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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2015年结婚,育有一女李小花。2018年,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协议由原告抚养孩子。然而,被告随后搬至他处居住,每月只提供1000元抚养费,违反了离婚协议,给原告及孩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孩子。
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1.被告居住变更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可被告随后搬离原先居住地,影响了原告抚养孩子的权利。原告需要通过变更抚养权来保护孩子的生活权益。
2.被告抚养不力
根据民法总则,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应当教育未成年子女尊重他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情况、需要和意愿,引导他们健康成长。被告只支付1000元抚养费,无法满足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
3.原告能够更好地履行抚养义务
原告与孩子相处较多,对孩子的情况更为了解,具备较好的抚养能力,有能力更好地照顾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
申请
本案请求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孩子,并由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结论
基于以上原因和申请,建议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变更抚养权请求,并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以保护孩子的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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