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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乡村民俗旅游保险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在此处填写合同编号]
保险期间: [起始日期] 至 [结束日期]
投保人信息:
姓名/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保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投保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投保人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信息:
姓名:[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被保险人身份证号]
与投保人关系:[如:本人、配偶、子女等]
联系地址:[被保险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被保险人联系电话]
受益人信息(如适用):
姓名:[受益人姓名]
与被保险人关系:[如:配偶、子女等]
联系地址:[受益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受益人联系电话]
(注:若本合同不指定受益人或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则视为被保险人本人为唯一受益人)
保险金额:
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 [金额] 元
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人民币 [金额] 元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人民币 [金额] 元(其中免赔额人民币 [金额] 元,赔付比例 [百分比]%,年度/单次赔付限额人民币 [金额] 元)
4.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额:人民币 [金额] 元
5. 行程延误保险金额:人民币 [金额] 元(每日赔付限额人民币 [金额] 元,累计赔付限额人民币 [金额] 元)
6. 财产损失保险金额:人民币 [金额] 元(如包含)
保险费:
保险费合计人民币 [金额] 元,已由投保人支付/约定于 [日期] 支付。
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伤残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终结后,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对应的伤残等级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不同伤残等级的,按最高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伤残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产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和免赔额进行赔付,单次事故或年度内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比例赔付。
4. 紧急医疗运送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根据保险公司定损或指定医院的建议,需要紧急运送至约定的医疗机构救治时,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紧急医疗运送费用,或按约定提供紧急医疗运送服务。该责任的赔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额。
5. 行程延误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原定参与的乡村民俗旅游行程,因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直接导致行程延误,自延误时间开始计算,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每个延误日给付行程延误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行程延误保险金额。
6. 财产损失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其按照合同约定应随身携带的、价值不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保险金额的个人常用贵重物品(具体范围见条款),因意外事故(如丢失、被盗、损坏)导致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在财产损失保险金额的限额内进行赔付。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
2.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污染。
3. 传染病、瘟疫、痘疫。
4. 高原病(指在海拔3000米及以上地区因空气稀薄等环境因素导致的身体不适或疾病)。
5. 被保险人的既往症(指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已显现但未确诊的疾病)。
6. 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被依法扣留的机动交通工具。
7. 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或在旅游行程中禁止的高风险活动,如攀岩、潜水、滑雪、赛车、探险、武术比赛、未经许可的户外拓展等。
8.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残、自杀(注: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有自杀意图或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9. 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或骚乱。
10. 疾病治疗、分娩、流产、妊娠、避孕、不孕不育及其相关治疗。
11. 食物中毒、中毒。
12. 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未能按原计划参与行程或提前离开行程。
13. 美容、整形、健康体检、康复治疗、牙齿种植、视力矫正。
14. 感染艾滋病病毒(AIDS)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15. 预定行程之外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风险。
16. 任何因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合同未明确承保的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17. 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情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 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2.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应遵守保险条款约定的行为限制,不得从事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高风险活动或违法行为。
4.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同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理赔所需单证。
5. 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6.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应选择合同约定的或就近的医疗机构,并使用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若未事先与保险公司约定,其产生的医疗费用可能不被赔付。
理赔流程
1. 事故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立即拨打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服务电话进行报案。
2. 材料准备: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准备并提供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认定书、意外事件证明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银行卡信息、医疗费用原始单据、伤残鉴定报告(如需)、行程单、紧急运送服务确认单等理赔所需材料。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理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或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线上平台提交理赔申请。
4. 审核赔付: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及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比例、免赔额等计算赔付金额,并将保险金支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按约定方式赔付。理赔审核及赔付时效以保险公司实际处理时间为准。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保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的效力
1. 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或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保险凭证时生效,至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2. 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本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和条款修改,但修改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不影响公告前已生效合同的权利义务。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承保修改后的保险产品。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释义
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的人体伤害。
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滑坡、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
3. 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或行业规范、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用于诊断、治疗、康复的医疗费用支出。
4. 既往症: 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且症状已显现或诊断明确的疾病,包括合同生效前已接受相关治疗或诊断的疾病。
投保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内容,知悉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本人确认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投保人(个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保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保险人(个人)声明
本人系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内容,知悉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本人确认投保人已向本人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并知悉本合同生效条件。
被保险人(个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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