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2018年公司法与2023年公司法逐条对比.pdf

上传人:Stan****Shan 文档编号:1274629 上传时间:2024-04-19 格式:PDF 页数:112 大小:639.08KB 下载积分:2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年公司法与2023年公司法逐条对比.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2页
2018年公司法与2023年公司法逐条对比.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1页共111 最新公司法条文对照表最新公司法条文对照表 2 2018018年年公司法公司法 2 2023023年公司法年公司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2页共111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 第3页共111 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第二款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 第4页共111 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第5页共111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6页共111 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7页共111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8页共111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第一款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告。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页共111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10页共111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消灭。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会的决议不成立:第11页共111(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12页共111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一)名称;(二)住所;(二)住所;(三)注册资本;(三)注册资本;第13页共111 第六条第三款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四)经营范围;(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第14页共111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 第15页共11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予以撤销。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 第16页共111 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17页共111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股东追偿。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18页共111(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 第19页共111 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 第20页共111 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实际缴纳出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 第21页共111 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出 第22页共111(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资方式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股东名册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凭证。股东要求 第23页共111 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会计凭证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用前四款的规定。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24页共111(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第25页共111 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 第26页共111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一条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