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国际结算期末试题.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279987 上传时间:2024-04-2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0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结算期末试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国际结算期末试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国际结算期末试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国际结算期末试题.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国际结算期末试题.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l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l 代理行: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通过相互委托办理业务而建立往来关系,建立代理关系的银行互为代理行。l 控制文件:联行或代理行之间约定的用以审核往来文件真伪的工具以及计算相互委托业务的手续费标准,前者包括密押和有权人签字样本,后者即费率表l 密押(test key):银行之间事先约定的,在发送电报时,由发电行在电文中加注密码l 签字样本: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式样。l 费率表: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收费的依据。l 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制定日期

2、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l 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l 支票(cheque or check):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l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付款人当地的公证机构等在汇票拒付时制作的书面证明。l 追索权(recourse):是持票人在票据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行为。l 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l 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3、,是持票人要求票据权利的行为。l 承兑(acceptance)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并签章,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l 汇款(remittance):是汇款人(进口商)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以一定方式将款项交付收款人(出口商)的结算方式。l 电汇(t/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swift、加密电报等电子信息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l 信汇(m/t)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l 票汇(D/D)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l 顺汇(fav

4、ourable exchange)汇款人委托银行以某种信用工具,通过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l 逆汇(adverse exchange)由收款人出票,通过银行委托其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上所列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l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申请开立预支信用证的进口商往往需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预支条款,往往用红色打印。所以预支信用证又称l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票后予以承兑,凭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l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在信用证的部

5、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之后能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l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l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l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在远期付款交单(D/P)的托收业务中,当货物、单据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时,进口商为尽早提货而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l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该证作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身份开立的以实际受货人为受益人

6、的信用证l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两张信用证的开立申请人互为对方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是用于易货交易、补偿交易和来料加工中的一种结算方式。l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开证人应支付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保证在受益人出示特定单据或文件,开证人在单证相符条件下必须付给受益人一笔规定的款项或承兑汇票的一种书面凭证。l 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出口方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l 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银行有追索权的向出口商购买跟单汇票或全套物权单据的行为l 进口押汇(inward bil

7、ls)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后收回货款的融资活动。l 银行保函(L/G)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l 贴现(discount)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l 头寸调拨:当收入方和付出方的款项不平衡,有差额时,就需要调拨资金来弥补l 信用证(L/C)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l 实质一致: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

8、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1. 当代国际结算方式包括哪些?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服务、福费廷业务2. 什么叫票据?其特点和功能有哪些?1)票据: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2)特点: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转让性、文义性、有价性、提示性、返还性、可追索性3)功能:兑换功能、支付功能、信用功能、流通功能、融资功能3. 本票、支票的定义分别是什么?与汇票相比,各有哪些异同?1)本票: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在即期或定期或在

9、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2)支票:银行为付款人即期汇票3)异同:1.性质不同: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前者是出票人命令他人付款,后者是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2当事人间关系不同: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只有两个,即出票人、收款人,签发支票时,出票人和付款人先要有资金关系,汇票没有要求,本票是自己付款3主义务人不同:汇票有两种情况,即期汇票和承兑前的远期汇票主义务人使出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是出票人,4.出票份数不同:汇票是一式两份,本和支是一式一份,没有副本5记载的必要项目不同:汇票

10、记载较全,包括汇票名称、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签章七项。本票没有付款人,支票没有收款人名称6付款人性质不同:汇票和本票可以是银行、企业、个人,支票必须是银行7.付款期限不同:汇票和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一般应记载到期日。支票是见票即付,无到期日记载8票据行为不同:汇票全有,本票无承兑、参加承兑,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行为9作用不同:汇票是结算工具和信贷工具,本票是信贷工具,支票是结算工具10范围不同:汇票是国际普遍使用的,本票是最少的,支票多用于国内结算。4.什么叫票据的追索?票据的追索应如何进行?行使追索权应具备哪些条件?1)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

11、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义务人行使的请求偿还的行为2)如何进行:a.要看票据上出票人是否有“免作退票通知”或“免作拒绝证书”的记载,若没有,持票人则要在规定时间内做成退票通知,说明将行使追索权 b.请公证机构派员再次向受票人提示票据,并由其出具拒绝证书 c.将票据连同拒绝证书、相关程序费用证明、票据被拒而产生的利息等列出,向持票人前手追讨款项。 d.其前手在付完款取得单据后,可再向其前手追讨费用,若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免作退票通知”“免作拒绝证书”,出票人可被追索票款,但不承担制作其费用。3)条件:a.持有合格票据b.持票人尽责c.发生拒付5.汇款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其各自责任和权利是什

12、么?a.汇款人:是向银行提出汇款通知的人。责任是填写汇款申请书,提供所要汇出的金额并承担有关费用b.收款人:收取汇票款项的当事人。职责是在电汇信汇下,向解付行提交单据,在票汇下向银行提示即期汇票。权利是凭证取款c.汇出行:是在款项汇出地点接受汇款人申请办理汇款业务的银行。职责是按汇款人的要求将款项通过一定途径汇给收款人,权利是向汇款人收取汇款手续费d.汇入行:是受汇出行委托,通知并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银行。职责是证实汇出行委托付款指示的真实性,通知收款人取款并付款。权利是对收款人付款后,向汇出行所要头寸拨付。6.汇款有哪些种类?其各自的业务程序如何?电汇:信汇:票汇汇款人(债务人)收款人(债权人

13、)汇出行汇入行1.作申请书 2.回复 3.发出汇款指示 4.通知收款人 5.要求付款 6.解付 7.通知解付汇款人汇出行收款人汇入行持票人1.申请汇票2.开立汇票3.寄送汇票通知书7.讨讫借记通知4.转让/转交5.转让 6.提示5.提示提示6.货物7.托收有哪些种类?其各自工作程序如何?a.光票托收b.跟单托收:1)付款交单(D/P):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D/A) 付款人代收行委托人托收行5.付款或承兑交单1.发货2.委托3.委托4.提示6.划款7.结汇8.为什么国际商会不赞成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远期付款交单(D/P)进口方是要在付款以后才能拿到提货单据,也就是说在远

14、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商在收到银行首次通知的时候是拿不到单据,而是承兑,在远期汇票到期付款以后才能拿到单据. 若货物提前到达早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人不能付款,因此拿不到单据,不能提取货物。远期付款交单就存在着缺陷。没到汇票到期日,货物只能在目的港堆放,由此产生的货物损毁、短少,以及产生的仓储费等各种费用不可避免。而且不同程度的存在资金积压,不利于高效使用资金。9.汇款业务中,两地银行间头寸拨付可有哪些情况?账户行之间直接转账:1)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账户:如果汇入行在汇出行有账户 2)汇出行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如果汇出行在汇入行有账户,就。非账户行之间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共同账户转账:1)通

15、过碰头行拨交头寸2)通过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10.与电汇、信汇相比较,票汇有哪些特点?1)汇出行接受汇款人要求,并收妥款项和汇费后,开立即期汇票给汇款人,不像电汇信汇那样给汇款人签发回执2)汇款人要自行将银行即期汇票传递给收款人,而在电汇信汇下,汇款人没有那项工作3)汇入行不承担通知收款人到银行取款的责任4)除非汇票人在开立汇票时注明“不可转让”,否则,收款人得到汇票后可以背书转让,到因为取款的就为其后手5)汇入行不要求收款人或后手填写收据,只要求在汇票上签署“收妥”并签名和写日期11.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同为托收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哪一种方式风险较大?为什么?1)承兑交单2)采用即期付款交

16、单方式,出口商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始终控制着单据,从而控制着货物,有利于降低风险,如果进口商付款,出口商能迅速收到货款,避免资金积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等到汇票到期,进口商付款时才能收回汇款,从而存在资金积压,不利于高效使用资金。3)承兑交单,一旦进口商承兑了汇票,代收行更具托收指示规定,将单据交给进口商,出口商就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而且交单后,进口商可能会破产、无力支付货款、无理拒付、延迟付款等。因此。12.跟单信用证有哪些基本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是一种自足文件3)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13.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在该业务,他们各自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7、其彼此关系如何?受益人:a.义务1)按合同发货并提交相符单据2)接受议付行的追索3)赔偿进口商的损失 B.权利1)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及要求修改信用证2)有权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开证行:a.义务1)根据申请人的知识开立信用证2)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b.权利1)有权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的权利2)有权审单及拒付3)控制单据及货物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申请开证通知行寄信用证受益人将信用证通知14.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中间商从事转口贸易应使用哪种信用证?1)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该证做保证,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身份开立的以实际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其产生是基于中间商的需要。两份信

18、用证时间相互链接第二份略早于第二份,以便中间商办理有关转运与再加工手续,第二份信用证总金额略低于第一份,差额为中间商利润。第二份信用证可能要求出口商提供中性包装,待中间商收到货品后,再进行必要的加工和改装15.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信用证性质不同。可转让信用证下原证与新证的开证行都为同一家银行,转让行换开新证,但无保证付款责任;对背信用证与原证的开证行是两家银行,对背证与原证互相独立,两证开证行都有第一付款责任。2)业务性质与当事人关系不同。可转让下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发生关系。对背下,对背证受益人不和原证申请人发生之间关系,对背证和原证是两笔独立业务。

19、16.对开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对开信用证的开立是当时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互为申请人和受益人;对背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信用证开证人意愿,而是原始受益人安排,原始信用证申请人与第二信用证无直接关系。第二受益人与原始无直接关于2)对开的两家银行往往同时是一份信用证的开证行和另一份信用证的通知行,对背中原始信用证的开证行和第二信用证的通知行分别为另两家银行3)对开信用证的两份信用证通常是以对方为依据,并同时生效。而对背则往往不同时生效4)用于易货贸易的对开信用证金额相等,用于加工贸易的两种金额必然有差额;对背的金额有必然差距17.若来证金额超过对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可采取哪些安全

20、措施?其中那种最容易被开证行接受?1)请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加具信用证的电索条款2)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3)请开证行向通知行交付部分押金4)请开证行向大银行申请对该信用证保兑18.对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未能达到“严格相符”要求者,出口地银行可采取哪些措施?其中最好的是什么?哪些措施实际上是将结算的基础降到仅仅是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1)在时间允许和不符点可以校正情况下,向受益人指出并将单据退回校正,在信用证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提交单据2)在时间和不符点校正不允许的情况下,经受益人授权,以电讯方式联系开证行按原信用证安排,对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议付(电提)3)信函(表提),信息传递慢,较

21、少采用4)在时间和不符点校正不允许的情况下,应受益人要求将单据寄回开证行要求审核单据,已决定是否接受5)在时间和不符点校正不允许的情况下,受益人或其往来银行出去赔偿担保书,出口地银行办理该信用证下的议付承兑付款,当开证行以单据不符拒付时,出口地银行凭担保书向担保人追索6)在时间和不符点校正不允许的情况下,经受益人同意,在保留出口地银行对受益人追索条件下,向受益人办理议付承兑付款7)单据不符比较突出,确定开证行必然拒付时,可放弃信用证结算,用跟单托收方式。受益人应视情况与开证申请人联系8)将所有单据退还受益人,由其自行向开证行寄单。第一种最好,第七种则是降低。19.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担保

22、提货?担保提货与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得提单提货有什么不同?办理担保提货对进口商、开证行来说,分别应注意些什么?1)在信用证下,由于货物装运地点距离卸货地点较近,致使货物运抵卸货地点,进口商上到到货通知书而正本单据未寄到开证行,进口商为缩短货物在海关仓库存放时间减少仓储费用支出,可凭通知书向开证行申请签发担保提货书。进口商凭此提货,待正本单据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担保提货书。2)凭信托收据提货是在跟单托收的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的,进口商未向代收行付款之前,不能得到提单,为了缩短货物在海关仓库存放时间,进口商征得出口商同意后开立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得提单先行提货销售,随后随时应出口商要求向银行交付所售

23、得货款。3)a.基础不同和向承运人提货的凭据不同:担保提货是凭银行签发的担保提货书,而信托收据是在出口商同意下进口商自己开立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出提单后,向承运人办理提后手续。 b.随后的手续不同:担保提货下,进口商在正本提单到达后,以其向承运人换回担保提货书,而信托收据的提货依据是正本提单 c.提货时间不同:担保提货是在正本单据未到达进口地点之前,信托收据是在正本单据到达之后 d.为付清款钱,所提取的货物所有权归属不同:担保提货的货物所有权归属于进口商,信托收据下,进口商为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应属于出口商。20.什么叫银行保函?什么叫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第二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银

24、行保函是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在独立性保函中,银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即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担保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支付,也无需调查合同履行的事实。第二性:在从属保函中,银行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当申请人违约后,担保银行才负责赔偿。第一性责任是申请人履行合同,只有在申请人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下,担保银行才履行责任。21.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相比有什么异同?银行付款责任不同:在信用证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中,独立性保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从属性保函银行承担第二性付款

25、责任。使用范围不同:信用证一般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借款贷款业务等,适用范围更广对单据要求不同:信用证下货运单据是付款依据,单据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22顺汇与逆汇各有何特点?并试用简图表示顺汇的业务流程。顺汇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逆汇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付款人收款人 银行甲进口方银行银行乙出口方银行合同付款人收款人银行甲进口方银行银行乙出口方银行合同23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何区别? 1)遵循的规则不同:备用信用证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必须有明确规定的到期日期

26、,没有的视为无效,保函遵循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可不必规定具体到期日2)要求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银行保函则不要求提交汇票,但对于表面申请人违约的证明单据的要求略微复杂些。3)付款依据不同:备用信用证与单据相联系,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或单据,开证行即验单付款,而不去理会合同情况;保函与履约相联系,其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或某项承诺是否被履行,保函审查较为复杂。三、论述题1、试述票据及其特性。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

27、和支票。1)设权性:票据开立就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要式性: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3)文义性: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4)无因性: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5)流通转让性: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6)有价性: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

28、物或其他形式替代。7)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8)返还性: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9)可追索性: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2、审单的原则和方法是什么?原则:1)严格一致所谓严格一致的原则,是指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成单证不一致。其结果将会造成大量的不符问题和激增的诉讼案件,所以要求达到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

29、的。2)实质一致所谓实质一致的原则,是允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反法庭自身对于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换言之,单据有了实质的不符点,即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这相对来说比较现实。方法:1)纵审法:“纵审”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做到“单证一致”。2)横审法:“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它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相互一致,即“单单一致”。案例分析1. 上海A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A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A出口

30、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A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1)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2)理由: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代收行无权处理货物2.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

31、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

32、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3. 某公司以FOB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4500美元,现接到国外来证,金额为15000美元,信

33、用证所载货品未写明单价,同时又规定须一次装运,不准分批装运。出口公司收到该信用是否应该要求修改信用证?为什么?出口公司将来履行合同、收回货款会有麻烦。出口公司若使用该用证,则将来交单议付时会有麻烦。因为信用证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倘若出口公司按15000美元出运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虽能顺利地议付、收回货款,但违反了合同,进口商肯定答应;倘若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出运14500美元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议付则会认为出口公司尚有500美元货物未出运,这违背了信用证“不得分批装运”的要求,从而会以单证不符而拒绝议付。4.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日

34、本B公司答复是:若支付方式改为D/P见票后90天,并通过B公司指定的日本J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订合同。请分析,日本B公司提出其要求的出发点何在。日本想推迟付款,指定A银行,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在一般远期付款交单下,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日商用J行,有即定融资关系借单便利,利用我方资金5.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指示按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1)代收行只能办理托收委托书中交代的。2)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

35、在托收指示中,除非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除收到委托的当事人、银行以外的任何当事人、银行的任何指示。6.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日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末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6、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7.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上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但作为开立这份信用证基础的商业合同上有条款规定:“买方应于某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于货物装运后14天内,在出口地有效。”请问出口方能否根据合同的上述规定,理解为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内有效?为什么?1)不能2)因为信用证是一份独立自足的文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为准,根据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为无效信用证。因此本案中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为无效的信用证。出口商收到这样信用证后,应要求开证行修改,具体说明有效期,或重新开立一份完整的信用证8.某出口公司A按来证要求发货交单后,接到通知进口商B倒闭无力支付货款,分析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1)能2)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付款与否的依据只能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而不能是开证申请人活着其他任何情况。因此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就有理由要求开证行付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