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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第二节 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第六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1,题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源晚于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集无限公司人合和股份有限公司资合的特性于一身的新型公司。经实践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被经济社会认同,非常成功,不出半世纪引发了世界性有限责任公司立法运动,开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新纪元。,2,案例一:,A,有限公司和吴某要设立经营建材的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万,A公司出资5万,吴某出资1万,A公司以汽车出资,吴某以现金出资。,问:丙公司能成立吗?,3,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本节内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上的特征,三、有限责任公司学理上的特征,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与变革,五、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定义,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含义:,“一定人数的股东”;,“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5,二、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2、股东承担责任的有限性。,3、公司资本构成的非等额性。,4、公司责任的独立性。,5、设立公司手续简便性。,6、公司组织机构简易性,。,6,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与变革,(一)历史,有限责任公司是集无限公司人合和股份有限公司资合的特性于一体的新型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起源于德国。,德国于1892年率先制定并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2、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起源于荷兰和英国。1600年英国成立了东印度公司,1602年荷兰成立了联合东印度公司。二者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1855年英国制定了有限责任法。,3、世界上多数国家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成文法。,也有的国家把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民法等有关法律中。例如,意大利、荷兰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在民法或民法典中。瑞士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在债务法中。,9,(二)变革,1、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限公司数量众多。,2、人类探索公司组织形态的步伐并没有停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态仍在不断发展与变化。其变化体现在两方面:,(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自1925年,列支敦士登国家立法最早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目前有三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立法,有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允许设立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2)合同公司的产生。,2005年6月29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日本公司法典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增加了合同公司形式。,10,五、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修改,(一)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2人以上的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规定了更加灵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可以采用分期缴付方式设立公司;,(三)降低了注册资本限额,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四)放宽了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五)完善了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六)新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特定事项异议估价权的规定;,(七)完善了监事会制度。,11,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一)国有独资公司:,1、定义:,它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特征:,国家作为单独的投资人设立的公司,属于国有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为促进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1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1、定义:,它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特点:,一名股东包括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1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有以下不相同点:,(一)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二)公司资本构成方式不同。,(三)公司筹措资金功能不同。,(四)公司资本转让方式不同。,(五)公司设立程序不同。,14,思考题:,一、下列关于公司分类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B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C非上市股份公司是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质的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15,案例一:,A公司章程规定某甲出资10万元,某甲采用分期出资方式投资,其首次出资为5万元,第二年再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一次缴清。之后,某甲没有按章程规定出资。,问题:如果公司经营亏损破产,那么某甲对公司债务所应当承担的数额为多少?,16,第二节 有限公司的设立,本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规定,17,案例:,吴某张某拟设立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10万元,两人首次出资6万元。公司成立2年后再出资4万元。吴某张某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18,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这表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同时具备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19,(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基本规定。公司法第24条规定的法定人数是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有四种情况:,(1)自然人股东。,(2)法人股东。,(3)国家股东。,(4)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股东。,20,国家股东与自然人股东,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时,需由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作为代表;投资主体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投资来源则为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以国家名义通过信用渠道筹集的资金。,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合伙企业也可以作为股东,国税函200184号文件。,21,实例,:,我国最大的国家投资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15500亿元人民币,购买了相当于2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作为中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22,3、禁止作为股东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可以作为继受股东。,(2)国家机关公务人员。,(3)根据规定明文禁止的党政机关法人、军队不得开办公司。,(4)合伙企业不能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5)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了在境外投资外,商业银行不得充当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3,4、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立法欠缺,(1)股东权利转让导致股东人数多出法定人数的。,(2)股东权利继承导致股东人数多出法定人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权利可以继承。,24,5、外国立法经验,韩国公司法的规定。,特殊情况:法院许可的、股东人数因继承及遗赠发生变化的、为共同利益设立公司的、合并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态的等情形,都属于特殊情况。该公司存续。,股东权利可以继承是新公司法时增加的规定,完善了股东权利转让的情形。,25,(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定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也称为法定资本或法定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要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2、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6条2款规定和第59条规定。,26,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解释,(1)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行业,主要是指设立商业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等。设立从事这些行业的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例如,设立商业银行,其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是: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设立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7,国务院:取消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3万限制,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8,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29,取消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3万限制,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30,4、法定的注册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前者是设立公司最低的注册资本,后者是公司发起人或公司决定出资或增加的资本。,5、注册资本的作用:,(1)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2)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社会交易安全。,(3)公司信用的标志。,31,(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制定方式:,(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2),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批准。,(3),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2、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体现着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32,(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必须有自己的名称。,2、公司名称要符合规定,3、公司的名称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才可使用,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要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应分别情况建立以下组织机构:,(1)股东会。,(2)董事会。,(3)监事会。,33,(五)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中所明确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4,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一)设立前的准备工作,1、可行性分析。,2、签订协议。,3、协议内容:,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由发起人协商确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发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国籍、职务等;(2)资本认缴事项,包括资本总额、股份划分、出资方式、缴纳期限等;(3)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及内部职责的分工;(4)协议纠纷解决办法;(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等。,35,(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程序,有限公司设立流程可以概括如下:发起人确认出资制定章程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缴纳股款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36,(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程序,1、发起人发起公司设立。,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有些公司属特定的经营范围或者特定的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37,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程序,5、验资证明的出具。,验资证明,是指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股东出资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缴纳的出资必须经过验资程序,其作用在于,核实出资人对所提供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每期缴纳出资后都应当经验资机构审核检验。,3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程序,6、认缴出资。,要求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各自应当认缴的首次的出资额,且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39,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程序,7、申请设立登记:,(1),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是公司取得法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3)申请公司设立的程序性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主要是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具体地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公司登记管理办法,4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程序,8、登记发照。,公司法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41,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必须由股东共同制定,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之一。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公司时的必备文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制定公司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内容为分,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没有按照法定内容记载公司章程不生法律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可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不生法律效力,一经记载则具有法律效力的事项。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内容为必须记载事项,:,42,(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是代表公司参与商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的文字符号。因此,公司必须在章程中写明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的创设包含有公司字号,经登记后可以享有字号权,也称商号权,例如天津狗不理包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狗不理”就属于该公司的字号,公司名称与字号不同,公司名称属于登记事项,是设立公司人的义务,字号属于字号权的客体,受知识产权保护。,公司住所,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对于确定公司登记机关以及公司在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和法律适用有着重要作用,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写明。,43,(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从事行业、经营项目的总称,属于公司的能力范畴,包括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这表明公司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应当经过登记才生法律效力。,股东可以修改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例如公司从事废旧电视显视屏收购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44,(三)公司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即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依据公司法规定,现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即注册资本以股东认缴的出资为准。认缴的出资是指全体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承诺的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出资额。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采用实缴制,而不采取认缴制。,45,(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自然人作为股东时应当记载其姓名,法人作为股东时应当记载法人的名称。这是表明公司的投资者是谁,以明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公司股东如有变更应当及修改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加以变更,未经变更的股东不生法律效力,导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法律后果。,46,(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是指股东以什么种类的财产作为出资。股东不论是以货币或实物,还是以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股东出资额是指各种出资的价值金额,应当以货币方式表示。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年月日,在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应当将股东分期支付出资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47,(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完整地设立这些机构,应当视公司规模大小和股东人数多少而定。,公司依法设立相关机构的,应当对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作出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任期也公司章程规定,但是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的议事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执行董事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48,(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公司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代表公司对他人表明公司意思表示的享有职权的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具体由谁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大小和股东人数的多少,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董事长担任;不设董事会的,一般由公司的执行董事担任,或者由公司的经理担任。,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49,(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以会议的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事项外,股东会会议还可以规定其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凡是经股东会会议决定的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的事项,对公司及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记载完成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没有记载且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重新制定;其中8项则不属于法定记载事项,而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也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记载了则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事项。,50,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公司关系的基础是股东出资。出资是公司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将原来的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51,(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1、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1)它是新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修改而产生的新的制度。,(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承诺的所要认缴的出资额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3)认缴制度不要求股东一次性实际缴纳公司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额,股东可以根据拥有资金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分期支付设立公司的出资。,52,2、注册资本认缴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6规定,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的方法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53,注册资本认缴的案例,例如,甲乙丙三人拟出资1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三人约定的出资比例为,甲认缴50,乙认缴30,丙认缴20。,分期出资的话,三人首次出资必须达到20万元,这20万元可以由甲乙丙三人按比例出资,甲认缴20万中50,即10万元,乙认缴20万中的30,即6万元;丙认缴20万中的20,即4万元。也可以由三人中的其中一人或二人出资,如由甲出资20万。也就是说,首次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论是哪个股东出资。其余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设立的公司是投资公司,则可以在公司成立5年内缴足。,54,注册资本认缴的案例,所谓投资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投资而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如,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投资公司。但是,如果三人约定注册资本为8万元,那么,他们三人的首次出资必须达到3万元,即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因为,如果按照20的出资,只有1.6万,不符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如果三人约定注册资本,为3万元,那么就不存在分期支付出资的设立方式,55,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六家商业银行、四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56,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金融投资公司,,2003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724.65亿元人民币,性质为国有独资。根据国务院授权,汇金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2007年9月29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汇金变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57,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注资中国银行225亿美元;,2003年12月注资中国建设银行200亿美元;,2003年12月注资建银投资公司25亿美元;,2004年6月注资交通银行30亿人民币;,2005年4月注资中国工商银行150亿美元;,2005年6月注资银河证券公司100亿元人民币;,2005年7月注资中国进出口银行50亿美元;,2005年8月注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25亿人民币另提供贷款15亿人民币;,2005年8月注资国泰君安证券公司10亿人民币另提供贷款15亿人民币;,2005年8月注资银河金融控股公司55亿元人民币;,2005年9月注资光大银行100亿元人民币;,5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中国首家合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由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和公司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为2.25亿美元。中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设有分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等15个城市分别设有证券营业部。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中金公司亦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在香港、纽约、新加坡和伦敦设有子公司,为成为植根中国的国际投资银行奠定坚实的基础。,59,作为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国内外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投资银行服务,业务范围覆盖证券研究、股本与债务发行与承销、兼并收购财务顾问、证券销售交易、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超高端财富管理、直接投资等诸多领域。,中金公司是国有控股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的股东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TPG亚洲,特拉华,基金,KKR集团,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0,3、正确理解认缴制度。,这对于正确适用公司法是十分重要的,其内容主要包括:,(1)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比93公司法规定的门槛降低了许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的法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为10万元。,例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保险法第73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证券法第124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61,3、正确理解认缴制度,(2)股东认缴资本与公司注册资本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认缴资本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认缴资本制有利于保证公司的资本金与其经营能力和偿债相适应;,二是又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分期缴付,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62,(二)公司资本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的出资方式,是指股东按规定的财产种类出资,货币出资的比例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的具体规定。,1、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具体出资的种类见本节股东的出资种类。),公司法第27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股东出资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资;还包括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规定了两个限制:,(1)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如空气、雨水、思想、智慧等不宜作为出资。,(2)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用于出资。例如,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文物等不能作为出资。,63,2、货币出资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实行分期缴付的出资,每一期出资的货币不得低于当期出资的30%。但是,在前几次出资中货币出资总额已经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30%的,可以不再按此比例出资。,64,2、货币出资的比例,例如,甲乙丙三人拟出资1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货币出资必须达到30万元。采用分期支付出资的,首次出资的比例中货币出资也必须达30。如三人约定的出资比例为,甲认缴50,乙认缴30,丙认缴20。分期出资的话,三人首次出资最低限额为20万元。其中,这20万元中必须有6万元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他14万元可以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如果三人首次出资的20万元都是货币出资,则其后,自公司成立2年内补足出资的货币出资比例只要求有10万元即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定资本额有多高,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65,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26),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C,司法考试题目,66,3、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原则,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原则,,是指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被告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基本要求。,非货币财产作价主要包括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67,股权出资案例,徐某有A公司出资51万,占A公司注册资本51%,A公司还有郑某与刘某两股东。徐某想用在A公司股权51万出资,与甲公司设立新的丙公司。问徐某能否出资?如何出资?出资后,股东有什么变化?,68,债权出资案例,丙公司由A、B、C三股东组成,公司经营过程中,丙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乙公司丙公司前景较好,与丙公司协商,以丙公司欠的10万元款作为出资,成为丙公司的股东。,乙公司能否用债权出资?,乙公司要成为丙公司股东,程序应当如何进行?,69,4、股权出资的条件,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70,(三)股东出资的义务,1、出资的义务性规定。,公司法第28条规定,具体要求是:,(1)以货币出资的,。,(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2、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71,(四)股东出资享有的权利,出资的股东不仅取得了股东的法律地位,同时获得的对价是公司的股权,出资者享有基于股权而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72,(五)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行为。,1、股东出资不实,除了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外,公司其他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31规定。,补足差额责任的前提是,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这里涉及到如何认定“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从额的实践问题。,73,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2、国外立法。,3、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当公司设立后出现应当由股东补足差额时,其他股东对补足差额负有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承担连带补足差额责任的规定,与日本、德国公司法的规定近似。,74,司法考试题目,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ABD,75,(六)股东出资的种类,股东出资的种类,是指股东能够以什么样的财产投资入股。,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76,(六)股东出资的种类,1、货币出资。,它是指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来换取公司股份的一种出资形式。货币出资具有其他出资形式不可比拟的优点:,(1)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2)可直接根据金额计算出出资者的股权比例,并记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下。,公司法对股东货币出资在额度上规定了限制性条款,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77,(六)股东出资的种类,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指具备一定的实物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作为出资。被评估的实物或其他财产以其评估价格充抵股款,它构成该出资人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78,股东出资的种类,3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商标作为出资的问题。,商标对于维护企业产品的信誉和开拓产品市场具有重要作用,驰名商标则更可增加以其为标志的商品的吸引力,所以商标权当然也可出资。,(2)非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问题。,(3)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出资将会面临评估难度大、效力的不确定性、效力的期限性等问题。知识产权中的领接权和地理标志权由于自由转让受限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79,股东出资的种类,4土地使用权出资。,案例:A公司与B公司共同设立丙公司,A公司用现金100万出资,B公司用土地所有权出资。,土地作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其使用权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为了使土地物尽其用,应当允许能以土地出资,并且能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其评估价格抵缴自己的出资。,80,股东出资的种类,5其他可以货币折价的财产出资。,公司法规定,只要能够以货币评估价值,自由流转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允许出资的。例如股权、用益物权等。,6、不能作为出资的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禁止作为出资,因为它们的货币价值难以衡量。,81,案例,张某是某出版社的工作人员,家中有储蓄,准备投资,但又不想让他人知道其办公司。因此与好友刘某协商,由张某出资10万元,以刘某的名义与吴某、陈某设立丙公司,张某享有股东权益。张某与刘签订了出资协议。丙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名册上只有刘某、吴某和陈某的名字,没有张某的名字。公司经营二年,效益很好。张某与刘某之间,张某与公司之间发生以下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82,1、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2、张某得知公司效益好,要求主张自己享有股东权利?刘某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为由拒绝张某行使股东权利?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张某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履行什么程序?,4、张某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是否有效?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83,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概念。,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我国司法解释采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84,(二)隐名股东的要件。他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85,(三)不同的观点,关于是否在法律中确立隐名股东制度,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张规定隐名股东的立法。但不用隐名股东这一名称。理由是隐名股东事实上不是股东,只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二是,不主张隐名股东的立法。理由:法制不健全,难于对隐名股东这种经营方式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且,有可能导致某些单位和个人(国家公务员)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暗中投资并操纵经营,以权谋私,从而助长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86,(四)现状:,公司法没有涉及,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第25条),(解释三,),87,解释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5条),88,解释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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