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p>会计从业资格证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串讲(归纳)
特点:
1.考试形式的变化
2.内容基本同样
3.题型方面: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
一、根据章节进行统一篇的串讲
二、在纯熟掌握各类理论基础之上进行运用,且恰到好处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
(一)会计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考点二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谁来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体现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互相协作配合关系的部门有( )。
A.财政部门
B.审计部门
C.税务部门
D.人民银行
【答疑编号981010101】
【答案】ABCD
考点三 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多选)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扬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考点四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法》第4条规定规定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汇报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还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干预。
因此,《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汇报”。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考点五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对会计核算根据的基本规定,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规定:对的采用会计处理措施,对的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以及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六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规定遵照一定的根据。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考点七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规定: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互相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规定。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措施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汇报,祈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考点八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行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行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征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户、财务汇报和其他会计资料与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与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与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有关业务的监督行为。
2.为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鼓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去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考点九 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与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状况决定与否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如下原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规定。
考点十 代理记账
对于不具有会计机构合理条件的,应当委托经同意设置成立会计代理自然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的法定规程规定,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户,但不具有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调整单位应当委托代理机构来办理会计业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措施》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业务实行监督检查。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措施》第20条规定,代理记账采用欺骗手段不得代理记账取款证书。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的资格。
根据《会计法》第38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考点十一 会计从业资格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规。
2.要制定良好的道德。
3.具有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预备会计从业资格的文献,在全国范围内是有效的。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立案。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规定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考点十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职务是辨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考点十三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增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停提高业务素质。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三种不属于会计岗位状况: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等收费员,药物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本单位重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考点十四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考点十五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所有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措施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与分行的分级管理
3.必须依法进行
票据法、支付结算措施、票据管理实行措施、国内信用证结算措施、银行卡业务管理措施
考点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简答)
1.遵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考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对的、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步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
考点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种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考点五: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平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平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考点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考点七: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如基本建设基金。
考点八: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设置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考点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判断)
考点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下列有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对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在异地获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4)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如有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以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开设的不一样账户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考点十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狭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
考点十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考点十三: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不过,票据关系一经发生,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与否存在、与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考点十四:票据的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考点十五:票据权利与义务
考点十六: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考点十七:票据签章
考点十八: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判断)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判断)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常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多选)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容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容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过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考点十九: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用挂失止付、公告催告、一般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状况告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告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公告催告
3.一般诉讼
考点二十: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提醒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考点二十一:支票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一般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根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规定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一再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
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加:发票管理) (多选)
考点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范围(多选)
《税务登记管理措施》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主体均应办理纳税登记。(判断)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2.税务登记的种类
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多选)
(1)开业登记(设置税务登记)
设置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规定---30日内(单选)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如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考点三: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获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发票。
一般发票重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状况下也可使用一般发票。
一般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构成。
行业发票合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3.发票的开具规定
在开具发票时要遵守下面的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判断)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次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所有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步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判断)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次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多选)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送空白发票。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寄存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汇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申明作废。
(8)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发票使用状况。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留5年,保留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单选)
考点四: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采用邮寄申报的措施;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寄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判断)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申报方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多选)
考点五: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所有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1.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税款征收的一种基本原则。
2.税款优先的原则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步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具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5.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私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根据明显偏低,又无合法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措施核定。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狭义: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照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不一样的职业人员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形成了特殊的职业关系,为了协调,除了需要法律,还需要一种适应职业生活特点的调整职业关系的手段。
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照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考点二: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
5.奉献社会。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
考点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
爱岗敬业的基本规定。
规定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竭力,尽职尽责。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3)严厉认真、一丝不苟。
(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考点四: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都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围,两者既有联络,也有区别。
考点五: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形式包括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
(1)接受教育。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关键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2)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级别:高级、中级、初级。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继续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职业道德信念教育、会计职业义务教育、会计职业荣誉教育。
考点六: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所列的行为时,重要包括如下几种方面:
1.违反单位会计核算规则的行为
2.违反单位会计监督的规则行为
3.违反单位会计人员任用规定的行为
4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行为。
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留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行为等。
会计人员假如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点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行
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
2.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3.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备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照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4.社会各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5.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气氛
第二部分 怎样应答简答和案例
1.会计法当中的某些根据
做案例分析几点规定
判断、根据、论述
波及的案例
1.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2.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会计岗位的设计
4.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5.会计的工作交接
6.违法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支付结算的有关规定、基本原则的遵守问题,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9.票据的结算、对的填写
10.税收征收管理、发票的使用
11.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详细应用
总结:抓好重点、对照疑点、加强练习、获得好的成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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