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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基本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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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以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以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部分 著作权,一、著作权,二、著作权法的对象,三、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四、著作权的主体,五、邻接权,六、著作权的限制,七、著作权的保护,1,一、著作权,(一)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2,(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二、著作权法的对象,(一)作品,1.概念,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4,2.特征,(1)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5,(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不适宜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8,(四)作品的表达形式与思想内容,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1.作品的,思想,内容要素,(1)题材。题材是作品中所描绘的能够表现主题思想的具体社会现象。如社会题材、军事题材、爱情题材等等。题材存在于社会之中,它是作者借以表达自己主观思想的客观条件。为了促进人类文化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不允许对题材进行独占垄断。凡是自然世界或人类社会本身提供给人们的各种事物现象,人们都可以用各种不同的创作手法予以表现。因此,对这一要素,著作权法是不宜保护的。,9,(2)主题。主题是作品所描述的社会生活或客观现象所显示出来的贯穿全篇的中心思想,也就是作品所显示的总的思想意义。任何作品都不可能没有主题,因为作者进行创作和研究不可能是无目的的,他们总是要把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所感受和理解的东西,通过对自己研究对象的描述而传达给人们,并用来揭示某个问题,表达某种见解和表示某种态度。在科学作品中,作品的主题主要是用抽象的方式通过理性思维表现出来;而文学和艺术作品则是通过形象画面自然地流露出来。主题贯穿于作品的始终,是作品的灵魂。但就主题本身来讲。作为作品所显示的总的思想含义,同样不能被人所垄断,同一主题可以为多人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表现。,10,(3)概念和事实。概念(或称观念)在这里统指作品所传授给全社会的作者的想法和对事物的评价。事实则是作者所要告诉读者某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和规律。也就是说,二者都是作者所要传播出来的知识。从实际功能的角度讲,作者是不会反对读者利用这些知识的。如一篇文章告诉人们如何烹调,作者不会阻止读者实际操作文章中所传授的方法。因而就著作权法的本质而言对于作品内容的这一构成要素,它无法实施保护。,11,(4)情节。情节是展示事物,人物性格,表现人物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生活事件的发展过程;它包括开端,发展,交代、高潮和结局等组成部分,就文学和艺术作品来讲,情节是作品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学作品(包括某些证论性文学作品)主要是反映一个逻辑推理的抽象过程,一般并不具备情节这一要素。对于具有情节要素的文艺作品来说,单纯的情节,包括事实情节(即事物的发展过程本身如此)和拟制情节(即作者创作出的矛盾冲突过程)都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情节的作用在于展示人物性格的表现主题,并包含有具体事件的矛盾冲突,如果法律对此给予保护,势必会涉及到法律对于作者通过作品反映生活的干预,已经超出著作权法的领域。,12,事实上,世上已存的浩繁文学作品,情节雷同的并非绝无仅有,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去具体判断某一情节归谁所有”。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单纯的情节,著作权法不会也不应该给予保护。但是,如果情节被赋予了特定的环境,特定的题材和特定的人物,这一情节的发展序列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保护的对象不是情节的本身,而是作为组织和安排情节的表现方式结构。,13,2.作品表现形式应包括如下要素(1)符号。符号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第一要素,在不同类型的作品中有着各自表现特征。它在文字作品中表现为语言,在美术作品中表现为色彩和线条,在音乐作品中表现为旋律。以文字作品为例,语言是塑造形象和典型,阐述观点、反映现实的一种工具,自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绝非所有的语言都可以受到保护,法律所保护的语言应具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反映一定的内容,即必须描述作者的思想、概念或观念;第二,必须能够用物质方法显现出来,例如用文字记录等等;第三,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不是个别的。孤立的或抄袭剽窃他人的。,14,(2)结构。结构是指对作品总体的组织和安排。作者对表达自己所要表达的主题,往往必须考虑如何组织材料,如何安排人物、处理情节以及篇章的呼应等等。这种总体上的安排正是作者创造性脑力劳动最为充分和最为关键的外在体现。就作品而言,其作用就是将作品的各个内容要素和各个部分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使作者的思想理论得以完整地阐述。在一部具体的作品中,作者正是利用结构这一要素,将语言、色彩、线条、旋律和节奏等符号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和体裁充分地展示作品的内容,并禁止他人擅自对作品进行改写,翻译和改编。因此我们认为,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演绎权就是为了保护作品的结构而设立的。,15,(3)体裁。体裁是指作品的类别;也是作品的表现形式之一。各种体裁在反映现实生活以及表现作 品内容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多样化的特点。以文学作品为例,体裁大体上可以分为诗歌,小说、戏剧,散文,电影文学和说唱文学等等。体裁是人类长期艺术实践的产物,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的。著作权法对体裁的保护相对较弱,只有当体裁与作品表现形式的其它要素相结合共同表现作品内容时,才能成为保护对象,单纯的体裁本身并不能受到保护。,16,综上所述,符号、结构和体裁等要素共同构成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三者并不是处于分散游离状态,而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使作品的内容得以充分、完整地表现;著作权法以此作为保护对象,有助于达到既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和交流的双重目的。,17,三、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1)概念,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特点,A.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B.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C.著作财产权转移,其发表权也一并转移,D.发表权有时会受到第三人的制约,18,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9,(二)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20,4.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21,7.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22,10.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3,(三)著作权的取得,1.实质要件,(1)必须将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2)除将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外,还必须通过物质载体固定下来。,24,2.形式要件,(1)自动取得著作权,(2)必须履行登记手续,(3)加注标记,25,(四)著作权的期间,1.著作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有时间限制,26,3.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无时间限制。,(2)自然人的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27,(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年31日。,(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年31日。,28,四、著作权的主体,(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为作者.,29,(二)合作作品的作者及其著作权的归属,1.合作作品的概念,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2.确认合作作品的要件,(1)共同创作的合意,(2)共同创作的行为,30,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共有;可分割的;不可分割的,A1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31,(三)职务作品的作者极其著作权的归属,1.职务作品的概念,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32,2.职务作品的特征,(1)作者与所在的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属于作者单位的正常工作和业务范围.,33,3.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目前,世界各国法律上对职务作品的归属情况大致有三种规定:,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雇主;,东欧国家的法律往往将著作权关系和劳动关系交叉来考虑,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3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1)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2)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3)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5,A1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A1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6,(四)汇编作品的作者及其著作权的归属,1.汇编作品的概念,汇编作品是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的作品完成汇编作品的人是汇编作品的作者,。,37,2.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产生的作品享有双重的著作权,(2)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汇编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38,(五)委托作品的作者及其著作权的归属,1.委托作品的概念,通常把应人之约而创作的作品称作委托作品。,2.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当事人约定;未约定归受托方,A1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3.现实生活中的一种不正常的现象,39,(六)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者及其著作权的归属,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通常表现为视听作品,各国对谁是视听作品的作者,各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词曲作者、摄影等,A1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40,(七)演绎作品的作者及其著作权的归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叫演绎作品。完成演绎作品的人即为演绎作品的作者。著作权归演绎作品的作者,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41,(八)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1.有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2.首先在中国出版的,3.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42,五、邻接权,(一)邻接权的概念,是指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制作人、广播组织、出版者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43,(二)表演者权,1.表演者的概念,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2.表演者的主要权利,A37: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44,(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1.概念,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45,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A4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6,(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制作节目,A4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47,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制品,A4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A 45:,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48,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A44: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49,(五)出版者权,1.邻接权中加入出版者的权利是否合适?,2.修改前关于“专有出版权”的规定,A30: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3.一稿多投的问题,A 3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50,4.关于“修改、删节”的问题,A33:,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5.版式设计受保护,A35:,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51,六、著作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52,2.合理使用的情况,A22:,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53,(二)法定许可,1.法定许可概念,法定许可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其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54,2.法定许可的情况,(1)A 23;(2)A32;(3)A39;(4)A42;,(5)A43.,A 23: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55,A39:,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56,(三)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未得到许可,经申请后由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批准获得作品的使用权,。,57,七、著作权的保护,(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A7: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A8: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58,(三)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A46: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59,(四)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A 47:,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60,第二部分 专利权,一、专利概述,二、,专利权的对象,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原则,四、专利的申请和审批,五、专利权的主体,六、专利权的内容,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八、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九、专利权的保护,61,第三部分 商标权,一、商标,二、商标法,三、商标权,四、商标注册,五、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和终止,六、商标评审制度,七、商标使用管理,八、驰名商标及其保护,九、商标权的保护,62,第四部分 著作权,一、著作权,二、著作权法的对象,三、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四、著作权的主体,五、邻接权,六、著作权的限制,七、著作权的保护,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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