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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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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140-212),客体要件,:,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或单位和自然人,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主观要件,:,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少数犯罪是过失。,共8类,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2,.,走私罪,(10),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6),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1),5,.,金融诈骗罪,(8),6,.,危害税收征管罪,(14),7,.,侵犯知识产权罪,(7),8,.,扰乱市场秩序罪,(13),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1,.,主观只能是故意,2,.,什么是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3,.,销售金额5万以上,被告人:王洪成,男,44岁,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经理。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称其技术为“水变油”技术,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1993年2月,沈阳治练厂曾某要求购买“水变油”技术,被告人称加密技术未解决,可以卖膨化剂,并许诺可以节油30%。曾某用40万元购买膨化剂15吨。由于达不到基本要求,曾某要求退货。被告人不同意。以后被告人又陆续卖出7批货,共40余吨,总价值达393万余元。其许诺的节油率为30%至50%,但其产品远不能达到其许诺的标准,又拒绝退货。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你思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被告人:熊漓斌,男,29岁,无职业。199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漓斌找到被告人兰忠灵、唐荣付,商量做三金片的生意。兰又找到谢庆庄、莫忠明,让其出资作三金色版的内包装。199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熊漓斌提供穿心莲,用三金色片的包装瓶进行分瓶包装,共包装好264件。熊漓斌与唐荣付,欺骗柳州地区医药工业公司的莫明新,说他们的药品是新出厂的真三金片。莫明新夫妇信以为真,以每件1200元的价格购得假三金片180件,共支付人民币21 6000元。被告人熊漓斌分得赃款5 7150元,谢庆庄分得赃款6 7850元,莫忠明分得赃款55 000元,唐荣付分得赃款36000元。案发后,他们把绝大多数赃款返还给了被害人莫明新夫妇。,请你思考,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漓斌、谢庆庄、唐荣付、莫忠明、兰忠灵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生产、销售伪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后果特别严重的,1,.,一定要有危害后果,2,.,什么是劣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被告人:周中波,男,50岁,某私营医药公司经理。自1998年6月起,周中波在没有办理生产销售药品合格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中州”牌劣质清热解毒口服液5000余件。然后,周中波以低于真正的“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的价格,将贴有洛阳市中药厂专用商标的劣药“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销往10余个县、市的数十家医院,非法经营额达50万余元。在7月至8月间,多名患者因使用该药,延误了治疗时间而使病情加重,有的患者还因此留下了后遗症。经市药品检验所对被告人生产的“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进行抽样检验表明:该药品的成分中,生物碱的含量呈不良反应,总黄酮的含量只有1MGML,低于河南省卫药审1991年18号文件规定的黄酮含量不得低于6MGML的标准;每支药液装量也少于规定的标准。,请你思考,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犯,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被告人胡某某,男,现年29岁,浙江省文成县人,农民。被告人胡某某于1992年8月以来,以与北京朝阳区某村“银都机电汽配公司”搞联营、租赁柜台的形式,经销电压器产品,其于1993年3月从浙江省乐清县购进大批伪劣漏电保护器和仿造北京新星电器厂的标牌,并将六种型号共计1177台漏电保护器(价值人民币88004元)贴上标牌,假冒北京新星电器厂已经国家注册的漏电保护器商标欲出售,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在其暂住处所查出三种型号共计612台(价值人民币96343元)未贴商标的伪劣漏电保护器。,请你思考,关于本节生产销售特定与普通伪劣产品犯罪的竞合,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款: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不符合的再适用普通法,第2款: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第二节,走私罪,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二、走私核材料罪,三、走私假币罪,四、走私文物罪,五、,走私贵重金属罪,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八、,走私淫秽物品罪,九、,走私废物罪,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关于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绕关走私,瞒关走私,直接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边境贩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共犯走私:与其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被告人:王双、丁志勇系广东省某县服装厂负责人。1998年9月,经丁志勇的一个亲戚撮合,王双、丁志勇结识了港商张先生,并以服装厂的名义与张先生签定了各式服装的来料加工合同。合同经过批准生效后,该服装厂先后进口免税来料加工亚麻布8万码。王双、丁志勇为获取暴利,经商议后决定,以加工服装后剩余布料为由,非法把1万码亚麻布出售给山东省某县一家服装公司,获利达15万元,所获之款由二人平分。案发后,两人被捕。法院判定他们构成走私罪,除判刑外,还责令王双、丁志勇补交海关关税8万元。,特殊情况如何认定?,1、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主体: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单位,罪与非罪的标准,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注意区分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时间不同,出资过程中或公司成立后;登记过程中,目的不同,骗取公司股份;骗取公司登记,欺骗对象不同,不限;登记机关,下列情形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平京电子厂是一家中型企业。1997年底,厂领导开会讨论决定,准备与同光物资供应总公司共同投资兴办一个电子配件销售公司,主要从事电子配件批发销售等业务,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两方经商议后决定,双方各出25万元,利润两方均分。,1998年1月,双方资金到位,申请了公司登记,取了营业执照。3月,平京电子厂由于资金短缺,于是把其投在该电子配件销售司的25万元资金全部收回,用以偿还债务。工商管理部门获得此情况后,认为该电子配件销售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已不足法定注册条件,就取消了公司注册,收回营业执照。同光物资供应总公司为此损失了10万元。,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告人: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人:齐某,男,45岁,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某造纸厂是某公司下属最大的企业,资产占某公司总资产30%。1997年6月,某造纸厂周围居民集体向法院起诉造纸厂,要求赔偿因受污染而引起的损失并迁到其他地方。直至同年11月,诉讼未结束。1997年10月某日,某公司向数家公司发出定向募集法人股通知书,并附招股说明书等公司文件。其中,写明了募集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扩大某造纸厂的规模,但对造纸厂所涉及诉讼事项并未提及。至同年12月,某公司所募集法人股已有5000万到位。,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所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这一诉讼事关某公司的发展及盈亏,且所募数额巨大,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齐某作为某公司直接主管人员亦应对此负责,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该院依照刑法第1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齐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注意区分本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行为,财会报告的范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五、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七、虚假破产罪,新罪名,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注意区分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罪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是指受贿五千元以上的,北京首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7-11-13)原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孝礼,负责一项目时,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取回扣8万元。日前,他被海淀法院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刑法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将以前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于11月6日起施行。,赵孝礼是北京首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的人员。,被告人:叶志华,男,40岁,浙江省长兴县人,县特种灯泡厂副厂长。1993年8月至1994年10月,叶志华在担任长兴特种灯泡厂(集体企业)副厂长兼灯具车间承包负责人期间,在从事桐乡鲍氏节能灯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桐乡联营电子器材厂、杭州金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兴华光节能灯管厂、杭州新港贸易公司购进节能灯管、灯具和电子整流器和委托个体户钱宝田、钦式齐、加工包装盒等经营过程中,收受好处费15笔,共计人民币41 12942元。,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志华犯受贿罪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于1996年3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叶志华犯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所得赃款以及赃物没收,上缴国库。,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数额巨大指,在十万元以上的,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岳仲琪,男,40岁,某县一国有工厂销售科科长 1997年10月,该厂领导人决定购买两台锅炉,让岳仲琪负责尽快办理。岳仲琪的侄子是该县某供暖物资公司的经理,由于其经营不善而致使该公司负债10多万元。当他得知岳仲琪所在的公司要购买两台锅炉后,马上找到岳仲琪,声称自己所在的公司正在销售各种型号的锅炉,建议岳仲琪在他的公司购买,就算帮他一个忙。岳仲琪知道其侄子所在的这家公司经销的产品质量经常出现问题,且现在处境困难,但为了帮助其侄子摆脱困境,就从该公司购买了两台不合格的锅炉,然后冒充合格产品交到厂里安装使用。锅炉投入使用不到一个星期就发生爆炸,使该厂直接损失21万余元。经技术监督局鉴定,该爆炸事故是由于锅炉不符合质量标准所致。,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十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告人:翟鲁光,男,38岁,原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副处长。1993年2月至1994年11月,被告人翟鲁光利用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外汇资金处交易科负责人和副处长的职务之便,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为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多分利润,允许该公司总经理刘延民(另案处理)多次透支保证金。自1993年8月至1994年11月,翟鲁光先后4次收受刘延民送的美元存单4张,计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02.6万余元。1993年3、4月间,翟鲁光还收受刘延民以“外汇资金处职工集资炒汇分成”名义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55万元。以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1994年2月,被告人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在保证金只有670万美元的情况下越权经营,使外汇买卖敞口额达1亿美元,违反了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中敞口头寸不得超过保证金10倍的规定,使敞口头寸高达保证金的15.3345倍,并出现亏损 200万美元。翟鲁光为挽回损失和保护个人名誉,不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平仓止损,反而继续加大外汇交易的敞口头寸,并对有关领导隐瞒事实真相。1994年12月28日,总行下发关于暂停外汇按金交易的通知后,翟鲁光拒不执行,致使损失不断扩大。至1995年4月17日,按东京外汇市场价格计算,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违规越权经营,给国家造成损失1.4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2.44亿余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翟鲁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07年新增罪名,(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1、客观要件: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思考:将画报上货币样式图案剪下使用的?伪造面额为200元的人民币谎称此乃为新发行的货币?仅凭想象自己设计伪造从未见过的某外国货币?伪造古钱币?,2、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3、根据司法解释,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不满500元或者伪造人民币数量不满50张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即可视为达到“数额较大”,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男,30岁。被告人:俞某,男,40岁。被告人:李某,男,43岁。被告人:林某,男,37岁。1999年6月,被告人孟某结识了回大陆探亲的台湾商人俞某。俞某提出从台湾偷运伪造的人民币来大陆,二人经密谋,约定了在海上接运假币的方位和联络暗语。6月15日,孟某接到俞某的接货电话,即指派魏某(在逃)与自己一道随船出海,接回内装假人民币的铁罐24个,运回自己的家中。孟某、魏某共同打开铁罐进行清点。把印刷质量差的假币当场烧毁,尚余面额百元的假币381万余元。6月20日,被告人李某得知孟某那里有假币,遂找到孟某,要求购买,孟某告知李某假币是从台湾运来的,并以每百元假币卖30元人民币的比价,卖给李某6万元假币。6月28日,孟某找到林某,告知愿将面额100元的假钞卖给他。林某贪财心切,购买了5万元假币。次日,林某将其中的3万元假币转手卖给他人,从中牟利5000元。,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注意并不要求数额,四、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五、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什么叫变造?变造与伪造的区别?,对真币进行加工,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八、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07年新增罪名,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伪造信用卡的,被告人:高远,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1995年3月至1996年11月间,被告人高远以高额“尾息”(即利息)为诱饵,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邀会”41组,其中5万元1组,3万元2组,2万元5组,1万元22组,5千元2组,2千元5组,1千元3组,5百元 1组。“邀会”金额3394.345万元,加上邀徐师有等 6人会款9.94万元,共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 404 285万元,放出会款总金额为3 222 6万元,扣除“放会”款,高远共非法占有他人“上会”款181685万元。此外,1993年 6月至199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远接受他人同类型的“邀会”,共“上会”600组,“上会”总金额5840.3803万元,得会总金额5 703.8285万元;1996年 3月至 1997年1月期间,高远以周转会款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王云等9人现款538万元,后称无力偿还,以台帐充抵46.09万元,另有7.71万元至今不能归还。,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高远的非法所得一百八十一万六千八百五十元。,被告人:曹永红,男,30岁,辽宁省庄河市人,原系南宁铁路车辆段工人。1995年10月6日、20日和29日,被告人曹永红分别三次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宁铁路分行中华路办事处,预交铁路货物运输运杂费。曹在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时,故意在该单万位数以前留出空格,在三张交款单(回单)上加大款额5万元。其中:6日实交款6400元,变造为16400元;20日实交款8200元,变造为28200元;29日实交款6000元,变造为26000元。曹永红将变造的现金交款单交到南宁火车站预付款结算室,蒙骗车站为其发运香蕉到郑州、石家庄、沈阳等地,给车站造成经济损失392494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诈骗款3万元,已发还南宁火车站。,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变造现金交款单的手段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诈骗罪。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铁路运输秩序,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6年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永红犯金融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沪首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06年04月18日携毒入境的马来西亚人王国栋被查获后,又在他的行李箱中查找到30张伪造的国际信用卡,由此引发了本市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罪并处,判处王国栋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驱逐出境。,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此罪的,从重处罚,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后实施诈骗的,择一重处,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注意区分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被告人:赵某,男29岁,石家庄某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清算员。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三亚上证营业厅,通过小厅内电脑终端非法侵人三亚上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当发现该系统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后,即萌生修改计算机中委托报盘的数据,拉高“兴业房产”股票价格以使自己所持有的7 800股该股票得以抛售获利的念头。同时,被告人赵某又决意采用相同手法提高“莲花味精”股票价格,并示意股民高春修购进该股票。4月15日,被告人赵某在三亚上证再次侵入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复制委托报盘数据库进行了修改试验并获得成功。4月16日中午股市午间休市时,被告人赵某在三亚上证营业厅将三亚上证尚未向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周某等5位股民委托买卖其他股票的报盘数据内容全部修改成委托买入“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共计49793万股,两种股票的价格也分别改为比前日收盘价格各上升10的涨停价位,即1093元和1298元。,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当上述被修改的委托数据被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后,引起了“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造成三亚上证需支付6 000余万元资金,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如数买人了该两种股票,致使三亚上证因一时无法支付巨额资金而被迫平仓,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却乘机以涨停价抛售了其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帐户上的7 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获利7 277 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商华也将受被告人示意买人的89万股“莲花味精”股票抛出,获利84万余元。,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理当执行证券管理制度,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但其为了使自己和朋友能获得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造成三亚上证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情节严重,应予依法惩处。1999年11月11日,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赔偿三亚上证经济损失二百四十九万七千六百零四元六角二分。(3)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七十七元零一分。,二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二十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07年新增罪名,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二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十七、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二十八、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被告人:某市进出口公司。被告人:王某,男,35岁,某市进出口公司总经理。1997年10月20日,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丝绸出口供货协议,根据协议,外方应支付货款1000万美元。公司主要领导王某感到出国调取外汇不方便,便私下与几个主要领导商量,把外汇截留,以供日后亲戚朋友出国使用。王某的建议立刻得到其他几个领导人的同意,恰逢其他几个领导人的子女正筹备美元去美国。于是内部通过决议,采用低报货价以逃避海关检查,与美方签订两份协议,一份全额为800万美元,一份是200万美元,并专门派员到美国协商,把1000万美元的货物以800万美元报关。货到美国后,美方汇给国内800万美元,另200万美元根据王某的指示,由该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入美国银行。后该公司主要领导子女到美国后,以较低的比价交付给进出口公司人民币,使用该批美元款项。由于主要领导之间的矛盾,1998年2月,有人向外汇管理机关举报,遂案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某市进出口公司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采用欺诈手段,逃避外汇监管,把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供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内部出国使用,情节严重,已构成逃汇罪,王某作为该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是该起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逃汇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院根据刑法第190条的规定,作出加下判决:某市进出口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200万元,没收境外外汇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雷某某,男,30岁,湖北省某市银行储蓄业务员。1997年11月,雷某某的一个老邻居王某自动找上门来,表示可以给雷某某拉到一笔存款。雷某某对王某非常了解。王某曾多次参与走私受过处罚,其所有的钱都是犯罪所得,最近听说王某又参加了专门倒卖轿车的犯罪集团。雷某某犹豫不决,但由于完成任务的压力和王某的哀求,碍于情面,最后只得答应给王某在银行设立账户,将王某的120万元钱存人银行,同时开出大额定期存单,为防止事情败露,雷某某要王某以假名在银行存款,在银行记录上以张某作为储户姓名,王某随后将该大额定期存单转让给他人,同时雷某某要求王某保守秘密。1998年元月,王某参与走私的犯罪败露,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王某的交待,公安机关将雷某某依法逮捕。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雷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王某是走私犯罪分子,却与其通谋,提供银行账号,协助王某隐匿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共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雷某某辩称,尽管王某是走私犯罪分子,但与其素来接触不多,把其120万元存入银行,兑换成存单,事先并无通谋,不应构成私共犯,只是不当行为。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王某的钱是走私犯罪的赃款,但仍将其存入银行,开出大额定期存单,行为上有隐瞒其犯罪性质的企图,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将现金转化为金融票证的行为。被告人雷某某主观上虽有为王某掩盖犯罪所得来源的意图,但是不强烈,主要是为了完成存款任务,其主恶性较轻,可以从轻处罚。雷某某未与王某事先通谋,不构成走私共犯。据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1万元,贷款诈骗的手段,(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三、票据诈骗罪,(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四、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五、信用证诈骗罪,(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六、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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