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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乙、丙各方(以下简称“股东”)有意共同投资设立并经营[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各方在公司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保障公司的合法、稳定和持续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第二条 公司资本与股权结构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甲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金额]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乙方以[出资形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人民币[金额]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丙方以[出资形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人民币[金额]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各方应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股东权利
3.1 经营管理权
股东享有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议可约定特定事项需经代表[百分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例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修改章程等)。
3.2 利润分配权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分配时间通常为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时间期限]内。
3.3 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如设立)、监事会会议决议(如设立)和财务会计报告。
3.4 股权转让权
3.4.1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4.2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4.3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4.4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4.5 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进行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等)。
3.5 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因解散或清算后,依法弥补亏损、支付清算费用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3.6 其他权利
股东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股东义务
4.1 出资义务
各股东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保证其出资是合法的财产。
4.2 忠实义务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负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4.3 勤勉义务
股东应当积极参加股东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公司经营管理,以审慎的态度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
4.4 保密义务
股东及其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此保密义务不因股东退出本协议而终止。
4.5 遵守协议和公司章程
股东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
4.6 不得滥用权利
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身份或公司资源,从事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公司治理结构
5.1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本协议第三条第3.1款规定的职权。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2 董事会(如设立)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数量]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限]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本协议第三条第3.1款规定的除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以外的职权。
5.3 监事会或监事(如设立)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公司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公司亏损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股东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各方同意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作的原则处理公司事务,共同促进公司发展。对于重大决策,股东应积极沟通,寻求共识。
第八条 争议解决机制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指定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仲裁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或,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其他方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违约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解除本协议等。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0.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
10.3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a)公司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
(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c)全体股东一致决定终止本协议;
(d)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1.1 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对方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财务数据、客户信息等一切未公开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1.2 未经信息所有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披露给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时,应要求该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
11.3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若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该方应立即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
12.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恢复履行本协议。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专属管辖。(或:按第八条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通知条款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至本协议首页所列的地址或邮箱。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发出时视为送达;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寄出后[天数]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天数]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十五条 完整协议条款
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所涉及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之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或安排。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可分割性条款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各方应协商替换为内容最接近、合法有效的条款。
第十七条 文本与份数
本协议一式[份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数]份,乙方执[份数]份,丙方执[份数]份,[公司存一份],[其他存档机构存一份,如适用]。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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