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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陈慧玲,(025-51868902),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规范性文件,:,国家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456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国办发200034号),省级,直接发包:苏建招(2001)318号,监管方式调整:苏建招(2001)332号,苏建招(2001)385号,苏建招(2002)27号,苏建招(2002)231号,苏建招(2003)205号,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苏建法(2004)229号,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苏建招(2005)580号,废标条款:苏建招(2006)224号,资格审查:苏建招(2006)372号,招标代理管理:苏建招(2006)373号,苏建招(2003)65号,苏建招(2001)364号,评标专家管理:苏建招(2007)360号,苏建招(2006)240号,网上远程评标:苏建招(2010)343号,苏建招(2009)114号,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苏建招(2009)140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苏建招(2010)333号,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等。,二、招标投标活动原则,招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招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3号令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4);(5);(6);(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3号令第3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第5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第6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3号令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苏政发200448号文与发改委的3号令范围上的差别:3号令在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的第(五)款:,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我省写为: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没写商品用房。,从规模标准看,我省规定的规模标准是:(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为50万元)(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仅规定了200万元)(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国家仅规定了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为3000万元),2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增加的),四、招标事宜的办理者,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实施条例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1条规定:,(1)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2)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3)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规定:,(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3)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2、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代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范围。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0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名义。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人的名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招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3)法律效果的归属关系。招标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招标人。,五、招标的方式,招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不招标项目,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六、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1、标准文本的使用问题,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2、时间问题,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七、潜在投标人的审查,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审查主体:,招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方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9部委的56号令)的资格预审方法规定2种:,合格制,(初步审查、详细审查2步)和,有限数量制,(初步审查、详细审查、评分3步。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审查内容:,招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投标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参加施工投标,3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苏建招2003205号文规定:装饰装修、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以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不得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八、投标保证金,收取: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89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退还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法律责任:,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的情形:条例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30号令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九、标底与投标限价,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十、暂估价,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十一、投标文件拒收的情况,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十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2号令第8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规定:实行远程评标后,各地可,提前1天,抽取异地评标专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条例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条例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7360号),规定:招标人可以推荐本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加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代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苏建招2009140号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最多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12号令第1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4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苏建招2009140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资深专家库,中抽取,且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回避问题。,12号令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第18条的细化规定: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1)本人的配偶、子女;(2)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3)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十三、评标时间,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十四、监督评标,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十五、中标人的确定,中标侯选人公示,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条件:招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十六、,异议与,投诉,招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要求,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法律责任:,条例第七十七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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