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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医院管理杂志对326所医院调查结果,发生率为98.4%;,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占72%;,赔偿42亿,占医院收入的5.9%,医疗事故有明显增多趋势,已成为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一项棘手的工,作。,中国医师学会对114家医院调查结果,近3年共66起,其中发生打砸医院事件6起,打伤医师5人,,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偿10万元,60%医师认为执业环境较差或极为恶劣,75%的医师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80%认为自己的工作付出和报酬不相符,54%明确表示不同意自己的子女从事医疗行业,一、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质量、后果其及原因等医疗活动在认识上发生分岐,而引起的争执,统称医疗纠纷。这一纠纷绝大多数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于医患之间的,特殊民事纠纷,。,医疗纠纷构成的条件,医疗纠纷必须是发生在患者履行了其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发生于医患双方之间的争执。患者故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而与医院发生的争执不属医疗纠纷。,第一阶段(1950-1959年)注重法律载决。该阶段医疗事故与纠纷往往直接由法院载决。在这一时期,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一些条例和规定,如卫生部于1950年制订的尸体解剖暂行条例中规定,医疗纠纷的尸体要经过尸体解剖;医院逐渐建立了医疗事故、差错的报告和登记制度;有的医院还组织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国内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的概况,第二阶段(1959-1977年)医疗纠纷与事故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即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上级调查处理,医院或家属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予受理。这一时间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未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国内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的概况,第三阶段(1978-2002年)这一时期起动了医法结合处理医疗纠纷与事故步子。,历史的教训使医学界、法学界都认识到只有医法结合,健全法规,在处理医疗事故与纠纷时医患双方才能有法可依。,这一时期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向法制化的轨道迈出了一大步。,从1997年开始酝酿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国内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的概况,第四阶段(现阶段)依法结合阶段,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走上了程序化、法制化、公开化的道路。,2002年9月1日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及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国内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的概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特点,处理程序化、公开化、公平化,赔偿法治化、引用了,精神抚慰金,的概念,鉴定权与行政权分离,医疗事故的概念有所扩大,医患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清楚,增大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与责任,国内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的概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4日颁布,自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5-19条),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20-34条),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35-45条),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46-52条),第六章:罚则(53-59条),第七章:附则(60-63条),总则:,立法的宗旨、原则、意,义、概念及分级,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预防为主原则,病历资料公开的问题,尸体处理问题,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鉴定的组织者,建立专家库,鉴定专家产生的方式,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由市级医学会负责,5、中华医学会有权组织疑难、,复杂及有重大影响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6、鉴定书的内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争议的调解途径,行政处罚的力度,报告制度,审核制度,医疗事故的赔偿,相关的因素,遵循的原则,赔偿的数额,罚则,附则,讲座内容,几个概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的反响和几个焦点问题,医疗纠纷的原因,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医疗事故的副效应,医疗事故的分级,死因分析,猝死病理学的几个问题,一、,几 个 概 念,医疗安全,医疗不安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特点,医疗安全:,病人在医院医疗过程中不发生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称医疗安全。当然,若是反过来从医疗不安全概念认识医疗安全,可能更易理解。,医疗不安全,:,病人在医院医疗过程中,,凡是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或医疗管,理过失等原因,而给病人造成允许范围,以外的生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缺陷或死亡,属医疗不安全。,医疗安全和医疗不安全是相对的,不同时期、不同的主观条件有不同的标准。譬如说,由于病人病情严重,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下,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或难以避免的后遗症,就不能说是医疗不安全的结果。因此,,在评价医疗安全和医疗不安全时,不能超越所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在制定医疗安全标准时,应以时代允许的范围与限度为依据。,引起医疗纠纷及影响医疗安全的几种因素,医源性因素,医疗技术因素,药源性因素,组织管理因素,其他方面的因素,院内感染,环境污染,食品污染,射线污染,医院卫生学因素,医疗安全的内涵,医务人员:,高度的责任感,,严肃的科学态度,,严格遵循各项医疗规程,,谨慎决策,,精心施行技术操作,,尽一切可能防范以致杜绝医疗事故,在医疗工作中,由于某种原因,病人及其家属或工作单位,对医疗不满意与医务人员发生纷争,甚至提起上诉,要求追查责任,在未弄清真相以前,笼统地称为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医疗纠纷的实质,可能医务人员有责任,也可能出自患者或其家属的误解。因此,医疗纠纷并非都是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概念,概念,:凡在医疗工作中,由于医疗安全管理不善或对策不力,致使不安全因素不能有效地控制,而给病人造成不应有的痛苦,残废乃至死亡的情况;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没有做某些应该做并且可以作到的诊疗措施;或作了某些不该作的,使病人遭受到不应有的严重痛苦,甚至造成病情恶化,组织器官损伤、残废或死亡等不良后果,统称为医疗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医疗事故,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二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过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不一定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都可以是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的内涵扩大,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伤的事故,加大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医疗事故的特点,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直接,造成了病人死亡和伤害等,严重后果,医疗事故的标准是客观的,没有造成病人死亡和伤害的结果,就不能认为是医疗事故。,所谓“直接”造成,是指不是凭臆想、虚幻猜测得出的假设结论。,所谓“严重损害后果”,是通过分析,依损害后果的程度不同所作出结论。,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责任人用积极行为去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故意或误将病人正常的肾脏切除,保留了有病变的肾脏。那么该医生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违法行为,即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责任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病员严重损害。,3、必须有因果关系,发生了病员死亡或残废等严重损害结果,首先应查明是否同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因操作过误,割断大动脉血管,造成病人大出血死亡,这种因果关系是明显的。,但在某些场合,由于情况复杂或存在假象,要确定因果关系是困难的,必须凭借技术鉴定或尸体解剖才能判断。,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判定医疗事故应坚持过失责任原则,这里有层涵义:,一是主体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就是属医疗事故,而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犯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非故意,确实有过失,负事故责任,医疗事故中,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是以被医病侵袭的人,为对象而进行的临床活动。,有些医疗意外是难以避免的,由于就医者的心理、生理、病理状态的复杂性,医务人员有时不得不冒一定的风险去争取较好的疗效,有时不得不采取损害病员的某些局部机体而保全和换取整体的利益。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一些无法预见和防范的医疗意外也是难以避免的。,5、医疗事故具有复杂性、多源性的特点,临床医疗措施本身有可能造成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如大量的合成药物和新的现代医疗器械应用于临床,都可能发生相应的或暂时尚弄不清楚的医源性疾病。药械作用也有两重性,它既能治病,也能损害机体。这也就决定了医疗事故的复杂性、多源性的特点。,医疗行为的根本目的是治病救人,无论从法律还是医德的角度来看,只要诊疗、抢救措施是积极的、有益的、必需的,而对机体未形成不必要严重损害,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道德的肯定。,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的反响,医界忙学习;法界忙辅导;患者要索赔;,专家点明患者的权利(选择处理权扩大,技术鉴定公开,知情权,有权复印病历等),配套文件正在制定(分级标准;技术鉴定程序;病案管理;上报程序;病历书写规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判定标准等),各方期待司法解释(医院、患者、律师、解释权-法院、医学会、卫生部、鉴定委员会、指定专家),医院是医疗事故行为的主体,反响,与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同,确保科学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重在预防,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疗人员责任加大,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医疗事故鉴定将设置专家回避制度,患者死因鉴定将有法医参加,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增加医疗事故赔偿条款,划定非医疗事故范畴(6类),医疗事故重在预防,预防医疗事故重发生,重要基础是在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重点是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关键是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效措施是制定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加强病历的书写与保管制度对医疗事故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有助于预防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举证倒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举证能力受到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举证时,依法改由对方当事人执行举证责任,举证倒置中的几个法律概念,对医院:,1、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做取证工作,2、取证困难,打针打错了,谁来证明?手术中出错,谁是第三方证明人?等,3、为了举证,有些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有很大的改动,4、有手术风险的手术难以开展,5、病历将是主要的举证根据,6、医院要了解举证的时限、技巧,在举证责任不公平时要及时、准确的提出异议等,“举证倒置”的影响,对病人,1、病历的真实性,2、医疗鉴定组织的独立性,3、不平等协议的可能性,“举证倒置”的影响,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病历的内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可以,是复印件。有医疗机构保管。,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其他,客观性病历,主观性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八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费,:凭据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赔偿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上一年平均工资3倍赔偿(高收入区),无固定收入的患者,上一年的平均工资,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的赔偿,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第五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续),(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第五十条(续),(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第五十条(续),(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第五十条(续),(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2、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调解,内容是赔偿,而不是争议,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调解协议是自觉履行,不可诉的,3、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不论哪种处理方法都要调查清楚,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尽量不出具文件资料,重视病历资料的收集,保证病案资料的安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诉的对策,尸检最有价值,尸检还可发现新的疾病,明确诊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质量,积累资料,进行教学和科研,法检,起到一举多得的作用,。,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原因很多尤其是在医院中猝死,在抢救和医疗中无明显差错的纠纷病例,行尸体剖验检查可明确诊断,查明死亡原因和发生机制,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权威性的物质基础,。,尸检的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的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进行,承担尸检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患双方均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拖延尸检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和拖延方承担责任,尸检的问题,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一个重要的人际关系,是现代医学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良好的医患关系,即使医生有过失,也不会引起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恶劣即使医生没有过失,也要引起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分为,非技术型医患关系,与,技术型医患关系,,其中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是医疗纠纷的关键。,、非技术型医患关系,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是指诊疗过程中医生与病人的社会、心理方面的关系,,是医患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在这一类型的关系中通常,强调医院和医生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病人对医院、医生的服务是否满意,。,绝大多数病人不是医学家,对医学了解也不多,难以对医生的诊治处置的技术本身进行评价,在诊治过程中他们更强调医生的耐心,认真程度,是否有同情心,是否尽了最大的努力去给他们诊治疾病。,、技术型医患关系,1956年T.S.Szas和M.H.Hollander在内科学成就发表的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一文中提出了医患关系的三种基本模式。,(1)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医生是完全主动的,病人是完全被动的;医生的权威性不会受到病人的怀疑,病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在生活中的,原型,有如父母与婴儿,。见于昏迷的病人、休克、全麻的病人。他们失去了表达意见和主动性的任何可能,完全听命于医生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在精神分析治疗、催眠治疗中,也可见到这种类型的医患关系。这种医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为病人做什么”。,(2)引导合作型医患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医生是主动的,病人也有一定的主动性;医生仍然是有权威的,医生的意见将受到病人的尊重。病人可以提出疑问,可以寻求解释。,有如父母与少年,,少年有一定的理解力和主动性,但他们在各个方面远不如其父母那样成熟,那样有权力。父母充当引导者,少年接受父母的引导。见于急性病人。他们是清醒的,但疾病较重,且为时不久。他们对疾病的了解很少,要依靠医生的诊断和治疗,他们处在比较忠实地接受医生劝告的地位,也是不可避免的和必要的。这种医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告诉病人做什么”。,(3)相互参与型医患关系,医生和病人都具有大体同等的主动性和权力,相互依存,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和实施。,有如成年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都成熟了,都懂得不少,都有决定权,都有主动性。见于多数慢性病人。他们不仅是清醒的,而且对诊断和治疗都有所了解,甚至,“久病成良医,”。,医生的责任是“帮助病人治疗”,两种类型的医患关系是互相依赖、互相交叉的,非技术即服务和伦理的方面是基本的,技术方面的不同类型是从属的,实质上都是以一种什么方式更好地为病人的健康服务,即,“为病人做什么”,“告诉病人做什么”,“帮助病人治疗”,等都是为病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活动。,医患关系,医患关系的人道模式,布兰斯坦(Brannstien)在行为科学在医学中的应用一书的第24章专门论述了医患关系,介绍了医患关系的“传统模式”和“人道模式”(humanistic model)。,传统模式指,医生是权威,要作出决定,而病人则听命,服从执行决定。并指出传统模式应该并正在转为人道模式,。,Brannstien“人道模式”,A、病人比他的疾病要复杂得多,即看一个病人不能只看到他的疾病;,B、病人是一个完整的人,比他的躯体要复杂得多,并要注重病人的心理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因素;,C、每一个人都有权力来确定自己并对自己负责,要尊重和发挥病人积极参与治疗的主动权;,D、每个人的身心健康状态以及他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Brannstien“人道模式”,E、疾病、灾害、创伤、疼痛、老化、濒死等种种情况,是对人们有很大意义的事件,对不同人所具有的价值和影响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别;,F、对病人的帮助不仅仅依靠技术措施,而且要依靠医生的同情心、关切和负责的态度。人道的医患关系模式比传统的医患关系模式更有效,有更高的遵医率和疗效。,医患关系的主体,、医方,在医疗纠纷中医方的主体,是指医院内与医疗实践有关的人员,包括医院、医生、护士、护理员、工人、行政管理人员等。,、患方,在医疗纠纷中患方是指以病人为核心的包括病人亲属、单位、以及与病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司、赔付人或被告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病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在医疗纠纷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四、,医疗纠纷,的原因,患者方面的原因,院方,(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社会方面,患者方面的原因,1、法制观念增强,消费意识增强是主要的原因,2、限于客观条件:有些病人临诊时病情危重,已处于无法救治的地步,或限于当时当地的条件,无法按照现代水平以最合理的方法进行抢救,3、限于医疗水平:有些病人虽经采取现有最好的诊治方法,但疾病仍不免发展到不能挽救的地步,4、有的病人同时服用两个医生或多个医生所开的药物。以致药量过大或药物协同作用或因配伍禁忌而中毒,5、病人不遵医嘱:如骨折病人不愿意做牵引;病人病愈之初过早的下床或吃不适当的饮食,6、要求开诊断证明、医保外医药费和抚恤证明等,7、,另外有个别人,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寻隙要狭医务人员,单纯以医疗为借口,谋求经济赔偿,挑起纠纷等,近年来有上升趋势,院 方,(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端正,缺乏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及语言生硬,当就诊人对诊疗,效果不满意时转化为医疗纠纷,表现,:,医务人员训斥、冷落、嘲讽病人,态度生硬,解释不耐心、不全面,2、,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不认真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如:责任心不强,工作粗疏,如擅离职守,用错药,打错针。,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技术性原因,如漏诊、误诊、术中误伤器官等。,3、术前谈话交待不详,4、,患者家属对病情估计不足,说了过头话,病人信以为真,结果事与愿违,发生矛盾,如:,术前患者家属对病情变化没有思想准备,当手术效果不满意,或发生术中、术后死亡时,5、对危重病人随时有呼吸心跳停止的可能,未能向病人家属讲明,又未能从服务或监护上使用新设备,当意外发生时,当病人病情急剧变化医务人员采用的救治措施不及时,6、超越职能服务,为追求经济效益,超越职责范围,不转诊,不会诊,盲目施治导致不良后果时,7、内部搬弄是非,为病人家属亲友出谋划策,捕风捉影,添油加醋,挑起事端。,8、,乱开病假证明或诊断证明,为纠纷一方提供证据,。,9、向病人解释时,投其所好,不实事求是。,10、缺乏服务意识,有错不敢承认,甚至态度恶劣、伤人(如去找院长,叫主任,省市机关去告好了,我也不怕),引起纠纷扩大,或者恶性事件发生。,11、缺乏负责精神,在病人面前议论以前的诊疗过程,诱发纠纷,表现,:,初诊医生由于症状不典型误诊了,复诊医师不假思索地说:“这么明显的病,怎么还诊断错了”,病人误解:无法根治的疾病,病人要求“祛了病根再走”,不耐心解释,12、领导处理或解决不安全因素不公正,引起连锁反应。,13、内外环境的影响与行风交织,,引起医疗纠纷,14、医疗管理秩序混乱,如挂号、就诊、B超、MRI、交费、手术安排等混乱,15、搭车药、搭车化验、影象检查等,16、对进修医师的管理不规范,如:某医院本是卫生员的进修医师行颌下淋巴结活检,取下的是颌下腺,误伤面静脉和面动脉,出血性休克死亡,17、左、右;瘤、病、癌错误,左、右,造成手术部位错误(如:某医院放射科给一鸟枪子弹误伤头部患者拍片,将标记铅字“右”错放在左侧,导致脑外科医师开颅探查时扑空),真实为“瘤”,报告为癌,扩大手术,真实为“癌”,报告为瘤,延误治疗,18、大液体污染,19、对药物过敏患者未特别注明,20、术中导管插错,如:某医院做心脏手术,把动脉导管插入股静脉,造成病员体外循环的无效灌注,导致大脑和其他重要器官严重缺血,形成不可逆性缺氧而使病人死亡,社会方面的原因,1、社会各界对医疗费用迅速增长和技术特殊性不理解,医疗费用增长过快,(19901999年)增长了10倍;(,高消费意识,,服务要求高等),2、对医疗服务行业不满意情绪增大(费用高、服务要求高等,当,服务质量不到位时,),易发生纠纷,一旦发生又缺乏公正处理的心理,3、媒体对医疗纠纷常有倾向性的报道,同情弱者心态,医学知识不足,炒作,中央电视台报道:河北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小儿外科后腹膜神经母细胞瘤切除后肾脏被侵,蚀、萎缩,以手术误切肾脏报道,4、高额经济赔偿的判决等,国内最高赔偿1300万,赔偿100300万不少见,出现了一个社会现象:要想富,告大夫,5、社会治安因素,绝大部分医院不愿意打官司,采取私了方式,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犯罪分子频频得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哈尔滨逮住两犯罪分子,其作案手段简单,到医院看病拿药,然后以病人用药后有不良反应为由向医院索赔,大部分医院为防止事态扩大,采取私了方式;半年内作案10余起,数额达15万元,法盲行为,淄博市桥联医院一场医疗纠纷处理不当,患者家属,纠集了亲朋好友,封锁医院大门,在医院门口静坐,,打横幅,贴大字报,大有不把医院搞臭决不罢休,挂号延误、服务态度不好,说话不当。,接诊推诿、医生与熟人聊天,检查(一般检查)检查中出事故、不妥,诊断错误,发药,治疗不及时、不适当,输液、输血量、质、指征的掌握,手术掉包、误伤、致死、异物存留、术后的注意事项未交代清楚等,护理没按医嘱执行、护理不当、技术,不过关等,发生的环节,不是纠纷,成了医疗事故,脱岗:,羊水栓塞患者分娩时,助产士去了舞场,说了过头话,吃、喝、拿了,口头医嘱,规章制度随意,业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差,手术后不行病理检查,等等,具体例子,大手术室,门诊手术室,妇产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口腔外科,内窥镜检查,介入活检等,手术例数:16653例,病理号:4997例,是纠纷,结果不是纠纷,难以意料的并发症,对患者尽职尽责,尸检有致死性疾病,患儿坠楼,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五、,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建立良好的团队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防范医疗纠纷重要性的认识,抓好病历建设,处理好医患关系,认真规范自身,驾驭医疗风险,消除医疗不安全因素,吁请官方关注,推动社会认知,1、建立良好的团队精神,处理好各种关系,同事之间的关系,医疗与护理之间的关系,领导与群众的关系,医疗与行政和后勤的关系,等等,树立主人翁的精神,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哪个科室不团结,哪个科室纠纷多,2、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防范医疗纠纷重要性的认识,1.,开展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重要性的认识。,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提高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3.树立防范纠纷和应诉意识,4.增强侵权赔偿意识,5.搞好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防范医疗纠纷重要性的认识,医疗纠纷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使医患双方长期陷入处理过程中,影响社会安定。,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把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定期研究,继续认真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活动,强化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把以病人为中心体现在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上,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加强医德教育和评价,医德规范的内容,(,1)指导思想;(5)保密规则;,(2)尊重病人 (6)互学互尊,(3)文明服务;(7)钻研业务,(4)廉洁奉公,加大对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单位内部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问题没有查清不放过,,定性不准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接受教训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3、抓好病历建设,病案记录是否完整,直接关系到官司的胜负,病案的完整性、登记报告制度必须建好,抓好病历建设,任重道远,社会因素,光板病历,填错病历,不全病历,不规范的病历,姓名、性别不符,字迹不清,等等,新颁布的,条理对病历,的要求又多,又严,规范病历书写,加强病案管理,建立和完善病案的保管、借阅、封存、复制等方面的制度,严禁医务人员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提供向病人复制病案的条件和设备,切实承担相关告之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病历建设的内容,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1、执行查对制度,2、执行检诊制度,3、执行病案管理制度,(1)病案书写,(2)病案保管,4、执行诊疗护理操作技术常规,4、处理好医患关系,处理好医患关系是预防医疗纠纷的关键,处理好医患关系,会使医疗纠纷不断改善,处理好医患关系,使医疗纠纷易于向着和解发展,患者的权利,1、拥有疾病获得救治服务的权利,2、拥有获得受到尊重的、公正的、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3、知情并参与作出诊治决定的权利,4、保密权,5、隐私权,怎样处理好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在医疗事故处理的过程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服务的过程中,尊重病人,认真负责,克服对病人漫不经心、草率行事、粗暴的不良作风,,提高医疗技术,不断更新知识,对患者要富于同情心,理解病人的内心感受,教会病人一些防病知识等,了解患者家属在医疗纠纷中的行为心理特征,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包括病员及家属在内的共同心理需求。,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更需要医务人员的尊重,他们希望引起医疗单位领导的重视,并能耐心倾听他们诉说心中的委屈、忧虑和不满。,希望院方给他们公正的说法和安慰,包括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转归,以及当事人员的态度,应负责任及经济赔偿,以排解愤懑,从而获取心理平衡。,理解和尊重,由于对人的价值、亲情及经济利益的看重往往导致病员及其家属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产生过分的依赖和过高的心理期望,当达不到其心理期望时,病员和家属会因失望而产生不满情绪和行为。,虽然目前医学正在不断迅速发展,新的诊疗技术不断面世,但不能包治百病,万无一失,当生命因生理或疾病走到尽头时,即使再高明的医生,也无回春之力,生老病死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希望和失望,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能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演化出这样那样的纠纷,尤其是有关医疗方面的纠纷,整个社会都很重视,所以更容易在社会上受到谴责,,医疗事故可使人的生命、家庭遭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极易使病员及其家属从心理上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怀疑当事人是主观故意,忧虑是否康复或今后的生活等,,不信任感是医疗事故中病员及家属的共同心理特性之一,怀疑和忧虑,人们十分看中亲情,当自己的亲人突然离他而去,心中的情感世界和精神世界轰然崩塌,其家属悲痛欲绝,甚至冲动而失去理智。尤其是猝死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使病人家属一时无法接受亲人死亡这一客观事实,此类情况危害特别大,易引起社会的误解和公愤。其家属在短时间内可以聚集很多人围攻、漫骂,甚至殴打医务人员,损害办公物品,有的甚至破坏医疗设施、设备,严重影响了其他住院病员的正常诊疗活动和休养,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愤怒和冲动,医患纠纷发生后,部分病员及家属为了达到获取高额经济的目的,往往把医患纠纷带到社会上,甚至利用、引导社会舆论媒介向医疗单位施加压力。,这种报复性做法严重影响了医疗单位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常常因某个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人们对整个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医德医风的误解。,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报复和索取,5、认真规范自身,驾驭诊断风险,规范自身 提高自身,打铁要靠自身硬,医学生毕业前应掌握和达到的目标,医生必须是利他主义者(7条),医生必须是知识渊博者(6条),医生必须是技术熟练者(11条),医生必须是尽职者(6条),Academic Medicine,,1999;74(1):1318,(,美国医学院学会建立研究小组,经过3年的研究,一项阶段性成果),医生必须是利他主义者,同,作出伦理决策有关的理论和原则的知识,及与医学有关的主要伦理二难推理,特别是在人生开始和结束时出现的问题,以及因遗传学快速发展而引起的问题,对病人要有同情心,尊重他们的隐私和尊严,医生在与病人家属、同事及其他必须借助的人打交道时,应保持诚实和正直,理解和尊重其他医疗保健专业的作用,并在治疗病人和促进病人和促进群体健康中与他们合作,承诺在任何时候,病人的利益高于医生的利益,理解医疗实践中因财政和机构安排而涉及利益冲突时对医学专业的威胁,认识和承认个人的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局限性,承认有必要不断改进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医生必须是知识渊博者,正常人体结构和功能及其主要器官系统的知识,维护人体平衡的分子、生化和细胞机制的知识,各种病因知识(遗传、发育、代谢、毒理、微生物、自身免疫、肿瘤、退行性和外伤性疾病)和疾病在人体内发病方式的知识(病源学),人体异常结构和功能的知识(病理学和病理生理学)、及其主要器官系统患病和症状的知识,理解科学方法在病因方面的作用,理解传统和非传统治疗方法的有效性,理解终身学习的必要性,以便能与相关学科的进步保持同步,尤其是在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领域,医生必须是技术熟练者,获得准确病史的能力,包括患病过程的所有基本方面,以及年龄、性别和社会经济状况,能够做全身的和局部的器官系统检查,包括精神状况的检查,掌握常规的临床操作技能,包括静脉穿刺术、插静脉导管、动脉穿刺、胸腔穿刺术、腰穿刺、插鼻胃管、膀胱插管、缝合伤口等,解释诊断结果的能力,常见疾病的临床、实验室、,X,线和病理学现象方面的知识,在解决临床问题时,具有演绎推断能力,为急性和慢性病患者制定合理处理方案的能力(包括诊断和治疗),包括医学各科的、心理的、外科病人和康复病人,对患有心脏病、肺病和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作出快速诊断的能力并能采取合适的治疗方法,对急症病人能够快速诊断并制定初步的处理方法,缓解病人痛苦的知识,与病人、病人家属、同事和医生必须与其打交道的其他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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