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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保险学原理,第四章,保险合同,1,精选2021版课件,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2,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四、保险合同的种类,3,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4,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必须合法,5,三、保险合同的特点,1、最大诚信性,2、双务性,3、机会性(射幸性),4、补偿性,5、条件性,6、附和性,7、个人性,6,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种类分:特定风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1、,特定风险合同,:保险公司只承担某一类特定风险的合同。,2、,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保了多种风险的合同。,7,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8,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三)按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给付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9,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四)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这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多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以及海上保险。,2、,不定值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此类形式。,10,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五)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候的实际价值等额。,2、,不足额保险合同,:又叫部分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候的实际价值低。,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出险时候的实际价值。,11,四、保险合同的种类,(六)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1、,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12,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七)按保险标的是否单一及特定分:单一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1、,单一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以某一个人或某一个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是单一保险合同。,2、,集合保险合同,:以多数特定的人或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3、,总括保险合同,:又称概括保险合同或统保单,指没有特定的保险标的,仅在一定的标准所限度的范围内(一般指某种保险标的或某类保险利益)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13,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四、保险合同的客体,14,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称缔约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5,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只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三个人。,16,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二)投保人,17,(一)保险人,1、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条件:(1)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2)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18,(二)投保人,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19,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二)受益人,20,(一)被保险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21,(一)被保险人,2、条件,(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额。,22,(二)受益人,1、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2)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3,(二)受益人,3、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24,(二)受益人,4、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原因,(1)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合同中又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对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同时死亡,的情形,按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25,案例1:,马某是一家银行的高级官员,曾于2006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马某,但受益人不是他的妻子,而是其私人秘书张小姐。2008年10月16日晚马某与朋友聚会散后,开车送张小姐回家,次日凌晨被发现二人双双死在车中。,问:马某可否指定其私人秘书张小姐作为身故受益人?保险金给付给谁?,26,案例2:,小章在2005年1月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当时,小章与母亲相依为命,希望自己一旦出现意外能够为母亲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2006年2月小章结婚,在蜜月旅行时不幸意外身亡。小章的身故保险金应该支付给谁?,27,四、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28,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三、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四、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五、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六、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9,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一)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二)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30,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三)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31,一、保险合同的形式,(四)暂保单,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32,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五)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33,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34,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35,案例:,2005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05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5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在登山中不慎坠崖身年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36,三、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解除合同的权利,2、指定受益人(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3、享有现金价值的所有权,37,三、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1)寿险:,选择缴费方式:趸缴、分期缴,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宽限期条款、保费豁免条款,(2)非寿险:,一次性缴费,可以强制履行,38,宽限期条款&保费豁免条款,宽限期条款,: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要点:,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30-60天;,宽限期内未缴费不影响合同效力;,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缴的保费。,保费豁免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死亡或全残导致没有能力支付保费时,免除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39,三、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义务,2、如实告知的义务,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40,案例:,2000年5月,王某为女儿和自己投保了投资、分红、重大疾病等5种保险,每年需缴纳保费1万多元。不久,因王某所在企业经营困难,家庭收入降低,王某想退保,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时,王某发现退保所得到的退保费不足所缴纳保险费的一半,对此王某深感不解,认为自己的钱存银行后支取时还有利息,投在保险公司后退保时不仅不给利息,反倒要扣除一半多的保费。为此,王某起诉至法院,以保险代理人有欺诈行为以及投保的保费超出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由,要求全部退还保险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不足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故驳回了女士的诉讼请求。,41,四、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收取保险费,2、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3、代位追偿权,42,四、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施救费用、查勘定损费用、法律费用,2、告知义务(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4、保密义务,43,五、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索赔时效),2、指定受益人,44,五、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2、保险事故通知义务,3、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4、协助保险人追偿,45,六、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享有收益权,(二)义务,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46,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无效,四、保险合同的中止,五、保险合同的终止,六、保险合同的争议,47,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二)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对要约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调查等必要程序后,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单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48,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49,(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1、财产保险的情形,2、人身保险的情形,50,1、财产保险的情形,(1)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51,2、人身保险的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52,(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53,案例1:,2006年4月8日,某机床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25日起至2007年4月24日止。该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2006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李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29日,司机陈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4万元和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6年6月,机床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引起诉讼。,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54,案例2:,原告王某的丈夫陈某于2000年6月到某机床厂喷漆车间工作。同年11月8日,该厂为陈某等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的人身平安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陈某本人。同月15日,该厂以本厂关于职工参加保险的规定为依据,在未取得被保险人陈某本人同意情况下,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将陈某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变更为本厂法人代表,即第三人刘某。保险公司于11月15日作出保险合同变动的批单,同意将投保人陈某变更为刘某,并确认刘某为该保单受益人。2001年1月6日,该厂发生火灾事故,陈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19日,刘某从保险公司取走陈某的人身平安保险金6万元,此笔保险金一直没给原告王某。,55,案例2,(续),2001年3月15 日,王某向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称:2000年11月月初,某机床厂喷漆车间曾发生一起严重的苯中毒事故,在工人的强烈要求下,厂方为喷漆车间所有工人分别投了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人身保险。2001年1月6日,该喷漆车间发生火灾事故,本人丈夫陈某不幸身亡。事后本人向厂方索要陈某的保险单,遭厂方拒绝。后听说刘某拿着陈某的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取走了保险金。王某称本人应是该笔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已侵犯了本人对该保险金的合法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6万元保险金偿付给本人。,法院应当如何判?,56,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57,(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权,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4、内容不合法,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58,(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59,(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2、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2)赔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60,(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2、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追缴,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如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并收归国库。,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被追缴,收归国库。,61,四、保险合同的中止,1、定义:指保险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暂时停止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其效力。,2、适用范围:人寿保险合同,宽限期条款,: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复效条款,:保险合同失效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恢复效力。,62,四、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条件:,一是在复效期内;,二是符合投保条件;,三是补缴保费。,3、复效与重新投保的区别,63,案例1:,1998年5月19日下午7时左右,王某因无力还巨额债务而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20日当人们发现时,王某已经死亡。王某之妻知道王某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交纳保费已多年。王妻找出了保单后,便到保险公司去索要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验看了王妻所带来的王某死亡证明书之后,做出了拒付的决定。,原来,王某1994年便为自己买了数份人寿保险。在过去的几年,王某每年都能按期如数交纳保费,由于目前负债在身,1998年的保费尚未交纳,而 1998年5月19日是保单续保宽限期届满的最后一天。而王某的死亡时间被确定为 5月20 日凌晨2时,已过保险期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因此不承担给付责任。,64,案例2:,陈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万了5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交,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陈先生1997和1998年均按期交纳了保险费。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交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1999年8月2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交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2000年9月6日,陈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陈先生还没有交纳2000年度的保险费。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陈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向杨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并退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杨女士不服,诉至法院。,65,五、保险合同的终止,定义: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在继续,法律效力完全灭失的法律事实。,1、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例外,:,运输工具保险,2、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3、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4、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66,六、保险合同的争议,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67,(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不得滥用此原则。,68,(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69,1、和解,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70,2、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71,3、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72,3、仲裁,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申请仲裁的前提条款: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73,4、诉讼,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4,4、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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