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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合同解除通知协议(GF-2000-0208)2025规范
鉴于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因实施【项目名称】,需要委托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进行土建工程施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解除依据
1.1 本协议依据下列原因导致原签订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原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解除: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 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为:【违约方名称】;
(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说明】。
1.2 甲方/乙方(选择方)关于解除合同的理由依据:【法律条款或原合同条款编号】。
第二条 解除程序
2.1 【甲方/乙方,选择方】于【年】月【日】向【乙方/甲方,选择方】发出了《解除合同意向通知》(通知编号:【通知编号】),内容如下:【简述通知理由】。
2.2 【乙方/甲方,选择方】收到前述意向通知后,于【年】月【日】向【甲方/乙方,选择方】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通知编号:【通知编号】),内容如下:【简述通知理由及要求】。
2.3 双方确认,上述《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及《解除合同通知》已按照原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对方指定接收人/地址。
2.4 本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生效时间为【年】月【日】零时整(或:双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次日起生效)。
第三条 工程接收与移交
3.1 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已完工程范围描述】的清理、成品保护及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工作,并移交至甲方指定地点。
(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对【移交工程范围描述】的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标准名称】执行。
3.2 工程量结算:双方同意,以【年】月【日】为节点,对原合同下已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依据为【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
3.3 工程接收:甲方应在【年】月【日】前组织进行工程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组织验收,视为工程符合验收标准,验收结论以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及甲方初步确认为准。
第四条 费用结算与支付
4.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合同解除时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结算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款项,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金额小写】元)。该款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
4.2 甲方已支付但应退还给乙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工程款超出结算款部分、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分期】退还,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金额小写】元)。乙方应在收到退款后【天数】日内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4.3 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损失明细】元,预期利润损失【具体损失明细】元。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上述赔偿款项。
4.4 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具体损失明细】元。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上述赔偿款项。
4.5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互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第五条 材料设备处理
5.1 位于施工现场的、属于乙方所有或乙方有权处置的材料、设备,由【甲方/乙方,选择方】负责在【年】月【日】前【收回/处置】,相关费用由【甲方/乙方,选择方】承担。
5.2 已运抵施工现场但尚未使用的、属于甲方供应的材料,由【甲方/乙方,选择方】按照【约定方式】处理,相关费用由【甲方/乙方,选择方】承担。
第六条 人员与设备撤离
6.1 乙方应负责将其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于【年】月【日】前撤离。
6.2 乙方应负责将其用于本工程施工的设备于【年】月【日】前撤离,或按照甲方要求留在现场【数量】台/套,费用由【甲方/乙方,选择方】承担。
第七条 保证金返还
7.1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原合同项下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后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大写】元(¥【金额小写】元)返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保证金后【天数】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银行保函或无息银行本票。
7.2 如乙方存在未结算的索赔或甲方认为乙方有其他应扣除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具体金额及依据需经乙方确认或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确定。
第八条 保修责任
8.1 对于原合同下已完成的、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部分,乙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限和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8.2 保修期内,如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几】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3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工程移交或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撤离人员设备,每逾期一日,应按【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原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如选择诉讼,则向【原合同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1.2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3 本协议一式【份数】份,甲方执【份数】份,乙方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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