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记录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方法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的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牧场管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委、办、中心、总公司)分别布置所属省级单位和所辖地(州、市)、县(市)有关部门及国有单位填报,并负责审核、汇总。
(二)记录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市)、乡(镇)农业系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国有事公司单位。
(三)本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与平均人数,均取整数,实行四舍五入。
二、指标解释
(一)机构编制
1、机构数:即单位数,是指期末实有的各级各类公司、事业、机关的个数,原则上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础计算。涉及期末已停产的单位。
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经济活动,拥有和使用资产、可以承担负债,能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交易的经济和社会实体。
2、编制数: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独立组织机构的人员数量的定额。
(二)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指在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涉及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因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包含于“从业人员”。
“在岗职工”在本记录报表中体现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部分。“在岗职工”的分项记录,只出现后两项指标。
3、年末从业人数: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实际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总数。已经招用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尚未报到的人员,不计入年末人数。
4、年平均从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人数。
计算方法:以一年中每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
5、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估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技术工人:指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在事业单位中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在公司单位从事国家颁布的《工种分类目录》上规定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技术工人”中的“其他”项,是指在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学徒工或未定级工人。
7、学历:指一个人在学校中接受正规教育的学习经历。
学历记录,按所受教育的最高学历记录。
凡在国家各类非正规学校学习的,都应有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做为学历记录的依据。
具有学籍、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的大中专结业生,在学历上与同届毕业生同样具有同等“学历”。
下列情况不应作为“学历”记录的依据,仍按原学历记录:
(1)未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备案认可的部门、单位发给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
(2)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中档专业学校考试未毕业的;
(3)非学历教育的单科“专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涉及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劳动报酬”的记录对象必须与“从业人员”的记录对象一致。
2、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所有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记录对象必须与“在岗职工”的记录对象一致。
在本登记表中,“工资总额”也体现为某一特定人员群体的工资总额,如“专业技术人员年工资总额”。工资的分项记录按照国家记录局国统字[1994]37号文献的规定进行。
(1)基本工资
机关的基本工资涉及: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涉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实行职工职务工资制的职工职务工资;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等级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的等级工资。
(2)津贴和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龄工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津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岗位津贴;实行职工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岗位目的管理津贴;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岗位津贴;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作业津贴。
此外,还涉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其他新建的各种津贴以及国务院文献明保证留的现行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津贴,如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以及为特殊行业设立的津贴等。
公司单位:根据国家记录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第1号令)及《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告知》[统制字(1990)1号]规定进行记录。
(3)农业行业特有津贴:指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人员卫生津贴,两项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4).奖金:涉及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一次性重奖等。
三、记录规定
(一)划分行业方法
基层单位原则上按照“行政从属”划分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农垦等五行业。
在业务和机构交叉时,一定要做好机构和人员的行业划分和记录工作,不能反复记录,也不能漏掉。
(二)各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按“谁发工资谁记录”的原则进行记录。
新增从业人员从其报到参与工作之日起,即作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记录。
对自然减员、参军、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作为本单位人员记录。
调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假如还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由原单位进行记录;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日起进行记录。
(三)在有关劳动报酬的记录中,不管支付的形式如何、经费来源如何,只要是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内容,均应进行记录,不得漏掉。如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钞票或实物等,均应计入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以工会名义发放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不计为职工工资。
(四)机关、事业、公司单位的划分,按照国家记录局、人事部、劳动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劳动计划和记录中划分公司、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统制字(1990)304号]执行。
“农场”指“农事三场”,其范围重要涉及国有良(原)种繁殖场,国有园艺(果、茶、药)场,种畜(禽、蜂)、水产养殖(育苗)场和事业性质的其他农场如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的实验(实习)场,农机实验场等。
(五)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均按执行工的工资标准记录。
(六)各公司、事业、国家机关均按其经济上具有法人资格,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的形式,作为划分基本记录总体单位的依据。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只记录一次;县级及以下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是独立行政、技术业务单位的,按独立单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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