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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70509集合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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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70509集合6篇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705091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省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省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省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对省级示范联合体的评定和监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联合体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省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成立1年以上,且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10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重点围绕杂粮、畜牧、蔬菜、干果、水果、中药材、酿造业七大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酿品、饮品、乳品、主食糕品、肉制品、果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中医药品)来组建。 (五)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30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3.联合体各成员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 4.龙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5.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数及收入证明; 6.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7.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申请资料审核的同时要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后,向省农业农村厅行文申报。 (三)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意见分别征求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拟认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无异,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省级示范联合体的监测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 第七条通过认定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政策。 监测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级示范联合体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和监测一次。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地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农产办发[20-]2号)同时废止。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705092 根据《山东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行动计划》(鲁政发〔20-〕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标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体由龙头企业牵头领办。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至少有1个农民合作社和若干个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共同发起,带动若干专业大户或基地农户。 (二)联合体基本要件健全。有固定的名称、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三)联合体有主导产业建设方案。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 (四)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方式,形成利益共享机制;通过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形成风险分担机制。 (五)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有效创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农产品具备有效的注册商标或“三品”认证证书,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六)联合体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总收入明显增加,种植亩效益高于分散农户,畜禽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农户。成员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 (七)联合体达到一定规模要求。1.联合体产品主要通过龙头企业销售,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其中,果蔬茶等特色产业联合体规模标准减半执行。2.核心龙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所有农产品原料。3.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0户以上;果蔬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畜牧水产联合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表(附件2) 2.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3.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材料(包括联合体基本构成、运作模式、经验做法及发展成效)(附件4) 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单及示范级别 5.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6.联合体建设方案 7.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9.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核心龙头企业代表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各市评审。各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示范创建名单,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省级备案发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上报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备案材料予以审核,并以适当形式统一公布名单。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的重要性,加强指导培训,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创建工作。原则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领办一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市要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承接政策、落实政策、创设政策的重要载体,在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安排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对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带动贫困户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市要及时跟踪了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情况,注重挖掘好典型,探索好做法,总结好经验,促进联合体的规范发展,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705093 一、《关于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和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挖掘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9号)精神,培育和壮大我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间的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和利益联接,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什么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三、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意义 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促进农业规模化、规范化经营的新途径,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形式,是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方式。 四、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以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为方向,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途径,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壮大一批联农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坚持农民自愿。 ——坚持协商合作。 ——坚持兴农富农。 (三)主要目标。到20-年,我市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促共赢,产业、要素和利益联接紧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日益明显,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成为引领我市产业兴、农民富、利益联、共发展的重要载体。 五、认定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3个以上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1.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相关项目,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市场、设施设备、品牌、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三)有成员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四)有围绕主导产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开展“三品一标”等相关质量认证。 (五)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相互之间有合同契约或资产融通。 (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生态发展优先,实施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循环产业模式建设,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济效益明显。种植亩效益高于分散农户,畜禽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农户。带动农户比本区普通农户增收10%以上。 六、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重点工作内容 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重点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强化主体功能,促进分工协作。 1.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新产品开发的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和社会化服务,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产品标准体系,在生产、加工、储藏(保鲜)、流通等环节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示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拓展农产品营销网络。 2.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增效活动,重点在制度建设、依章运营、服务带动和经营效益四个方面提升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指导服务型合作社由目前服务农户逐渐向服务统一生产型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转变。支持服务型合作社改善服务条件、拓宽服务范围,由提供单一农资购买、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等向农机服务、土地托管、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延伸,开展农作物耕种收、农产品产加销等全产业链服务。继续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社和示范社创建行动,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运营质量,创建一批章程制度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利益分配合理、示范带动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3.强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支撑。引导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发展多功能、综合性家庭农场,鼓励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鼓励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基本成员组建以农技农机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协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应是独立经营、地位平等、高效联合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各成员探索治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组织意识和合作意识,各个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主能够获得更高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统一生产标准、讨论市场动态,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二)推动要素联接,促进融通发展。 1.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及入股等方式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股。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主要生产环节托管,提升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 2.促进资金有效流动。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垫付等相关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帮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难题。 3.强化科技转化应用。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创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把产学研合作完整地渗透到生产经营全链条。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研发平台,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广转化。支持龙头企业为种养大户提供种苗、防疫、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化生产等技术服务和技能培训。鼓励龙头企业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转移、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创新成果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孵化转化。 4.加强市场信息互通。鼓励龙头企业找准市场需求、捕捉市场信号,依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将市场信息传导至生产环节,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业供给侧与需求端的有效匹配。依托农产品销售网络全覆盖工程,丰富完善天津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内容和功能。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自建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和载体,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布产品信息,发展电子商务和网上营销,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信息化管理,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 5.推动品牌共创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成员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全产业链控制体系,大力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和全程化质量控制能力。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品牌意识,鼓励龙头企业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结合困难村帮扶,鼓励龙头企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联合进行品牌创建、品牌宣传、品牌营销,打造知名度高的共用品牌,与村镇合作发展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优势特色产业。 (三)完善利益共享,促进发展共赢。 1.提升产业链价值。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设烘干、储藏及其保鲜等初加工设施,加快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核心龙头企业的精深加工能力,提升产业链整体附加值。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抓住国家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大机遇发展新兴业态,选准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康养农业、创意农业等新兴产业。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直销体系。 2.发展股份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和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双向入股进行利益联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良种等要素入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主体,采取按股分红和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使农村变资源为股权、变资金为股金、变农民为股民,以股论“价”,按股分红,让农民更多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3.加强协作联动。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促进有效对接,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支持核心龙头企业发挥自身资金技术密集、加工和开拓市场能力强的优势,统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大局,在市场信息、科技人才、经营管理、资金保障、质量管控等方面提供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强化农业生产的组织功能,承担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生产技术指导等农业生产服务。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要按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要求,发挥劳动监督成本低优势,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产品质量。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 七、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税收扶持。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倾斜。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我市田园综合体和农业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并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担保产品。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担保。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探索“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发债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风险。 (三)推进用地政策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四)加强人才引进。鼓励科研院所或农业科技人员采取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经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农村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业提供便利。鼓励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实训、研发基地,开展合作共建。创新发展理念,积极引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优先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人才培育工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引进、培养高层次技能人才。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705094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晋农产发〔20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市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五条市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5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2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3.联合体各成员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 4.龙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5.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数及收入情况说明; 6.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7.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申报; (三)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认定。对拟认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监测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 第七条通过认定的市级示范联合体优先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政策。 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联合体资格。 第八条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认定和监测一次。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705095 第一条由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太湖县祥和禽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太湖县富山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太湖县黄国兵家庭农场、太湖县周北中家庭农场、太湖县张长根家庭农场、太湖县汪满云家庭农场、太湖县汪闯华家庭农场、太湖县吕引华家庭农场、太湖县查如海家庭农场、太湖县刘振水家庭农场、太湖县大石乡裕兴养殖场、太湖县茗南结华生态家禽养殖家庭农场等单位和个人共同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太湖县兴牧肉鸡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本联合体于2015年12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合体名称:太湖县兴牧肉鸡产业化联合体。本联合体住所:太湖县新城太望路(安徽兴牧公司办公大楼内)。 第四条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肉鸡养殖业为基础,以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为龙头,积极推进肉鸡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第五条本联合体业务范围:肉鸡育种、孵化、养殖、销售、饲料加工、肉鸡初加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技术信息、运输等。 第六条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肉鸡养殖关联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 第二章成员资格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 (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经选举联合会理事长由黄光源担任、监事长由朱长征担任,秘书长由余学文担任,设副理事1名,由刘振水担任,设监事成员2名,由汪满云、周北中担任,设财务1名,由孙友明担任。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第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 (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联合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等; (十一)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联合体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理事长为本联合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九条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联合体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联合体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联合体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联合体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联合体负责记录理事与本联合体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二条本联合体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成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判处有期徒刑的;(三)死亡的; (四)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联合体除名的。 第二十四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单位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出,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二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联合体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警告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体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本联合体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体经费由联合体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每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收缴和使用情况,经费收支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单位按经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经费,由各成员一次性转入联合体财务部。主要用于办公、会议等费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成员企业分摊。 第二十九条联合体享受到政策性扶持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用于联合体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705096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各地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模式,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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