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运输合同解除条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签署:
甲方(承运人/联运人):[承运人全称]
住所地:[承运人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承运人代码]
乙方(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全称]
住所地:[托运人/收货人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托运人/收货人代码]
(以下称甲方;称乙方;称双方)
鉴于甲方拥有水陆联运能力,乙方需要通过水陆联运方式运输货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运输合同的解除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水陆联运:指货物经过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内河运输,或公路+铁路)的联合运输。
1.2 运输合同:指甲乙双方就特定货物的水陆联运事宜订立的包含主条款的协议或以运单形式确认的运输约定。
1.3 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实现,如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或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海啸、战争、动乱、政府行为(如禁运、征用)、恐怖袭击、重大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如封锁)等。
第二条 解除条件
2.1 因不可抗力解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运输合同对于双方显然不切实际或不可能实现时,受影响方有权单方解除运输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2.2 因甲方根本违约解除:若甲方发生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运输合同。具体情形包括: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托运的符合约定条件的货物,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中断相关运输服务;
(2) 甲方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方式或承运工具,且该变更对货物造成损害或经乙方合理催告后15日内仍未纠正;
(3) 甲方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毁损,且在签发运输单证的运输途中发生,甲方无法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发生的;
(4) 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可预见的将来不能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5) 甲方迟延交付货物,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
2.3 因乙方根本违约解除:若乙方发生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运输合同。具体情形包括:
(1)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相关费用,且金额达到运输合同总运费的百分之五十,或拖欠时间超过30日;
(2) 乙方提供的关键货物信息、单证或文件虚假、不完整,导致甲方无法履行运输义务或遭受损失,且损失金额达到人民币[具体金额]或占运费的百分之[具体百分比];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收货人,或要求甲方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规定的运输指令。
2.4 因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解除: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或允许解除运输合同的情形,双方应依法解除合同。因该原因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5 因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解除运输合同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合同。解除协议可另签,或作为对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第三条 解除程序
3.1 解除通知: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决定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通知应明确载明解除运输合同的决定、解除依据(引用本协议相关条款)、解除生效日期(通常为通知送达之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
3.2 催告与异议: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以下简称“受通知方”),若认为解除依据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或认为对方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可在收到通知后[具体天数,如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解除方(以下简称“解除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受通知方在提出异议期间,视为未解除合同。
3.3 异议处理:解除方应在收到异议后[具体天数,如10日]内予以答复。若解除方坚持解除,双方可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若解除方同意受通知方的部分或全部异议,则解除通知中与异议相关的解除内容失效,但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或双方另行协商。若双方在异议处理期内未能达成一致,则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3.4 解除生效:运输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按本协议2.1、2.2、2.3、2.4、2.5条的约定执行,或按双方在解除通知中明确的生效时间执行。若需履行解除通知中约定的补救措施或履行期限,则以该补救完成或期限届满时间为准。
第四条 解除后的货物处理
4.1 合同解除时,货物尚在运输途中或由甲方实际控制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协议,否则:
(1) 若解除是由于甲方根本违约导致,货物应运回乙方指定地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相关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乙方接收。因甲方违约造成的货物损坏,甲方应负责赔偿。
(2) 若解除是由于乙方根本违约导致,货物应运回甲方指定地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相关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甲方有权将该货物卸载在就近港口或地点,处置方式(如仓储、销售、拍卖)由甲方决定,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将处置所得优先用于抵偿乙方应付费用。因乙方违约造成的货物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3) 若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导致,且货物尚有经济价值,双方应就货物的处理方式(如转运、共同委托销售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甲方暂为保管,保管费用由[约定承担方,如甲方或乙方根据货物价值比例分担],保管期间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约定承担方]承担。双方应在[具体期限]内就最终处理方案达成一致。
4.2 运输单证:与货物相关的原运输单证的处理方式应与货物处理方式相协调,由[约定处理方式,如甲方返还乙方、双方协商处理等]。
第五条 解除后的费用结算与损失承担
5.1 运费结算: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就实际发生的运费、保管费、港口费、过路过桥费等运输相关费用进行结算。
(1) 因甲方根本违约解除的,乙方已支付的费用,甲方应予以退还;甲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 因乙方根本违约解除的,乙方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甲方应退还乙方已预付但未使用的费用。甲方因乙方违约所受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3) 因不可抗力、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已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未发生的费用不再支付。因解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5.2 损失赔偿:
(1) 若合同解除是由于一方根本违约造成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若合同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均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3) 若合同解除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造成的,双方应对解除前的行为负责,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若协商一致本身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双方互不追究因履行原合同可能产生的责任。
第六条 单证处理
6.1 除本协议第四条所述情况外,运输合同解除后,相关的运输单证应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或主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需返还,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后[具体天数]内办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选择一种: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运输单证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或 提交至[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是双方就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运输合同解除条件达成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主合同约定执行;主合同未约定或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8.3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4 本协议一式[具体份数]份,甲方执[份数]份,乙方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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