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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 08-2235-2017 (J 13867-2017)既有地下建筑改扩建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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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标定201739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既有地下建筑改扩建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既有地下建筑改扩建技术规范,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编号为DG/TJ08-2235-2017,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土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0七年五月五日前言本规范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

2、(沪建管2014966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根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吸收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经验,依托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成果,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及相关规范、标准,开展编制工作。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与符号;3基本规定;4建筑功能调整与扩展;5既有结构鉴定;6结构设计;7施工与风险管理;8检验与监测,共八章。本规范实施过程中,

3、请各单位及相关人员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东方路3447号;邮编:200025;E-mail: publicsucdri. com),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l: bzglkshjjw.gov. en),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 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

4、司浙江鼎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徐正良张中杰(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马跃强玉卓瑛王建华王福林龙莉披朱士传朱家文刘书齐明山李承铭李晓勇余斌汪思满沈国红张文龙陆峰陈锦剑周玉石项培林赵卫柳献袁勇诸颖梁正谢晓东潘伟强主要审查人:吴君侯范庆国王秀志周质炎桂业琅崔晓强孙海鹤-2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7年4月目次1总则2 术语和符号2. 1术语22.2符号43 基本规定4 建筑功能调整与扩展4. 1 般规定4.2 建筑防灾气74. 3 机电设计85 既有结构鉴定95. 1 一般规定95. 2 初步调查与现场检测10 5.3 结构分析15.4 结构安全性鉴定126 结构设计146. 1 般规

5、定14 6. 2 工程材料与荷载156. 3 基础托换设计166.4 支护结构设计186. 5 主体结构设计6.6 防水设计7 施工与风险管理247. 1 一般规定24 7.2 地基与基础施工257. 3 基础托换施工277.4 支护结构施工287. 5 地下水控制. 29 7. 6 既有结构加固29 7. 7 既有结构拆除307. 8 主体结构施工32 7. 9 质量控制与验收.33 7. 10 施工风险管理和处置.348 检验与监测37 8. 1 一般规定37 8. 2检验378. 3监测u附录A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G附录B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45附录C既有

6、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47 本规范用词说明49引用标准名录50条文说明53二2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10ns1 Z Terms and symbols 2 Z. 1 Terms 2 Z. Z Symbols ”. 4 3 General requirem巳川5 5 4 Building function adjustment and extension7 4. 1 General7 4. Z Building disast巳rpr巳vention74. 3 Electromechanical design 8 5 Appraise of exis

7、ting structure 9 5. 1 General9 5. Z Investigatio日anddetection10 5. 3 Structure analysis 11 5. 4 afety assessment 12 6 Structure design14 6. 1 Gen巳ral146. Z Materials and load 15 6. 3 Foundation underpin口ingdesign16 6. 4 Excavations support design18 6. 5 Mam structure design 21 6. 6 Waterproof design

8、. zz 7 Construct10n and risk management24 7. 1 General 24 7. Z Constuction of ground and foundation25 -3一7. 3 Foundation underpinning 27 7. 4 Construction of excavation support28 7. 5 Roundwarter control29 7. 6 Reinforcement of existing structure29 7. 7 Emolish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30 7. 8 Constr

9、uction of main structur巳327. 9 Uality control and acceptance33 7. 10 Risk management and treatm巳旧 34 8 Inspection and monitoring37 8. 1 General37 8. 2 Inspection 37 8. 3 Momtonng . 41 Appendix A Key points of in-situ loading test on subsoil under existing buildings 43 Appendix B Key points of loadin

10、g and reloading tests for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of existing buildings 45 App巳ndixC Key points of loading and reloading tests for a single pile bearing capacity of existing buildings . 4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4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0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3 -4 2 术语和符号2. 1术

11、语2. 1. 1地下建筑扩建巳xpansionof underground building 保留原有地下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功能、扩大规模,使得新建部分成为与原有地下建筑相关的新建建筑。2. 1. 2 地下建筑改建reconstruction of underground building 对原有地下建筑的建筑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地下建筑的规模和占地面积均不改变的新建建筑。2. 1. 3 单建式地下建筑detached underground building 单独建造的,只有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建筑。2. 1. 4 附建式地下建筑attached underground bu

12、ilding 既有地下室及其地面附属设施,又有上部结构的建筑。2. 1. 5 环境作用environment influence 温、温度及其变化以及二氧化碳、氧、盐、酸等环境因素对结构的作用。2. 1. 6 全方位高压喷射注浆工法mixed jet system CMJS) 高压水泥浆通过钻杆独特的多孔管和前端造成装置,可向任意角度喷出,以此切割土体并与土拌合形成水泥土增强体的加固方法。简称MJS工法。2. 1. 7 超高压喷射注浆工法rodin jet pile CRJP) 种在兰管法基础上开发的高压喷射注浆工法,以超高压喷射流两次破坏土层结构,第一次是水和空气的复合喷射流体,第二次是高压

13、喷射的水泥浆再次冲击切削土体。简称RJP工法。2 2. 1. 8 复合板式支护墙composite embedded retaining wall 由既有建筑支护墙与新筑支护墙组成的围护结构,既有建筑支护墙与新筑支护墙之间只传递水平压力,不传递剪力。2. 1. 9 先插后喷复合挡土结构installation before jet grouting CIBG) 先在土体内插入H型钢,然后在型钢间设置喷浆孔进行旋喷桩施工形成挡土止水合一的支护墙体。简称IBG工法。2.1. 10 主动托换active foundation underpinning 在原基础和结构托换之前,通过千斤顶对新增基础和构

14、件预加荷载,消除托换体系的部分变形,分级分步实施荷载转移,使托换后基础和结构的变形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2. 1. 11 被动托换passive foundation underpinning 在原基础和结构托换之前,对新增基础和构件的托换体系不预加荷载,当原基础拆除后,通过被托换构件微小变形使新增基础和构件的托换体系发挥作用,达到托换目的。2. 1. 12 夹墙梁clamp wall beam 在原条形基础上承重墙两侧,通过与原承重墙咬合和粘结、穿墙箍筋、穿墙预应力锚栓传递结合面受剪承载力的梁。2. 1. 13 两墙合retaining wall serving as outside wall

15、 of underground structure 基坑围护墙兼作主体工程地下结构的外墙。2. 1. 14 正拉粘结强度试验test of cohesive pilling strength 利用粘结强度检定仪在垂直于粘结界面方向上施加拉力,测定加固试样破坏时的荷载值,从而测定基材与加固材料间粘结强度的试验。3一2.2符号AP静压钢管桩端面积;D肌IBG工法桩的桩径;E,-IBG工法桩内插型钢的弹性模量;H gIBG工法桩内插型钢的总高度;I肌一一IBG工法桩的刚度;I,-IBG工法桩内插型钢的惯性矩;l;一一第t层土厚度;Q一一静压钢管桩承载力;q,ik一静压钢管桩单桩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标

16、准值;qpk一静压钢管桩单桩极限端阻力标准值;szd一二IBG工法桩考虑型钢遮挡影响后安全距离;U二一静压钢管桩周长;r一IBG工法桩水泥土的刚度贡献系数;;.p一静压钢管桩桩端土塞效应系数。4 一一3 基本规定3.0. 1 本规范适用的地下建筑类型包括:1 地下交通设施,包括地铁车站、城市地下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综合交通枢纽。2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地下商业街。工程、地下防灾避难J。4地下综合巾,缸地下综合体地下城。3.0.2 地下建筑时政扩i建工程,应根据改扩建目的和要求取得相关许可文件和资祠,遍行专业设计与施二日。施工完成后,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性的工程建设规范中要

17、求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3.0.3 地下建筑改行检测和鉴定。筑及其上部结构进1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无法搜集或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2 既有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的设计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竣工图等资料。当搜集的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通过现场调查、测绘、物探或检测等手段进行补充。3 既有建筑结构、基础使用现状的鉴定资料,包括沉降观测、裂缝、倾斜观测等资料。4 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的邻近建筑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资料。-5一4 建筑功能调整与扩展4. 1 一般规定4. 1. 1 既有地下建筑功能调整与扩展,应符合城市规划(含地下空间规

18、划)、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环境保护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应处理好改、扩建后与原有地下建筑的交通组织、地面设施、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之间的关系。4. 1. 2公共建筑的地下改扩建部分,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 107的有关规定,并应与既有建筑地上、地下部分作为个整体进行节能计算和绿色建筑设计。4.1. 3 既有建筑与改、扩建部分的导向标识系统应统一设置。4. 1. 4 建筑改扩建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4.2 建筑防灾4.2. 1 改扩建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4.2.2 既有建筑的民防工程不宜改建。4.2.3 地下建筑

19、扩建部分的民防工程与原建筑地下室或周边其他地下空间连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2.4 改扩建后,建筑所有地面出人口、风井开口的最低高度均应满足当地防淹要求。7 4.3 机电设计4.3. 1 机电系统设计应满足改扩建地下建筑空间使用功能和运营管理要求。4.3.2机电系统能源和资源宜由改扩建地下建筑空间独立提供。当条件不具备时,经复核后可由原建筑提供,并宜根据运营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计量装置。4.3.3 当改扩建地下建筑与原建筑功能相互独立时,机电系统的设计应独立设置。4.3.4 当改扩建地下建筑空间与原建筑空间的机电系统非相互独立设置时,非独立设置部分的机电设备和管线及改扩建地下建筑空间与原建筑空

20、间之间的相互穿越管线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检修维护空间。4.3.5 改扩建地下建筑空间与原建筑空间宜根据运营管理要求设置通信接口,传递机电系统运行和消防防灾信息。4.3.6 当改扩建地下建筑空间与原建筑空间有统一运营管理要求时,其机电设备可共享设置,共享设备应分别设置监测和控制系统。8 5 既有结构鉴定5. 1 一般规定5. 1. 1 本章适用于改扩建前既有地下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检测和鉴定。5. 1. 2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的程序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1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程序应按图5.1. 2所示的框图进行。确定检测人员、仪器及设备补充检测或室内试验结构分析、数据处理、可靠性评定

21、检测评定结论、建议或解决方案图5.1. 2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程序2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经初步调查和资料核查后9一确定。3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基基础的检测;2)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3)结构布置、构件尺寸的检测;4)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的检测等。5. 1. 3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既有地下建筑的结构构件应采用基于目标使用期内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评定其安全性。2 安全性鉴定应包括既有建筑的适用性和耐久性。5.2 初步调查与现场检测5.2. 1 一般规定:1 初步调查应了解既有地下建

22、筑工程质量情况、场地环境、使用历史并收集有关资料。2 现场检测可分为材料性能检测和表现检测。当进行材料性能检测时,取样应选择具有代表性部位,并确保检测取样不影响结构安全。3 当现场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时,应补充检测或试验;当检测数据出现异常值时,应分析原因,不得随意舍弃数据。5.2.2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的初步调查应符合以下规定:1 既有地下建筑工程质量情况初步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2)建设的起吃时间。2 既有地下建筑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场地类别;2)不良地质情况;3)地下水升降和地面标高变化;10 -4)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布置情况以及其建设过

23、程对拟鉴定建筑的影响等。3 既有地下建筑使用历史初步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功能、使用期间荷载与使用环境;2)使用中发现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存在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法和效果;3)火灾、地震等灾害对既有地下结构的影响;4)围护结构、改扩建、结构加固情况;5)场地稳定性、地基不均匀沉降在既有地下建筑上的反应;6)当前工况与设计工况的差异,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在当前工况下的反应。4 收集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5.2.3 既有地下建筑现场检测工作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滔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08-804的相关规定。5.3 结构分析5.3. 1 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

24、既有地下建筑的实际使用状况和结构状况。5.3.2 既有地下建筑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应根据材料和结构对作用的反应,采用线弹性、弹塑性或塑性理论对结构整体进行作用效应分析。在理论计算分析不足以评估时,可通过现场荷载试验来评价结构的承载能力和使用性能。5.3.3 既有地下建筑目标使用期根据原设计剩余使用年限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委托方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提出。5.3.4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承载力分析结果宜综合现场检测情况进行评价。11 5.4 结构安全性鉴定5.4. 1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应符合现行土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08 804的有关规定,评定既有地下

25、建筑物的安全等级。5.4.2应根据结构的作用、材料性能的实际调查检测情况及结构承载力分析结果,并结合结构构件出现的缺陷、变形、裂缝等损坏情况,对被鉴定的既有地下建筑物提出原则性的处理措施和建议。5.4.3 应针对检测鉴定所发现的问题,对同类构件进行普查,确定加固处理的构件数量及范围。5.4.4 既有地下建筑结构构件在环境作用下碳化剩余使用年限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环境作用下剩余使用年限推定宜对结构中混凝土品种相同、所处的环境情况和防护措施基本相近的构件进行归井、分类,从每个类别中选择典型构件或区域进行检测,提供自检测时刻起至出现构件损伤标志时的剩余使用年限的估计值。2 碳化剩余使用年限可采

26、用已有碳化模型、校准碳化模型或实测碳化模型的方法进行推定。3 利用已有碳化模型和校准碳化模型的方法时,应检测构件:昆凝土实际碳化深度并确定构件混凝土实际碳化时间。5.4.5 既有地下建筑按本章要求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耐久性评定后,对以下情况应作专项研究:1 土部建筑为砌体承重结构。2 上部建筑的沉降差或倾斜不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 11和住宅设计标准DGJ08 202013的有关规定。3 地下建筑混凝土结构承载力:一12二R/S5时,p=0.80hb为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d为钢管桩外径。6. 3.11 既有建筑向下加层扩建工程,应控制施工引起的卸载与加载对既有结构

27、及周边环境的影响。6.3. 12 地下建筑向下加层工程应保持既有楼板结构的体系不变,并对施工全过程的结构强度和刚度进行复核。托换加层过程中相邻立柱最大差异沉降不宜大于20mm。6.4 支护结构设计6.4. 1 地下建筑改扩建基坑设计,应查明周边建筑的结构和基础形式、结构状态、建成年代和使用情况等,根据邻近工程的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基础大小、基础埋深、间隔距离以及土质情况等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6.4.2 既有建筑向下加层扩建工程,支护结构可分为建筑地下室内围护及外围护两种围护形式。在既有建筑周围施工场地及净空满足的情况下宜采用外围护的形式。6.4.3 既有建筑向下加

28、层扩建工程,支护结构在既有结构内直接施工时,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既有建筑层高的限制,选择合适的施工工艺。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可考虑利用既有建筑原支护结构,按二者组成的复合板式支护进行内力和变形验算。6.4.4 复合板式支护体系支护墙的内力和变形宜采用竖向弹性18 地基梁法计算,计算示意图如图6.4.4所示,并应符合以下规定:水压力图6.4.4 复合极式支护体系计算示意1 既有支护墙刚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不大于0.802 既有支护墙与新支护墙之间通过单向受压链杆连接。3 其余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19 程技术规范DG/TJ08 61的有关规定。6.4.5 复合板式支

29、护采用IBG工法时,旋喷桩宜采用MJS工法或RJP工法,其直径Drnc应符合下式要求:DrnGHxg十zszd(6. 4. 5 1) 式中:Hxg内插型钢的总高度;szd 考虑型钢遮挡影响后安全距离,不小于500mm。IBG工法桩的刚度应符合下式要求:Eirnr;E,I, (1 ) (6.4. 5 2) 式中:丘,I,内插型钢的弹性模量、惯性矩;二一水泥土的刚度贡献系数,宜取0.1O.Zo 旋啧柿内踊H型钢基硕i;)iL线图6.4. 5 IBG工法示意。因。6.4.6 地基加固设计应考虑加固工艺对既有结构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既有建筑向下加层扩建工程,地基加固设计应符合低净空施工要求,并宜符合下列

30、规定:1 MJS工法桩水泥掺量不宜小于25%,水灰比宜为1.0 1. 2;水泥土加固体的28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宜低于1. 2孔1Pa02 RJP工法桩水泥掺量不宜小于30%,水灰比宜为1.2 1. 4;水泥土加固体的28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宜低于1. ZMPa。6.4.7 地下建筑改扩建工程支撑体系选型与布置应遵守下列一20一原则:1 支撑体系的布置应尽量避免对既有建筑结构造成破坏。2 支撑体系的布置应尽量利用既有建筑结构进行受力。3 支撑体系的传力体系应明确。4 支撑体系布置应考虑、土方开挖、外运及主体工程施工空间的要求。5 支撑体系的布置应便于运输、安装。6.4.8 地下建筑

31、改扩建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的有关规定。主体结构设计6.5.2 地下建筑叫步!主体结构设计应哼造后的结构体系进行受力和变形分析,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棍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川O,对主要受力气伸到手行承载能力叫限状态验算、挠度验算和裂缝验算。1 水平扩建结构与既有结构的接口部位采用柔性连接方式时,接口处应设置变形缝,并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2 水平扩建结构与既有结构的接口部位采用刚性连接方式时,应确保新建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接口部位可采取地基加固、沉降调节桩等措施提高抗变形能力;在有充分依据时,可设置具有一定留置时间和满足防水要求

32、的结构后浇带。6.5.4 地下建筑水平扩建工程,既有建筑侧墙结构应控制开洞一21一数量、尺寸及洞口间距,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师GJ08 9的有关规定。6.5.5 地下建筑水平扩建工程,应采取措施控制单边卸载对既有结构的影响。6.5.6 地下建筑改扩建工程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均应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抗浮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 11的有关规定。1 向下扩建工程,应对扩建后原建筑部分与扩建部分组成的整体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2 水平扩建工程,应对扩建后原建筑部分和扩建部分分别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6.6 防水设计6.6. 1 地下建筑改扩建工

33、程防水施工前,应对既有建筑的渗漏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进行治理。6.6.2 地下建筑改扩建工程的防水等级、防水标准、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并不低于既有建筑的相关标准。6.6.3 地下建筑改扩建工程的防水设计,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并根据结构型式局部增设柔性防水层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6.6.4 地下建筑改扩建工程的防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2 防水j昆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3 防水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5 工程

34、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各种孔洞的防22 淹措施。6.6.5 地下建筑改扩建工程应对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预埋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等细部构造加强防水措施。6.6.6 新建地下结构底板处于承压含水层或微承压含水层时,应预先设置底板防水层,防水层材料宜选择能与底板咬合的高分子自粘肢膜卷材或膨润土防水毯。23一7 施工与凤险管理7. 1 一般规定7. 1. 1 地下建筑改扩建施工前,应确定以下内容:1 既有建筑及周边环境监测内容及控制指标。2 改扩建施工工况及施工流程。7. 1. 2 地下建筑改扩建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7. 1. 3

35、地下建筑改扩建施工前,应根据国家、上海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1 工程概况。2 施工部署及施工流程。3 地基基础施工与托换施工方案。4 既有建筑拆除与加固施工方案。5 支护结构施工方案。6 降水、土方开挖方案。7 新建结构施工方案。8 监测方案。9 进度计划及施工机械配置。10 安全、文明、环保技术方案等。11 应急预案。7. 1. 4 地下建筑改扩建施工前,应对影响施工的管线、设备等进行改迁,拆除废弃管线、设备后再进行施工。如遇不明地下障碍物应暂停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24 7.2 地基与基础施工7.2. 1 地下建筑改扩建地基与基础

36、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及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监测数据超标时应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7.2.2 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结合既有建筑结构特点、周边环境、作业空间进行多方案比选,并应分析评价施工工艺和方法对既有建筑附加变形及整体受力的影响。7.2.3 旋喷桩施工丘布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OS-4伊的现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旋喷桩的平萨布罗宜根据既有毒筑物地下改扩建后荷载分布和基础形式确定。2 在既有建筑地围i施工机械宜选用低净空的设备。3 宜采取速踞浆液域大间距隔孔施工中冒浆回灌等措施。7. 2. 4 MJS旋喷叫伊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地质情况,选

37、择符合要求的引l孔设备。 2 为土1%,深度、长度误、为丑lOOmm。3 MJS工法钻机与翻翻距离不莹大于50m。4 钻杆分段提升或回抽的搭接长度应大于lOOmm。若施工因故停止,在恢复施工时,其与停止前喷射过的区域搭接应不小于500mm。当施工停止超过lh或高压喷射注浆完毕,应拔出钻杆并进行清洗,防止钻杆或喷嘴堵塞。5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射流压力异常下降或上升、地内压力异常下降或上升、地面冒浆、回浆不正常等异常情况时,应查明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6施工宜采用跳桩施工,跳桩间隔4m6m,相邻桩施工间隔时间不小于24h。无条件跳桩施工时,应确保相邻桩体同一截25一面施工间隔时间大于24h。7

38、.2.5 RJP高压旋喷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采用全站仪测定旋喷桩施工的控制点,二桩宜设置2个控制点,桩孔中心偏差不得大于50mm。2 对重要工程或缺乏工程经验的地区应通过试桩确定施工参数及工艺。3 引孔直径不应小于180mm,引孔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200,引孔深度应比设计标高深500mm。4 钻杆喷嘴下沉到设计深度后在原位置旋转时间不得少于60s。5 钻杆分段提升或回抽的搭接长度应大于50mm。施工中因故停止再恢复施工时,其与停止前喷射过的区域搭接不小于lOOmm。当施工停止超过lh或高压喷射注浆完毕,应拔出钻杆并进行清洗,防止钻杆或喷嘴堵塞。6 喷嘴宜比桩底高ZOOmm以上

39、。水嘴提升至桩顶标高以上ZOOmm后停止喷射;继续提升钻杆喷射浆液,浆液喷嘴提升到设计桩顶标高以上ZOOmm时停止喷浆。7 连续施工宜采用跳桩施工,跳桩间隔2根3根桩,相邻桩施工间隔时间不小于24h。8 在冬季,当日平均温度低于5或最低温度低于3时,应采取适当保温措施不使浆体冻结。在夏季炎热条件下,用水温度不得超过35,盛浆桶和注浆管路在浆液静止状态F暴露于阳光下不应超过Zh。7.2.6 地下建筑改扩建地基与基础施工与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的规定。一267.3 基础托换施工7.3.1 树根桩基础

40、加固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1 树根桩施工不应出现缩颈和塌孔现象,当采用泥浆护壁仍不可避免产生上述现象时,应将套管下到缩颈或塌孔的土层深度以下。2 树根桩施工时应防止出现窜孔和浆液沿砂层大量流失现象,树根桩的额定注浆量不宜超过按桩身体积计算量的3倍,当注浆量达到额定注浆量时应停止注浆。7.3.2 锚杆静压桩基础加固、托换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1 压桩施工过程中,遇到砂层或障碍物时,应做好清障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2 压桩施工压桩孔宜下大上小。3 压桩施工应进行试压,正常后方可后续施工,初施预压力时力求轻压,当发生倾斜时及时纠正或拔出重新就位。4 压桩施工宜采用分节压入法,每节桩长由容许的施工净空高

41、度确定,接头宜采用焊接。5 停压标准分为桩顶标高与压桩反力两种控制标准。6 封桩工作应包括截桩、清孔、焊接锚固筋和交叉钢筋、浇灌微膨胀混凝土等工序。7.3.3 钻孔灌注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低净空钻孔桩机进行施工。2 钢筋笼的分节应满足施工空间的要求。3 宜采取减小泥浆排放的措施。7.3.4 基础托换梁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1 托换基础施工应确保原有基础与托换部分形成有效连接。2施工时根据现场情况以及安全高效的原则,对基础托换二27-梁进行分段、对称施工,每段长度宜控制在6m以内。3 托换梁施工时,应先施工既有基础两侧的夹墙梁,夹墙梁达到设计强度后,施工穿越墙体的穿墙粱。4 原建筑基础

42、开孔应控制开孔尺寸,采取跳仓法施工。5 夹墙梁施工前应对既有墙体的接触面作凿毛处理。7.4 支护结构施工7.4. 1 支护施工前应对既有建筑及原围护结构进行探摸,确定是否有障碍物或基础外挑等情况,制定针对性施工措施。7.4.2 施工时宜选用低净空、体积小、施工震动较小的围护施工设备。7.4.3 支护施工时应控制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扰动,必要时应对既有结构进行加固保护。7.4.4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加轴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7.4.5 支撑结构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应与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致。7.4.6 钢支撑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1 钢支撑运输应考

43、虑临时洞口的位置及尺寸。2 钢支撑的拼装应考虑既有建筑有限的地下空间及安装条件的影响,进行合理布置运输和安装。7.4. 7 土方开挖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编制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开控前组织专项验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2 基坑开挖宜按照“分层、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的方法和顺序,挖土机械的通道布置、挖土顺序、土方驳运等都应避免引起对既有结构、围护结构、工程桩、支撑立柱、降水管井、坑内监测设施和周围环境等的不利影响。3 基坑开挖前,基坑支护结构的强度和龄期、降水及坑内加固应达到设计的要求,并对支护结构进行渗漏水检测。4 开挖机具宜采用电力机械,挖土机械工作行

44、走路线应避免对既有建筑基础造成损坏。5 基坑开挖应实行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监测。7.4.8 地下建筑改扩建支护结构施工除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的规定。7.5.1 地下水控制据!(f建筑改扩事施工过程中潜水、微承压水与承压水的控亏森严的方法包括睛水、集水明排、降水以及地下水回灌等。7.5.2 地下水控伽1川7应根据地下改扩建建筑的支护设计方案、施工条件和环境二7制定,削减小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7.5.3 既有建筑在得开洞,防止冒砂和引7.5.4 地下建筑改护主主插工具翠阜d听地下结构体内外地下水控制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指导

45、施工。7.5.5 地下建筑改扩建基坑周围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时,如遇基坑外地下水位降幅较大,宜采用地下水人工回灌措施。在回灌保护范围内,应设置水位观测井并根据水位动态变化调节回灌水量。7.6 既有结构加固7.6. 1 既有结构加固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工况制定施工流程,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值。7.6.2 在既有结构加固前,应根据既有结构相关设计资料对结构的尺寸、构造等进行现场核对,既有结构现状与设计资料不相符时,应由设计进行加固方案确认。7.6.3 采用碳纤维加固、粘贴钢板加固、外包型铜加固等直接加固法对既有结构加固时,应对既有结构界面进行清理,对结构损伤进行补强处理,保证老结

46、构质量满足设计要求。7.6.4采用增大截面、增设支点等间接加固法对既有结构加固时,应对既有结构进行临时支撑,做好受力转换,同时保证结构加固连接节点的质量。7.6.5 既有结构加固除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的要求。7.7 既有结构拆除7. 7. 1 既有结构拆除前,应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拆除施工不得影响现有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7. 7.2 既有结构拆除前,应明确一般性拆除部位与原建筑物的关系、构造连接节点,确定最适宜的拆除方法和拆除顺序。7. 7.3 既有结构拆除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先标识后拆除。施工前应分别在图纸和实物上做

47、好标识,并进行必要的测绘、拍照等存档等工作。2 先分离后拆除。先将拆除结构与保留结构进行分离,然后拆除需要拆除的部位。3 先加固后拆除。对要拆除的结构应进行必要的临时支撑或加固。4 先保护后拆除。应事先在保护部位设置挡板、遮盖物等保护设施。7. 7.4 既有结构拆除施工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非结构构30 件拆除必须与结构整体拆除同步进行,墙、梁、柱结构构件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7. 7.5 既有结构拆除应遵循“化整为零”的原则,施工前根据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场地条件等将需要拆除结构划分为多段,拆除时应间隔拆除并进行临时支撑。7. 7.6 既有结构拆除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48、:1 选择能最大限度有利于既有结构保护及利用的拆除方法,根据环境情况选择低噪音设备。2 适合整体拆除的尽量避免分解拆除。3 必须分解拆除的构件宜先整块拆卸后再细部分解拆除。4 针对特定既有结构选择最适宜的拆除工具及设备,将拆除对应保护部(构)件可能带来的损坏降低到最低。7. 7. 7 既有结构拆除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边拆除、边检查。拆除时检查后加部(构)件与原结构的连接方式,采取最合适的拆除方法。2 边拆除、边加固。对与原结构连接比较复杂的部(构)件先分离再进行拆除。3 边拆除、边保护。在拆除后加部(构)件时,应采取措施对原结构或装饰部位进行保护。7.7.8 既有结构机

49、械化拆除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采用水冷却金刚石锯片或绳锯切割机对混凝土进行拆除。2 在距离保留结构300mm范围内应采用人王凿除方式,凿除范围内钢筋应保持完整性。3 楼层施工荷载不应超过原结构的荷载允许值。7. 7.9 既有桩基的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1 对旧桩拆除宜分批开挖,同一柱两侧的桩不宜同时开挖。2 工程桩截除宜采用人工与空压机相配合,分段截除、破碎的方法进行。31 3 对于伸进桩内的原柱基放大部分应进行无振动拆除。4 在满足增层施工使用要求及安全性的情况下时尽可能利用原桩。7.7.10 既有结构拆除施工除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GJ08的规

50、定。7.8 主体结构施工7.8.1 主体结构施工时,新结构应与老结构直接连接,不应将新结构通过围护结构与老结构连接。7.8.2 新结构施工前,应确定新老结构连接的施工流程,确定新结构设施工缝的位置。新老结构设置后浇带时,新结构应设置传力构件,新结构悬臂长度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应设置临时支撑。7.8.3 新老结构连接面应采用人工凿毛处理,凿毛应避免造成既有结构损伤,凿毛后应清理干净;老结构混凝土面宜涂刷界面剂,提高粘结强度。7.8.4 老结构没有预留连接时,可采用植筋或凿出钢筋连接。采用钢筋焊接时,焊接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采用植筋时,植筋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植筋时应避免损伤老结构钢筋。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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