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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培训.ppt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2556107 上传时间:2025-10-30 格式:PPT 页数:87 大小:2.74MB 下载积分:1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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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道,皮肤,化学因素: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中的化学毒物,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危害因素,物理因素:生产过程所必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异常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压、气流),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紫外线、红外线、激光等),电离辐射,噪声 振动,非电离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 类神经征,红外线 角膜损伤 白内障,紫外线 皮肤红斑水泡 皮肤癌 角结膜炎,电光性眼炎,激 光 视网膜损伤 角膜损伤 白内障,电离辐射,-X,射线,射线 宇宙射线,职业人群,接触人群,放疗病人,原子弹 核事故受害者,急性 局部和全身损伤 死亡,(,事故,),电离辐射损伤,慢性 皮肤伤 造血系障碍,(,职业人群,),远期 致癌 致,(,基因 染色体,),突变,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危害因素,生物因素:生产原料和作业环境中 致病微生物,寄生虫,屠宰、皮毛作业,接触到炭疽杆菌,畜牧业,接触到布氏杆菌,森林作业,能受到带森林脑炎病毒的蜱叮咬森林脑炎,医务工作者,生物传染性病源物,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劳动强度过大,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不良生活方式,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采光、照明、相邻工段有害因素的影响等),不合理生产过程或不当管理所致环境污染,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毒物,: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即可引起机体暂时或永久性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化学物质,生产性毒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于工作环境中的毒物,中毒,:机体受毒物作用后引起一定程度损害而出现的疾病状态,职业中毒,: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而引起的中毒,生产性毒物的来源,原料,辅料,中间产品(中间体),反应过程中的副产物(如热分解),产品,副产品,夹杂物,废弃物(废气、废水、废渣),生产性毒物的形态与产生,形态:固态、液态、气态、气溶胶(漂浮在空气中的粉尘、烟、雾),气态的物质,气态 液态物质蒸发,如有机溶剂,固态物质升华,如溶磷产生磷蒸汽,加温、搅拌、通气、超声、喷雾、增大表面积,生产性毒物的形态与产生,液态 蒸汽冷凝,液体喷洒,烟 金属蒸汽冷凝,固态(直径C=O),、酯,(-COO-),、羧酸,(-COOH),、胺,(NH,2,-),、酰胺,(-CO-NH-),吸收、分布与生物转化,经呼吸道吸收,,40%80%,滞留于肺,分布于富含脂肪的组织,包括神经系统、肝脏,,血流充足的组织,如骨骼、肌肉,肥胖者吸收多,蓄积多,排出慢,多数可通过胎盘,经过母乳排出,代谢转化与毒性密切相关,主要以原型呼出,少量以代谢物形式经尿排出,多数半衰期较短,数分钟至数天。,有机溶剂对健康的影响,皮肤,-,职业性皮炎,约占总例数的,20%,中枢神经系统,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多属于非特异性的抑制或全身麻醉,周围神经,周围神经损害,少数有特异毒性,呼吸系统,刺激作用,高浓度引起蛋白质变性引起损伤,心脏,有机溶剂引起心肌对内源性肾上腺素的敏感性增强,肝脏,均有肝脏毒性。具有卤素或硝基功能团毒性更强。芳香烃毒性较弱,肾脏,肾小管功能不全,原发性肾小球肾炎。四氯化碳急性中毒可引起肾小管坏死性急性肾衰竭。,血液,苯可损害造血系统,乙二醇醚可引起溶血性贫血或再生障碍性贫血,致癌,苯,生殖系统,大多数可通过胎盘,还可进入睾丸。有些对女性生殖功能和胎儿神经系统发育有不良影响,有机溶剂的预防控制与现场急救,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密闭化、自动化,通风排毒、保证效果、定期维修,个体防护,职业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培训,尽快脱离中毒现场,立即吸入新鲜空气,脱去被污染的衣物,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对症处理,生产性粉尘,无机粉尘,分类 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化学成分、浓度和接触时间,理化特性 分散度,硬度、溶解度、荷电性、爆炸性,粉尘在呼吸道的沉积 直径1,m沉降于大气道分岔处,直径0.5,m沉积于小气道和肺泡壁,转归 气道的阻留作用,人体对粉尘的防御和清除 呼吸道上皮黏液纤毛系统的排出作用,肺泡巨噬细胞的吞噬作用尘肺病有关,绝大部分在24小时内排出,约1%3%沉积在体内,生产性粉尘,矽肺,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较高,硅酸盐肺,结合二氧化硅,尘肺 炭尘肺,煤、石墨、炭黑、活性炭等含炭尘,(,5,类,12,种)混合型尘肺,游离二氧化硅和其他粉尘(铸工尘肺),金属尘肺,致纤维化的金属粉尘,尘肺,呼吸系统 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引起的肺部病变,-,变态反应,棉尘病,健康危害 其他,-,炎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局部作用,-,皮肤、眼睛等,毒性作用,-,铅、砷锰等,致癌,石棉等,生产性粉尘,革,工艺改革,水,湿式作业,密,密闭,防尘降尘 风,通风排风,护,个体防护,管,管理维修,教,培训教育,查,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检测、,作业人员体格检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微小气候:生产环境中的空气温度、湿度、风速、热辐射,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作业 高温、高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轻症中暑,中暑 热射病,重症中暑 热痉挛,热衰竭,急救原则:迅速脱离高温作业环境,处通风阴凉,处,降低体温,给予含盐清凉饮料,防暑降温措施,合理设计工艺流程 生产自动化,热源的布置,技术措施 隔热,通风降温 自然通风,机械通风,保健措施 供给饮料、补充营养,个体防护,加强医疗预防,组织措施,生产性噪声,机械性噪声,按来源 流体动力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低频噪声,稳态噪声 中频噪声,声压波动,低频,影响噪声对机体作用的因素 长时间,短时间,间断接触,脉冲噪声,稳态噪声,有其他危害因素,单纯噪声,控制噪声危害的措施,无声代替有声,低声代替高声,控制噪声源 提高机器精度,减少摩擦、振动、撞击,不同强度噪声源分开布置,吸声材料,吸声 吸声体,吸声尖劈,控制噪声传播 消声 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隔声 隔音室,隔振、减振,通风除尘,吸尘罩,局部排尘系统的组成 风道,除尘器,风机,形式适宜,位置正确,局部吸尘罩的原则要求 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密闭吸尘罩,局部吸尘罩类型 旁侧吸尘罩,接受式吸尘罩,下部吸尘罩,摩擦阻力:空气流动时,沿风道长度上空气与风道内壁间的摩擦力及空气本身的粘滞性所产生的阻力,局部阻力:空气流经某些异形部件时,由于流向和流速的变化而产生涡流、损失能量所造成的阻力,除尘系统的防堵措施和防爆措施,宜采用圆形截面风道,风道宜垂直或倾斜装设,只能采用较小坡度或水平敷设时,风道中必须有足够的空气流速,水平风道不应过长,风道最小直径一般不小于,100mm,,调节风量的闸阀采用斜插板阀,核算通风量,使系统中的可燃物含量不在爆炸范围内,选用防爆风机,有爆炸危险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防爆门,除尘系统的防腐措施,选择适当的抗腐蚀材料制作风道,在风道内外表面刷防腐、防锈油漆或涂料,对容易凝结的排气,沿空气流动方向做成坡度,通风系统的吸尘(气)点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56,个,风道连接尽量平滑,减小角度,以减少局部阻力,除尘器,重力除尘器,惯性除尘器,离心力除尘器,洗涤除尘器,过滤除尘器,电除尘器,气流组织原则及送、排风口的位置,新鲜空气直接送至工作地点,再与有害物质混合,对只产生粉尘或已经设置局部排风的,应从上部送入新鲜空气,避免气流短路,送风口设在有害物质浓度低的区域,排风口设在有害物质浓度高的区域,下送上排,有害气体和余热工作场所,上送下排,无热源工作场所,上送上排,尽量少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职业卫生规章,职业卫生标准,主要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职业卫生规章,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高毒物品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定书面职业卫生方针,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智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材料和设备管理,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隐瞒危害,进行公示,并采取各种方式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材料和设备管理,使用、生产、经营可能沉声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用中文说明书,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外包管理,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加强对承包作业的管理,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工作场所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装置,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工作场所管理,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核设施、辐照装置、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志的设置,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履行告知,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告知,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工伤、工伤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职业健康监护,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禁止使用童工,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目的和意义,概念:职业健康监护是对职业人群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通过对职业人群的健康状况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连续监察,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及早发现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其发生发展规律和危害程度;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以便及时治疗和安置职业病人;为评价职业危害,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预防和控制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提供依据和证据。,意义:及早发现职业禁忌症;及早发现职业性健康损害;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分布;科学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正确进行目标干预和健康促进;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提高管理水平;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制订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委托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职业健康检查下一年度计划,签订协议书,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检测数据,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检查机构汇总检查结果,提供检查报告: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症患者,有异常情况人员,分析产生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建议等。对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职业健康监护界定原则(,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6.1,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2),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执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3),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4.6.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健康损害只有急性毒性作用,但有明确的职业禁忌症,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4.6.4,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亦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4.7.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4.7.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4.7.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4.7.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4.7.5,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4.8,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4.8.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4.8.2,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离岗时健康检查及医学随访检查,(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离岗后,(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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