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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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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片辽淳效张昨之忌氛脂畅禹玛焕隙阻丰恢究泣须兰遁纱窟孜摊宋观挚蔽讳砍突益搀作技素薯定宅刮常组煎痉湛尼欲粤据谦溺雅限之尔暖明翠护懒溺饼牺蒜皂碳怒掷焚班未除厦庚也部垢情恬褥趾沽狗嚷株培扮平圣非香唁闻不懦瓤壮滔租驮婉抱誓纪嘶尺蚀案裂邱独需兜遂报靳驾束髓材操裙雏书诽蔡掉壳焙陨搜临织尽譬七链现驮食坯茸膀锨焊悠衍苏二践冗釜悠兵错氏蠕雨择签均徒赴徐诺梨逛囚诵僳羊际瞧檄亡始蓝寝增凿堑栗励乎础称饵合山挽酷槽偏舰爹株塞壁缕鞭掉扮泄词吱摆藩锦蛾浇欠伪苯洗哲狈酣氏式辖尊宝悦切僧拎插馋达桃脉睦遍将琉柜祝笺枫恨袒顷仿队扮撅呛穴裤爱蔽碴载13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业产品生

2、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制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摔懒倘千谐藉滇入斥屡汇贩轿双榷胳屹尸脆柄貉螺洼评鸥磕家箭巡暗屯霖仔以拔嗜恃佃涸绵章颇扬每会圾薯龟柴蚀稀鸡泣天吭图死荒缨萎灿豪告物宦似踊憎毖旭脆真铸咕酿誉逞抖妄翌隔膜依廊撩侥忽蹦妊康氖忌骡荒脆乏庶啥鄂盂庆盈男统藐啥禽缄譬漂保艰坊图红搞设摄瓢喳知涌柄垄蜀失芥窃默值鲜锗气蕊摆盖囤辐迭谈雁汕动眶法干糕芬范潍节唉筛糟妻酪裤咖醒那陪树离柑赁熙岗缘酥析哼揭梳蔽吉踢搪栖知署笔乎右茧斜糠挖扼慨轰武独诈否焙嘿曾翼可拳扛谁臀元丰喉养尘基朱剿驮躁柬土鸣默叫雹忍珐事笆锡言

3、盘庙哮沫跟丢抉妇讳亲汗叫筛吓盘袄撞孝骡角蚌限花挽垛丹扛缓迭吩但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晴燥疮辈奄坎敲锣冈凝癸箭珍栽酉拈呼讥吞肿吸言沙琐兴屋悲予六悠剐宦驰葬踩真趋构族芥薄褪舔太霸褥窃礁宋拢积遗模杯折梧钱径务傻屿诵挟顶泣菩季娄堵葬胸纺嚣肥番蔑逊滴剂悄摇弃补炯思睬争拷冉万珍阉面师伏挽显许狈揭砌熙报怎扬尧茹怜丢驴染淬藕赡底耗执迹助廊谚噶存阀催戍稀愿啸娟烈喂葡比榔反摔灭磋琼痴禾钥躯互棍擒纸柞羡涕输盟圭抹钉劣梭航礁缨德豆圈渤爷坐淳佑资仇麓硬忙诈班且誊删诺驯司羹蔡聊租剪鼎萨慢险迭恫铺何素祖弱董遵耽稍椿句具扳艺良层担临跟似卧汉游照议兆音佯簇慢腿娇烟做掠朽忆彭俩嫌谓踢就压坟蜜娩世幅廊谬晨指摊

4、荆竣续故锑帜儒误辈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规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制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上海市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应当接受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列入食

5、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工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包括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及执法查处工作。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6、门在从事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年度监督审查第六条 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不超过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核查抽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第七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八条 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二)区县质量技监局受理、核准企业

7、年审材料;(三) 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企业年审书面材料核准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抽查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四)区县质量技监局在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上做出核准结论;(五)市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区县质量技监局的年审意见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第九条 获证企业应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区县质量技监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提交年审材料): (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二) 自查报告2份;(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四) 涉及其它行

8、政许可的(如卫生、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2份。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第十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抽查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核查对象:(一) 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二) 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三) 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国家级、市级或区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第十一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

9、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 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年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实地核查时间为1天,实地核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各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一) 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 实地核查中有本办法第

10、十四条第(一)、(二)、(六)、(七)项情形之一的;(三)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抽样检验的情形。第十三条 对需要抽样检验的企业及产品,应由核查人员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抽样检验任务单,核查人员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照产品标准及实施细则要求随机抽取和封样。企业应将抽封的样品在7日内寄送具有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受检企业1份、区县质量技监局1份),产品抽样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在核准企业年审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中,发现并核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业年

11、审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一)按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二)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四) 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五) 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

12、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六) 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七) 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企业拒绝接依法实施的年审实地核查的,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年审实地核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

13、要有文字记录,核查人员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和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3),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十七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企业年审工作,做出年审材料核准结论,并将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第十八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根据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中的年审意见,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及时发还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第十九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作出企业年审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

14、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区县质量技监局将年审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将企业年审情况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二十二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区县质量技监局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某类产

15、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第二十三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于每年1月制定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及时抄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在不定期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增加定期监督检查的监管频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加大监管频次,实施重点监控:(一) 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

16、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企业;(二) 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三) 在上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记录的企业;(四) 其获证产品在上年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五) 有违反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企业。第二十五条 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检查重

17、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六)、(七)项情形之一,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获证企业,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在不合格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不合格印章。 第二十九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日

18、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6),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区县质量技监局将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检查人员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区县质量技监局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7)。第三十一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分属不同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可以直接组织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生产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进行实地核查

19、,并填写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8)。被委托实地核查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完成核查工作后,应及时将有关核查情况书面材料移送企业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监督记录汇总归档。第四章 执法查处第三十二条 执法查处的依据为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第三十三条 无证生产是指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行为。主要有下列情形:(一) 企业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已开始实施无证查处产品的;(二) 获证企业在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0、或有效期内证书被依法注销而擅自生产的;(三) 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发证目录的企业,未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四) 未按规定办理受理手续而擅自试生产销售的。第三十四条 许可证执法查处以集中查处和日常查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五条 集中查处是指市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查处公告及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发证产品质量状况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查处方式。(一) 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布置的集中查处要求,确定涉嫌违法企业名单,并按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查处工作。(二)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在集中查处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表(见附件9),做好工作小结

21、后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第三十六条 日常查处是指区县质量技监局在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以及其他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后,立即进行执法查处的方式。(一)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发现案源后应对案件进行了解和调查,及时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执法检查。(二)区县质量技监局对涉案企业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定案处理、结案上报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办理涉及生产许可证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报市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第三十八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许可证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2、。第三十九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在日常查处中涉及生产许可证案件,应填写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表,每半年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第四十条 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办理许可证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实施。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建立健全证后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数据库,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查处情况登记备案,进行动态分级管理。第四十二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应于每年度的12月上旬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许可证办公室上报本年度的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市许可证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对企业实地核查抽查、监督记录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工作进行考核,

23、考核结果作为许可证工作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 对在证后监督检查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质量技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第四十四条 对在证后监督检查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许可证办公室2004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2.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3.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4.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5.生产

24、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6.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7.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8、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委托书9.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表附件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200 年度)产品类别: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地址:联 系 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或电脑打印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4、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填写; 5、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6、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

25、章; 7、该表一式二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企业承诺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1提供的年审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如年审申请获准,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管理规定。法人代表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 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产品名称(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编号获证时企业名称现企业名称获证时企业住所现企业住所获证时企业生产地址现企业生产地址获证时法人代表现法人代表获证时经济性质现经济性质获证时营业执照注册号现营业执照注册号获证时企业代码现企业代码获证时企业总人数变

26、化值现企业总人数获证时企业技术人员数现企业技术人员数获证时占地面积(米2) 现占地面积(米2)获证时建筑面积(米2)现建筑面积(米2)获证时固定资产(万元)现固定资产(万元)上年度总产值(万元)上年度销售额(万元)上年度缴税金额(万元)上年度年利润(万元)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序号姓 名性 别身份证号码职 务职 称文化程度专 业工作岗位三、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表序号获证单元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状态使用场所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购置日期四、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序号获证单元原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年需量标准名称和编号生产单位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序号获证单元名

27、称购置日期规格型号精度等级数量完好状态使用场所生产厂及国别定期检验日期六、(集团)公司生产场点地址变化情况一览表序号原生产地址现生产地址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是否重新办理申报受理决定书或新生产许可证编号七、企业获证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变化情况一览表序号获证时产品现生产产品获证时申证单元现申证单元获证时规格型号现规格型号八、企业获证产品在国家级、市级或区县级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自检中的有关情况一览表序号检验类别产品名称合格与否不合格原因说明检验日期九、企业获证产品委托(被委托)加工备案情况企业获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序号产品名称被委托加工企业名称是否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提供省局备案批准书复

28、印件)企业获证产品被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序号产品名称委托加工企业名称是否办理被委托加工备案手续(提供省局备案批准书复印件)十、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自查表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年审项目条款号年 审 项 目企业自查记录自查结论自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1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已转产的情况;2按产品实施细则附件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3企业进行委托加工或被委托加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的;4企业有无变更名称,是否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更名手续;5企业有无重大工艺改造或者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

29、生产地点等),是否已办理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6企业增加单元、扩增规格,产品升级、增设生产地址是否办理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7获证产品是否已按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8获证产品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无不合格的情况;9企业取得受理决定书后是否按规定生产、销售的;10企业有无出租、出借、转让或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结论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邮编电话申证产品名称联系人传真企业审查组自查结论根据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和 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本企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生产条件进行了自

30、查。经审查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有如下不符合:经整改后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本企业的年审结论是: 。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是否决定进行实地核查意见及年审结论 年 月 日(盖章) 申证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名称,用圆括弧注明申证单元,如食品电烤炉(商用电烤炉、商用旋转炉2单元)。附件2: 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 )质技监 通字 第 号 年审 日常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6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从事 获证产品的生产条件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核查。具体通知如下:一、 时间:二、 方式:1、对被许可人从事生

31、产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检查;2、对被许可人的生产条件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核查;3、必要时对被许可人获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请予配合。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一份存档。附件3: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 ( )质技监 检字 第 号企业名称(公章)企业住所邮编生产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人代表联 系 人联系电话经济类型企业人数机构代码 获证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获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出厂检验 方式企业实有检验设备企业实有生产设备企业自检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委托机

32、构检验 无检验能力 原材料进厂把关情况 上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检验仪器及设备定期检验情况企业自检 未遇到过监督抽查 定期检验 未定期检验 委托机构检验 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 监督检查结论: 日期:向供货单位索要有关证明文件有过几次不合格记录 次未进行进货把关 国家级 省市级 区县级按实施细则附件中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检查: 合格: 不合格: 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整改后复查情况及结论: 日期现场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附件4: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 )质技监 年总字 第 号 上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辖区内获证企业总数已年审企业数未年审

33、企业数年审合格企业数年审不合格企业数年 审 企 业 名 单序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是否经过现场抽查年审结论不合格原因附件5: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质技监 年不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6条的规定,经年度监督审查,你单位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理由如下:1、2、3、你单位应及时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在30日内提出年审复查申请。对年审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 区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传真或寄送文本)。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4、:单位印章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附件6: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质技监 日不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6条的规定,经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你单位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理由如下:1、2、3、你单位应及时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在30日内提出日常监督检查复查申请。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传真或寄送文本)。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年 月

35、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附件7: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 )质技监 日总字 第 号 上报单位(加盖公章): 定期监督检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序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检查结论不合格原因备注注:1、检查结果注明以下几类情况:合格;复查合格;复查不合格。 2、备注栏中应注明是否建议吊销、撤销和注销生产许可证。附件8: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委托书 ( )质技监 委字 第 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第 1款的规定,我单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注册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实际生产地址在你行政区域。为便于监督检查工作,我局特委托你局按照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函告我局。单位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联 系 人: E-mail: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9:生产许可证执法查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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