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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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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 业 所 得 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公告,),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政策依据,2,(一)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境外抵免政策。,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3,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4,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5,注意:,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6,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9,(二)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1、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2、可抵免税额;,3、抵免限额;,4、实际抵免税额。,一、适用范围及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10,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11,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2,2、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3、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3,具体来讲:,(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4,本项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此,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境外分支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各项收入与支出标准,须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5,(3)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4)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16,(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7,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8,(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19,例: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5万元税后利息。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仍为1000万元不变。,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0,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注意:,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1,(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3)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2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3,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4,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2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释义: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对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做出了规定,以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6,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7,(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要求,: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28,例:中国居民A企业2010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9,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释义:,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企业应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30,(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释义:,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应向征税国家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额;该项税额还应包括,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31,(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释义:,如果有关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规定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税收优惠,并采取征收后由政府予以返还或补偿方式退还的已缴税额,对此,企业应从其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中剔除该相应部分,32,(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释义:,如果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做出对某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优惠规定,企业取得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的,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均应从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已纳税额中减除。,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33,(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释义:,如果我国税法规定就一项境外所得的已纳所得税额仅作为费用从该项境外所得额中扣除的,就该项所得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应再纳入境外税额抵免计算。,34,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为:,(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有着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35,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三、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36,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四、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37,理解:,本条规定了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符合通知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下层企业税额的计算方式及公式,公式中:,(1)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2)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3)符合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该层企业由于从下一层企业分回股息(红利)而间接负担的由下一层企业就其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4)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是指该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实际分配的扣缴预提所得税前的股息(红利)数额;,(5)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是指该层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就其利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四、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38,每一层企业从其持股的下一层企业在一个年度中分得的股息(红利),若是由该下一层企业不同年度的税后未分配利润组成,则应按该股息(红利)对应的每一年度未分配利润,,分别,计算就该项分配利润所间接负担的税额;按各年度计算的间接负担税额之和,即为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该一个年度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所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境外第二层及以下层级企业归属不同国家的,在计算居民企业负担境外税额时,均以境外第一层企业所在国(地区)为国别划分进行归集计算,而不论该第一层企业的下层企业归属何国(地区)。,四、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注意:结合分国不分项原则理解,39,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注意:,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五、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40,五、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中国居民A企业,乙国C企业,甲国B企业,20%,20%,境内,境外,16%,例:,分析:,(1)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满足直接持股20%(含20%)的条件。,(2)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间接持有乙国C企业股份20%20%4%,由于A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的股份不足20%,故不能计入A企业对C企业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总和比例之中。因此,C企业未满足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41,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释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上述规定对此进行了重申。居民企业从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对方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六、,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42,税收饶让抵免应区别下列情况进行计算:,(1)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注意:,境外所得采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六、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43,例: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甲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甲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所缴纳的税额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所缴纳的甲国税收应包括相当于所放弃的甲国税收的数额。,计算如下:,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B公司的免税额200020%400万元,应计算为由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六、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44,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七、,抵免限额的计算,45,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简便计算,也可以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七、抵免限额的计算,46,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七、抵免限额的计算,47,例:,金额单位:万元,分析:,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七、抵免限额的计算,项 目,境内企业,境外营业机构,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余额,税 率,25%,30%,第一年利润,-100,100,30,0,30,第二年利润,100,100,30,25,35,48,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八、,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49,企业当年境外一国(地区)可抵免税额中既有属于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又有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时,应首先抵免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后,抵免限额有余额的,可再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仍抵免不足的,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八、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50,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八、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51,(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52,(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53,注意:,采用简易办法也须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第一项中“从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取得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是指向境外所在国家政府实际缴纳了具有综合税额(含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款项的有效凭证。,第二项中“实际有效税率”是指实际缴纳或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九、简易办法计算抵免,54,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是指,居民企业从境外未达到直接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通知有关直接抵免的规定正常计算抵免。,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税率)的国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公布;各地税务机关不能自行作出判定,发现名单所列国家抵免异常的,应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55,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十、,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56,释义:,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十、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57,例,(,境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判定),某居民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假定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分析:,该分公司按A国规定计算2009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即A国2009/201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0年度计算纳税及境外税额抵免。,十、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58,例,(,境外股息所得在我国计算抵免的时间),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07年、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分析:,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0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08年、2009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均应按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该居民企业2010年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十、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59,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释义:,公式中抵免优惠税额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额是指按照通知和指南计算的境外所得税额在抵免限额内实际可以抵免的税额。,十一、,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60,通知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十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61,(一)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二)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释义:,有关税收的协定包括,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等签订的相关税收安排。,十三、,其它有关规定,62,(三)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此类国家(地区)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适时调整。,十三、其它有关规定,63,例:,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的有表决权股份,B同时拥有在乙国设立的C企业7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企业适用25%的税率;B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收到C企业分回股息85万元,B企业适用20%的税率,甲国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C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C企业适用30%的税率,乙国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5%;假定B企业也适用限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B企业和C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计算A企业2008年在中国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假定所得额与利润相等),十四、,实例,64,1.计算B企业在甲国的应纳税额,(1)C企业应支付给B企业的股息85(115%)=100(万元),(2)C企业针对B企业股息代缴的预提税10015%15(万元),(3)C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500(130%)=350(万元),(4)C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50030%100/35042.86(万元),(5)C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股息还原后所得10042.86142.86(万元),(6)B企业收到C企业分回股息已在异国纳税42.861557.86(万元),(7)抵免限额142.8620%28.57(万元)57.86万元,(8)允许抵免税额为28.57万元。,(9)B企业在甲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00142.86)20%28.57100(万元),十四、实例,65,1.计算B企业在甲国的应纳税额,(1)C企业应支付给B企业的股息85(115%)=100(万元),(2)C企业针对B企业股息代缴的预提税10015%15(万元),(3)C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500(130%)=350(万元),(4)C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50030%100/35042.86(万元),(5)C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股息还原后所得10042.86142.86(万元),(6)B企业收到C企业分回股息已在异国纳税42.861557.86(万元),(7)抵免限额142.8620%28.57(万元)57.86万元,(8)允许抵免税额为28.57万元。,(9)B企业在甲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00142.86)20%28.57100(万元),十四、实例,66,2.计算A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额,(1)B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总额50020%57.86157.86(万元),(2)B企业应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90(110%)100(万元),(3)B企业针对A企业股息代缴预提税10010%10(万元),(4)B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500(120%)85485(万元),(5)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157.8610048532.55(万元),(6)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还原后所得10032.55132.55(万元),(7)A企业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已在甲国纳税32.551042.55(万元),(8)抵免限额132.5525%33.14(万元)42.55万元,(9)因此,允许抵免限额为33.14万元。,(10)A企业2008年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32.55)25%33.14250(万元),十四、,实例,67,十四、实例,例:,A集团是在北京注册成立的一家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在境外有多家分支机构及控股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09年境外所得如下(均折合为人民币):(1)12月31日从法国分公司取得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法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33,该所得已在法国缴纳所得税104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向法国政府缴纳的税收罚款,法国分公司截至2008年底有未弥补完的亏损30 万元。(2)8月20日香港B公司按照与A集团签订的合同支付给A集团特许权使用费186万元。B公司已经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相关规定,向香港政府缴纳了预提所得税14万元,税率为7。(3)A集团公司持有新加坡C子公司60的股份,C公司持有同在美国的D公司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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