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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总称。,(一)海洋法的概念,主要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国际海底区域、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一个序言和十七个部分组成,共320条,另有9个附件,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每一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一)领海与毗连区,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一)领海与毗连区,(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5)国防保卫权等。,(一)领海与毗连区,1992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5月15日发表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1)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范围,(2)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3)我国对于领海享有排他的管辖权,(4)我国对于领海的管辖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域及底土,(5)对外国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实行批准制度,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宣布了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与公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大陆架公约:,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在满足公约所确定的条件的,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以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主要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一自然事实。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是指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力,包括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有关的管辖权。,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沿海国为了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污染有权采取措施外,不得对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或维持加以阻碍。,公约(Art.76.8)的规定:如果某一个沿海国从其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仍然存在着自然形成的大陆架,那么这里的外部大陆架的界限的情报,就应该由该沿海国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2004年7月7日,日本海洋物探船队不顾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堂而皇之地开进东海,在其单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附近海域进行海底油气资源调查。,RV拖带物,日物探船队作业母船RAMFORM VICTORY,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1958年公海公约对公海的定义:“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三)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水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公海制度仅适用于公海水域,而不适,用于公海的海床和底土,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专为和平目的;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章,公海自由,公海上的管辖:,普遍管辖:,船旗国管辖,海盗,从事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1、登临权,该船从事海盗行为;,该船从事奴隶贩卖;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或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军舰公海上的权利,2、紧追权,2002年12月22日,日本在我专属经济区内将其紧追的一艘国籍不明的船只击沉。,一是日本与船舶所有国的关系,孤独号案,1929年3月20日,美国在紧追一艘加拿大运送甜酒的帆船“孤独号”时,在距美国200海里处将其击沉。事后两国将此案件提交混合委员会裁决。混合委员会认为:对于故意击沉嫌疑船的行为,无论根据任何条约规定和国际法的任何原则都不是正当的,因此是违法行为。1933年混合委员会裁决:对于船舶和载货的损失不支付赔偿;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道歉,并支付25万美元的赔偿;给没有参加该船走私密谋的该船船员支付25600美元的赔偿。,二是日本与中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关系,一是日本与船舶所有国的关系,东海沉船打捞现场,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在公约中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对于“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申请者在提出申请时,除应承诺履行公约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外,还必须提出足够大,并有足够的商业价值,可供从事两起采矿作业的总区域,并将这一区域分成估计商业价值相等的两个部分,供管理局指定其中一部分保留给管理局活动。,1991年,我国向联合国申请,将位于北东太平洋国际海底的15万平方公里的矿区登记为我国的开辟区,并获得批准。,我国成为“国际海底进行开发活动的先驱投资者”,平行开发制,海洋法的应用不能处在一个相同的法规体系中,解决问题与争端中可供遵循的法规不确切,领海无害通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的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军舰或其他非商务性质的政府船只进入某沿海国家的领海前,该沿海国要求对方预先通知和申请批准,这种论点与公约中有关无害通过条款的含义是相违背的”(-美国观点),(一)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矛盾,1986年3月,美国海军2艘军舰突然闯入前苏联领海内距其军港6海里处,苏海军措手不及,动用了各种电子设备,结果全部被美舰截获。1988年2月12日,美国海军3艘巡洋舰和驱逐舰借口“维护无害通过权”,又闯入前苏联领海距塞瓦斯托尔军港7海里处。前苏联则以“侵犯领海且有危险动作”为由,命令两艘护卫舰前往拦截。苏舰先向美舰发出“我舰奉命撞击你舰”的信号,见美舰无反应,便全速撞击上去,结果双方各有损伤。,美海军闯入前苏联领海案,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所有国家在经济区内继续享有传统的公海自由权利:航海权、航空权、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权及其客观存在与公海自由权有关的任何合法的公海使用权,这些权利无论从质上、还是从量上都与传统的公海自由权利一样。军事演习、训练活动历来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对公海的合法使用 (-美国观点),2001年3月至7月美国海军“鲍迪奇”测量船,未经我国政府批准,先后3次擅自闯入南黄海我国管辖海域进行军事测量活动,我军舰以及海监船前往现场驱赶。2001年4月1日美间谍飞机在我国海域内进行侦察,酿成的中美撞击事件。,“,鲍迪奇”测线示意图,连云港,盐城,射阳,滨海,海安,大丰,10 120 121 122 123 124,35,34,33,32,20,领,海,线,测线,2001年3月至7月美国海军“鲍迪奇”测量船,未经我国政府批准,先后3次擅自闯入南黄海我国管辖海域进行军事测量活动,我军舰以及海监船前往现场驱赶。,(二)缔约国之间的矛盾,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界,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划界,公平原则进行划界,“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则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将争端提交调解或者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西德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西德认为,采取等距离原则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北海大陆架案,(1)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2)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中日东海海洋划界及海洋争端,日作业区域,中日东海海洋划界及海洋争端,中国的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日本的主张:坚持中间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中日东海海洋划界及海洋争端,中间线不是划界原则;日本不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中间线不适用于日本;日本没有与中国磋商,单方面宣布的中间线,是日本的单方行为,对中国是无效;日本划界是在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国绝不能接受,我国的海洋划界问题,岛屿争端问题,韩、日岩礁问题,岛屿争端问题,中日钓鱼岛争端,南沙群岛争端,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添附,割让,征服,时效,岛屿争端问题,中日钓鱼岛争端,钓鱼岛在海域划界中的地位,钓鱼岛主权问题,反台独军事斗争中的相关问题,海上封锁区是在封锁作战中,由封锁方宣布的对敌方港口和海岸进行控制的区域,宣布,实效性,普遍性,临检、拿捕,军事禁区是在马岛战争中,英国提出的概念,军事禁区可以控制敌方舰船飞机,没有实效性的要求,对于中立国舰船飞机的临检、拿捕受到限制,南沙群岛争端,岛屿争端问题,中日钓鱼岛争端,南沙群岛争端中的法律问题,岛屿主权争端,南沙群岛被瓜分,目前南沙群岛共有46个岛礁被瓜分,中国控制8个、菲律宾占8个、马来西亚占3个、越南占27个,文莱也对南沙部分岛屿提出主权要求,但未派人进驻;印度尼西亚虽然未对南沙公开提出主权要求,但单方面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实际侵占中国传统海疆5万平方公里。,南沙群岛争端中的法律问题,南沙诸岛主权问题,南沙诸岛权力内容,南沙群岛争端中的法律问题,南沙诸岛最早由中国人发现并利用,中国最早对南沙诸岛行使管辖和主权,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于1946年对西沙、南沙进行接受,1948年公开出版的地图中,完整的表述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四组群岛,明确地标出了最南端的曾母暗沙,并在南沙周围划定了“断续国界线”,南沙群岛争端中的法律问题,南沙诸岛最早由中国人发现并利用,中国最早对南沙诸岛行使管辖和主权,1988年3月14日,我人民海军反击了越南在南沙对我国的挑衅。,南沙群岛争端中的法律问题,南沙诸岛最早由中国人发现并利用,中国最早对南沙诸岛行使管辖和主权,南海传统疆界线,南海断续线表示界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归属中国,南沙诸岛领海基线的划定,岛屿在划界中的效力,韩、日岩礁问题,韩国苏岩礁,日本冲之鸟岩礁,苏岩礁韩国平台,位置示意图,上海市,崇明岛,杭州湾,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佘山岛,鸡骨礁,嵊泗列岛,舟山群岛,济州岛,韩国,罗州群岛,日本主张中间线,120,121,122,123,124,125,126,127,35,30,34,33,32,31,韩国主张毗连区线,韩国主张毗连区线,领海线,韩国平台,32,0722.63”N,125,1056,.81,”E,距长江口约155海里,距济州岛马罗灯桩约80海里,苏岩礁,直升机平台,上 甲 板,主 甲 板,下 甲 板,中 甲 板,作业通道甲板,平台的结构,韩、日岩礁问题,日本冲之鸟岩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岩礁不具备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条件,。,公约的具体条文主要是:,韩、日岩礁问题,第一,岛屿应是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第二,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韩、日岩礁问题,日、韩在我国周边海域所建“岛屿”不具有划定海域的效力,1、海洋法反映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益,2、海洋法的作用有局限性,3、海洋权益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的实力保障,4、中国的海洋权益需要多方努力,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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