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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落实北京市绿化条例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市规委法制处、5,1/22,背景,北京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于年11月20日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自年3月1日起实施。,市人大在整合原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基础上,按照城镇统筹要求,研究出台了新,北京市绿化条例,。,这是本市绿化工作一部地方性法规。,2/22,汇报内容,一、绿化条例新特点,二、规划与园林衔接,三、下一步要做工作,3/22,汇报内容,一、绿化条例新特点,二、规划与园林衔接,三、下一步要做工作,4/22,绿化条例,新特点,绿化条例中除,居住,项目外未要求详细,绿地率,指标,取消了“缴纳,绿化赔偿费,”条款,建设工程从属绿化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范围,提出了,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等新概念,提出了林业碳汇、碳中和、,碳赔偿,等绿色环境保护理念,对,绿化隔离地域,做了阐述,本市实施,树木全部权登记,制度,强调,城镇一体化,绿化理念,5/22,汇报内容,一、绿化条例新特点,二、规划与园林衔接,三、下一步要做工作,6/22,规划与园林,衔接,北京市绿化条例,中第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五十二、五十六、五十七、六十、六十一、七十四等条款内容包括,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及规划监督,等内容,提议大家注意学习。,7/22,绿化条例,中,规划编制,主要条款,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标准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表达首都特色。,绿化规划包含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题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绿线管理,。,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该,包含,各类绿地功效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标准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该包含,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该纳入所在地域消防规划。,第十四条,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8/22,规划编制,方面,衔接,编制完成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委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专题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县、镇绿地系统规划(包含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由区县、镇政府组织编定。,规划各相关处室、分局要配合,提供,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共绿地相关图则,,做好同意前规划相关审核衔接,,帮助区县做好绿地系统规划编定工作。,本市绿化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绿线管理。市规划委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划定工作。市、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绿线施划工作。,当前我委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初步完成了中心城第一批绿线划定工作。待完成后将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9/22,绿化条例,中,规划审批,主要条款,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该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该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从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百分比。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百分比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地域应该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该包含,从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第五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该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相关绿化用地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应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需要,改变其它绿地,性质和用途,应该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降低,建设单位应该在该绿地,周围补建,对应面积绿地。,第六十条,未经同意不得,暂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占用绿地,应该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暂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暂时占用其它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暂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出2年,。暂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该按照要求恢复原状。,10/22,规划审批,方面,衔接,绿地率指标,(1)除居住项目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建设项目标绿地率。,(2)各类建设工程应符合绿地率指标。没有达,到指标要求,,必须修改,方案直至到达要求。,(3),不包括,绿地率审查项目,,不,需要,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如加层、内部改造等。,(4)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不是建设单位义务。,11/22,规划审批,方面,衔接,改变绿地性质,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现实状况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报市政府同意;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规划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由市规划委征求市园林绿化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需要,改变建设项目从属绿地性质,和用途,市规划委在规划编制、控规动态维护等阶段需调整地块绿地率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局意见后,再行同意。,条例中,“公共绿地”系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和北京市城镇土地利用现实状况分类与规划用地分类对照表所指公共绿地。,“其它绿地”是指,建设项目从属绿地,。,占用绿地建设暂时工程,因特殊情况(如基础设施)确需占用绿地,建临建,,,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手续,且占用时间最长不得超出2年。,12/22,规划审批,方面,衔接,需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衔接工作,(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即通知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要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请建设单位提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2)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发规划意见复函,抄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发出咨询意见函,,征求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绿化用地内容审核意见。,(3)对于需要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而,未征求,,,建设单位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受理后,即,发出咨询意见函,,征求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绿化内容审核意见。对经审查绿地率指标,符合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经审查绿地率指标,不符合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退件通知书,。,(4)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绿化审核意见,,超出,7个工作日,未返,,视为同意,。当反馈意见为,不一样意,或需要修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牵头协调处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包含:,建设工程方案园林绿化专业审核意见,和含,加盖“园林绿化审核专用章”,总平面图。,13/22,规划审批,方面,衔接,总平面图,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证总平面图中应该,标明,绿化用地,四至坐标,(也可采取,用地或建筑坐标,和,绿地与用地红线或建筑外墙相对距离,表示)、,标示绿地外轮廓尺寸,和,面积数,。,各级规划绿化部门互认,普通情况下,规委机关核发审查意见或征求意见函抄送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分局抄送区县园林绿化局。,各级,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审批意见,在两部门间实施,互认,制度。,(规划分局意见视同市规划机关意见,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作为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依据),14/22,规划审批,方面,衔接,代征城市绿地,为落实代征城市绿地,,规划部门,将核发含有,代征,城市绿地情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抄送,市园林绿化局。,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市区各类公园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5/22,绿化条例,中,规划监督,主要条款,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从属绿化工程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该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其从属绿化工程详细建设时序应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者划拨土地条件内容并给予明确。,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从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应该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给予明示。,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完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从属绿化工程应该,纳入,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从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给予核实,;建设单位应该组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从属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后,相关资料应该,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第六十一条,代征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该,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私自转作他用。,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按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16/22,规划监督,方面,衔接,规划验收中核实绿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核验,时,应该对建设工程从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坐标,和绿化用地,腾退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总平面图内容给予,核实,。并将结果(,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合格或不合格,),抄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合格通知书)中,应注意,增加,对建设工程从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核实情况,描述,。,代征城市绿地移交,在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合格通知书)中,细化对代征城市绿地腾退情况描述,并增加相关标准用语,,通知,建设单位应该,在30日内,将已完成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17/22,规划监督,方面,衔接,谁来罚,对于违反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行为,由,园林绿化执法部门,按照,损害绿化结果、绿化设施,进行查处。组成违法建设,,规划执法部门,也应依照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绿地建设费和建设工程总造价,在规划执法实施,处罚,时应注意,,绿地建设费,用,应该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进行计算。,18/22,规划监督,方面,衔接,绿化档案,绿化条例中明确将由市园林绿化局提供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并,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详细操作程序将另行研究确定。,居住区和小区绿地平面图公告,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告绿地平面图标牌中标明绿化内容,是建设项目从属绿地用地位置和规模,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位置为准,规划审理时应,引发重视,。,19/22,汇报内容,一、绿化条例新特点,二、规划与园林衔接,三、下一步要做工作,20/22,下一步,要做,工作,绿线管理要求出台,规划委配合市园林绿化局按照建设部相关要求制订出台北京绿线管理要求。,控规绿地率管理方式完善,规划委抓紧研究将控规中一些地块内配建绿地率指标调整优化为在地段内集中设置小型公共绿地,有效改进绿化效果和城市环境品质。,绿地系统规划校核,各区规划分局要依据控规配合区县政府做好属地内绿地系统规划校核工作。规划委、园林局制订适当核实方法,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郊野公园管理,针对郊野公园、乡村公园中有部分仍为农民集体用地性质,规划委与园林绿化等部门一起尽快研究这类公园性质划分,其用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21/22,汇报结束,请多指正,谢谢!,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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