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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与国有资产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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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卖,受理法院:北京一中院,法院一审认定万馨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在建之中的凯迪尚府住宅项目均价为41000元/平方米,而2008年底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到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此事被冠以“国有资产贱卖”之名对簿公堂。,新兴公司(国有100%股权),万发公司(国有40%)环球公司,万馨公司,土地:北人-万发-万馨-万禾世家,2001年,万馨公司、万发公司、北人集团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北人集团将土地转让给万馨公司,2008年法院判北人集团官司胜诉,处境艰难的万馨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将这块土地转让给万禾世家,偿还北人集团债款,并承担项目开发。,2008年12月24日,北人集团、万馨公司、万发公司及万禾世家四家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万禾世家以1.2亿元的价格受让二期工程土地的使用权。,而万禾世家却是在2008年12月2日才建立的一家项目公司,公司股东为杨要文、伊士哲、孙建林等四人。,2009年12月4日,万禾世家原四名股东将公司100%股权以3.65亿元卖予北京凯迪,而万禾世家拥有的唯一资产则为万和世家二期工程土地使用权。,新兴公司为原告,万禾世家、万馨公司为被告,华夏银行、万禾世家原四股东为第三人的诉讼由此产生。,法院认为:万馨公司对于前述地块土地使用权这一重大财产的转让,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未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转让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无效。,2、是否涉嫌土地贱卖?,新兴公司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畸低,且万禾世家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后,在未进行任何实际开发的情况下,即另行转让给北京凯迪,现已经收取转让价款3亿余元(其中1亿多元是承债),造成万馨公司的严重损失。,万禾世家方面则表示,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谈判和签约时间正处于金融海啸最为严重的时期,当时万馨公司委托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北京为天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分别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11994.222万元及11836.17万元。,培训内容,第一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要点,1,:企业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市场变化、技术变化、政策变化等,防范方法:,作好可行性分析与承受能力把握,案例思考:,一笔钱 五个官司 十年历程,-,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的 转化与影响,要点,2,: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要点,一、经营决策风险控制,项目投资风险:,企业并购(受让股权、收购资产)风险,合资合作新设项目公司风险,资产处置风险:,企业财产(固定资产、土地房产、股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转让风险,核销风险,问题与思考,1,、某国有集团(法人)下属,7,个独立核算非法人项目部,各自对外的业务合同均由分支机构自行盖章确认并履行,这一作法是否妥当?有无法律风险?,2,、某民营企业几位高管对外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经常不加盖企业公章,直接认高管签字即予履行,这一作法是否妥当?有无法律风险?,二、合同管理风险控制,一套完备并有效实施的合同管理制度,无疑是现代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中最基础与核心的管理制度。,一是合理划分与明确不同,/,额度的合同管理权限与审批流程;,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关键点的主动控制,对异动的即时反馈与反应机制,合同签订管理要点:文本准备、审查与签署,1,、业务部门:把握合同的商务与技术可行性;,2,、财务部门:把握合同的经济与收支可行性,;,3,、法律部门:把握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与完备性。,财务部门,法律部门,业务部,门,第二部分企业国有资产法,要点,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简介,2008,年,10,月,28,日四届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九章,77,条,(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国家出资企业,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出资人: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机构,要点,2,:国家出资企业决策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一、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重大事项的界定:,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等。,出资人机构决定事项?,企业负责人集体,/,董事会决定事项?,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决定,国家出资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国有独资企业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改国有,/,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改非国有控股公司。,二、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须经出资人机构批准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企业投资,三、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投资、清算以及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交易(,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四、国有资产转让,定义: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权益对外转移(依规无偿划转除外),决定权:出资人机构;全部转让或转让后不再控股的,报本级政府,转让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为主,特定情况可直接交易,国有资产交易有效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2,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要点三 董事、监事、高管义务与法律责任,一、关于任职问题,国家出资企业治理结构,出资人机构的权限:,独资企业,任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独资公司,任免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条件,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公司法第,147,条,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国家出资企业兼职限制,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未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问题与思考,甲公司(股东均为国有法人股东,该公司新收购了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甲公司拟委派总经理兼任乙公司总经理。,甲、乙公司均为当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上述委派存在法律障碍吗?,国家出资企业考核奖惩,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条:,考核奖惩与薪酬确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出资人机构可直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二、责任类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0,条),第一百五十条,【,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虚假财务报告、违规清算、清算谋私情况下行政罚款(公司法第,203,条、,205,条、,207,条),违规,/,欺骗发行证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违规买卖股票等(证券法第,188,条、,189,条、,193,219,条),刑事责任:,公司设立(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生产运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品罪等);证券融资(擅自发行股票或债券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与贷款融资(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税收管理(偷税罪、骗取出品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财务管理(隐匿,/,销毁会计财务帐簿罪、洗钱罪、逃汇罪等)、职务行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清算破产(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特别需要注意的罪名,-,私分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 较大。,(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 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量刑: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这里所谓数额,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换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义务与责任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备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损失认定,损失种类划分:,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损失认定依据:,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损失等级划分:,资产损失金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范围:,采购责任:,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的;,(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八)未按照规定采购产品、服务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销售责任:,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五)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六)未按照规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资金责任:,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违规拆借资金的;,(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九)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投资责任:,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二)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的;,(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金融投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七)未按照规定从事金融投资业务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担保责任:,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的;,(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四)未按照规定从事担保活动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的责任:,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六)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八)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九)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保管责任:,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会计责任:,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他责任:,除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以外,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以及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划分,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内控制度缺失责任划分:,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子企业责任划分:,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决策责任划分:,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证据证明参与决策的人员在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禁入限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追回奖励(包括股权、现金、实物等)等;,(二)行政处理: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三)禁入限制:在,5,年内或终身不得被国有企业聘用或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四)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要点,4,:如何正确理解内部决策与报批报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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