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七篇】.pdf

上传人:紫*** 文档编号:12661682 上传时间:2025-11-20 格式:PDF 页数:26 大小:184.58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七篇】.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七篇】.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七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11 总则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1.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 100 吨及以上或长度 60 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 40 吨(含 40吨)至 100 吨;三级为重量 40 吨以下。1.3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1.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1.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7 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1.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2 管理职责2.1 起重重量大于 40 吨的重物,或不足 40 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2.2 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2.3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2.4 机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2.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6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2.7 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安全管理3.1.1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 JSA 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3.1.2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3.1.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1.4 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安全部门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3.2 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3.2.1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3.2.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2.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3.2.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3.2.5 核实天气情况。3.3 安全措施3.3.1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3.3.2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3.3.3 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3.3.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3.3.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3.4.1 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3.4.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4.3 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3.4.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3.4.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4.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4.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11035110220330500安全距离(米)2.03.04.05.06.07.08.53.4.8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3.4.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3.4.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3.4.112 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3.4.12 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3.5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3.5.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3.5.2 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3.5.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3.5.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3.5.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3.5.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3.5.7 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3.5.8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3.6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3.6.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3.6.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3.6.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3.6.4 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3.6.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3.7 许可证管理3.7.1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基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3.7.2 起重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 1 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2商场装修管理规定是装修公司与施工人员必须要了解的内容,以免触犯一些相关规范。一、总则。1.为了规范商店装修,加强商店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2、本规定的店铺装修是指业主、租户为了改善商业经营环境,对使用的店铺进行装修处理的建筑活动的本规定的租户是指租户和其他使用者、租户和其他使用者进行房屋装修,必须由所有者书面认可。二、装修机构就业资格。从事商铺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装修装饰行业资质。三、装修申报登记。1、装修申请必须由商户亲自向管理处申报登记(商户未能到达现场的需要亲笔签名的委托书,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商店装修申请书,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施工人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2、申报装修时,装修公司应带公司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明复印件,盖公司印章。3.提供装修设计图(装修平面图、天花平面图、立面图、玄关装修图、电源照明插座平面图、电气系统图、弱电系统图、空调位置图等)。四、装修审批。1、装修资料提供符合条件的人,管理处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查。2、批准后,装修公司必须办理以下入场工程手续领取、签署有关文件;按规定交纳装修保证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收起来。收起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3一、库房的建筑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无影响储存作业质量各安全的缺陷。二、库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应当按照不同弹药储存的安全防护要求,采取防盗、防火、防雷、防暴防静电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库房内配套与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得带故障使用,四、严禁将火种、移动通讯设备和其他危险品带入库房内。五、不得在库房内随意开箱、摆弄、分解弹药和从事任何可能危及弹药安全的活动;弹药装卸、拆垛码垛等作业时,必须稳拿轻放,不得投掷、拖拉、翻滚、倒置和摔落,不准用撬棍、榔头枕木到呢个敲打包装箱。六、严重摔落或者倒剁的弹药,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储存保管。七、应当加强库房进出人员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进库制度,非保管人员进入库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进入库房后应当随时关门并进行登记,离开库房时应当清点人数并关窗、断电、锁门。八、落实库房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遇有恶劣天气和特殊情况时,应当加强库房的安全检查和警戒防卫。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二七年十一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4为了加强本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一、枪支、弹药管理制度l、本院枪支、弹药管理由院统一负责并指定法警专人负责枪支、弹药的发放和管理。2、枪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联管。3、枪、弹必须集中统一保管,枪、弹分离。4、公务用枪,必须经院长签字,方可使用,任务执行完,立即交回。5、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或其它场所。6、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枪支性能,操作规程,射击要领。学会枪支保养及排除故障。7、每月对枪弹库及枪、弹检查一次,保养一次,防止生锈。二、枪支、弹药使用制度l、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法警在执行和执行较大任务时可以配带枪支。2、执行任务前,法警队必须填写使用枪支申请并报院长批准,到枪支管理室登记领取枪、弹,执行任务的佩枪人员必须是法警队干警,合同制法警不佩枪支。3、在执行任务期间,要妥善保管好佩带的枪支,严禁将枪弹交给他人使用、玩弄和保管。4、严禁随意拆卸、摆弄枪支,更不准用枪开玩笑和枪口对人,防止发生枪支走火事故。5、严禁携带枪支到娱乐场所,更不准随意鸣枪或打猎。6、执行任务时,如遇有特殊情况,现场出现骚乱有可能危及到执行任务干警的生命安全时,持枪人员要把握好枪支使用的规定和原则,由在场的职务最高人员下达开枪命令,持枪人员先鸣枪警告,并视情况采取措施。如没有命令,严禁盲目开枪。以上规定全体干警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禁令主要内容是: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6一、公司配臵的枪支弹药是押运员在执行运押钞任务时的专用武器,任何人严禁他用。二、公司专门设立枪弹库,用于存放枪弹,枪弹库要落实“三铁两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灭火器。三、枪弹库设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双锁禁止一人掌管钥匙,并不得与其它钥匙同串。四、枪弹库内枪弹分开保管,零散弹药要简易密封入柜上锁,枪弹库值班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五、严禁私藏子弹。弹药消耗如实登记,不得有帐外子弹,任何人不得以少耗多报,以弹药拉关系、做人情。六、严格登记和交接制度,枪支、弹药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按序存放。对领用枪支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号码,配发子弹数,使用枪证等,要严格进行登记和办理签收手续。保管员交接时,由大队长参加监督,履行交接手续,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更换门锁。七、枪支、弹药必须定期擦拭,维护保养,至少每周一次,下雨天使用要当即擦拭,以保持枪弹处于良好状态。八、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武器弹药保管、擦拭保养、使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技术状态,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人、保管员的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配枪管理第十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第十四条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第十五条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妥善保管持枪证;(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第十七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第四章训练考核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 100发。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第二十一条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第五章储存保管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 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