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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商业房屋租赁合同.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3010828 上传时间:2026-01-05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31.33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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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文档格式为word版——可编辑、可修改 商业房屋租赁协议 (原则版协议模板) 甲 方:**单位或个人 乙 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省**市**地 商业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出租人(如下简称"甲方"):有限企业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见本协议附件一(略)]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络电话: 联络传真: 联络人: 承租人(如下简称"甲方"):有限企业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见本协议附件二(略)]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络电话: 联络传真: 联络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事宜达到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 1、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基本状况 (1)租赁房屋所在建筑物坐落于中国省市区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下简称"该建筑物")[该建筑物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见附件三(略)]。 (2)甲方对该建筑物及其所占土地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该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见附件四(略)],《土地使用权编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附件五(略)]。 (3)本协议签订时,该建筑物未被设定抵押,且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障碍。 (4)该建筑物竣工验收日期为年月日,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 (5)该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构造,总计地上层,地下层。地上建筑层高不低于米,地下建筑层高不低于米。楼板可承重公斤/平方米。 (6)该建筑物第层至第层为商业购物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装、图书、食品,提供餐饮、娱乐、教育等服务。 (7)该建筑物在租赁房屋之外设地上及地下停车场[停车场详细位置见附件三—该建筑物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略)]。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少于个,地下停车位不少于个。每个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租赁房屋详细位置 甲方向乙方出租租赁房屋为位于该建筑物第层第号及第号房屋[如下统称"租赁房屋"。租赁房屋详细位置及范围见本协议附件六《租赁房屋平面图》中红线范围内蓝色部分(略)]。 3、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根据测绘机构出具之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汇报[测绘汇报见附件七(略)],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如下简称"租赁面积"),其中: 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除另有约定为,本协议中租金、物业服务费等需要以面积计算根据,均以本公约定租赁面积为准。 4、甲方将如下设施设备或区域与租赁房屋一并交付乙方使用: (1)租赁房屋所需功能性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可以满足租赁房屋约定用途公用或专供乙方使用商业给水、下水、电力、煤气或天然气(外部接口)、通风、空调(包括制冷和制热)、消防(包括但不限于喷淋系统、放排烟系统、消火栓、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等)、电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和宽带等)。除非该等附属设施位于租赁房屋内,乙方不得规定对该等附属设施享有排他专用权。 (2)本协议约定专供乙方使用店招位和广告位以及非专供乙方使用库房、通道、卸货区、垃圾寄存区及停车位[详细位置见本协议附件(略)] (3)该建筑物内非专供乙方使用且可以直通各楼层电梯。其中,客运自动扶梯部(仅直通该建筑物及/或租赁房屋地上各楼层),客运垂直电梯部,货运垂直电梯部。电梯载重量分别不不大于kg、kg、和kg[各电梯详细位置见附件(略)]。 (4)其他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所需设施、设备和区域。 二、房屋用途 1、租赁房屋用于乙方销售注册商标为女士服装。 2、为满足乙方经营所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部分面积用于设备配套办公场地或仓库。但该办公场地或仓库所占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租赁房屋总面积%,否则视为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 3、乙方如拟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用途,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同步,乙方应独立承担因变更用途而产生所有法律责任,且虽然甲方同意乙方变更租赁房屋用途,甲方不必为乙方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未能完毕审批、登记、立案手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房屋用途或甲方已经同意变更用途等为由主张免予履行或承担所有或部分协议义务或法律责任。 4、乙方于租赁房屋开业前,应完毕经营所需所有审批、登记、立案等,并承担有关责任及费用。同步,乙方不得以办理(或未能办理)上述审批、立案手续为由主张免予履行所有或部分协议义务,或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1)本协议租赁期限年,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包含免租装修期)。即租赁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房屋交付日与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约定实际交付日不符,租赁期限开始日期以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实际交付日为准。 2、续租及终止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前六个月就续租事项进行协商。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限,本协议租赁期限于届满之日终止。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金 (1)租赁房屋租金自租赁房屋开业之日起计算。本协议约定租金数额不包括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物业费、能源费、税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2)本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月租金原则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3)租金支付时间 ①租赁房屋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且每三个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即每三个自然月为一种支付周期)。除首期租金及末期租金外,乙方应于每个支付周期上一种月首十五日前支付下一种支付周期租金。 ②首期租金指自开业日起至第一种支付周期结束之日止期间租金总和。乙方应于租赁房屋交付当日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 ③末期租金指租赁期限届满前最终一种完整支付周期开始之日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租金总和。乙方应于支付最终一种支付周期租金时支付末期租金。 ④首期租金首月或末期租金末月局限性一种完整自然月,按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房屋天数计算该月租金。 (4)首期租金首月或末月局限性一种完整自然月,按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房屋天数计算该月租金。 2、物业服务费 (1)租赁房屋物业服务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日物业服务费=月物业服务费*12/365) (2)如因物业服务内容增长、物价部门调整服务价格等多种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原则,并按照甲方告知收费原则支付物业服务费。 (3)物业服务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一种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种自然月物业服务费。 (4)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局限性一种完整自然月,该月物业服务费按日计算(即:日物业服务费*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前个工作日内支付。 (5)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后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合法发票。 3、能源费 (1)甲方为租赁房屋提供电力及空调(详细供应条件详见租赁房屋交付原则及条件)。 (2)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专用上下水、卫生间、煤气或天然气。乙方可使用位于该建筑物公共区域内上下水及卫生间。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能源费按租赁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日能源费=月能源费*12/365) (4)如因物价部门调整能源费价格,乙方同意甲方对应调整上述第(3)项约定能源费价格,并按甲方告知收费原则支付能源费。 (5)能源费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并采用"先付后用"方式,每一种完整自然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种自然月能源费。 (6)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当月或租赁期限末月局限性一种完整自然月,该月能源费按日计算(即:日能源费*乙方于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并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前个工作日内支付。 (7)甲方收到乙方支付能源费后日内,应向乙方提供等额合法发票。 (8)租赁房屋空调供应时间为营业日早点至晚点。假如乙方需要于该供应时间之外由甲方供应空调,除应提前三日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外,还应按每小时元原则向甲方支付空调延时使用费。 4、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协议约定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外,不必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但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出除外)。 5、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6、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均应支付至甲方指定如下账户。甲方变更账户信息时,最迟应于协议约定乙方应付租金及/或其他费用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因此导致逾期支付,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期间届满最终一日是节假日,乙方应于节假后来首日支付。 8、因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而应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需要缴纳有关税费由各方乙方承担。 五、交付与验收 1、租赁房屋交付日 甲方应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如下简称"交付日")。 2、租赁房屋验收及交接 (1)甲乙双方应于约定交付日前办理租赁房屋验罢手续(详细日期以甲方提前十五日书面告知日期为准)。 (2)办理验罢手续时,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检查本协议约定所有设施设备及区域。如经验收租赁房屋符合本协议约定交付原则及条件,甲乙双方应共同签订租赁房屋交接单。租赁房屋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如经验收,上述任一设施设备或区域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交付原则及条件,应将不符之处、维修或整改方式以及期限等记载于验收单中,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验收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对于验收单中记载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整改部位,甲方应于期限内维修或整改完毕,并告知乙方与甲方共同办理再次验罢手续。 (5)经再次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签订租赁房屋交接单。租赁房屋交接单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房屋交接单签订当日为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如下简称"实际交付日")。 (7)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晚于本协议约定交付日,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逾期办理租赁房屋验收或交接手续,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且乙方应支付逾期期间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同步,本协议约定免租装修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于约定开业日开业。逾期开业时,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房屋交付条件 (1)本协议签订时甲方拥有向乙方出租租赁房屋完整权利(包括获得向乙方转租权利等); (2)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已被清空(乙方同意保留之装修装饰或财产除外),且不存在任何人占用租赁房屋内任何面积或存在与租赁房屋有关之任何纠纷、争议或诉讼、仲裁; (3)租赁房屋向乙方交付前可以作为乙方办理工商登记或经营所需其他审批、登记、立案地址。 (4)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行为提出主张或干涉; (5)租赁房屋条件可以满足乙方确定租赁房屋用途; (6)符合本协议附件八所列交付原则及条件(略)。 4、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于租赁期限内符合本公约定之交付原则及条件。 六、免租装修期 1、自本协议约定实际交付日起,乙方享有个月免租装修期。乙方应于免租装修期内完毕租赁房屋装修。 2、免租装修期内,乙方不必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本协议约定其他费用。同步,免租装修期内,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有附件及有关管理制度约定乙方义务均不免除。 3、免租装修期仅限于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开展经营或其他活动。假如乙方开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决定免租装修期于乙方开始经营之日终止。租赁房屋租金应自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4、乙方承诺最迟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后来日内开始进场装修。 七、房屋装修 1、甲方对租赁房屋或该建筑物进行重建、改造或返修、更新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乙方。如因重建、改造或返修、更改导致租赁房屋停止或暂停营业,或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时,甲方应予以足额赔偿。详细赔偿方式及赔偿原则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2、乙方在不变化租赁房屋内部主体构造、建筑分区和功能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经意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装饰、改造、安装或更改设施设备(如下统称"装修")。 3、若乙方需对租赁房屋内原有水、电、燃气、供暖、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须事先经具有对应资质建设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阐明书、施工图纸等,并向有关行政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 4、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内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乙方应依法自负费用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行政审批手续(甲方予以必要协助)。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 5、乙方应按政府部门规定修改不符合规定装修方案,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政府部门同意而不能装修以及因验收不合格而不能投入使用风险。乙方不应以上述事由为原因祈求减少租金或有关费用,或规定解除本协议。 6、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房屋装修应于免租装修期内实行。免租装修期外,假如乙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无论与否影响租赁房屋及/或甲方、其他商户正常经营,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本协议、所有附件有关装修有关约定以及甲方、物业服务企业指定有关管理制度。 7、乙方及其承包商、代理机构与雇员应遵守本协议及所有附件约定、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各类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规定)及在装修期间提出其他规定。乙方需按照上述约定及规定装修租赁房屋,并保证装修安全。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乙方对租赁房屋装修进行规范、管理。 8、乙方在装修前应按照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将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材料清单及质检证明文献、施工单位资质文献等装修所涉所有资料报甲方审核并将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应签字)交甲方立案,同步应提供原件供甲方查对。 9、因政府部门原因、乙方迟延提交装修申请原因或乙方按照甲方规定补充或修改申请文献等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开始装修,有关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为租赁房屋装修购置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等保险应于装修开始之日起至装修完毕之日止期间内持续保持有效。 11、乙方应于装修动工前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元,装修垃圾运送费元。装修押金于乙方装修满足甲方制定装修管理规定中规定返还条件及时间时,由甲方不计利息向乙方返还。 12、乙方装修动工时至少满足如下条件: (1)已按本协议约定就装修事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依法应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登记或立案时,已获得审批、登记或立案文献; (3)已与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及/或物业服务企业规定其他文献; (4)已自负费用为装修购置保险; (5)已向甲方及/或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送费等; (6)有关法律规定及甲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及不时修改其他条件。 13、乙方应按照提供应甲方且已经通过审批装修文献及资料进行装修。装修期间,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随时察看租赁房屋装修进度及效果,一旦发现乙方装修不符合约定或甲方、物业服务企业规定,则可规定乙方立即整改。 14、乙方应承担因装修而产生一切法律责任。乙方装修不应影响该建筑物主体构造安全及甲方、相邻商户以及任何第三方正常经意活动或导致损失,或给该建筑物内其他使用人导致不良影响。乙方装修给甲方或其他主体导致损害,以及装修过程中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租赁房屋或该建筑物任何部位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2)改装、增长或容许他人改装、增长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检测或保安系统; (3)安装或容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度表计量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设计载重设备、机器; (4)铺设或使用任何也许损坏或穿透地板覆盖物; (5)跟据本协议其他约定或有关附属文献、管理制度规定,需要得到甲方同意其他行为。 16、乙方修缮完毕后,应自行负责办理装修验罢手续。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整改。假如甲方也进行了对应验收,甲方验收不免除乙方承担因装修及验收不合格等而引起法律责任,且不导致甲方对乙方装修承担任何责任。 17、乙方于装修完毕后依法应办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应依法办理验罢手续,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将有关验收文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应甲方立案。 八、房屋修缮 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使公共区域各项设施设备以及租赁房屋内由甲方提供各项设施设备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2、遇到火灾等紧急事件时,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不告知乙方状况下强行进入租赁房屋。因此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惜租赁房屋内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器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 4、乙方对租赁房屋实行装修,由乙方负责修缮,并应使其一直处在清洁和良好状态且符合有关规定。因修缮所发生所有责任及所有费用,包括税收及政府收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如发现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负责修缮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必要时应及时报警。同步,乙方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于接到乙方告知当日开始维修工作。 6、乙方承担下述修缮责任 (1)由乙方实行装修以及添置设施设备。 (2)因乙方或其顾客、来访客人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损坏设施设备及区域。 7、甲方承担与该建筑物有关所有修缮责任,但本条第6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修缮责任除外。 九、物业服务 1、乙方承认甲方已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并同意遵守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内容以及不时制定或修改物业管理有关文献规定所有内容[《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规约》作为本协议附件(略)]。 2、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任何其认为经意和维护该建筑物所必要一切规章制度。乙方确认该等规章制度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告知之日起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且不应因此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3、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协议效力。如上述规章制度与本协议约定不符,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4、乙方承认并接受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并承诺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制定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上述制度进行修订,乙方亦应严格遵照执行。乙方确认该规章制度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告知之日起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且不应因此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十、开业 1、租赁房屋开业日为年月日。 2、租赁房屋开业条件 (1)甲方已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并符合本协议附件所列租赁房屋交付原则及条件约定。 (2)乙方实际控制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经营实体(如有)已获得经营所需所有经营主体及行业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经营审批登记或立案文献、商标或专利注册文献或授权经营许可文献等。 (3)乙方及前述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经营实体与甲方已根据本协议约定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 (4)乙方已经完毕租赁房屋装修,且已通过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并已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开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复印件给甲方立案。 (5)已按约定购置足额保险,并已将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应签字)提供应甲方立案。 (6)已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费用及款项。 (7)其他本协议、所有附件约定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条件。 3、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条第2款所述开业条件于开业日前未能所有成就时,乙方有权选择: (1)、延期开业直至开业条件所有成就之日,并有权规定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第2款约定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2)、于开业日开业,并按原则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直至本条第2款所述开业条件所有成就之日止。 4、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本条第2款所述开业条件于开业日前未能所有成就,于甲方告知开业日未能开业,乙方除应按本协议第四公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外,还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应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假如甲方因此解除本协议,乙方无权规定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规定、主张、赔偿或索赔。协议解除后,甲方因清理租赁房屋及乙方装修而支付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十一、规范经营 1、乙方应于甲方确定该建筑物统一营业时间正常经营。 2、该建筑物正常营业时间为营业日早点至晚点(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调整时,以甲方告知时间为准,如下简称"营业时间") 前款所称营业日指每日,除非甲方书面告知该日不营业或停业。 3、乙方应服从甲方对该建筑物统一营业时间安排,未经甲方书面告知,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暂停营业。 4、乙方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注册由其实际控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如下简称"该经营实体"),应于本协议约定开业日前办理完毕有关审批注册手续,领取有关证照。同步,乙方应与该经营主体及甲方共同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由该经营主体受让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并由乙方就该经营主体履行本协议义务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乙方运用租赁房屋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应办理审批、登记或立案手续,乙方应于开业前办理完毕并保证于经营期限内持续有效。 6、乙方保证其于租赁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合法拥有知识产权)。 7、乙方于租赁房屋内不得寄存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法、违禁物品,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8、乙方于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商品质量、物价、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并依法纳税。 9、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内所有经营管理,享有及承担因经营而产生收益及风险。如因乙方经营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十二、广告及店招 1、甲方为乙方于该建筑物指定区域内免费装设个由乙方设计且带有乙方标志店招及广告牌[详细位置见附件9(略)]。乙方应保证店招及广告牌设计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并承担对应责任。但该等店招及广告牌安装及维护责任由甲方承担。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店招及广告牌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乙方可于约定位置装设店招及广告牌,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得侵犯或影响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因此而产生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由乙方负责装设店招及广告牌所有权贵乙方所有。乙方有权随时予以清除。但清除后应不存在任何影响正常使用状况。 十三、转租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租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以转租、分租、互换使用、合作、联营、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等任何方式容许第三方使用所有或部分租赁房屋。 2、经甲方书面同意容许乙方将所有或部分租赁房屋以转让、互换等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时,该第三方使用租赁房屋期限不应超过本协议约定期限,且应承担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当承担协议义务及法律责任。同步,乙方应就第三方使用所有或部分租赁房屋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租赁房屋时,应根据乙方提出规定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出具同意乙方转租租赁房屋证明文献等)。 十四、保险 1、甲方应于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前,为该建筑物(包括租赁房屋)及其内部由甲方负责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以及其他也许发生多种风险向声誉良好保险企业购置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于本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内维持有效。 2、甲方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及。 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元),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应与上述所有财产完全重置价值相称。 3、乙方须于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起为租赁房屋内乙方负责实行,添置所有装修、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以及其他也许发生多种风险向声誉良好保险企业购置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于本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内维持有效。 4、甲方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及。 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元),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应与上述所有财产完全重置价值相称。 5、因投保而发生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6、如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投保财产损毁或导致第三方人身损害,投保人应积极向投保保险企业理赔,并将自保险企业或自其他机构获得赔偿金专题用于修复受损财产或向受损害第三方提供赔偿或赔偿,且不得挪用。 十五、房屋交还 1、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于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互换租赁房屋,保持房屋及有关设备完好无损及洁净,整洁(正常损耗除外)。 2、乙方应按如下条件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 (1)乙方应以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时房屋及有关设施设备状态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及有关设施设备(正常损耗除外)。 假如甲方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前一种月书面告知乙方保留租赁房屋内由乙方实行或添置所有或部分装修、设施设备,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状态以甲方书面告知为准,但甲方应按本条第3款第(2)项约定计算措施予以乙方赔偿。 (2)乙方工作人员应撤离租赁房屋,且乙方不得运用租赁房屋从事任何活动。 (3)乙方应清空租赁房屋内由乙方寄存或由乙方容许任何第三方寄存所有物品。 (4)乙方应将租赁房屋所有钥匙互换甲方。 (5)乙方已办理完毕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所有执照、同意或许可证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6)本协议约定其他条件。 3、乙方对租赁房屋实行或添置不可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将导致该建筑物或租赁房屋损坏)装修、设施设备或物品(本条统称"添附物"),按下列措施处理: (1)本协议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步,乙方不得拆除添附物,且添附物免费归甲方所有。 (2)本协议非因上述第(1)项约定原因于租赁期限届满前解除或终止,甲方应按如下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赔偿。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后,添附物归甲方所有。 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乙方提供之有关发票金额-[乙方提供之有关发票金额×自发票开具日期起至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天数÷365×%(折旧率)] 4、假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向甲方交还得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由双方根据损坏程度协商确定赔偿额度,并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应于交还租赁房屋当日与甲方结清应由乙方承担各项费用。 十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协议各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准时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租赁房屋或未准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义务时,每逾期交付或履行义务一日,应按原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准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时,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原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准时向甲方交还符合本协议约定互换条件租赁房屋时,每逾期交还一日,应按原则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按原则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按原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开业条件未能于开业日前成就,且逾期日仍未成就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违约方按原则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6、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时,均应按原则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7、除非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逾期日未履行义务或未改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规定违约方按原则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8、除非另有约定,守约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十七、责任免除 1、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状况。 (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所有或部分协议义务时,有权根据受影响程度所有或部分免除履行对应义务并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一方应立即以其也许最快捷方式告知协议其他各方,并提供证明文献阐明有关事件细节和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原因。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提前合理期限书面告知乙方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非甲方原因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维护保养工作以及公共设施,并致使租赁房屋停止使用时。 (2)因租赁房屋被依法征收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3)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乙方提前合理期限书面告知甲方后,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于开业后来日仍未能获得主体资格或经营资质。 (2)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八、争议处理 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告知与送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书面告知或文献时,均应采用特快专递、专人递送或本协议约定其他方式。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往下述被送达人地址,投邮后小时视为送达(须提供邮寄凭证);以专人递送方式送达,下述对方联络人签收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联络地址: 甲方联络人: 联络电话: 乙方联络地址(如下地址之一及/或所有均视为乙方联络地址): (1)租赁房屋地址: (2)乙方注册地址: (3)常常居住地: (4)其他地址: 乙方联络人(如下联络人之一及/或所有均视为乙方联络人): (1)乙方(如乙方为企业、法人等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 (2)乙方(如乙方为合作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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