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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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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小编点评】在做常识判断题时可采用排除法、去同存异法、第一印象法、比较法、大胆猜测法。当然还要平时日积月累才行。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置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置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规定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常识学习不一样于逻辑、数量、资料分析等题,考生有时候需要“死记硬背”,当然,最重要的是寻找技巧,发现规律。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和其他材料,但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搜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详细行政行为时认为其根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似或基本相似的详细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获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毕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规定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导致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祈求人规定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赔偿;逾期不赔或祈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祈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赔偿;逾期不赔或祈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祈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祈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规定国家赔偿的,合用《赔偿法》。  29.祈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根据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常识学习不一样于逻辑、数量、资料分析等题,考生有时候需要“死记硬背”,当然,最重要的是寻找技巧,发现规律。 31.赔偿祈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祈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祈求波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祈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祈求。  35.法院对赔偿祈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与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似。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种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   40.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提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获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惩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惩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称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如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惩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告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告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成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合用刑法,不过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如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合用刑法,不过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  常识学习不一样于逻辑、数量、资料分析等题,考生有时候需要“死记硬背”,当然,最重要的是寻找技巧,发现规律。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导致损害的,应当免除惩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60.假如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当然也不合用死缓。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此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合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如下。 64.没收财产此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祈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惩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体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有重大立功体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体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68.缓刑合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如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合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如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如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合用缓刑。 71.减刑合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的,或者有立功体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体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后来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提议书。人民法院应当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合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以上。假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状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送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与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行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81.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根据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惩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没,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惩罚。 82.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汇报,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罪的,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假如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假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用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罪,以导致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步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送、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以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暴力、威胁措施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惩罚。 90.企业、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1.对企业、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合法利益,至于实际上与否获取了不合法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协议失职受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导致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企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导致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企业、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8.伪造货币的,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尤其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三)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 99.购置、运送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置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一)前罪规定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规定;(二)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运送假币构成犯罪,同步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71条、购置、运送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敲诈讹诈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行为人懂得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讹诈罪。 2.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不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惩罚。 3.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步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惩罚。 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步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惩罚。  5.实行盗窃犯罪,导致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惩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惩罚。  6.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导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7.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惩罚。  9.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0.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获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11.以虚假、毛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导致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1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14.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措施,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规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导致严重后果。 15.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行为假如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枪支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16.同步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运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行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 1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19.使用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惩罚。 2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171.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172.运用计算机实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惩罚。  173.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74.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75.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  176.犯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行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7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步实行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措施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措施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种状况应按照吸取原则,从一重罪惩罚。  178.假如行为人分别对不一样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措施,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措施,则应按所教唆的罪和传授犯罪措施实行数罪并罚。  17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集会、游行、示威的一般参与者不成立此罪。 180.组织和运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运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组织、运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运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导致他人实行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制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常识学习不一样于逻辑、数量、资料分析等题,考生有时候需要“死记硬背”,当然,最重要的是寻找技巧,发现规律。  181.组织和运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运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斜坡其组员或者其他人实行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182.组织和运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运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惩罚。 18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娱乐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与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18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18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偏护罪论处。  18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三)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措施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惩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18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18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18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措施抗拒检查的,从重惩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19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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