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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2023.pdf

上传人:Stan****Shan 文档编号:1275746 上传时间:2024-04-19 格式:PDF 页数:67 大小:2.1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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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录 Contents 报告要点.?、数据跨境流动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全球增新动能.?()数据跨境流动推动投资结构新变化.?(三)数据跨境流动重塑国际贸易新形态.?(四)数据跨境流动重构国际经贸新规则.?(五)数据跨境流动催全球数据价值链.?、国际组织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软法”的构建.?()UN 积极搭建数据治理国际合作平台.?()WTO 电商务谈判中关于数据跨境流动议题分歧较.?(三)OECD 开创全球隐私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尝试.?(四)APEC 推

2、动 CBPR 认证体系便利数据跨境流动.?(五)G?/G?框架下“基于信任的数据由流动”影响不断提升.?三、国际贸易协定破除数据跨境流动壁垒.?()CPTPP 励建缔约国规则互操作机制.?()RCEP 允许“例外规则”的程度保留.?(三)DEPA 提出数据跨境流动创新性条款.?(四)USMCA 强化与国际“软法”的衔接.?(五)UJDTA 沿袭“美式模板”核规则.?四、主要经济体围绕利益诉求提出规则主张.?()中国构建完善法体系划下数据出境安全红线.?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美国主张“有限例外”

3、的由流动规则.?(三)欧盟对外实充分性认定规则.?(四)东盟落地施“范合同条款”机制.?(五)新加坡适多元规则强化与国际对接.?(六)英国脱欧后推“英国 GDPR”.?(七)本在保护个信息的基础上构建数据跨境态圈.?()韩国聚焦个信息细化跨境传输规则.?(九)俄罗斯以数据本地化存储作为数据跨境流动必要前提.?()澳利亚以“合理措施”规制数据跨境流动.?()巴西调整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强化“ANPD”.?()印度适“通知限制”规范数据跨境流动.?五、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特点与制约因素.?()规则特点.?()制约因素.?六、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趋势研判及对我国的影响.?()趋势研判.?()对我国的影

4、响.?七、思考建议.?()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便利化机制.?()推进数据保护可信认证试点与新技术应.?(三)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四)推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治理案.?(五)企业做好“出境”与“境”的合规.?(六)利上海数据交易所国际板探索数据跨境新模式.?参考献.?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1 报告要点 当前,数据跨境流动正在逐步超过贸易、投资全球化,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本次报告,从国际组织、国际贸易协定、经济体三个层次切入,聚焦十大国际机制安排(五个国际组织与五个国际贸易协定)与十二大经

5、济体,分析其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与特点,并研判未来规则发展趋势,为我国参与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研究发现,在国际组织层面,主要国际组织在全球层面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软法”的构建,典型的如联合国(UN)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平台,经合组织(OECD)首创有关数据跨境流动与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电子商务谈判中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议题讨论等。在区域及双边框架层面,主要经济体通过加入或缔结区域或双边自贸协定及数字经济专项协定,如美墨加协定(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6、(DEPA)等,将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条款纳入相关协定中,旨在破除各国间数据跨境流动壁垒,促进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在主要经济体层面,包括中国、美国、欧盟、英国、韩国、印度、巴西、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等,出于维护自身数据安全的必要,纷纷进行立法规制,明确数据出境安全前提。纵观纳入研究的十大国际机制安排与十二大经济体,发现在国际组织“软法”的影响下,国际贸易协议、主要经济体演变出其有关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独有特点。本次报告将上述关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安排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开放进取型、严格监管型以及监管例外型。开放流动型主要表现为强调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典型的经济体如新加坡、东盟、美国等,国际

7、经贸协定如 DEPA、USMCA 等。严格监管型主要强调数据跨境的事前监管,通过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数据出境,典型的代表为中国、俄罗斯、巴西等,国际贸易协定主要为 RCEP 等。监管例外型虽然强调数据跨境的监管,但是如若在白名单或者生态机制内则可以享有“监管例外”的权利。未来,各国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主张愈发倾向于“数据重商主义”,不过随着数据要素重要性的提升,未来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亦会呈现出行业精细化的趋势等,同时数据主权、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依然是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时关键考量。基于现有趋势,认为未来我国数字企业出海将面临更多的数据合规风险,我国数字贸易面临较高的政策不确定性,同时我国数字产业发

8、展面临的数据壁垒有可能将继续提升等。因此,建议我国继续加强与 CPTPP、DEPA 等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并对 CPTPP、DEPA 中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创新机制率先在上海等地进行探索试验,如 DEPA 中的监管沙盒机制、数字身份、数据保护可信任标志等。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2、数据跨境流动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全球增新动能 数据跨境流动是信息、知识、要素、商品的全球流动、传播与共享,数据跨境流动正在逐步超过贸易、投资全球化,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长期以来,国际贸易和跨国投

9、资一直充当了推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全球贸易总额占 GDP 比重从 1986 年的 33.98%上升至 2006 年的 57.21%;其中,货物贸易总额占 GDP 比重从 28.63%上升到 47.29%。而 2008 年经济危机后,这种趋势出现逆转,全球贸易增速一直慢于全球 GDP 的增速,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也始终增长乏力。近年来受中美贸易战、俄乌冲突等影响,全球贸易增长速度放缓,全球直接投资流量下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2023 年 4 月发布的贸易统计与展望,全球货物贸易量继 2022 年增长 2.7%之后,2023 年预计将增长 1.7%,最新预测进一步调低,预计

10、2023 年世界商品贸易量增长 0.8%。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22 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流量下降了 12%,下降至 1.3 万亿美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球数据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却显著增强。根据麦肯锡的研究报告,早在2014年,数据流动直接创造的价值就高达2.8 万亿美元,预计到 2025 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 GDP 的贡献价值将达到 11 万亿美元。“数字全球化”的作用日益超过贸易和投资全球化,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此外,数据跨境流动将创造更加高效的全球市场,进一步降低全球化的参与门槛,全球化的包容性将进一步增强。如果说 2

11、0世纪全球化是以贸易和投资的全球化为主要特征,那么 21 世纪的全球化将以数据跨境流动为主要驱动力量。()数据跨境流动推动投资结构新变化 数据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投资区位选择的决定因素发生变化,数字平台型跨国公司快速增长,推动国际投资发生结构性变化。一是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土地、人力和资金等传统生产要素的投资区位决定作用相对下降。在数字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中,数据资源是否丰富、数字技术是否先进、数字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是否便利成为跨国公司国际投资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对国际投资流动的方向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是数字跨国公司快速增长,数字跨国公司的平台化特征日益明显。根据 UNC

12、TAD 发布的2021 年数字跨国企业 TOP100,自 2016 年以来,数字 100 强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海外销售、总利润持续上升。据普华永道(PwC)“2023 全球市值 100 强上市公司”排行榜显示,2023 年全球市值排名前 10 位公司中,数字平台型跨国公司占据了 7位(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英伟达、特斯拉、脸书),数字平台型跨国公司日益成为国际投资的主体。表 1“2023 年全球市值 100 强上市公司”排行榜(前十位)排排名名 公司公司 总总部部所在所在地地 领领域域 1 苹果(APPLE INC)美国 信息技术 2 微软(MICROSOFT CORP)美国 信息技术

13、3 沙特阿美(Saudi Arabian Oil Company)沙特 能源 4 ALPHABET INC(谷歌母公司)美国 通信服务 5 亚马逊(AMAZON.COM INC)美国 非必需消费品 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3 排排名名 公司公司 总总部部所在所在地地 领领域域 6 英伟达(NVIDIA CORP)美国 信息技术 7 伯克希尔(Berkshire Hathaway Inc.)美国 金融 8 特斯拉(TESLA INC)美国 非必须消费品 9 META PLATFORMS(脸书母公司)美

14、国 通信服务 10 维萨(Visa Inc)美国 金融 资料来源:普华永道(PwC)“2023 全球市值 100 强上市公司”排行榜 三是数字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模式发生显著变化,呈现出轻资产、低就业海外布局的特征。数字跨国公司通过在线平台市场而非商业实体进行海外销售,依托平台的数据和算法优势,通过复制其贸易模式为加快轻资产海外布局。据调研,中国跨境电商独角兽企业希音(Shein)布局海外 150 多个国家,年销售额约 300亿美元,其海外员工总数仅有 6000 多名。据 UNCTAD 发布的2021 年数字跨国企业 TOP100,相较于传统跨国公司,数字跨国公司海外销售额与海外资产的比值更高,

15、尤其是纯平台型公司及数字解决方案提供商1,该指标是传统跨国公司的 2 倍多,表明数字跨国公司以较少的海外资产实现了较大比例的海外销售。(三)数据跨境流动重塑国际贸易新形态 数字时代的每一笔国际贸易都依赖数据跨境流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开展数字贸易的基本前提条件。根据经合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对数字贸易的概念界定,从交易方式上分,数字贸易可以分为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贸易,既包含以货物为载体的跨境电商,也包含以服务为载体的数字服务贸易,无论是跨境电商还是数字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的开展都离不开海量的数据跨境流动。根据交易方式的差异,广义的数字贸易

16、可分为数字订购型(digitally ordered)、平台支持型(platform enabled)、数字交付型(digitally delivered)。其中,以数字形式订购的跨境交易指直接通过专门用于接收或下订单的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支付环节及货物或服务的交付通过线上或线下完成均可。该模式不包括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达成的交易,仅覆盖通过网页、外部网、电子数据交换达成的交易。平台支持型数字贸易指间接通过中介平台进行的商业交易,中介平台为供应商提供设施和服务,但不直接销售商品,例如阿里巴巴、亚马逊、淘宝、京东商城等。数字交付型数字贸易指直接通过信息及通信技术网络远程提供的服务产品

17、,包括可下载的软件、电子书、电子游戏、流媒体视频、数据服务等,但不包括有形货物的交付。正如美国学者马修斯劳特(Matthew J.Slaughter)和大卫麦考密克(David H.McCormick)所说,当今的国际贸易是关于数据的“永动机”,贸易的过程消耗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又源源不断产生海量新数据,而云计算、5G 等技术又为大数据的存储、计算和快速处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国际贸易由跨国公司主导的大宗贸易模式转向数字平台主导的个性化、分散化数字订购模式,以货物、服务为载体的数字订购模式的数字贸易依托数字平台和数据跨境流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兴起并成为国 1 榜单将数字跨国公司分为互联平

18、台(包括搜索引擎、社交络、其他共享经济类平台)、数字解决案(包括电付、数字融、软件提供商、其他数字解决案提供商)、电商务(物流、互联零售、其他电商)、数字内容(数字媒体、游戏、信息和数据)四类。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4 际贸易增长的新引擎,中小微企业甚至个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和线上支付方式参与国际贸易,平台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2 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突破 2 万亿元,五年增长了近 10 倍,跨境电商主体超 10 万家,跨境电商贸易伙伴遍布全球,涌现出了阿里速卖通、Shein

19、、Temu 等一批全球性数字平台企业,直连我国上万家中小微制造业企业与海外市场,高效组织供应链,带动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以数字化方式进入国际市场,重塑了我国贸易竞争新优势。数据跨境流动支撑、拓展了可数字化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增长,以服务为载体的数字交付模式的数字贸易依赖于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技术的应用。跨境数据流动支撑、拓展了数字广告、数字营销、数字音乐、数字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研发、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应用提高了服务的可贸易性。根据UNCTAD 测算数据,2022 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3.94 万亿美元,在全球服务出口占比达到 55.3

20、%。其中,发达经济体占主导优势,2022 年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 3万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76.1%。发展中经济体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 9460 亿美元,同比增长 12.6%,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22.1%。2022 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达到 2.51 万亿元,同比增长 7.8%,居全球第五位。其中,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出口 1.42 万亿元,同比增长 12.2%,我国数字交付的服务组织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Tiktok 等社交媒体平台风靡全球。但总体而言,虽然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增长较快,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从 2011 年的 36.2%提升至 2022 年的 48.4%。

21、但横向对比来看,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超过 70%,而中国只有 48%左右。图 1 2022 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总额前十 数据来源:UNCTAD 113295 148435 163842 232121 165973 205284 231960 375413 302792 646111 144475 143660 139043 96220 170218 158935 215355 179565 344458 388407 020000040000060000080000010000001200000日本法国新加坡印度荷兰中国德

22、国英国爱尔兰美国日本法国新加坡印度荷兰中国德国英国爱尔兰美国出口额113295148435163842232121165973205284231960375413302792646111进口额144475143660139043962201702181589352153551795653444583884072022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出口额前十(亿美元)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出口额前十(亿美元)出口额进口额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5 表 2 数字贸易的分类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 交易对象交易对象

23、 说明及举例说明及举例 数字订购 货物 货物类跨境电商 服务 网上订票、分时租赁 数字交付 数字产品或内容 游戏、动漫、短视频、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等 数据服务 搜索引擎、社交平台、数字广告等 ICT 服务 软件服务、大数据服务、云计算服务、区块链服务、工业互联网服务 其他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 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数字金融与保险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平台支持 货物或服务 通过中介平台进行的商业交易,中介平台为供应商提供设施和服务,但不直接销售商品,如阿里巴巴、亚马逊、淘宝、京东商城等。资料来源:根据 OECD、WTO、IMF 对数字贸易的定义整理(四)数据跨境流动重构国际经贸新规则 数据的特殊属性、

24、全球贸易投资形态的改变以及各国利益的再分配要求形成具有新的国际共识的经贸规则体系。数据的特殊属性要求形成新的国际经贸规则。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不能解决跨境数据流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关于数据的定价和权属的制度缺失。当前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为主体框架,其运行和治理的依据是以贸易类型(商品或服务贸易)、贸易额、贸易地点(来源地和目的地)为主的统计数据。如商品贸易相较服务贸易而言,受到更多贸易规则的约束,产品的原产地则决定了该产品将适用怎样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政策。而这套规则体系不能适用于跨境数据流动,首先,以跨境数据流动驱动的贸易过程中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难

25、以区分开。例如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实物商品,这个过程还包含了营销、跨境支付结算、跨境物流等一系列服务,很难将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区分开。其次是数据的价值难以确定。如个人网购记录及浏览记录,这是从个人活动和行为中收集的原始数据,伴随着交易其他商品和服务而产生,数据本身并没有产生直接的经济价值,但是经过分析处理可以产生价值,第三是跨境数据流动的“地域”问题即数据主权的问题难以确定。传统贸易中商品或服务生产、消费每个环节所在地点都可以由一个国家领土范围所决定,而数据因为无形、开放的特征,难以用以前的规则(如原产地规则)来适用于跨境数据流动,例如跨国公司云存储的数据属于哪个国家,数据产生、数据存储和数据

26、开发的国家不同该如何确定。以数据跨境流动为支撑的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新的数字贸易形态要求形成新的数字贸易规则。传统国际经贸规则包括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待遇、关税、贸易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规则。而在数字贸易形态下,转变为数字市场准入、数字产品待遇、数字税收、数字贸易便利化、在线消费者保护等规则。此外,数字贸易高度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流动、网络和数字平台,催生一系列新兴议题。如在数字技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6 术领域,催生出源代码保护、加密 ICT 产品、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新兴议题;在

27、数据流动方面,催生出数据跨境流动、个人隐私保护、计算设施位置等议题;在信息网络方面,催生出互联网接入、网络安全等议题;在数字平台方面,催生出平台责任、数字平台竞争等议题。图 2 数字贸易规则主要议题 各国贸易利益的再分配必然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再调整。数据跨境流动催生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全球数据价值链,推动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过数据流动获益的能力存在显著差距,各国之间竞争合作的攻守利益因为技术和产业形态的变化而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利益的再分配必然导致国际经贸规则的再调整。(五)数据跨境流动催全球数据价值链 数据跨境流动催生全球数据价值链,全球性数字平台在全球数据价

28、值链中占据重要地位,各国在应用数据价值的能力方面差异巨大,拥有大型数字平台的国家通过数据价值链获益最多。数据价值链是以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以及数据可视化等环节组成的价值链,其核心环节在于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并转化为数字智能,通过数据增值服务实现数据货币化,数据已经成为创造和捕获价值的新经济资源(UNCTAD,2019)。在传统贸易中,进出口产品的结构代表了一国的技术水平,出口产品的技能和技术含量的提高代表了国内附加值的增加,也表征着一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而就跨境数据流动而言,在数据价值链的背景下,大多数发展中经济体是原始数据的出口国和增值数据产品的进口国,而那些拥有主要数据优势和处理原始数据

29、能力更强的国家是原始数据的进口国和增值数据产品的出口国,位于数据价值链的中高端环节。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7 全球性的数字平台在全球数据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大型数字平台以自身技术或服务换取来众多用户的海量原始数据,并借助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获得超强数据收集能力,并将原始数据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产品。数字广告是数字平台实现数据盈利的主要方式之一,全球数字平台在数字广告市场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强,根据eMarketer 数据,预计到2022 年,数字广告支出预计将达

30、到媒体广告支出总额的 60%,是 2013 年的两倍左右,前五大数字平台在数字广告总支出中所占份额预计将超过 70%。另一方面,全球性数字平台通过收购初创企业实现横向和纵向扩张,增强其在数据价值链中市场力量。如,处理海量数据的数字平台也越来越多地投资于人工智能(AI),而 AI 技术反过来又帮助平台企业更有效利用数据、改善用户体验并吸引新用户,进一步收集更多用户数据。从人工智能领域初创企业并购数来看,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22 日期间,共有 308 宗并购交易,价值 284 亿美元。按同期收购人工智能初创企业数量计算,全球排名前五的并购公司是美国的大型科技公司,

31、其次是中国的百度(第六)和腾讯(第八)。其中苹果公司位居首位,谷歌和微软紧随其后。大型数字平台在人工智能方面的领导力将进一步增强其在全球数据价值链中的地位。美国和中国参与全球数据价值链并从中受益的能力最强。根据 UNCATD报告,中美两国拥有的超大规模数据中心约占全球 50%,两国的 5G 普及率最高,占全球初创人工智能企业融资总额的 94%,占世界顶尖人工智能研究人员的 70%,占全球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近 90%。中美两国的数字平台,如美国的苹果、微软、亚马逊、Alphabet(谷歌)、Facebook,和中国的腾讯和阿里巴巴,正越来越多地投资于全球数据价值链的每个环节。这些平台通过面向用户

32、的平台服务进行数据收集;通过海底电缆和卫星进行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中心);以及通过人工智能等方式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使用。这些数字巨头公司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数据公司,拥有巨大的金融、市场和技术力量,并控制用户的大量数据。在疫情期间,这些公司的规模、利润、市场价值和主导地位进一步加强。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在 2019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增长了 17%,但顶尖数字平台的股票价格的涨幅从 55%(Facebook)到 144%(苹果)不等。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8、国

33、际组织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软法”的构建()UN 积极搭建数据治理国际合作平台 联合国发布全球数字契约推进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创新。2023 年 5 月,联合国发布我们的共同议程政策简报 5:全球数字契约为所有人创造开放、自由、安全的数字未来(Our Common Agenda Policy Brief 5:A Global Digital Compactan Open,Free and Secure Digital Future for All)。该简报建议制定一项全球数字契约,为推进开放、自由、安全、以人为本的数字未来制定原则、目标和行动,实现数字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在该简报中,联合国提出了迫切需要

34、多利益相关方合作的八个重点领域,而数据保护和赋权是其中一个重点议题。在数据保护和赋权方面,联合国建议制定多层次、可互操作的标准,以实现安全可靠的数据流动以及推动全球经济包容发展。该简报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区分了成员国、区域组织和所有利益相关方应采取的行动措施。首先,对于成员国及区域组织,应注重法律对个人数据和隐私的强制保护,考虑通过一项关于数据的宣言以确保严格的数据驱动决策、互操作性和可移植性,防止行为操纵和歧视,通过全球数据契约,寻求数据治理原则共识。另外,对于所有利益相关方而言,应监控并执行通用定义和数据标准,加强人们对个人数据使用的影响和控制,由多利益攸关方制定全球数据契约。中国就制定全

35、球数字契约向联合国提交了相关意见,表明了坚持多边主义、坚守公平正义的数字治理立场。在数据保护方面,中方坚持以下观点。第一,应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看待数据安全问题,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以及利用其从事危害他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二,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各国如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其他相关多双边协议解决。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双边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第三,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企业不得在产品和

36、服务中设置后门,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控制或操纵用户系统和设备;产品供应方应承诺及时向合作伙伴及用户告知产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并提出补救措施2。联合国积极搭建数据治理国际合作平台。2006 年11 月,联合国根据信息社会世界首脑峰会(WSIS)的决议,正式设立了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简称 IGF)。该论坛致力于将集聚不同利益相关方,讨论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2022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2 日,第 17 届 IGF 召开,并集中讨论了全球数字契约中涉及到的五个重要主题。其中,在“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主题方面,会议认可了跨境数

37、据流动对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重要性。同时,会议总结认为,有效的区域内贸易和供应链管理依赖于数据以及货物、服务和资本的顺畅流动,因此需要考虑复杂的交叉因素:监管的趋同性、法律框架的协调、互联网治理、信息和通信技术政策改革以及战略性区域基础设施实施。然而,目前多边、区域和双 2 参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场,http:/ 年 10 23 访问。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9 边贸易协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当前和未来的跨境数据流动,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几乎没有一致性,数据跨境流动都在基本不受监管的环境中运作。由于

38、各国采用的方式不同,且各有背景,故容易造成贸易壁垒,许多国家目前没有足够的立法或执法能力。综上,制定和协调管理跨境数据流动的措施愈发必要。IGF 希望促进不同背景下的发展和经济价值创造,同时尊重国家主权和用户隐私3。2023 年 10 月 8 日至 12 日,第 18 届 IGF在会议讨论中同样涉及了跨境数据流动有关内容。为了使数据效能促进发展,IGF 认为需要创建可信且安全的方法实现数据跨境共享。可信的数据自由流动现在被广泛讨论为国际数据管理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框架概念。需要制定原则和实际措施来发展“基于信任的数据自由流动”(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以下简称“DFFT

39、”)的概念,并为数据传输创建共同基础,以利用数据促进发展,同时解决各主体对数据隐私和数据主权的担忧。至关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参与有关跨界数据流动的讨论,反映他们的需要和关切。此外,联合国还举办了联合国世界数据论坛(United Nations World Data Forum,简称“UNWDF”),至今已举办四届。UNWDF 以“可持续发展数据”为主题,是为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简称 SDGs)”搭建的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旨在促进数据创新、培育伙伴关系、动员高级别政治、以及财政支持,为可持续发展建立更好的数据途径。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7 日,第四届联合国世界数据论坛以

40、“拥抱数据 共赢未来”为主题口号在杭州开幕。在杭州宣言中,联合国重申通过数据战略和我们的共同议程,为人类和地球建立更好的联合国数据生态系统和测度方法提出共同愿景,并呼吁利益攸关群体要加快行动,制定与全球行动计划相一致的数据管理方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向本届联合国数据论坛发贺信指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在全球发展倡议框架下深化国际数据合作,以“数据之治”助力落实联合国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携手构建开放共赢的数据领域国际合作格局,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进步4。联合国多次发布政策研究报告推进数据治理。联合国近年来先后多次发布数字经济报告(Digital Economy Report)、G20 成员

41、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G20 Members Regulations of Cross-Border Data Flows)等多份报告,从不同角度对各成员国的数字监管政策进行了调查,介绍了数据的多维性质以及各国相关政策和立法,讨论了多利益攸关方监管方法之间的共同点、差异和融合要素。联合国调查突出了跨境数据流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多样性,认为目前成员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存在不同政策,始终坚持力图促进成员国之间达成共识、建立协调的数据治理方法的立场5。()WTO 电商务谈判中关于数据跨境流动议题分歧较 世界贸易组织(WTO)自 1995年创立以来,为全球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引领与制订多边

42、贸易规则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早在 1998 年,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就开始启动关于电子商务议题 3 See Addis Ababa IGF Messages,https:/igf2022.intgovforum.org/en/content/igf-2022-outputs(last visited Oct.24,2023).4 参习近平向第四届联合国世界数据论坛致贺信,https:/ 年10 24 访问。5 See 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21,https:/unctad.org/publication/digital-economy-report-2021(las

43、t visited Oct.24,2023);G20 Members Regulations of Cross-Border Data Flows,https:/unctad.org/publication/g20-members-regulations-cross-border-data-flows(last visited Oct.24,2023).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10 的讨论,早期侧重于对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新议题的讨论,但并未取得实际进展。自 2015 年 12 月内罗毕部长级会

44、议后,WTO 有关电子商务讨论的活跃度和参与度迅速上升,WTO 成员提交了大量电子商务提案和讨论文件,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美国、中国、俄罗斯、巴西等成员的提案数量较多。2017 年 12 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第十一次部长级会议(MC11)上,71 个 WTO 成员开创性发布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推动 WTO 就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进行谈判,这标志着 WTO 框架下关于电子商务问题探索由议题讨论进入了规则谈判的新阶段。2019 年 1 月,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 76 个 WTO 成员发布了第二份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宣布正式启动与贸易相关的电

45、子商务诸边谈判,号召更多成员国加入谈判,推进在现有协定和电子商务联合声明框架基础上构建高标准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截至 2020 年 12 月,共有 86 个 WTO 成员方加入电子商务谈判,贸易额占全球贸易总额比重超过 90%。2021 年 12 月,澳大利亚、日本和新加坡作为联合召集人发表联合声明,表明在电子签名和认证、在线消费者保护、未经请求的电子商业信息、开放政府数据、电子合同、透明度、无纸化交易以及互联网开放这 8 项条款的谈判中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同时将加强电子传输免关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电子交易框架、网络安全、电子发票以及关于市场准入等领域加强谈判。2022 年 6

46、月,在WTO 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MC12)上,各方同意将电子传输临时免征关税的期限延长至下一届。此外,澳大利亚、日本和新加坡作为谈判的共同召集人发表联合声明,与瑞士一起启动电子商务能力建设框架,以加强数字包容性缩小数字鸿沟,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从数字经济发展中获益。该框架将提供广泛的技术援助、培训和能力建设,支持各国参与电子商务谈判。具体包括:成立一个新的数字咨询和贸易援助基金(DATA FUND)(澳大利亚和瑞士正在为该基金提供资金),日本通过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和日本对外贸易组织(JETRO)提供数字能力建设支持,新加坡通过新加坡-WTO第三国培训计划(TCTP)提供支

47、持。2023 年 8 月,根据 WTO 电子商务谈判最新合并文本,目前 WTO 电子商务谈判的参与者基本就数字贸易便利化条款达成一致,但关于隐私和跨境数据流动、电子传输关税、数据本地化、源代码等议题分歧较大,谈判进展较为迟滞。图 3 WTO 电子商务谈判演进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 Global Cross-border Data Flows Rules Panorama 11 根据WTO 电子商务谈判文本,WTO 电子商务谈判主要包括六个章节。第一节是电子商务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电子交易便利化措施和数字贸易便利化,在电子交易便利化方面,包括电子交易框架、电子认

48、证和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服务;在数字贸易便利化和物流方面,包括无纸化贸易、最低限度规则、海关程序、改善贸易政策、单一窗口数据交换和系统互操作性、物流服务、增强贸易促进、使用技术释放和清关货物、提供贸易促进和支持服务。第二节是开放与电子商务,主要包括非歧视待遇和责任、信息和数据流动、电子传输关税、以及互联网和数据访问,其中包括数据跨境流动,也是整个谈判最核心且分歧最大的议题。第三章是信任和电子商务,包括消费者保护、隐私以及商业信任,商业信任议题下就包含禁止将转让源代码或算法作为市场准入前提等议题。第四章是交叉领域的议题,包括透明度、国内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网络安全,能力建设等议

49、题。第五章是电信章节,包括更新 WTO 电信服务参考文件,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网络设备和产品。第六章是市场准入,主要包括服务市场准入、与电子商务相关人员的暂时入境和逗留,以及商品市场的准入。表 3 电子商务谈判的主要议题 A.电子商务便利化措施 A.1 电子交易便利化措施:电子交易框架、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服务。A.2 数字贸易便利化和物流:无纸化贸易、最低限度、海关程序、改善贸易政策、单一窗口数据交换和系统互操作性、物流服务、增强贸易促进、使用技术释放和清关货物、提供贸易促进和支持服务。B.开放性和电子商务 B.1 非歧视和责任: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交互式计算机

50、服务(限制责任)、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侵犯)。B.2 信息与数据流动:跨境电子方式传输信息/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位置、金融信息/覆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金融计算设施位置 B.3 电子传输的关税 B.4 互联网和数据的访问:开放政府数据、开放互联网访问/有关电子商务的互联网访问和使用原则、在线平台访问/竞争 C.信任和电子商务 C.1 消费者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 C.2 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保护 C.3 商业信任:源代码;使用密码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 D.交叉领域的议题 D.1 透明度、国内监管和合作:透明度;贸易相关信息的电子可用性;国内监管;合作;合作机制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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