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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概述,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分类衔接和转换,主要内容,概 述,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全面反映。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概述,土地分类因目的不同,差异显著,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土地评价分类系统,土地综合分类系统,概述土地分类方法,方法,依据,具体标志,目的,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以地貌、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最佳、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土地评价分类系统,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以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服务,土地综合分类系统,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以土地的覆盖特征、利用方式、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效果等为具体标志,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概述土地分类方法,国外土地分类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就出现了各种土地分类系统,国外土地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的依据,具体到各国又有差异。如美国主要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否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为分类依据,俄罗斯、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印度则以土地覆盖情况(自然属性)作为划分地类的依据,概述国内外土地分类,国内的土地分类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是在解放以后,国内土地分类依据与国外基本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土地详查)采用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用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等,概述国内外土地分类,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概述,制定统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重要性,统一不同土地分类标准的需要,目前存在着许多有关土地的分类,标准和含义不完全统一,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数出多门,给管理和决策带来很大的困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标志着我部在统一土地分类标准中,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概述,制定统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重要性,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求,当前,土地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经统一分类汇总的各地类面积数据是决策的重要依据,概述,制定统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重要性,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镇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1984年,我国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类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8类,二级类分46类,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就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从1984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1989年9月,我国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城镇土地分类主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他用地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城镇土地分类,为了满足土地用途管理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用,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和“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自2002年以来,有效地应用于土地变更调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包括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分类,适用于城镇和村庄大比例尺地籍调查,针对全国城镇与村庄地籍调查尚未全面完成的现实情况,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适用于土地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采用三级分类。其中一级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二级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15类。三级为分71类,。,全国土地分类,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相同,采用三级分类。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适当归并。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6个二级类和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三级类街巷,合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作为二级类,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盐田和特殊用地6个三级类。,全国土地分类,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完全相同,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为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土地综合分类方法,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和覆盖特征,对城乡用地进行统一分类,分类依据和原则,分类基本框架,地类含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服务国土资源管理为主,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分类原则:,科学性原则,。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分类,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开放性原则,。分类体系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时又要满足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需要,继承性原则,。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分类经验,对目前无争议或异议的分类直接继承和应用,分类依据和原则,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各省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可在全国统一的二级分类基础上,根据从属关系续分三级类,并进行编码排列,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排序及其所代表的地类及含义,分类基本框架,分类基本框架,一级类设定,依据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考虑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他土地”,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进行具体细化。,分类基本框架,二级类设定,地类含义,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01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012,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013,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021,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022,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023,其它园地,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031,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032,灌木林,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033,其它林地,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4,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041,天然牧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042,人工牧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043,其它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5,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05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053,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054,其它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6,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06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062,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063,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7,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071,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072,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081,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08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087,公园与绿地,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9,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091,军事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092,使领馆用地,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093,监教场所用地,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094,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095,殡葬,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10,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101,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102,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103,街巷用地,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10,交通运输用地,104,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105,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106,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107,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111,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112,湖泊水面,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3,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4,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5,沿海滩涂,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116,内陆滩涂,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117,沟渠,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118,水工建筑用地,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119,冰川及永久积雪,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12,其他用地,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121,空闲地,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122,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123,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124,盐碱地,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125,沼泽地,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126,沙地,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127,裸地,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农村土地调查中,由于调查比例尺所限,城镇等建设用地内部调查将无法全面使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为了适应农村土地调查需要,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中的有关建设用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归并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并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5个二级地类。,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2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201,城市,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202,建制镇,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203,村庄,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2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4,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20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地类认定的基本原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地类含义来确定用地类型,地类认定应保持唯一性,地物在空间上垂直交叠时,按最上层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地物在空间上水平交叉时,按主要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耕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新增耕地,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被临时占用的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被人为撂荒的耕地,其他情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耕地,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受灾、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的耕地,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荒芜的耕地,“批而未用”耕地处理,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调查时,按提供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明确表示、统计面积和逐级汇总,水田,的认定,常年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荷花)、荸荠(马蹄)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水浇地,的认定,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的耕地,种植蔬菜的耕地,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旱地,的认定,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园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的土地,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城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果园的认定,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茶园,的认定,用于种植茶树的园地。,其它园地,的认定,集约经营桑树、橡胶树的园地。,种植可可、咖啡、油棕、八角、胡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林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沿海红树林的土地,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没有征地手续,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两侧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m;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行且行距2m(下同),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林带覆盖的土地,乔木林带,一般指乔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当乔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m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2m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城市、建制镇内部(包括其内部公园),种植绿化林木的土地,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有林地的认定,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林木为主的土地,灌木林地的认定,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其它林地的认定,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砍伐迹地、火烧迹地,专门用于苗圃的土地,草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天然牧草地的认定,下列草地确认为天然牧草地,天然生长草本植物、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天然生长草本植物与树木、灌木混杂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草地,天然牧草地的认定,下列草地不能确认为天然牧草地,在天然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不用于畜牧业或放牧的草地,人工牧草地的认定,下列草地确认为人工牧草地,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人工牧草地的认定,下列草地不能确认为人工牧草地,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在人工牧草地上,用于修筑非畜牧业生产建筑物的土地,其他草地的认定,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交通运输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交通运输用地,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铁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铁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公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公路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公路线路,农村道路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农村道路,乡级以下,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m,北方宽度大于等于2.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防护行树,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m、北方宽度大于等于2.0m的地坎或地埂,坑塘之间、盐田之间以通行为主的埂或堤,农村道路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农村道路,农村居民点内部的道路用地,机场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机场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用地,临时性机场用地,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食品加工厂等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江、河、湖、海、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铁路和道路、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土地,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设施较完善的避风港陆上部分的土地,港口码头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军港、军用码头用地,独立的造船厂和修理厂用地,与港口毗邻的保税区、加工区等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穿过隧道的管道用地,地面上,布设军用管道线路及配套设施的土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长年被水(液态或固态)覆盖的土地。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冰川等,季节性干涸的土地。如时令河等,沿海(含岛屿)潮水常年涨落的区域,常水位岸线以上,洪水位线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挡潮、航行等而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土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因决堤、特大洪水等原因临时被水淹没的土地,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城镇、农村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如公园内的水面,修建以路为主海堤、河堤、塘堤的土地,河流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河流水面,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河流参照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9.12.28发布)确定,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未列出的河流,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河流入海口处两岸突出岬角连线以内的土地,河流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河流水面,地下河,穿越隧道的河流,湖泊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湖泊水面,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大于1km湖泊,参照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8.11.02发布)确定,小于1km湖泊,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湖泊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地,水库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库水面,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水库参照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2001.01.20发布)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水库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河流与水库相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坑塘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坑塘水面,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于10万,不与海洋发生直接联系的水体,常水位岸线以下,用于养殖或非养殖的土地。包括塘堤、人工修建的塘坝、堤坝,坑塘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干枯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连片坑塘密集区,坑塘之间只能用于人行走的埂,坑塘水面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坑塘水面,坑塘之间可用于交通(通行机动车)的埂或堤,沿海滩涂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沿海滩涂,大陆(包括海岛)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土地,沿海滩涂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沿海滩涂,滩涂上已围垦的土地,滩涂已用于养殖、建设等的土地,内陆滩涂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内陆滩涂,大陆、海岛内河流、湖泊(包括时令河、时令湖),常水位岸线至洪水位线间的土地,大陆、海岛内,坑塘正常水位岸线与洪水位间的土地,内陆滩涂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内陆滩涂,滩涂上已围垦的土地,滩涂已用于养殖、建设等的土地,沟渠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沟渠,渠槽宽度(含护坡)南方1.0米、北方2.0米,人工开挖、修建,长期用于引水、灌水、排水水道的土地,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防护行树、防护灌木的土地,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的土地,沟渠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沟渠,耕地、园地、草地等内,开挖临时性水道的土地,沟渠穿过隧洞(道)时,隧洞(道)内的土地,水工建筑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堤、,溢洪道,等,沿江、河、湖、海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坝的土地,修建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的土地,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如船闸、升船机、筏道及鱼道等,坝或闸筑有道路,以坝或闸为主要用途的土地,水工建筑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用于临时性堤坝的土地,沟渠两岸人工修筑护岸、渠堤的土地,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或闸,冰川及永久积雪的认定,被冰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冰雪覆盖的土地,确认为冰川及永久积雪。一般按最新地形图上标绘的冰川及永久积雪确定其范围,其他土地的认定,设施农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修建具有较正规固定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具有加热、降温、通风、遮阳、滴灌等控制系统)、水产养殖建筑物(或温室)和设备(如控温、控氧、控流速设备等)、畜禽舍建筑物,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土地,农村居民点以外,固定用于晾晒场的土地,设施农用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被地膜覆盖、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临时性晾晒场的土地,农村居民点内部,用于晾晒场的土地,田坎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田坎,耕地中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不以通行为主地坎,种植农作物等的地坎,田坎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田坎,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地坎,以通行为主的地坎,盐碱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盐碱地,地表盐碱聚集(一般地表呈白色),基本没有植被或植被很少或只生长耐盐植物的土地,盐碱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盐碱地,土壤中盐碱含量低(轻度盐碱地),基本不影响种植农作物或其他作物的土地,个别大旱年份,使土壤里含盐碱量暂时提高而不能种植的土地,沼泽地的认定,土壤经常被水饱和、地表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确认为沼泽地,沙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沙地,地表层被沙(细碎的石粒)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如沙漠、沙丘等,沙地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沙地,地表层被沙覆盖,但树木郁闭度,灌木、草本植物覆盖度符合相应地类标准的土地,滩涂中的沙地,戈壁,仍耕种的沙漠化、沙化的耕地,裸地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裸地,长年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地表层为岩石、石砾,覆盖面积70%的土地。如裸岩、戈壁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认定,城市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城市用地,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城中村),与城市建成区连片的区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市辖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土地,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非农业人口集聚的成片建设用地。如卫星城、大学城或学校、居住社区等,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的成片建设用地。如工业用地、开发区、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城市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城市用地,城市用地以外,修建铁路、公路等的土地,城市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非城市所属的建设用地,城市建成区内大片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水域(大型的江、河、湖泊),建制镇的认定,下列土地确认为建制镇用地,国家行政建制设立镇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村庄),与建制镇建成区连片乡政府所在地的土地,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属于建制镇、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的建设用地。如居住社区、学校等,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所属建制镇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土地。如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建制镇的认定,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建制镇用地,与建制镇不相连,且非建制镇所属的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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