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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行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协议文献、SL62--97《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工程施工技术、设计图纸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合用于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帷幕灌浆以及主体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项目。
1.3 结合本工程水泥灌浆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应的机型,尽量使其配套成龙,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并应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施工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工程的14天前,结合现场的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其内容应涉及:
1)工程概况(涉及灌浆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2) 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等。
3)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4)施工进度计划。
5)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6)质量控制措施。
7)灌浆计量设备与灌入量控制方法。
8)作业原始记录资料收集与整理。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2.2 施工单位必须按协议规定组织设备进场。运至施工现场用于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它辅助设备,必须通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2.3 施工单位应做好各种灌浆材料的检测和浆材配比的实验工作,并于灌浆作业开始前将实验成果报送监理部批准。
2.4 上述报送文献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三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
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献不返回。审签意见涉及“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5 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6 假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献和资料,因此而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协议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审签意见或批复文献,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三、施 工 过 程 监 理
3.1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按序次施放孔位,并在实地注明各孔序号及孔号。
施工单位应凭证开孔,即在钻孔8h前,由施工单位技术员签发“钻孔生产任务告知单”,并及时告知监理工程师。钻孔应按设计序次进行,未经设计修改或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序次。
3.2 钻孔作业中,施工单位应对孔斜、孔深及时检查,保证钻孔质量,并认真填写钻孔班报。
各孔终孔前4h,施工单位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参与终孔检查。检查时必须有钻孔原始记录。
钻孔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钻孔清洗干净,并做好孔口保护直至灌浆完毕。
3.3 灌浆前,施工单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先做钻孔冲洗及压水实验。
压水实验应涉及所有灌浆孔,其他孔、段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各灌浆孔的压水实验工作要有监理工程师在场时进行。压水时应保证栓塞位置对的,孔口、管道及接头等处不得有任何漏水现象,否则应暂停本段压水实验,将设备整修合格后再继续进行。
钻孔冲洗及压水实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钻孔冲洗和压水实验记录。并在作业结束后,及时向监理部报送作业记录成果。
3.4 灌浆段长和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与规范规定,不允许超长、超压或欠压。孔口压力表必须有专人负责看管并认真填写“灌浆孔口压力登记表”。若检查发现记录压力与实际压力不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应及时检查分析因素,进行调整,并在记录上注明。
对于违章操作或经发现弄虚作假者,监理工程师将作违规解决,情节特别严重的孔、段必须重扫重灌。
3.5 各孔、段的灌浆必须连续进行。开灌前必须根据压水实验成果备足灌浆材料。若因故中断必须按规定规定进行解决,并如实记录中断灌浆的时间、因素、解决措施、解决效果以及对灌浆质量的影响限度等情况。
3.6 浆液变换和结束标准必须符合设计文献和技术规范规定。
各孔、段灌浆结束前,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每段灌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灌浆记录成果,并按各孔、段将登记表格分别装订成册。
3.7 灌浆结束后,必须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封孔,并有闭浆措施。封孔作业中,应认真记录封孔情况。凡封孔不密实或发现有漏水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返工扫孔,重灌重封。
3.8 施工单位必须每月对灌浆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涉及水泥标号、细度和灌浆中所采用的砂及外加剂,并应及时将检查情况提交监理部审核。
3.9 在钻孔与灌浆作业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认真作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清楚、准确,严禁重抄或擦改,其内容应涉及:钻孔、冲洗、压水、灌浆以及必要的取岩芯和观测记录。监理工程师可对原始记录随时进行检查。
3.10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规定和技术规范规定,按报经批准的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进行灌浆工程的施工。若有违反现象,监理工程师将发出违规警告告知,情节严重者,将指令其停工整顿或返工解决,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协议责任。
3.11灌浆施工中,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按协议规定或规范规定的数量布置检查孔(其位置由设计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告知指定),对已灌区域分块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方法须报监理部批准。
检查孔的施工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实行。
3.12灌浆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钻孔与灌浆工程施工资料,其内容应涉及:
(1)钻孔孔斜情况。
(2)钻孔压水实验成果一览表。
(3)灌浆材料及制浆质量检查成果表。
(4)单元工程质量检查登记表。
(5)灌浆工程实行进度。
(6)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记录。
(7)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其解决记录。
(8)其它必须报告情况。
四、施 工 质 量 控 制
4.1 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应按先固结灌浆后帷幕灌浆的顺序进行。
坝基固结灌浆应在趾板(盖板)或坝基覆盖混凝土浇筑14天后或其强度达成设计强度的50%以后进行。
趾板或坝基下面的帷幕灌浆应在固结灌浆完毕至少7天以后才干进行。
4.2 帷幕灌浆孔孔位偏差不得大于10cm,孔壁应平直完整。当孔深小于或等于60m时,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1.5%,孔深大于60m时,其孔向偏差不得大于2.0%。
施工中应注意进行孔向测量,测斜宜在钻进5~10m量测一次,发现钻孔偏斜误差超过了误差限值,施工单位应及时予以校正或重新钻孔。
终孔、段必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参与进行测斜测定,并做好记录。
4.3 钻孔遇有洞穴、塌孔或掉块难以钻进时,可先进行灌浆待凝解决后继续钻进。如发现集中漏水,应查明漏水部位、漏水量和漏水因素,经解决后再行钻进。
4.4 采用自上而下分段循环式灌浆法进行帷幕灌浆时,各灌浆孔在灌浆前应采用压力水进行裂隙冲洗,直至冲洗的回水清净为止。冲洗压力可为灌浆压力的80%,并不大于1Mpa。
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帷幕灌浆孔是否需要进行裂隙冲洗以及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灌浆实验或由设计拟定。
4.5 采用自上而下分段循环式灌浆法进行帷幕灌浆时,各灌浆段在灌浆前宜进行简易压水。简易压水可结合裂隙冲洗进行,压力为灌浆压力的80%,并不大于1Mpa,压水时间20min,每5min测读一次压入流量。取最后的流量值为计算流量,其成果以透水率q表达,单位为吕荣(lu)。
4.6 进行帷幕灌浆时,坝体混凝土和基岩接触部位的灌浆段应先行单独灌注并待凝。首段灌浆压力宜取0.5Mpa,以下按每米0.05Mpa递增。接触段在基岩中的长度不得大于2m,以下灌浆段长度可采用5~6m,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缩短或加长,但不宜大于10m。
4.7 施工单位在现场应有足够数量已校准的流量计、压力计和抬动观测的千分表等测量计,避免灌浆作业因缺少测量计而受阻。压力计精度应为±3%,使用压力宜在压力表最大标值的1/4~3/4之间。
各种测量计规定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正。不合格的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与千分表严禁使用。压力表与管道之间设有隔浆装置。
4.8 帷幕灌浆用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一般采用纯水泥浆液,如需要掺入其他掺合物或外加剂时,必须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4.9 对于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等,应采用孔内循环式灌浆方法,射浆管距孔底不得大于50cm。
4.10 灌浆浆液应由稀至浓逐级变换。帷幕灌浆浆液水灰比可彩5、3、2、1、0.8、0.6(或0.5)等六个比级。
4.11 浆液变换原则如下:
(1)当灌浆压力保持不变,注入量连续减少时,或注入率不变而压力连续升高时,不得改变水灰比。
(2)当某级浆液注入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浆时间已达30min,而灌浆压力和注入量均无改变不显著时,应改浓一级水灰比。
(3)当注入量大于30L/min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越级变浓。
4.12 灌浆过程中,灌浆压力或注入量忽然改变较大,或当采用最大浓度浆液灌浆吸浆量很大而不见减少时,应立即查明因素,采用相应的措施解决。
4.13 灌浆结束标准:
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段在最大设计压力下,注入率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浆60min,可结束灌浆。
4.14 灌浆过程中,发现冒浆、漏浆、串浆、涌水等情况,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提出解决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行。
4.15 灌浆作业必须连续进行,若因故中断,或按照下述原则进行解决:
(1)应及早恢复灌浆,否则应立即冲洗钻孔,而后恢复灌浆。若无法冲洗或冲洗无效,则应先进行扫孔,而后恢复灌浆。
(2)恢复灌浆时,应使用开灌比级的水泥浆继续灌注,如注入率与中断前的相近,即可改用中断前比级的水泥浆继续灌注;如注入率较中断前的减少较多,则浆液应逐级加浓继续灌注。
(3)恢复灌浆后,如注入率较中断前的减少很多,且短时间内停止吸浆,应采用补救措施解决。
4.16 灌浆段注入量大,灌浆难以结束时,可选用下列措施解决:
(1)低压、浓浆、限流、限量、间隙灌浆。
(2)浆液中掺加适量细砂或速凝剂。
(3)灌注稳定浆液或混合浆液。
该段经解决后仍应扫孔,重新按照技术规定进行灌浆直至结束。
4.17 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实验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后,采用自上而下分段卡塞进行压水实验,压水结束后,应按技术规定进行灌浆和封孔。
4.18 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孔封孔应采用“分段灌浆封孔法”或“全孔灌浆封孔法”。
4.19 固结灌浆单元以砼浇筑块或20个孔为一个单元工程划分;帷幕灌浆单元以砼浇筑块或10个孔为一个单元工程划分。帷幕灌浆检查孔按总孔数的10%抽检;固结灌浆检查孔按总孔数的5%抽检。
五、其 他
5.1 每个单元灌浆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部门颁发的有关质量检查评估标准进行质量评估,并填报《水泥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估表》。
5.2 帷幕灌浆记录均需及时报经现场当班监理工程师签字认证,才干作为计量依据。非特殊情况,监理工程师不予补签。
5.3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规定、单元工程划分和验收规定、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查标准等,按协议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估标准,及有关监理文献规定执行。
5.4 支付计量按《协议文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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