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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条款,订立与履行,争议处理,2,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几大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3,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1.1人身保险合同概述,合同:也称契约,平等双方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满足一般合同的要求,4,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名合同,法律直接赋予名称;,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记载权利义务;,附合(Adhesion)性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基本由一方制定;,有偿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大诚信合同,5,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定值(Valued policy)合同,其中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定值合同而不管实际损失;,附条件(Conditional)合同,理赔给付责任依特定行为的完成而定;,机会(Aleatory)合同,交换合同存在价值相等的交换,但机会合同有偶然性在内,尤其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1.3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不同分类标准),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补偿性合同:如医疗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定额合同),7,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1.3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不同分类标准),按被保险人人数不同分,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团体保险是一种承保方式而非险种,按合同法律效力划分有效、可撤消、无效,按保险期限分,长期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8,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1.4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投保人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一般会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条款与保单上的条款有相同效力,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合同即成立,9,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1.4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又称保单,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最为重要的书面形式。,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签发保险单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意外险责任从收到保险款项起,其他长期性寿险的责任从出单后起,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效力相同,条款列举较为简单,保险批单:合同双方变更或修改合同的证明文件,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10,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1.4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暂保单:人身保险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签发的情形:,代理人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前;,分支机构接受投保时需请求总公司审批,或还有些条件未全部谈妥,由分支机构开出;,正式保单需电脑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法律效力同保单但止于正式保单签发。保险人也可以正式保单签发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需提前通知投保人。,11,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关系人: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12,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一投保人,申请订立合同并缴费。条件一:,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染毒瘾者,达到无法了解所从事交易的本质的程度,精神病患者、嗜酒成性者,13,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一投保人,条件二(必要条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避免投机与赌博,本人生命的保险利益,他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家庭成员与婚姻关系中的保险利益,债权人债务人关系中的保险利益(有一种特殊的“信用人寿保险”,目前大陆还没有),其他商业关系中的保险利益:雇主为员工、合伙企业为所有合伙人、公司为高级职员等,需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利益的期间与连续性:只需订立时有即可,除非另有约定,14,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一投保人,条件三:,必须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人,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必须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要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履行合同以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为前提,15,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二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当事人,拥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以及履行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具备一定的法定资格,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分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人身保险合同,16,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生命、身体等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对象。,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时须遵守的三个规定:,被保险人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投保一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有例外: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17,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成立应具备的两个条件:,被保险人必须是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继承人,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可以是法人,18,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之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受益人应具备的两个条件,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团体险案例),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基本权利,必要权利),注: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19,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之二受益人的两种形式,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关于受益人的几点注释:,保险金请求权直接来自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根据合同取得的,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若保险金由继承人以继承方式取得,则在其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有为他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保险金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特例:同时死亡情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20,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之三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寿险,我国人寿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此概念),拥有人寿保单的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抵押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21,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既不享有直接权利,也不承担直接义务;包括代理人、经纪人与公估人,辅助人之一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22,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之一代理人,据其定义可见:,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客户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行为都得到了保险人授权,因此代理行为的后果理应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人应加强代理人管理,签订代理合同书,明确责权利,代理人分类:专业、兼业与个人,单位,23,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之二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纪活动,因此自己承担法律责任,24,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之三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构,。,功能: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咨询,一般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业务,一般只对保险人负责,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般作为理赔的参考依据,本身不具有法律权威,公估人一般会投保职业责任险,25,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只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区分保险利益与保险权益(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就存在;而保险权益即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所取得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比如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保险利益成立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合法的权益、是客观存在和确定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26,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2.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广义:合同中记载的全部事项;,狭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本书按广义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27,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的特征,由保险人事先拟定附合性合同。,保险业务的需要及其特殊性以备投保人索取,便于投保人事先理解条款,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便于监管部门检查,有利于投保人权利的保护,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投保人有特殊需求与保险人协商,附加条款增加保障范围,28,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单凭证上。,保险法第18条规定,基本条款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29,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特约条款,指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分,保证条款,与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附加条款,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按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变更,效力优于基本条款。在保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狭义的,30,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有多个受益人的需标出受益顺序及份额,主体部分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着;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点,并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31,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客体部分,即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主要载明被保险人的资料和保险金额等;,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零时起保”)以及其他声明事项等。,32,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33,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年龄误告条款:调整;保护保险人的利益;53条,自杀条款: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法65条,保费自动垫缴条款: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战争除外条款:保险人的免责条款,34,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所有权条款:所有权归属,所有人的权利等,宽限期条款: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优惠,复效条款:失效后两年内申请复效;逆选择,保单贷款条款:生效一年或两年后,向保险人,保单转让条款:绝对转让、抵押转让,受益人条款:规定受益人;是否可更换,共同灾难条款:受益人先死,35,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不没收条款):解约退保时;只适用分期缴费的保单,利于投保人,红利选择权条款:领取红利时;股东红利、,保单红利(refund),;只是分红保单持有人的权利;竞争中招揽业务的手段,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受领保险金时;固定期间选择、固定金额选择、终身年金选择,36,3.4.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法律行为,订立程序:要约(要保)和承诺(承保),有效要约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具备合同主要内容,明确表示订约愿望,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人身保险合同要约具有的特点:,投保人通常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约人,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我国),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7,3.4.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法律行为,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成立与生效:成立生效,成立=生效(约定),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费后,合同开始生效;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追溯效力,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8,3.4.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法律行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有效是生效的必要条件,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失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对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返还财产的方式,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缴财产的方式,效力未定:如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9,无效合同几种情况,投保时投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明确反对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欺骗另一方的手段订立的合同。,40,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4.2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同时履行原则,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是否根据缴费通知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出险通知义务:及时通知,提供单证义务:一定期限内,41,3.4.2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最重要的义务,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在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无效时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等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2,保险人义务之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的特别说明:,发生下列情况可退还:,投保人过失违反或未履行如实告知,(恶意或故意违反的不返还),年龄不实且超过了可保年龄-超过两年的不可以,谎报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且交纳了两年以上保费的,合同效力终止两年以上未达成复效协议的,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不包括非故意如心志失常自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且缴费超过两年,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3,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已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而需对其进行补充或修改。,有广义与狭义之别,狭义:权利与义务之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广义:还包括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即广义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法定变更(危险、保险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与约定变更,44,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主体变更:实际上是合同转让;需注意:,投保人变更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通知保险人,以避免道德风险,受益人变更只需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变更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存在变更,客体变更:即保险利益的变更,如变更保险金额、团体险中被保险人数的变化等;需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内容变更:如被保险人的职业变化、地址变化、保险期限变更、增加附加险等;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变更合同内同的权利以及与对方共同协商的义务,变更程序:申请审核批注(同意与否不同处理),45,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中止: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因某种原因使合同效力暂时停止;被中止的合同在两年内可申请复效;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被解除,不再有效。,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即可继续履行也可不再继续履行,46,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因某种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而使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分为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自然终止: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效力即当然归于终止。发生的情形:,期限届满,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被保险人身故,47,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续),提前终止: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解除。又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未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中止合同且随后两年内不申请复效的;,危险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价格承保的决定,导致保险人承担有不应承担的危险责任(超两年不能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谎报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8,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利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解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9,3.5.1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大致类型:,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费发生保险事故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通知义务,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保险期限起止时间的认定、是否届满或失效、复效,是否按索赔失效规定索赔、单证是否齐全,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导致,50,3.5.2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法院或仲裁机关就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的合同条款所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理解或说明,人身保险合同解释的四大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利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解释原则,51,3.5.2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所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及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整体内容对条款所作解释,这是最一般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般文句的解释:公认表面含义和语法意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解释。,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或行政解释行业习惯或业内公认,52,3.5.2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意图解释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而作解释,但真实意思只能推定,故按以下做法进行:,书面约定优于与口头约定,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优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特约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53,3.5.2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专业解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比如寿险合同中原疾病的解释,应按医学界公认标准解释。,54,3.5.2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对保险条款作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也就是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该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的特点。使人身保险合同真正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55,3.5.3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协商: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常用方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后两者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要求仲裁和诉讼;,仲裁:第三方裁决,裁决后双方有义务执行。一裁终局,与法院裁决效力等同。仲裁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诉讼:我国法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国外一般按理性预期学说进行审判。,56,第三章总结,关键词:,思考题:,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方式有哪些?,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几种情况?,何种合同属无效保险合同?,如何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57,THE END,人身保险合同,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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