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和谐协商,就共同经营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原则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共担风险。合作事项决议,合用合作人意见一致原则。
第二条 合作名称 、重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店名为(可以更改):
经营场合位于: 。 面积: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中小学文化补习、各种教育培训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长期(出资人共同批准可以临时拟定具体时间)。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乙丙等额出资,钞票出资人均 元,共计 元 。
2.半途经营收益转为投资 元视为三人共同出资。
后续出资金额以账目为准。合作人按期(日期共同商定)交纳出资额。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根据各合作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共同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合作人随时对出资经营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六条 收益分派与债务承担
1.收益分派:等额出资,等额分派(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派)。除去经营成本、平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收入所得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派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出资分派。
2.奖金分派:根据创收盈余状况,可以设立奉献奖金,对出突出奉献人进行奖励,办法和金额由出资人共同决定。
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入伙投资金额由合作人根据财务清算共同决定。
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通过其它合作人批准,第三人按新入伙对待。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人平等享有参与、管理、监督合作事务,各项合作事务由合作人共同决定,全体伙人批准方可执行;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 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合作公司事务,随时沟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遵守各项规定。
2.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二) 严禁合作人在同一市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合作公司利益;
(四)除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
(五)运用各种手段侵占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合作人不得在本合作公司交易、合作经营等活动中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以其获得利益的二十倍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数目较大亦可直接除名,不归还股份。其他合作人可以提出全额退股。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财产、财务管理
1. 合作公司财产实行登记造册管理;
2. 合作公司财务日清月结,半年决算一次,;
3. 所有收入(主次业务各项收入)和支出须通过合作人共同审核通过方可入账;
4. 凭票报销,谁批准谁负责,票据须通过全体合作人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报销,无法取得票据的须通过全体合作人共同确认;
5.收入和支出谁经手谁负责;
6. 虚假报账由当事人按二十倍金额补偿给合作公司,数目较大亦可直接除名,不退还股份。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解散: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二)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三)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公司亦可直接除名,不考虑退还股份。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按照共批准见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甲______ _ __
乙_________ ____
丙___________ 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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