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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3883-2016 旅游景区森林防火管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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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 B 65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 65fT 3883一-2016旅游景区森林防火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Forest fire protection ofTourist Attractions 2016一03-20发布2016一05一01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865/T 3883-2016 目IJ1=1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l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

2、准化研究院、新疆天池管理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朱翔、牛生明、哈丽旦艾比布拉、张子斌、傅炜、王东升、蒋正、李晓霞、古丽娜、丁风玲、文红梅、李统中。I DB65/T 3883-2016 旅游景区森林防火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森林防火术语与定义、方针原则、责任确定、工作职责、设施设备、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监督考核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旅游景区内森林防火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95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

3、车标志灯具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A 480.2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GA 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LY/T 1679森林火灾扑救技术规程LY/T 1765森林防火瞟望台晾望观测技术规程LY/T 2245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LY/T 2246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建标122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3森林火情晾望监测设施建设标准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旅游景区森林forestof tourism scenic

4、地处旅游景区管理范围内的森林。4 方针原则4. 1 防火方针旅游景区森林防火(以下简称为森林防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全力扑救的方针。旅游景区森林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森林防火管理部门的部署、管理和监督。l DB65/T 3883-2016 4. 2 灭火原则在进行景区森林灭火时应当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做到火情早发现、人员早出动、装备早到位、火灾早扑救,将火灾危害、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5 责任确定经营范围内存在森林、林木、林地的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的法人单位或个人为本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第一防火责任人。林区

5、情况复杂或范围较大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6 工作职责6. 1 组织机构6. 1. 1 防火机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依据防火管理部门要求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负责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及实施,负责森林防火队伍、专职护林员的组建和管理,并服从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6. 1. 2 防火队伍应依据景区森林火险的实际情况组建与景区森林防火规模相适应的森林防火队伍,开展包括火灾预防、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扑救森林火灾、防火宣传教育在内的森林防火、扑火工作。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LY/T2246的规定执行。6. 1. 3 护林

6、员应根据景区的森林规模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法用火行为、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6.2 管理制度6.2. 1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规划和火灾处置应急预案。6.2.2 应建立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a) 森林火灾管理机构和护林员的职责;b) 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c) 森林火灾的预防演练与防火宣传;d) 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e) 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f) 灾后处置制度。7 设施设备7. 1 设施建设2 D865/丁3883-20167. 1. 1 景区应当

7、依据森林实际情况建设防火宣传、林火阻隔带、防火道路、应急通信、视频监控、扑火物资储各库和扑火队营房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应当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7.1.2 在景区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同步建设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与设备。已经建成的应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进行改造,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a) 建筑工程项目其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b) 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工程项目应按照建标122的规定执行;c) 森林火情晾望监测设施的建设按照建标123的规定执行;d)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GA654的规定执行;e)

8、对于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应按照GA703的规定执行;f)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应符合GA1131的规定。7.1.3 在景区内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与设备,并预留必要的防火通道。7.1.4 应结合自然环境,依据景区实际条件,以利于森林灭火用水为基准,建设森林防火用储水池。7.1.5 应当采用适用性强的先进的技术方法、设备设施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卫星、飞机、监控、探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火情监测。7.1.6 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GB13954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7.2 设施管理7.2.1 景区的责任单位应为防火管理部门做好森林防火的经费

9、保障。对各种防火设施、设备和机具,应按照使用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确保各种设施与设备能够正常使用。需集中管理的设专人、专库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安排专人看护或进行定期巡查。7凰2.2应对各种防火设施与设备进行分类建档登记。登记档案应详细记录其名称、编号、所在位置、数量、大小、有效期限等状况信息。需定期更换或维护的应标明使用期限或状态。设施结构或设备使用较为复杂的,应留存必要的图书或使用说明书。有条件的应绘制防火设施与设备分布图。7.2.3 防火设施与设备属防火、灭火专用建筑或物品,不得挪作它用、私自拆除、减少放置数量,有特殊配置要求的不得随意更换配置。7.2.4 对超过使用寿命的防火设

10、备和机具,应当及时更新补充。8 火灾预防8. 1 防火宣传8. 1. 1 应当经常性的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8.1.2 应在景区提供给游客的票卷(如:门票、手册)中编有森林防火注意事项。导游讲解词中应包括森林防火宣传内容。8.1.3 需进入林区的游客及人员,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后才能进入林区。8.1.4 在景区入口、景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牌和防火标志。宾馆(饭店、各类服务网点均应设置防火宣传牌或防火标志。常规消防安全标志应按照GA480.2的规定执行。8.1.5 防火宣传牌、宣传标志等宣传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对于损害或丢失的应当及时维修和补充

11、。8.1.6 宣传内容应包括向公众公布森林火警电话。8.1.7 关注天气预报、防火公告、森林防火等级等与森林火灾相关的信息,结合景区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8.2 预防演练3 D865/T 3883-2016 8.2.1 应当组织人员开展包括火灾应急、火灾扑救、紧急避险在内的森林火灾预防演练,森林火灾预防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对演练的实际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不断改进完善。8.2.2 应当对防火队伍、护林员进行防火扑火知识、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进行灭火设施设备的使用技术训练,根据林区的实际状况开展扑火和火灾应急演练。8. 3 用火控制8.3.1 野

12、外用火8.3. 1. 1 禁止在林区内野外用火。8.3.1.2 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a) 必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b) 用火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扑火器材、安排扑火人员等防火措施,严防火灾的发生;c) 用火后指定专人熄灭余火,留有足够人员至少24h看守火场。8.3.2 生活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指定适宜的地段和场所,开设居民生活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可燃物、引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防止森林火灾发生。8. 3. 3 火种管控8.3.3.1 经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应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

13、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禁止将火种擅自带入森林防火区。8.3.3.2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8.3.3.3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及旅客,不得随意引火用火或丢弃火种。8.3.3.4 针对火种不宜管控的情况,应当采取引导用火的方式进行火种管控。选择适宜用火的地点,建设野外用火专用场地,设置防火带,配各必要的防火设施和设备。在关键道路或区域设置醒目的引导指示牌,标明方向、路线和要求,引导游客或人员进入野外用火专用场地内使用火种。8.4 作业管理在景区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a) 烧荒垦殖、烧草场、烧麦茬地、爆破施工等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b) 修筑公路

14、、桥涵及进行其他施工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必须预先通知景区经营单位,由景区派人现场监督;c) 挖药材、狞猎的,必须持有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明,并应接受景区管理人员的验证检查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d) 有铁路经过景区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e) 有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f)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g)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

15、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8.5 火险预报4 D865/T 3883一一20168.5.1 森林防火机构实行24h值班制度,并对森林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域组织开展巡查。8.5.2 森林防火机构应密切关注景区环境条件变化,及时掌握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防火管理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报、高火险预警信息,并在景区发布火险信息。8.5.3 防火管理机构和扑火队、护林员应当按照预警响应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8.6 隐患排查对景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防扑火队伍管理、防扑火制度,应开展定期检查,对于存在的隐患应按照LY/T2

16、245的规定评价,针对评价的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9 火灾扑救9. 1 发现火情9. 1. 1 有条件的,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睬望台观测、地面巡护等手段对景区的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发现初发火情。通过森林防火瞟望台进行撩望观测的,应按照LY/T1765的规定执行。9.1.2 要密切关注当地政府防火部门转发的卫星遥感监测、航空巡护发现的火情,及时组织可查。9. 1.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景区火灾时,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9,向森林防火机构报告,说明火灾地点、范围、大小、状况等。9.1.4 景区防火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向当地政府防火管

17、理部门报告。9.1.5 发现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在火灾初发阶段必须立即扑救,防止火势的蔓延。9.2 应急处理9.2.1 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确定为森林火灾的,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9.2.2 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火灾状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9.2.3 需要征用辖区以外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防火物资以或调动辖区以外扑火队伍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9.2.4 需要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

18、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9.2.5 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9.3 组织扑救9.3. 1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武装森林警察部队、专业火灾扑救队伍和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9.3.2 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9.3.3 由武装警察森林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参与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尽量保证扑救人员的调配和物资、设施的补给,为灭火扑救提供便利条件。9.3.4 火灾扑救超过24h的,应建立油料、给养供应机

19、制,保证灭火物资的供应。9.3.5 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按照LY/T1679的规定执行。5 D865/T 3883-2016 9.4 灾后处置9. 4. 1 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清除隐患。一般森林火灾,在确认隐患清除后可以撤离。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9.4.2 灾后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补种树木,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9.4.3 用于扑救火灾的机具设备及设施,应及时进行清理。需要补充修缮的应当及时补充和修理,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并按照第7章的规定进行管理和

20、维护。9.4.4 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受灾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统计,确定肇事人和责任人,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10 监督考核10. 1 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依据当地政府要求与其指定的管理部门签订年度森林防火责任书,并认真付诸实践。森林防火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范围,每年至少组织1次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10.2 内部检查管理部门未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开展内部年度森林防火检查。10.3 检查内容10.3. 1 依据第6章的规定对防火机构组成、管理制度建设进行检查。10.3.2

21、依据第7章的规定对设施配备的建设、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10.33 按照第8章的规定对火灾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10.4 检查方式组织检查考核组通过文件审核、现场审查、能力考核的方式进行检查。a) 文件审核:审查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操作记录等文件,检查各类管理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现场审查:检查各类防火设施设各、安全标志的运行及管理状况?c) 能力考核:设定起火点,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应急演练,查看处置火灾的情况。10.5 考核达标10.5. 1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达标:a) 未按要求组织防火机构,未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或防火制度未有效运行的;b) 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巡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c) 防火设施设备不能有效运行,设备管理混乱的:d) 未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或存在宣传教育严重疏漏的;e)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及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10.5.2 经考核未达标的单位或个人,应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停止运营。触犯法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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