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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doc

上传人:1587****927 文档编号:1282523 上传时间:2024-04-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2.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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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 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项目施工期间对环境空气的污染主要来自施工扬尘和运输工具所排放的废气。各种粉尘和扬尘在晴朗、干燥、有风的天气下将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较大影响。为此要求项目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周围应按规定修筑防护墙及安装遮挡设施,实行封闭式施工,对有可能产生二次扬尘的作业面应洒水降尘,车辆出工地时应进行冲洗,防止随车带走泥土,同时对运输土石方等的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沿路抛洒,污染城市环境。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施工期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甚微。 随着施工活动的结束,施工粉尘对空气环境的影响也会在短时间内消除。 2、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施工期对地表水环境的污染因素主要是施工污水的排放,包括施工中的泥浆水,建材冲洗水,车辆出入冲洗水等生产污水和施工人员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等。生产污水中主要含有悬浮物,石油类等污染物;生活污水中主要含有BOD5、COD、动植物油等污染物。 施工场地周围市政排水设施完善,由于施工期的生产污水中泥砂含量较高,必须经格栅、沉淀处理后排放。对于施工期的生活污水则应修建化粪池,简易处理后排放。 经过以上分析,因施工期排水量较小,排水水质简单,生活污水经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生产污水经过格栅、沉淀处理后排放,项目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后汇入汤逊湖污水处理厂,因此不会对周围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并且当施工活动结束后,污染源及其影响即随之消失。 3、 声环境影响分析 国家标准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对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场界噪声的限值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见表25。 表25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场界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LeqdB(A) 昼间 夜间 土石方阶段 堆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基础阶段 各类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阶段 振捣棒电据等 70 55 装修阶段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根据典型施工场地的噪声预测,各阶段噪声影响范围如下: ⑴土石方阶段:昼间,距主要噪声设备10m处的平均等效声级均可符合GB12523昼间噪声限值75dB(A)的要求。夜间,距其30m处推土机运行噪声将超过上述标准3dB(A),其它设备满足标准要求;距其60m处,各主要噪声设备均可满足上述标准夜间噪声限值55dB(A)的要求。 ⑵基础施工阶段:昼间,距主要噪声设备10m处的平均等效声级均可符合GB12523昼间噪声限值85dB(A)的要求。 ⑶结构施工阶段:昼间,振捣棒及电锯产生的噪声对距离10m处场界噪声的平均等效声级将分别超标6dB(A)、16dB(A),其它设备噪声可满足标准要求;电锯对30m处场界噪声的平均等效声级将超标6.5dB(A),其它设备可满足标准要求;距60m处场界噪声均可满足标准要求(电锯略超标0.4dB)。夜间,10m、30m处场界噪声均超标,超标范围分别为13~31dB(A)、3.5~21.5dB(A);60m处场界振捣棒、电锯噪声分别超标5.4dB(A)、15.4dB(A);120m处。电锯噪声超标9.4dB(A)外,其它设备噪声可满足要求;240m处场界噪声仅电锯噪声超标3.4dB(A)。 ⑷装修阶段:昼间,10m、30m处场界噪声均超标,超标范围分别为5.5~17dB(A)、5.5~7.5dB(A);60m处场界噪声仅砂轮机超标1.4dB(A),其它设备均符合标准要求,夜间,10m、30m、60m、120m处场界噪声超标范围分别为15.5~27dB(A)、5.5~17.5dB(A)、9.4~11.4dB(A)、3.4~5.4dB(A);240m处场界夜间噪声均可满足要求。考虑到上述设备主要在室内使用,其对场界噪声的影响将有所减轻,以室内隔声量为10dB(A)计,昼间30m处、夜间60m处场界噪声均可符合标准要求。 根据上述分析,施工期对场界噪声影响最大的是结构施工阶段,昼间超标影响距离在30m左右,夜间超标影响距离可达120m。 施工单位应特别加强噪声的控制措施,对施工噪声的控制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制度,在工程开工15日内向所在地辖区环保局提出申报,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管理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对施工机械设备要采取有效的降噪减振措施,机动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禁止鸣笛,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均应严格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中的各项规定,将施工噪声控制在限值以内。 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垃圾主要为土石方工程产生的挖掘土方、各类建筑材料使用时产生的废边角余料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这些固体废物必须分类处置。 对于清理场地及基坑开挖阶段的多余土方,以及废建筑材料这些施工垃圾的处置,应按照《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与环卫部门签订卫生责任书,共同核定清运渣土数量,领取施工渣土清运许可证。清运渣土的单位则应严格按照环卫和公安部门确定的路线行驶。运送弃土应使用不漏水的翻斗车,渣土不得沿途漏洒、飞扬,清运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不得带泥污染路面。主体结构及装修阶段的施工垃圾,包括碎砖瓦砾、建筑材料的废边角余料、各种废涂料等,应集中堆放,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分类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施工阶段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定点、分类储存,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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