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总则一、行政法概论(一)行政法的特点1、内容上的:(1)范围广泛;(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性;(3)易于变动。2、形式上的:(1)法律规范数量繁多;(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重点思考题)1、层级冲突。高法优于低法2、同级冲突。()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中央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省较大市、经济特区的规章3、新旧冲突。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5、变通冲突。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重点思考题)1、行政主体对所有相对人一视同仁;2、行政
2、主体应客观了解事实真相,不得主观武断;3、行政主体应善意执法,排除偏见,不得恶意执法,滥用职权;4、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应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5、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供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二、 行政法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分类1、认定: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2、分类:、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2)国务院直属机关15个
3、(3)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4)地方行政机关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2、授权机关(1)授权机关的概念授权机关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以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2)授权组织的特征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被授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授权组织的范围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
4、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PS:非政府组织、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如中国轻工总会,纺织总会;电信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烟草公司等。、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如铁路局、邮电局等。、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大专院校、县级以上的卫生防疫站、商品质量检验所等。、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二)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或个人。2、行政利害关系人是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
5、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利害关系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区别行政相对人:(1)、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2)、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明显的利害关系。行政利害关系人:(1)、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2)、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3)、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三)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各有的主要权利1、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权利:申请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2、复议申请人的主要权利:申请权、举证权、请求行政赔偿权、委托代理权3、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起诉权、举证权、撤诉权、请求行政赔偿权、上诉权三、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
6、的特征、成立要件、合法要件1、特征:(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6)无偿性(7)服务性2、成立要件:(1)存在行政主体;(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3、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是行政主体所为;在其权限范围内。(2)行为内容合法有事实根据;有法律依据;合乎立法目的。(3)行为程序合法法定形式;法定步骤;法定时限(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重点思考题)1、划分标准: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2、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
7、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为。3、区别:抽象行政行为:(1)对象不特定;(2)具有普遍约束力;(3)只能适用一次;(4)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1)对象特定;(2)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3)可反复适用;(4)可诉。(三)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效力1、制定主体(1)国务院部、委、总局、国家局(2)省政府(3)省会市政府(4)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有18个: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5
8、)经济特区市政府2、效力(1)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2)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依据(3)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行政法分则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设定、种类和判断标准、行政许可的设定(1)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第11条)(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第1417条)(4)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第1821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仅限设定为期一年的行政许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省会城市政府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政府规章、其他行政
9、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的种类:第一类:普通许可(第12条第1项)1、普通许可的概念对法律禁止的一般事务,依法定条件审批,称普通许可。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2、普通许可的特点(1)许可事项属一般事务性质(2)申请条件没有特殊限制(3)办证适用普通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程序3、普通许可的种类(1)治安许可治安管理许可A、枪支管理方面:持枪证;枪支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枪支、弹药携运证;持枪通行证等。B、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C、特种行业管理方面:刻字业经营许可证;旅馆业经营许可证;收购废旧金属业经营许可证;网吧
10、营业许可证等。D、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管理方面: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警用电击产品生产许可证等。E、化学及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方面: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交通管理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许可出入境、边防和外事管理许可A、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方面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B、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方面签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履行证等。C、边防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固定资产投资许可烟
11、草专卖许可水陆交通运输许可(3)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许可土地使用许可森林采伐许可采矿许可捕捞许可石油、天然气开发许可排污许可(4)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食品卫生许可核设施安全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许可麻醉品生产使用供应许可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个体开业行医许可第二类:特许(第12条第2项)1、特许的概念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特定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的事项,实行特别批准,称特许。其目的是合理分配有限资源。2、特许的特点(1)许可事项属特别事务,有数量限制(2)申请需特殊条件(3)取得特许应当支付一定费用(4)办证适用特殊程序,即招标、拍卖程序3、特许的种类(1)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12、许可如土地、海域开发使用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许可。(2)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许可如无线电频率许可,公共交通、出租车经营许可。(3)特定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许可如电力、铁路、民航、通信、金融、证券、保险等垄断行业经营许可。4、划分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基本标准(1)是普通的事,还是特别的事。(2)许可申请需要一般条件,还是特殊条件。(3)办证依一般程序,还是招标、拍卖程序。第三类:认可(第12条第3项)1、认可的概念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由政府确定其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称认可。其目的是提高从业者的水平。2、认可的特点(1)办理认可需通过考试或考评程
13、序决定;(2)取得认可即获得政府授予的某种资格、资质(3)认可与申请人身份相联系,不能转让、继承3、认可的种类(1)职业资格的认可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医师执照;教师资格;导游资格;引航员资格。(2)职业技能的认可讲师、教授、工程师职称(3)特殊信誉、条件的认可免检证、资质证、机动车驾驶证第四类:核准(第12条第4项)1、核准的概念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的方式审定,称核准。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2、核准的特点(1)许可的依据是技术性、专业性标准(2)依据实地验收、检测、检疫的结果决定(3)质量合格证、安全合格证与申
14、请事项相联系,不能转让3、核准的种类(1)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2)防火安全建筑设计合格证(3)油库、燃料库防火安全合格证(4)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证(5)电梯安装合格证(6)生猪屠宰检疫合格证(7)动植物进出口检疫合格证第五类:登记(第12条第5项)1、登记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确定其主体资格,称登记。其目的是提供证明、信誉、信息。2、登记的特点(1)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情况,确定其主体资格(2)登记适用形式审查程序(3)登记许可不能转让3、法律规定登记的种类(1)组织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登记(2)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房产登记(3)公民身份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户籍
15、登记、身份证、暂住证等行政许可登记仅限于组织登记4、行政许可登记的种类(1)公司登记(2)商业银行登记(3)工商企业注册登记(4)社团登记(5)信托寄卖业(典当业)登记(6)保安公司登记(7)民事调查所(私家侦探所)登记、行政许可的判断标准(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对象要素行政行为针对行政相对人(4)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5)目的要素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二)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区别1、划分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基本标准(1)是普通的事,还是特别的事。(2)许可申请需要一般条件,还是特殊条件。(3)办证依一般程
16、序,还是招标、拍卖程序。(三)行政许可办证程序、主要制度、行政许可办证程序 一般程序对普通许可采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程序。 特别程序1、特许采用招标、拍卖程序2、认可采用考试或考评程序3、核准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4、登记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1、公示制度 行政机关应将法定的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如果不依法公示的,除由上级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一次性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部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行政
17、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一次告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度(1)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对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4、办证期限制度办证期限指从受理申请至作出决定的期间(1)一般期限:2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
18、2)报批审查期限:20日。(3)特殊期限:45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日。(适用统一办证、集中统一办证和联合办证三种办证方式)(4)颁证期限10日。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期限除外情况: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5、收费制度(1)禁止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法定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行政许可收费(包括如下内容),但应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专为特别受益者而设立的收费如动植物检疫费、产品安全
19、检测费、职称评审费、港澳个人游通行证工本费。公共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的收费如出租车营运许可费、证券上市许可费等。天然资源利用许可的收费如土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使用费、工厂排污费。(四)办证人员、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1)不作为行政处分(第72条)(2)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第73条)(3)违法许可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第74条)(4)乱收费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第75条)(5)违法损害当事人权益行政赔偿(第76条)、监督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行为表现:(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2)监督不力2、法律责任:(1)责
20、令改正(2)行政处分(3)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的法律责任1、表现:(1)隐瞒申请(2)虚假申请2、法律后果:(1)不予受理(2)不予许可(3)警告(4)剥夺同等申请资格一年、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1、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许可(79条)法律后果:(1)撤销许可(2)行政处罚(3)剥夺同等申请资格三年(4)追究刑事责任2、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80条)(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2)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活动(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2)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设定、管辖1、设定:(1)法
21、律可设定各类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4)规章可就法规关于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无规定的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罚款的限额 )2、管辖:(1)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二)行政处罚的决定条件(重点思考题)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30条)2、事先告知当事人(第31条)(1)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当事
22、人陈述和申辩(第32条)(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1、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3)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2、内容:(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听取申辩 (4)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5)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6)备案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的内容:立案A、立案的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 2.应受行政处罚3.符合法定时效范围 4.属本部门职权范围5.属本行政主体管辖B、立案步骤:1.
23、审查立案材料 2.填写立案报告表 3.确定案件承办人调查取证A、必须遵守“先取证,后处罚”的基本程序规则B、调查取证中应遵守的规定:1.必须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执法人员应采取法定的执法手段,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法定权利A、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B、告知当事人享有法定权利:1.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2.如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性质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A、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B、在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24、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法、无偿举行听证会审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书A、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B、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1.案件主办人提出处罚意见2.部门主管签署同意意见3.法制部门审查后签署同意意见4.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重大案件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盒注明日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A、当事人在场的,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
25、交付B、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C、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行政诉讼起诉权及法定期限备案、听证程序1、适用条件:(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各单行条例规定2、步骤:(1)申请(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2)听证(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听证时间、地点)(3)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非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可申辩、质证,有最后陈述的权利;)(4)制作听证笔录(四)当场收取罚款的情形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罚款50元以下)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
26、执行的:(1)对没有固定居所的异地人员的处罚(租房合同有三个月以上的视为有固定居所的异地人员)(2)对当场无法证明身份的人的处罚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五)行政处罚执行的例外不停止执行的例外:1、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1)处罚可能有误(2)可暂缓执行2、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1)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2)停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三、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1、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
27、、设定: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强制执行法律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行政法规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地方法规可设定可设定规章(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重点思考题)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义务,一旦相对人履行了义务或放弃、停止危害社会秩序,就可以解除强制。行政处罚是对违法相对人科以新的义务,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是迫使相对人履行原定义务,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或者紧急状态的发生,重点是保证没有履行的“义务内容”,在未来能够实现。行政处罚是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重点是惩罚违法,教育相对人守法。3、罚则不同行政强制可以适
28、用一次,也可对同一相对人持续适用,直至履行义务或放弃对社会的危害为止。行政处罚实行一事一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适用一次。(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3)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29、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4)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具体程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2)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
30、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3)冻结的特别要求仅限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不得重复冻结冻结的期限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延长不得超过30日)应作出解冻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则(1)事先书面催告(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4)发生法定情形可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5)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6)一般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7)不得以停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8)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3、代履行(1)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31、,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2)代履行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代履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4)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可及时代履行四、行政合同、行政指导(一)行政合同的特征1、一方为行政主体,且享有优益权2、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公益3、双方意思表示需一致4、合同争议受行政法调整(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具有共同
32、的属性,即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主要区别:1、 合同主体要求不同行政合同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民事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限制2、 合同订立的目的不同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民事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3、 合同主体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不同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享有行政优先权民事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没有行政优先权4、 违约责任不同行政主体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民事合同主体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5、 合同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解决民事合同纠纷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三)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
33、(重点思考题)1、选择相对人 2、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权 4、制裁权5、依法履行合同 6、保证兑现承诺7、物质损害赔偿补偿; 8、支付价金。(四)行政指导的特征:1、行政性 2、非强制性3、依据特殊性 4、表现灵活性行政救济一、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性质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终局性一般无有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附带部分抽象行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合法性、适当性合法性、行政处罚适当性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为主开庭审查审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审查主体行政机关法院审查制度一级复议制二审终审制审查费用不收费收费(二)必
34、经复议的情形: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 纳税争议案件(2)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3) 工伤保险案件(4) 价格违法处罚案件(5) 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案件(6) 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案件(7) 对省部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8) 合资企业纳税争议案件(三)行政复议的优势: 1、申请易2、免收费3、期限短(四)便民原则的体现:1、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法2、申请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3、复议申请可以由同级政府转送4、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可自由选择管辖5、申请复议的时限
35、长达60日6、受理复议不收费(五)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被申请人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备注谁行使权力,谁是被申请人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全国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安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地税、国土省、部级单位原机关自己不服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区公所(新疆、河北宫仅存3个)、街办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六)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
36、的规定(七)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条件:1.维持决定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不等于适法正确,行政复议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并非法律)2. 履行决定适用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成为不可能,则作出确认违法决定3. 撤销决定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4. 变更决定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依法作出变更决定5. 确认违法决定(1)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2) 行政行为违反,但不具有可撤销
37、内容的(3)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4)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6. 赔偿决定如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二、行政诉讼(一)可诉行为的判断标准1、 主观标准只要原告主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公正,就有权向法院起诉,不问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否违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显失公正。2、 行为标准(1)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强制性的;外部的;有法律意义的(2) 行政事实行为(
38、3) 行政不作为3、 权利标准(1) 人身权、财产权只要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不作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法院都受理(2) 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须有单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法院才受理4、 合法性标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不作为的案件审查,仅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属合理性审查(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1、 合法性审查原则2、 复议选择原则3、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4、 不适用调解原则(三)行政诉讼的管辖特点、中院管辖13种案件1、行政诉讼管辖的特点(1)普通法院审理制仅限普通法院行使管辖权,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无权管辖行政案
39、件(2)行政审判合议制审理行政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独任制2、中级法院管辖13种第一审行政案(1) 专利权纠纷案(2) 海关处理的行政案(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政案(4) 植物新品种纠纷的行政案(5) 商标复审行政案(6) 国际贸易行政案(7) 反倾销行政案(8) 对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案(9) 被告为县、(地)市政府,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行政案(10)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行政案(11) 重大涉外的行政案(12) 涉及港澳台的行政案(13) 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四)原告、被告举证的责任(重点思考题)、被告的举证责任1、 被告举证的范围(1)
40、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为时的全部事实根据(2) 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 必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证2、 被告的举证期限(1) 被告举证的法定期限:10日(2) 被告有正当事由,经法院批准,举证期限可以延长,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3、 被告有限补充、收集证据的权利第一种情形:(1) 条件只有原告或者第三天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时,被告才有补充、收集证据的申请权(2) 审批被告补充、收集证据应当获得法院准许(3) 时间被告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收集证据第二种情形: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
41、的,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4、 被告不依法举证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而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情形:(1)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不举证(2) 被告逾期举证(3) 被告及其代理人提供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原告的举证权利和举证责任1、 举证权利:(1)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 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2、 原告的举证责任(1) 提供证据证明起诉符合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
42、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 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作为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如行政许可申请书、抚恤金申请书等)下列二种被告不作为,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如警察在现场看见被害人受非法侵害而置之不理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如原告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同意受理,但没有登记在册,也没有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3) 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被诉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在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如:行政赔偿决定书、伤情鉴定书、医疗费单据
43、、被损财物估价证明、财物被扣清单等。(五)审判的依据和参照、依据法律1、意义(1)只要不与上位阶法抵触,不得拒绝适用;(2)不得对其本身的正当性进行评价。2、范围(1)法律(包括宪法)(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参照规章1、“参照”的涵义直观地看,就是参考和仿照,是法院的一种准司法审查权。2、参照规章的规则对规章进行斟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将其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1、适用规则: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六) 判决的种类和适用条件1、一审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6)确认判决2、二审判决(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发回原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