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前前言言当前,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世界经济结构、转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以大数据、云计算、5G 网络、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加速全球数字化转型和国际数字贸易发展,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进入数字贸易规则时代,数据要素已经成为全球和区域经济重要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上合组织撒马尔罕峰会重要倡议精神,上合示范区正积极促进上合组织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接,提升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动上合组织国家在深化产业合作、扩大贸易往来、科技创新、打造物流通道等方面加强合作,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等重点领域合作走深走实,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本白皮书内容充分贯彻中央提出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结合上合组织数字经济合作共识,积极探索上合组织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本白皮书梳理了上合组织各国数据立法情况,数据流通现状、挑战与对策,聚焦数据要素跨境流通监管、数据产权、数据交易流通体系建设、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率先在上合示范区创新实践经贸物流数据要素资产化配置,是业内首份国际间合作组织经贸物流数据要素流通的行业白皮书。白皮书立足上合示范区区位优势和经济特点,聚焦国际经贸、国际物流、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探索行业数据要素的流通及应用场景。为深化上合组织在数字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政策制定的价值判断和建议,提出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为促进区域一体化和共同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指引。对于促进上合组织国家在数字领域的合作与互信,构建开放、包容、平衡、共赢的数字治理体系,利用数据赋能产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版权声明版权声明本白皮书版权受法律保护。转载、编撰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白皮书文字或观点,应注明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目目录录一、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概述.1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1.1.1 数据要素成为全球和区域经济重要战略资源.11.1.2 数据要素流通的重要意义.21.2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的现状及主要挑战.31.2.1 上合组织数字经济合作政策基础.41.2.2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现状.101.2.3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的主要挑战.121.3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合作展望.13二、上合组织各国的数据立法概况及合作展望.162.1 上合组织各国数据领域的立法现状.162.1.1 上合组织成员国数据领域的立法现状.162.1.2 上合组织观察员国数据领域的立法现状.302.1.3 上合组织对话伙伴数据领域的立法现状.332.2 上合组织数据流通的法律基础及建议.392.2.1 通过区域化数据保护承诺,趋平个人信息保护水平.402.2.2 制定区域数据传输标准合同,破除绝对本地化限制.402.2.3 建立上合组织大数据交易中心,助力数字丝绸之路.422.3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国际成熟经验与借鉴.42三、上合组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框架.473.1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总体目标和愿景.473.2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面临的难点和挑战.513.2.1 数据标准不统一.513.2.2 数据产权制度差异化.533.2.3 基于数据主权下的数据跨境流通监管规则不统一.543.2.4 缺乏统一的数据交易流通监管体系.583.3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顶层设计方案建议.633.3.1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目标.633.3.2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路径.643.3.3 培育多元化的数据交易服务生态.703.3.4 完善数据资产登记制度.73四、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建设.794.1 上合组织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与挑战.794.1.1 上合组织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现状.794.1.2 上合组织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挑战.894.1.3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904.2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框架与能力要求.924.2.1 资源管理层.934.2.2 功能需求层.944.2.3 服务应用层.964.3 上合数字融合产业化示范平台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实践案例.974.3.1 上合数字融合产业化示范平台.974.3.2 上合数字底座.984.3.3 上合组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生态的数字化路径.99五、上合组织经贸行业数据要素流通方案.1015.1 上合组织经贸行业数据要素流通发展概述.1015.1.1 上合组织经贸行业发展现状.1015.1.2 上合组织经贸数据分类分级参考指引.1035.2 上合组织经贸数据流通应用场景与价值链分析.1155.3 上合组织经贸数据要素流通实现路径.118六、上合组织物流行业数据要素流通方案.1216.1 上合组织物流行业发展概述.1216.1.1 上合组织物流行业发展现状.1216.1.2 上合组织物流数据类型及特征.1236.2 上合组织物流数据标准和分类分级建议.1256.3 上合组织物流数据流通应用场景.1306.4 上合组织物流数据流通价值链.1336.4.1 物流数据价值链构建.1336.4.2 物流数据要素流通配置模式.1356.5 上合组织物流数据流通应用实施路径及保障措施.1366.5.1 实施路径.1376.5.2 保障措施.138七、上合组织工业互联网数据要素流通应用.1407.1 上合组织工业互联网行业发展概述.1407.1.1 上合组织工业互联网发展现状和趋势.1407.1.2 上合组织工业互联网数据类型及特征.1437.1.3 上合组织工业互联网数据要素流通挑战.1457.2 上合组织工业互联网数据应用场景.1477.2.1 上合组织示范区工业互联网数据流通应用场景.1487.2.2 其它工业互联网数据流通应用场景建议.1507.3 上合组织工业互联网数据流通应用实施路径及保障措施.1527.3.1 实施路径.1527.3.2 保障措施.1551一、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概述1.11.1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背景与意义1.1.1 数据要素成为全球和区域经济重要战略资源21 世纪以来,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世界经济结构、转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数字经济伴随信息革命浪潮快速发展、逆势上扬,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当前,以大数据、云计算、5G 网络、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快速发展和跨界融合,加速全球数字化转型和国际数字贸易发展,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进入数字贸易规则时代。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型生产要素的诞生数据要素,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型生产要素,改变原有经济、政治、文化的实践逻辑,也搅动了资本、土地等工业革命以来的生产要素格局,推动新经济模式和制度结构的诞生,成为各国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当下,世界各国不断通过数字信息技术推动生产力发展,通过数据治理和数据应用促进产业融合优势互补,数据要素也伴随着经贸全球化的步伐不断深化跨境流动,在支撑国际贸易活动、促进跨国科技合作、推动数据资源共享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激励之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将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激励之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将数字经济作为国家和地区的顶层经济设计,这也从侧面彰显了数据数字经济作为国家和地区的顶层经济设计,这也从侧面彰显了数据要素的重要战略意义。要素的重要战略意义。以中国为例,自 2019 年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以来,在 2022 年提出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的顶层设计,在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中围绕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核心,明确了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欧盟通过2陆续颁发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数据治理法案(Data GovernanceAct)和数据法案(Data Act),意图形成极具区域特色的数据大一统市场。美国通过在联邦层次颁发信息安全港框架协议(Safe Harbor Framework)隐私盾协议(Privacy Shield)澄清境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Data Act,简称 CLOUD Act)等法案,并协同各州的数字立法,形成独树一帜的数字市场。数据要素流通是指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化配置实现价值的过程。数据要素流通是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的核心环节。在国际间合作组织中,数据要素在流通中释放价值,是激发全球和区域性数字经济活力,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提高效率,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数据跨境流动探索,已成为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优势的关键。加快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和价值实现,成为推动区域间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引擎。1.1.2 数据要素流通的重要意义就就宏观层面而言,宏观层面而言,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建立在数据要素的有效流通基础之上。只有有效实现数据要素的流通,才能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效果,才可以激发数据创新活力,培育新的业态模式,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并体现市场竞争的价值。就就中观层面而言,中观层面而言,全球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将会促进跨国合作和发展,国际间组织通过促进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跨境合作等方式,可以增强数据的经济价值,提升各国的数字经济竞争力。就就微观层面而言,微观层面而言,数据要素的流通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可以用于企业市场研究、业务决策和产品创新,形成新的生产资料,为企业创造新的经济价值。3正是认识到了数据要素流通的意义,目前已经形成了美国数据经纪人、欧盟数字空间、日本数据银行以及中国数据交易所/交易中心等不同的数据要素交易和有效流通模式。反向而言,数据要素的固化和本地化,也将“凝固”现有全球经济不平衡的现状。在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的三年期间,数字经济得到了加速发展的机会。有关报告显示,2021 年全球 47 个主要国家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 38.1 万亿美元,占 GDP 比重为 45.0%,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 7.1 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1。然而,同步来看,尽管在 2020 年全球数字经济增加的 32.6 万亿美元中,有近三分之二的增加值都由数字服务构成2,但数字经济加速繁荣发展的背后,放眼全球仍然充满数字鸿沟且愈发难以弥合,数字技术并未带来共同繁荣,而数据要素的流通将为这种发展不平衡带来前所未有的机会,发展中国家能够借力数据要素创造新的社会福祉。1.21.2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的现状及主要挑战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的现状及主要挑战数据流通是数据要素流通的前提和基础数据流通是数据要素流通的前提和基础,数据是否能够形成要数据是否能够形成要素形态进而转化成生素形态进而转化成生产产力,面临着数据产权、交易、收益等基础制力,面临着数据产权、交易、收益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度和标准规范的问题的问题。因此,研究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的现状、挑战、问题和对策,对于促进上合组织国家在数字领域的合作与互信,构建开放、包容、平衡、共赢的数字治理体系,利用数据赋能产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本报告将梳理上合组织区域间各国家数据立法情况,数据流通现状、困境与挑战,探讨并提出上合组织区域间数据要素跨境流通的规则建议和展望。同时,立足上合示范区区位优势和自身特点,聚焦国际经贸、国际物流、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探索行业1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中国信通院院长余晓晖解读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 年)EB/OL.2022-07-30.http:/www.aii-alliance.org/index/c184/n3287.html2王俊.服务贸易的新特征、新趋势及中国应对策略J.人民论坛,2022(21).4数据要素的流通及应用场景。为深化上合组织成员国在数字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政策制定的价值判断和建议,提出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共同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指引。1.2.1 上合组织数字经济合作政策基础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简称“上合组织”或“SCO”)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15 日,创始成员国为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2017 年上海合作组织阿斯塔纳峰会签署了关于给予印度和巴基斯坦成员国地位的决议;2023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 23 次会议上,伊朗被确定为上合组织的正式成员国,至此,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增加至 9 个。另有阿富汗、白俄罗斯、蒙古 3个观察员国,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柬埔寨、尼泊尔、土耳其、斯里兰卡、埃及、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巴林、马尔代夫、阿联酋、科威特、缅甸 14 个对话伙伴。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已经同联合国、东盟、独联体、集安条约组织、亚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欧亚经济联盟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此外,上海合作组织还同阿富汗建立了副外长级联络组1。上合组织涵盖了欧亚大陆的大部分地区,拥有世界上近一半的人口和近四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测算,2021 年上合组织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总和约为 23.3 万亿美元,占全球 GDP 的近 25%,比成立之初扩大了 13 倍多,成员国之间在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合作。作为创始成员国之一,中国始终致力于推动上合组织发展,并以理念和行动丰富着“上海精神”的时代内涵。据最新的统计数据,2022 年中国与各上合成员国贸易额达 4118 亿美元,是 2001 年上合1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上海合作组织简介.EB/OL.http:/chn.sectsco.org/about_sco/20151209/26996.html5组织成立之初的 34 倍,同比增长 20%;截至 2022 年 6 月,中国对各成员国直接投资逾 375 亿美元。随着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多元合作加深以及各成员国对本国数字经济建设的重视,2022 年 9 月 16 日上合组织发布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峰会撒马尔罕宣言,提出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倡议,为扩大区域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合作提供指南,对数字化转型、数字全球化与数字善治产生深远影响。为弥合数字经济鸿沟、破除数字经济壁垒、保障数字经济公平,上合组织撒马尔罕峰会提出一系列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倡议与措施。2022 年 11 月 1 日,上合组织各国政府首脑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联合公报中再次就数字经济与数字技术领域合作达成共识,公报指出:“各代表团团长支持加强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领域合作,实现成员国包容性经济增长和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团长们注意到上合组织成员国信息通信技术发展部门负责人会议(2021 年 11 月 25 日,塔什干)成果,认为有必要确保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数字化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构想(2019 年 6 月 14 日,比什凯克)的行动计划得到落实。”“数字化和创新技术在促进上合组织地区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上升。团长们强调,有必要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数字化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的构想(2019 年 6 月14 日,比什凯克)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合作的声明(2021 年 9 月 17 日,杜尚别)建立上合组织科技园区库和创新集群的构想(2021 年 11 月 25 日,努尔苏丹)和上合组织成员国授权部门数字素养发展合作纲要(2022 年 9 月16 日,撒马尔罕)。”共同着力推动上合组织地区数字化与信息化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表表 1 1 近年上合组织关于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的声明及宣言(近年上合组织关于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的声明及宣言(20182018 年年-20222022 年)年)6文件名称文件名称重点概要重点概要年份年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维护供应链安全稳 定 多 元 化 的 声明开展电子商务经验和最佳实践交流;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合作,按照各国国家自主贡献要求推动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和低碳转型。2022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撒马尔罕宣言加强数字素养领域合作,消除数字鸿沟;启动新数字项目,重点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科技园区库和创新集群构想;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支持数字技术发展;开展数字化医疗领域合作。2022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一 次 会 议 联 合 公报支持加强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领域合作,实现成员国包容性经济增长和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强跨境货物和交通工具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深化海关领域合作;加强互相协调和协作,利用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增强成员国发展新动能;支持电子商务发展。2022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加强普及数字知识合作,消除数字鸿沟;20217于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合作的声明持续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的声明。上海合作组织二十 周 年 杜 尚 别 宣言加强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数字经济规划、引进创新技术经验交流,弥合成员国间的数字技术鸿沟;开展农业数字化,“智慧农业”合作;深化数字经济领域互利合作,利用数字技术促进发展。2021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 粮 食 安 全 的 声明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成员国间农产品和粮食产品互利贸易。2021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联合公报重点扩大和深化数字经济等领域合作;继续就上合组织成员国工业投资项目数据库开展工作,深化本组织地区合作关系;注重跨境货物和交通工具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深化海关领域合作;切实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数字化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的构想和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合作的声明;深化数字经济领域经验和知识的交20218流,克服数字鸿沟对经济社会影响。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保障国际信息安全 领 域 合 作 的 声明加强数字化领域全面合作,缩小经济发展数字鸿沟;开展工业、交通、农业、卫生、教育、旅游、能源、贸易、金融和海关领域数字化和信息通信技术合作;研究建立新型数字化企业项目的可能性;研究在顶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机器人、物联网、创新集群和科技园区开发、初创企业孵化和发展的可能性;广泛交流数字经济领域的经验和最佳实践。2020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莫斯科宣言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互利合作和经验交流,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发展数字技术;实施新数字项目。2020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比什凯克宣言强调在互利基础上开展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合作。2019上合组织成员国关于数字化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重视创新和数字经济对中长期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确定主要合作领域为:数字和电信基20199的构想础设施、信息安全、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物联网、大数据处理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智能控制系统、新制造技术、机器人技术、量子计算技术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 新闻公报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电子商务合作。2018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发展并深化互利合作,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开展知识、信息以及先进实践方法的交流。2018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联合公报扩大经贸和投资合作,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工业产业现代化;深化电子商务领域合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过境系统。2018在近年上合组织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宣言中,多次提到要“消除数字鸿沟”“加强跨境货物和交通工具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等。可见,顺应全球数字技术的发展,上合组织区域间经济数字化发展与合作意愿增强,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数据要素流通需求和实践也日益增多,为推动区域一体化共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数据要素流通是数据价值释放,赋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将为上合组织区域间乃至世界的信息安全、和平稳定、繁荣兴盛注入新动能。101.2.2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现状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提高生产效率和创新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提高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能力的关键因素。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和资产,通过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数据要素进行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活动,可以实现数据价值的释放和增值,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随着紧密经贸合作的发展,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产生了海量的经贸数据,需要将这些海量的原始数据转化为数据要素从而促进上合组织国家间数字经济的发展。但总体而言,上合组织国家间虽有数字经济的合作强烈意愿,但受限于各国间数字经济建设能力的参差不齐,并未能深度实现国家间的数据要素流通,无法使数据要素价值得到有力释放,掣肘了数字经济合作发展。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现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数据要素跨境流动需求迫切。首先,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数据要素跨境流动需求迫切。首先,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为数据要素跨境流动提供了强大的需求驱动。据统计,2020 年上合组织成员国间贸易总额达6.06 万亿1,占全球贸易的比重达 17.5%2;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库统计,2021 年,上合组织成员国外国投资流量总额达 2715.8 亿美元。另据统计,截至 2021 年 7 月底,中国对上合组织成员国各类投资总额超过 700 亿美元3。这些经贸活动都需要大量的数据交换和传输,如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税务信息等。其次,其次,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人文交流日益密切,为数据要素跨境流动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据统计,2020 年中国同其他成员国人员往来超 700 万人次4,这些人文交流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社交信息、文化信息等数据传输和共享。再次,再次,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1胡耀杰.上海合作组织成立 20 年贸易发展报告出炉 全球贸易影响力持续增强EB/OL.2022-02-16.http:/ 20 年增长 100 倍EB/OL.2022-02-22.https:/ 1-7 月我与上合组织成员国贸易增幅达 41%EB/OL.2021-09-16.https:/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的主要挑战虽然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在数据要素流通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和一定基础,但仍存在着一些挑战和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1)数据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和分歧。)数据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和分歧。上合组织成员国在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数据定义、分类分级、保护路径、监管方式等方面有着或宽松灵活或相对严格的政策,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定,为成员国间的跨境数据传输与合作带来阻碍和不确定性。(2 2)数据难以互联互通互认。)数据难以互联互通互认。上合组织成员国在数据技术方面有着不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数据格式、编码规范、脱敏方式、加密技术等。这些技术标准和规范在不同平台或系统之间可能存在不兼容或难以转换的问题,给跨境数据共享带来较大的技术障碍和成本。(3 3)基础设施差异大安全保障不充分。)基础设施差异大安全保障不充分。由于上合组织各国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和数字化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成员国在数据安全方面有着不同的安全需求和能力,如数据备份、防护、监测等。这些安全需求和能力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可能存在不平衡或不匹配的问题,给跨境数据交换带来了一定安全威胁和损失。(4 4)利益诉求仍有待进一步协调。)利益诉求仍有待进一步协调。上合组织成员国在数据利用方面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期待,如数据价值、流通权益、数据安全责任等。这些利益诉求和期待在不同主体之间可能存在不协调或不一致,将给跨境数据利用带来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纠纷隐患,需要探讨研究跨境数据纠纷解决机制。(5 5)上合组织成员国同时参与多个国际间经济合作)上合组织成员国同时参与多个国际间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增加,增加了上合组织合作了上合组织合作协商和协调的难度和复杂性。协商和协调的难度和复杂性。上合组织除了在成员国和观察国及对话伙伴国家中有数字经济的合作需求外,同时也与国际间多个数字经济合作组织有着合作的需求。不同的合作机制会13导致不同规则间的相互矛盾产生,增加了在区域性组织合作机制协调上的复杂性,同时这也可能使上合组织成员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受到其他国际间经济合作组织的影响和制约。上合组织若想吸引成员国在本组织内数字经济合作上投入更多精力,可能需要付出较高的合作成本。1.31.3 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合作展望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合作展望2023 年 5 月,联合国发布的全球数字契约为所有人创造开放、自由、安全的数字未来报告指出:“虽然随着数据被收集并用于数字应用,它们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和社会价值。虽然每月的全球数据流量预计到 2026 年将增长 400%以上,但活动却集中在少数全球参与者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有可能仅仅成为原始数据的提供者,同时不得不为其数据帮助提供的服务付费。”也正是在全球各国和地区数字经济差距一时难以弥合的形势下,区域间数字经济合作正成为一种新的尝试路径。2022 年 9 月 16 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撒马尔罕宣言,成员国重申将加强各国主管部门在数字素养领域的合作,以消除数字鸿沟。成员国主张开展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为促进贸易和投资创造便利条件,逐步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通。为落地各项数字经济合作,2022 年 11 月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综合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2023 年 5 月,“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大数据合作中心”也正式启用,将有效助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虽然上合组织国家间数字经济的合作意愿日趋强烈,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但是受限于各国数字经济建设的水平差距,数字经济合作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数据要素流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未来上合组织加强数字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向,完善以下关键要素是上合组织数字经济合作实现可持续性14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是加强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能力建设,提高数据要素流通的一是加强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能力建设,提高数据要素流通的供给和需求。供给和需求。为了缩小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发展差距,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平衡和公平,上合组织应该加强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能力建设,特别是对中亚等欠发达地区和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资金、人才等支持。例如,可以通过建立数字经济培训中心、开展数字技能培训项目、提供数字经济援助资金等方式,帮助中亚等国家提高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覆盖率、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水平、数字人才培养的质量等。同时,也要激发成员国间的数据要素流通需求,通过开展数字经济示范项目、建立数字经济合作平台、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创业等方式,增加成员国间的数据交换、共享和利用。二是二是协调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数据要素协调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数据要素流通的规则和标准。流通的规则和标准。为了消除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差异,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顺畅和高效,上合组织应该协调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数据要素流通的规则和标准。例如,可以通过制定上海合作组织数据保护公约上海合作组织经贸数据分类指南上海合作组织数据认证协议等文件,明确数据保护和隐私的范围、标准、责任、制裁等内容;确定数据分类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内容;规定数据认证的方式、条件、机构等内容。同时,也要推动成员国间在数据加密、存储、传输等技术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形成统一或兼容的技术规则和标准。三是三是平衡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利益,实现数据要素流通的协商平衡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利益,实现数据要素流通的协商和共赢。和共赢。为了解决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利益分歧,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协调和协商,上合组织应该平衡成员国间的数字经济利益,实现数据要素流通的协商和共赢。例如,可以通过建立数据要素流通合作机制、制定数据要素流通合作原则、开展数据要素流通合作项目等方式,增进成员国间的政治互信和沟通交流;明确数据要素流通合作的目标、范围、方式等内容;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合作的实施15和评估。同时,也要尊重成员国在全球数字治理方面的立场和诉求,维护成员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主权和安全。四是四是改善成员国外部的数字经济环境,降低数据要素流通的风改善成员国外部的数字经济环境,降低数据要素流通的风险和压力。险和压力。为了应对成员国外部的数字经济环境不确定性,降低数据要素流通的风险和压力,上合组织应该改善成员国外部的数字经济环境,提高数据要素流通的安全和稳定。例如,可以通过加强与其他区域和国际组织的对话和合作、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构建开放包容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等方式,增加上合组织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秩序的公正和合理;拓展上合组织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朋友圈。同时,也要提高成员国对外部干扰和威胁的防范和应对能力,保障数据要素流通的安全和稳定。总之,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合作是一项有利于促进区域数字总之,上合组织数据要素流通合作是一项有利于促进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和创新、有利于增进区域人民福祉和利益、有利于维护区经济发展和创新、有利于增进区域人民福祉和利益、有利于维护区域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事业。上合组织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域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事业。上合组织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应对挑战,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合作向更高水平发展,构建应对挑战,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合作向更高水平发展,构建“上合组上合组织数字经济共同体织数字经济共同体”。16二、上合组织各国的数据立法概况及合作展望2.12.1 上合组织各国数据领域的立法现状上合组织各国数据领域的立法现状数据要素流通是指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化配置实现价值的过程。数据要素流通是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的核心环节,而要实现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流通,前提是数据本身能够合法合规的进行交换共享,即即数据流通是实现数据要素数据流通是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价值的基础和手段,而数的基础和手段,而数据要素流通是实现数据价值的目标和结果。据要素流通是实现数据价值的目标和结果。基于此,在本章节,我们梳理了上合组织各国进在数据保护立法、执法,以及跨境数据流通中的现实状况,以期为上合组织开展区域性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供有益参考。2.1.12.1.1 上合组织成员国数据领域的立法现状上合组织成员国数据领域的立法现状2.1.1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以及近 10 年来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与应用,中国互联网用户的规模得以迅速增长,相关互联网产业规模、平台企业数量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 10.67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 75.6%,同比增长 2.6%1。近年来,中国陆续制定并实施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以此为数据治理的“三驾马车”,标志着数据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初步形成。同时配套政策、法律、规章、实施细则等,共同构成中国数据治理的大厦。2022 年 12 月 2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是中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顶层设计文件。意见指出要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 5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国家图书馆学刊,2023,32(02).17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级分类确权授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在促进数据跨境流通方面。近年来,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跨境活动日益频繁,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需求快速增长。2017 年 6 月 1 日,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第 37 条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随后,配套法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标准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相继出台,但均未正式公布实施。2019 年数据安全法正式施行。数安法在网安法的上述关于本地存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进行了授权性立法。同时根据数安法第 36 条的规定,境内组织、个人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储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需经主管部门批准。2021 年 11月 1 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该法第 38 条中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具备的条件。在上述法律的基础上,相应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颁布也有条不紊地开展,相继颁布制定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及申报指南等)、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2.1.2.1.1.21.2 印度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印度共和国(简称“印度”)数字经济的腾飞,最初开始于2006 年5 月 18 日通 过的“国家 电子政 务计划”(National18eGovenance Plan,NeGP),该计划由电子和信息技术部(MeitY)负责,其使命旨在促进电子治理并增强公民权能,加强印度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通过数字服务提高效率并确保安全的网络空间。印度目前尚无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DPA),有关数据的事项由印度政府电子和信息技术部(MeitY)主管,在涉及安全事件的事项中由 MeitY 组建的印度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CERT”)充当接收和响应所有违规通知的节点机构。2022 年出台的2022 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草案提出了“中央政府应设立印度数据保护委员会”作为数据治理机构的想法。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中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中,印度对数据本地化,长期坚持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态度。2019 年,20 国集团大阪峰会中,印度是唯一拒绝签署大阪数据经济宣言关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宣言的参与国。直至 2022 年,印度仍然决定不参与印度洋-太平洋经济框架(IPEF)中关于跨境数字经济和贸易的谈判。针对政务数据,印度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便予以了关注,1993年的印度公共记录法(The Public Records Act,1993)即禁止在未经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将公共数据记录转移出印度领土,除非此类转移是出于官方目的。在“Government of Indias GI Cloud”计划(“Meghraj”计划),针对政务类云服务提供商的硬性要求即包括“数据中心设施以及物理和虚拟硬件应位于印度境内”,印度科技部已于 2012 年 3 月发布的国家数据共享和访问政策(NDSAP)为政府相关数据的本地化要求提供了另一种手段,NDSAP 规定要求共享印度政府不同部委和机构使用公共资金生成的所有非敏感数据。因此,就政府记录和来自政府来源的公共资助数据而言,相关法律和政策已经规定了全面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印度数据原则上强制本地化的问题也引发了其国内较大的争议和讨论,在由 B.N.Srikrishna 法官主持的专家委员会报告(A Freeand Fair Digital Economy Protecting Privacy,Empowering Indians)19中,详细列示了建议将个人数据本地化的详细理由,最后提出了“除关键个人数据外,个人数据的跨境数据传输将通过包含关键义务的示范合同条款进行,转让人应对受让人的任何违规行为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的立法建议。也正是基于这些诸多讨论,不同于 2019 年的数字个人数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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