能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做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22,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2,自律型管理体制,(,4,)自律行管理体制的优劣评价(续),自律型管理体制的缺点主要有:一是自律组织通常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上,往往不能充分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二是管理者的非超脱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三是缺乏强有力的立法作为后盾,管理手段软弱;四是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场之间容易互相产生摩擦与矛盾。自律管理缺乏足够的权威,对市场的约束力量有限,监管职能的过分分散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23,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3,混合管理体制,混合管理体制是介于集中型管理体制和自律性管理体制两者之间的一种证券管理体制,即强调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是集中性和自律性两种模式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又称为,中间型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二级监管和三级监管两种类型。,二级监管,是指中央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三级监管,是指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实行这种管理体制的是,德国,、,泰国,等,但是由于前面所述的其他两种体制存在的缺陷,大多原来实行集中或者自律型管理体制的国家已经逐渐向混合型管理模式过渡,取两种体制之长而舍其短,通过两者有机结合使证券市场的管理更加有效率。,三个不同管理体制的具体比较可如表,10.1,所示。,24,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表,10.1,不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比较,集中型管理体制,自律性管理体制,混合型管理体制,条件,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具有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管理法规由自律组织制定;不设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同时市场参与者有自律管理的传统。,特点,立法集中,政府管理为主,自律管理为辅,注重发挥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作用,政府管理和市场参与者自我管理相结合的。,优点,法规统一,管理者地位超脱,管理具有权威性,对市场管理更加符合实际;对市场违规行为能迅速做出反应,缺点,过多的行政干预;不能对市场的变化迅速做出反应,不能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管理手段软弱,权威性不足。,监管主体,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证券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并存,代表国家,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巴西等国家,英国、荷兰、爱尔兰、瑞典等国家,德国、意大利、泰国等国家,25,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4,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及评价,(,1,)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基本框架,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是集中型管理体制,形成于,1998,年,其产生的直接背景是,1998,年国务院大规模机构改革,证券委员会被撤销,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责。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起辅助作用。,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框架如图,10.1,所示。,26,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各下属省市证券监管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监管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管理部门,国务院、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证券业协会,各类证券经营机构及中介机构,图,10.1,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框架,27,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4,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及评价,(,1,)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基本框架,中国证监会组织体系及职责,作为我国唯一的最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内设,13,个职能部门,证券交易所直接归中国证监会领导。目前,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证券监管机构,作为中国证券会的派出机构,行使证监会的权利对当地的证券业进行管理,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中型证券管理体制。,28,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4,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及评价,(,1,)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基本框架,中国证监会组织体系及职责(续),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监管上市公司及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及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29,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4,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及评价,(,1,)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基本框架,证券交易所及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及职责,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律性管理规章,进行行业管理,对违反行业行为规则的会员进行惩罚。,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自治监管证券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等。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评估机构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后,其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公开发行证券企业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等进行审核,实行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0,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4,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及评价,(,2,)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取向,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基本符合国际上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也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现实发展现状,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干预较多,抑制了证券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第二,市场监管法律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第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第四,自律管理组织功能不到位。,31,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类型,4,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形成、发展及评价,(,2,)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取向(续),我国证券市场要持续稳定地健康发展,必须加强与改善原有的监管格局,针对上述问题,可采取以下各项措施:,第一,减少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第二,完善证券管理的法规体制。,第三,加强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32,第二节 证券市场管理内容,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对证券发行的监管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的第一步,其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证券市场都对发行市场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有,注册制,与,核准制,两种形式。,34,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1,注册制,(,1,)注册制的内容,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照法律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与发行有关的一切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证券发行的审核强调,公开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主管机关要求,发行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一切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真实、准确做出承诺;主管机关不对证券投资价值作判断,。,35,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1,注册制,(,2,)对注册制的评价,注册制度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工作数量,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另一方面,注册制度还可以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审批部门的依赖性。但是,注册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发行人具有很强的自律能力。在这种发行审核制度下,只要发行人提供可靠全面的资料,一些高风险、低质量的公司证券也可以上市。注册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环境,也为发行者提供一个公平对待的场所,所以注册制更加适合于历史较为悠久、已然进入成熟阶段的证券市场。,36,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2,核准制,(,1,)核准制的内容,核准制,又称,特许制,,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向证券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公开披露与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并且发行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审核制度。监管当局在审核证券发行申请书时,除了考虑发行条件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之外,还制定了一些更加具体的审查标准,对每个发行者的申请按条件逐一进行审批。证券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37,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2,核准制,(,2,)对核准制的评价,核准制的特点主要有:证券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既要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除审查,发行者所提供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实性,外,还要审查该,证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方可批准发行。实行发行核准制的主要是一些欧陆国家,如法国、瑞士等,还有东南亚与菲律宾等新兴证券市场。,核准制的优点:一是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具备了一定投资价值;二是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人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主管机关负荷过重;二是容易造成投资人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人群;三是不利于新兴行业或具有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核准制更多地被不成熟的新兴的证券市场运用。,38,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3,保荐人制度,(,1,)保健人制度的内容,保荐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为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责任,并为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保荐人制度包括上市保荐和上市后信息披露保荐两个层次。具体包括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防范风险的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39,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3,保荐人制度,(,2,)对保荐人制度的评价,保荐人制度对证券发行上市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建立了保荐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自律监管职能,有利于推动证券发行制度向注册制转变,也可提高各类中介机构执业水准。实施保荐人制度使证券发行市场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担风险,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证券发行规范运作,推动证券发行市场的诚信制度建设。,40,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4,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演变及评价,从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演变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9,年以前,当时实行,审批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初期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第二阶段是,1999,年之后的,核准制度,及,保荐人制度,时期。,证券法,的颁布取消了股票发行由行政当局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推荐、发行委员会审核、市场确定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的办法。,41,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二)信息披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定义,所谓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的公司必须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依法将与证券价格变化有关的一切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进行披露,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真实、及时的一项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判断,有利于防止不公平竞争,有利于约束发行人信息滥用的行为。,42,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二)信息披露制度,2,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有效与否可以从信息披露的时间、信息的质量和信息的数量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以此可以推论出信息披露的三个基本要求:充分、真实、及时,充分是对信息数量的要求,它要求信息披露者必须依法公开所有必须公开的信息项目,不得有任何的遗漏;真实是对信息质量的要求,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与事实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夸张或部分隐瞒事实真象;及时是对信息披露的时间的要求,它要求上市公司在第一时间通过规定的媒介依法披露所有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43,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二)信息披露制度,3,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基本内容,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防止各类信息的滥用。凡能够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是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发行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应公告的相关文件。,44,一、对证券发行者的监管,(二)信息披露制度,3,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2,)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信息披露可以分为证券发行上市时的,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持续信息披露,。前者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形式披露信息,后者的主要披露形式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45,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一)对投资者资格的审查,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就个人投资者来说,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就机构投资者来说,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外国组织(除,QFII,允许的外国机构),不得买卖境内上市的股票。,46,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二)对投资者持有股票数量的限制,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其持股数量加以限制:一是不论上市公司的行业属性,规定一个统一的持股比例上限;二是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属性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外国合格投资者持股比例。,对于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而言,中国证监会对其持股比例作出了如下的规定:一是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80%,;二是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三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入任一公司上市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公司已流通总市值的,20%,。,47,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二)对投资者持有股票数量的限制(续),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前两项规定的比例限制。”,48,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三)对投资者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1,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1,)操纵市场的行为表现,操纵市场就是指证券市场参与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减少损失,利用其资金或者信息优势、滥用其职权来影响证券的价格,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49,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三)对投资者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1,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1,)操纵市场的行为表现(续),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进行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某一证券,从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数量的行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数量的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数量的行为;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的行为。,50,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三)对投资者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1,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也违背了市场的公平性原则,而且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风险,对金融、经济甚至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都产生了很大的威胁。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1,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三)对投资者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2,对欺诈行为监管,(,1,)欺诈的行为表现,证券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即为欺诈客户行为。,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52,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三)对投资者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2,对欺诈行为监管,(,2,)对欺诈行为的监管,根据,证券法,第,210,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意愿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割事项,或者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11,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3,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三)对投资者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3,对内幕交易行为监管,(,1,)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现,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交易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点是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除此之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而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发行交易中的“三公”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各国证券法都将其列为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之一。,54,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三)对投资者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3,对内幕交易行为监管,(,1,)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现(续),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方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55,二、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三)对投资者操纵、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3,对内幕交易行为监管,(,2,)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证券法,1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56,三、对证券市场经营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监管,(一)对券商的监管,1,对券商资格的监管,目前世界各证券市场对券商资格的监管主要有注册制和特许制两种。,注册制,下,券商在申请注册时,必须说明财务状况,注册者应有专业经营能力,同时要求券商具备最低资本金,组成成员的资历符合规定,由此才能从事证券业务。,特许制,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未经大藏大臣特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并从证券角度划分,将特许分为自营、经纪、承销募集及销售代理四种,每种特许应分别获得。,57,三、对证券市场经营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监管,(一)对券商的监管,2,对券商的资金监管,为了保证券商履行其职责,各证券市场管理机构也对券商的资金均有规定,一般而言,主要包括最低资本额、提存保证金、自营交易额等规定。,(,1,)资本金是券商的自有资金,资本金的充足与否影响着券商经营业务的范围。,(,2,)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弥补证券交易及其他业务因事故而发生的损失;赔偿因证券商的失误而对客户造成的损失等。,(,3,)自营交易额的规定。,58,三、对证券市场经营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监管,(一)对券商的监管,3,对券商的其他违规行为监管,对券商其它违规行为的监管就是指对券商的经营活动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券商必须定期向证券管理机构汇报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对隐瞒、欺诈、操纵证券价格的券商,要依法查处,撤销券商注册,并处以罚款。此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也有规范券商行为自律监管条款。,对于券商而言,它们最容易出现的欺诈舞弊的行为有:扰乱证券市场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纵容客户,获取高额佣金,还有与交易所管理人员共同作弊,隐瞒实际收入,利用证券信用进行投机,骗取客户资金为自己牟利等等。自律组织对券商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要求券商撤换从业人员,罚款直至开除会员席位。对券商的处罚通常由仲裁委员会做出。,59,三、对证券市场经营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监管,(一)对券商的监管,4,我国对券商的监管现状、问题及改进,现阶段,我国对券商的监管制度包括准入准则、业务准则、价格规制等方面的高强度金融管理制度。主要要素包括:一是严格的,分业管理,,我国自,1996,年以来,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四大金融行业开始各自独立经营,分别管理;二是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证券公司的设立管理采用严格的,特许制,,证监会拥有审批权,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授予不同的特许;三是严格的,券商分类管理,,目前我国所有券商只有,综合类,和,经纪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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