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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零售行业合伙合同模板
合同
第一条 合伙宗旨与依据
本合伙协议由以下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订立,以确立合伙从事新零售行业的经营宗旨、权利义务和合作方式。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与范围
合伙经营项目为:[此处填写具体的新零售业务内容,例如:结合线上平台与线下门店,从事新型零售商品(可具体说明品类,如服装、食品、日用品等)的批发、零售、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数字营销、客户数据分析和应用等]。经营场所位于:[具体地址]。业务范围以工商登记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期限自 [起始年] 年 [起始月] 月 [起始日] 日起,至 [终止年] 年 [终止月] 月 [终止日] 日止。如需延长,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具体金额] 元。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1)合伙人 [合伙人姓名/名称],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金额] 元,占合伙财产份额 [比例]%。
(2)合伙人 [合伙人姓名/名称],以 [具体非货币财产,如:商标权、平台代码、技术专利、设备、场地等] 作价人民币 [金额] 元出资,占合伙财产份额 [比例]%。上述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依据为:[简述评估方法或依据]。
(3)合伙人 [合伙人姓名/名称],以劳务出资,主要贡献在于 [具体说明劳务内容,如:担任CEO负责整体运营规划与管理],其劳务价值作价人民币 [金额] 元,占合伙财产份额 [比例]%。
2.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期限,如:三十日] 内缴付。货币出资应直接转入合伙企业账户;非货币出资需按约定时间点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五条 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比例最终确定如本协议第四条所述。合伙人之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具体分配方式按本协议第六条执行。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不得分割。
第六条 职权与决策机制
1. 合伙人享有平等参与合伙事务决策的权利。
2.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由 [指定合伙人姓名/名称或约定方式]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需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经营情况。
3.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1)修改合伙协议;
(2)改变合伙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3)对外投资、大额(超出人民币 [具体金额] 元)借款或担保;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决定合伙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
(8)对外签署重要合同;
(9)制定或修改合伙企业的规章制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其决定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4. 日常经营决策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合伙人间协商决定,但涉及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规定重大事项的,仍需按第六条第3款执行。
5. 合伙人如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 [期限,如:十日] 内提出,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处理。
第七条 运营管理
1. 技术管理: 合伙企业所有线上平台及相关技术的开发、维护、升级和技术知识产权归合伙企业共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技术团队管理和外部技术合作洽谈,重大技术决策需经 [指定人数或比例,如:三分之二以上] 合伙人同意。
2. 数据管理: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收集、产生的用户数据和其他商业数据,其所有权和处置权按本协议约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合伙人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仅能用于合伙企业经营目的,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数据存储和使用须符合相关合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因数据管理不善导致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线上线下协同: 合伙企业应制定统一的线上线下经营策略,确保渠道协同高效。线上平台与线下门店的资源(如库存、会员、营销活动)应实现有效共享和管理。
4. 供应链管理: 合伙企业应建立稳定、高效的供应链体系,负责供应商选择、产品采购、库存管理和物流配送,注重成本控制和商品品质。
5. 市场营销: 合伙企业应制定整合性的市场营销方案,结合线上线下渠道进行推广,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 合伙企业的利润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以及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亏损得到弥补后,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
2.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约定如下:[详细说明分配方式,例如:首先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或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约定比例内提取管理费/工资后,剩余利润再按约定比例分配;或根据合伙人贡献度不按比例分配等]。
3.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 [约定比例,如: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担/其他特定比例] 承担。合伙人承担亏损以其实缴出资额为限。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1)平等享有合伙企业的经营收益权,按约定分取利润;
(2)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或监督;
(3)查阅合伙企业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和经营情况;
(4)使用合伙企业名称;
(5)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6)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约定分得剩余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义务:
(1)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维护合伙企业利益;
(2)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3)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4)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
(5)维护合伙企业财产,不得侵占或挪用;
(6)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 新零售行业特别义务: 合伙人应积极投入合伙企业所需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提供技术、管理、资源等核心贡献的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客户数据等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合伙人应确保其个人行为及引入的第三方不违反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
第十条 新增出资与财产份额转让
1. 合伙企业需要新增资本,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出资。新增出资的方案和负担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他合伙人 [约定比例,如:三分之二以上] 的一致同意。
3. 受让方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转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财产份额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十一条 退伙、入伙与继承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 [期限,如:三十日] 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 合伙人退伙时,应当编制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清单。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载明入伙的具体条件、权利和义务。
5.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合伙人发生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可以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依法支付退伙结算款项。
7. 合伙人发生继承的,依法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依法支付退伙结算款项。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3)合伙事业已完成或无法完成;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一致确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3.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 清算人财产状况调查清楚后,应当编制合伙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 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法规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
6.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之间的比例分配。
7.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如违反保密义务、未按期出资、挪用合伙财产等,给合伙企业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伙人之间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伙人之间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 除非事先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关联公司、雇员、顾问等)泄露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客户资料、财务数据等一切未公开信息。
2.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即使合伙人退伙或本协议终止,其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合伙企业期间知悉的信息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3. 违反本保密条款的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罢工、法律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或允许延期履行。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合同生效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伙人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 [份数] 份,合伙人各执 [份数] 份,报 [是否需要备案的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备案 [份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A姓名/名称]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B姓名/名称]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C姓名/名称]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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