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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内旅游协议书
〔原则协议模板整理版〕
甲 方:XXX个人或企业
乙 方:XXX个人或企业
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北京市国内旅游协议书
第一条 旅游者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状况权利。旅游者有权规定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规定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原则等方面真实状况。 (三)规定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权利。旅游者有权规定旅行社按照协议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权利。旅游者有权规定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协议约定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协议约定以外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提出批评、提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人格,与团体组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告知有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真实状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协议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毕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保证自身身体条件可以完毕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变化旅游团体行程或私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置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已行李物品,珍贵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用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原那么协商处理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争议处理方式处理。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用其他方式迟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权利
(一)核算旅游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权利。
(二)按照协议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所有旅游费用权利。
(三)按照协议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超过协议约定不合理规定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告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协议波及国家旅游局有关文献查阅条件或措施。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详细行程安排、各项服务原则、有关本卷须知等状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说,不得做虚假、误导性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协议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规定》确定原则。
(六)所提供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对也许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阐明和明确警示,并采用防止危害发生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协议约定以外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如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退、补按照《协议法》第63条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如下费用:
1、非协议约定行程发生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费用;
4、行程中发生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费用及酬劳等;
5、〞(一)〞款中未列明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协议波及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规定,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意外状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协议,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体内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后对对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体组员无法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状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过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状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原则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导致损失,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有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导致损失,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或代办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有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导致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费用、无法继续履行协议部分波及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未达到协议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规定》确定原则,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原则》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特殊规定以外,假设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餐饮、住宿、交通等原则高于协议约定,增长对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原则》规定以外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由保险企业按照有关原则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企业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地接社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私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有权解除协议,并可以规定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导致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私自合并组团状况,除有权规定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尚有权规定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原则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用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用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就扩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规定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协议,旅游者: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告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费用。
(2)未提前3日告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期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视为解除协议,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协议,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告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费用。
(2)如未提前3日告知旅游者,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波及都市、景点发生社会动乱、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也许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状况,且双方又未能达到变更协议,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协议,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4、对告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规定解除协议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对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参与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体主线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协议,否那么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导致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可以部分或者所有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处理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纠纷。
专 用 条 款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有关事宜经协商达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状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协议报价以人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阐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合计日,行程中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
(六)旅游线路:(重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至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小朋友(岁)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总计为 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处理措施为: 。
(九)有关旅游费用尤其约定: 。
(十)旅游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 。
(十一)交通工具: 。
(十二)住宿原则: 。
(十三)餐饮原则: 。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重要为。
第三条 协议权利义务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协议方式
协议编号:
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中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长费用由 旅游者承担 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协议选用第 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减少旅游服务原则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协议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减少旅游服务原则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到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告知旅游者,双方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
1、解除协议,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所有旅游费用。
2、旅行社提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提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那么改签旅游协议,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 。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告知旅游者,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或向有管辖权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处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到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旅游者(签章): 旅行社(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证照号码: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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